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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 (7)

要由此提出一套道德教义,如果不从《旧约》那里有所采补就永远也不可能,也就是说,还必须从一个固系精心制定但在许多方面仍是为野蛮人而设的道德体系那里来借得补助。公开敌视这种犹太教式地解释主的教义并充填其架构的是圣保罗,他也同样假设一种先在的道德,即罗马人和希腊人的道德;而他对基督徒的劝告,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于那种道德的一个适应性的调整体系,甚至会达到公然认可奴隶制的地步。现在所谓的基督教的道德——实际上不如称为神学的道德——并非是基督本人或者基督使徒的作品,而是由以后很远的时期,头五个世纪中的天主教会逐渐建造起来的。到了近代人和新教徒那里,尽管没有毫无疑问地予以采纳,但是变更也不多,远远不到可以期待他们的程度。事实上,他们中的大部分只满足于把中世纪中所增加的东西取消掉,而每一教派又各自把适应于自己倾向和性格的新东西增添进去。

对于这样一种道德以及它的早期宣教者,我虽然不赞同那些否认其也大大有惠于人类者,但是我还是要毫不犹豫地说:它在许多重要点上是不完备和片面性的,如果不是有些不为它所认可的情绪和观念也曾对欧洲人的生活和品质的形成有贡献,那么人类事务就会处于更坏的地步。基督教道德(姑且用此名)具有反激运动的一切性质,大部分都是对异教精神的抗议。它的理想与其说是积极的、主动的、力致崇高、殚精求善的,不如说是消极的、被动的、但求无罪、竭力戒恶的。总之,有人说得好:在它的训条里面,“你不该”的字样不适当地掩盖了“你应该”的字样。具体地说,它害怕纵欲,所以崇奉禁欲主义为偶像,这在后来逐渐被调和为律法主义的一种。它揭橥出作为指派天堂的希望和地狱的威胁是道德生活中专有的动机:在这里,它远远落后于古代圣贤,这是在其含义中赋予人类道德的一种自私的性质,这是因为把每个人的义务感和同胞们的利害分离出来,除非有己身利害为诱导,否则不会考虑到它们。

在本质上,它又是一种被动服从的教义,谆谆教导人们对于已树立起来的一切权威要屈服顺从;这固然不是说当他们发出宗教所禁的乱命时也必须积极服从,但对于加诸我们自己身上的任何冤屈都不容许有所抗拒,更不能说反叛。讲到对国家的义务问题,当然在道德方面,最好的异教国族已把这一义务提高到了比重不相称的地位。当提升至侵害个人正当自由的时候,在纯粹基督教伦理当中,义务问题的这一重大部门几乎没有得到承认或者受到注意。我们曾读到这样一句格言:“统治者委任某人担任某职时,如果其领土之内还有其他人更适合此职位,那就算对上帝和国家犯了罪”——这句话是出自《古兰经》,而不是出自《新约》。如果说在近代道德中“公众的义务”这个概念还得到一点点承认,那也是引自希腊和罗马,而不是基督教。同样,在私人生活道德方面,如果还存在任何所谓恢弘气度、高尚心胸、荣誉之感、个人尊严等品质,那也得自我们教育中纯人事的部分,而不是得自宗教部分。在一种宣称只把服从作为唯一价值的伦理标准的情况下,绝不可能产生出那些品质来。

和任何人一样,我不想硬说上述那些缺点,在一切意想得到的情况下,是基督教伦理必然固有的;我也不想硬说,一个完备的道德教义所必须具有而基督教伦理却未包含的东西就不能和它调和在一起。我更不想拿这些来讽刺基督本人的教义和训条。我相信,凡是基督所说的话语都是有证据证明是有意那样说的;我相信,所有基督所说的话语和所有周赡详备的道德所需要的东西都是可以调和起来的;我确信,所有伦理当中最好的东西都可以用到基督的话语里面,并且不致对其词句有多大的触犯,正如曾试图从那里演绎出实际的行为体系的人们不曾对它有多大的触犯一样。

然而,与此毫不矛盾,我也相信基督本人的训条和教义只包含而且也只想包含有真理的一部分;还有许多构成最高道德的基本因素是存在于另一些东西之中的,有关基督教创始人的有记录的讲话未具见也不曾想具见,后来以那些讲话为基础所建立的伦理体系也完全被抛到九霄云外了。情况既已如此,假如硬要从基督教的教义当中找出一套完整规则来作为我们的指导,而在教义中这种规则是欲使其裁准实施然而只有一部分是作为规则提供的,那便是很大的错误。这个狭隘的学说正在演变成一个严重的实际祸患,被道德训练和道德教导的价值大大损毁了,而在今天,这种价值是多少有头脑的人所力求增进的。我很担心,像人们这样力图在单纯宗教模型上铸造人的情感和心灵,却弃置那些一向与基督教伦理并存且为之补充的世俗标准(因为没有更好的名字姑且用此称),只接受它的一种精神,又把自己的精神注入一些,结果将会产生,甚至现已产生了一种低贱卑屈而富于奴性的品性,擅自屈于它所估定的“最高意志”,却不能上升到或共感于“最高善”的概念。

我坚信一定还有一种不是单从基督教源泉所引发出来的伦理与基督教伦理并存,才能产生人类道德的中兴;我坚信基督教体系也不能独立于这样一条规律——在人类心灵未臻完善的状态下,有意见的分歧同样是真理的利益需要的。当然,在不抹杀基督教所不包含的真理时,并不一定要抹杀它所包含的真理。如果竟然发生这样的忽视或偏见,那将完全是一种祸患;但这确实是我们不能指望永远免除的祸患,我们应该把它看成为了一种无可估计的好处而应支付的代价。部分真理排他性地冒称自己为全部真理,这种行为是必须也应当予以抗议的;但是假如这种反击的动力又让抗议者失其公正,那么,对于这个片面性和那个片面性是一样的,都是可悲叹的,但是必须予以宽容。假如基督徒教导非教徒对于基督教应该公正,他们自己就应当对于不信教这件事公正。凡是对以文字记载的历史有最普通认识的人都知道,在最高尚和最宝贵的道德教训中,有很大一部分不仅是不知道基督教信条的人的作品,而且还排斥了它;我们如果闭眼不看这个事实,对真理是不会有什么帮助的。

我也不想坚持说,只要最无限制地使用发表一切意见的自由就能制止宗派主义在宗教上或哲学上的祸害。所有容量狭隘的人相对于真理一旦认真起来,必定会竭力主张,反复教导,甚至采用多种方法将其付诸行动,俨然世界上再无其他真理,或者无论如何也没有一条真理能够制约或者限制第一条真理。我承认,一切意见都要变成宗派性的趋势,当然不会因展开讨论而获得挽救,即使是最自由的讨论,也会因此增高并加剧,因为那个应当被看到而实际上没被看到的真理会因其出自被认为是反对的人之口而遭到更加猛烈的排斥。

但是必须知道,这种意见冲突的有益效果在情绪愤激的偏党者身上本不应该发生,而应发生在比较冷静、超然的旁观者身上。可怕的祸患不在于部分真理之间的猛烈冲突,而在于半部真理的平静压熄。也就是说,人们只要还被迫兼听双方,就总会有希望;而人们一旦只偏注于一方,错误往往会硬化为偏见,而真理本身也由于被夸大而变成谬误,不再有真理的效用。我们知道,类似这样一种强于判断的能力,居于一个问题的两面之间,仅仅面对一方辩护者的发言,而能得出聪明无蔽的判断,这在人类精神属性中是极其少见的;既然如此,那么在涉及真理时,除非在其各有比例的方面,除了体现任何部分真理的每一种意见之外,不仅都能找到自己的辩护人,而且还能找到被人倾听的辩护——真理除非这样,否则是没有机会的。

说到这里,我们已经从四点根据上清楚地认识到意见自由和发表意见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必要性了(精神福祉是人类一切其他福祉的基础);现在再把这四点依据简单扼要地重复一下。

第一点,据我们所知,如果有什么意见被迫缄默下去,那个意见极有可能是正确的。这一点如果被否认的话,就是假定了我们自己的不可能错误性。

第二点,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种错误,它也可能,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真理的;另一方面,任何问题上的普遍意见(得势意见)也很难是或者从来不是全部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敌对意见的冲突才能使所遗真理找到补足的机会。

第三点,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但是真理而且是全部真理,如果不容许它去遭受却实际遭受到猛烈而认真的争议,那么接受者多数会持有这个意见,如同持有一个偏见那样,就会很少感认或领会它的理性依据。

第四点,教义的意义本身也会有所丧失或减弱,并且也会有失去其品性行为的重大作用的危险,教条因为已经变成仅仅在形式上宣称的东西,对于致善是无效的,它妨碍人们去寻求依据,并且还阻挡着从理性或亲身经验中得来任何真实的、有感于衷的信念。

在将意见自由这个题目撇开以前,我们还需要再关注一下这样一种说法:一切意见均应该被允许自由发表,但前提是在方式上应有所节制,不要越出公平讨论的界限。谈及规定把所设想的界限全部摆在哪里的不可能性,这里有许多理由可以讲。假如说测验之法是看对于意见受到攻击者有无触犯,我想经验会告诉我们,所有攻击有力而动听的都算是有了触犯;也就是说,只要反对者在这个问题上表现出了任何强烈的情感,把对方逼得很紧以至于难以作答,那么,在对方看来,他就是一个无节制的反对者。这一点,尽管从实践观点来看是一个重要的考虑,但在一种更基本的反对意见面前就不算什么了。毫无疑问,主张一个意见(即使这个意见是真实的)的方式会惹人反感,因此招致严厉的谴责也是很自然的。但是最主要的一些触犯还不在这一类中,而是在那种只能借着偶然自欺才能把论断弄妥帖的某些错误做法中。

其中最严重的一些是: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似是而非地进行论证,把案情的各项因素列举错误,或者把反对方的意见表述错误。尽管如此,所有这些事情,甚至在最大的程度上,都是一些并不被,也不应被认为无知或无能的人们在完全良好的自信中不断地做出来的,所以我们不大可能从良心上以恰当的根据把这种错误的表述鉴定为在道德上也可以加以责难的事;至于法律,当然更不能随便干涉这种论战上的错误行为。再看一般所谓无节制的讨论的意思——讥刺、谩骂、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的言行。有关这一点,如果在谴责这些武器时曾经同等地建议双方都停止使用,那就值得给予较多的同情了;然而人们只是在对待得势意见时限制使用,至于使用它们去对待不得势的意见时,则不仅不赞成,而且还让使用者博得所谓真挚的热情和正义的愤怒等称誉。

但是这些武器的使用不论会发生什么祸害,最大的祸害总是发生在把它们用于对待较无防卫的一方的时候;从这种主张意见的方式中不管找出什么不公平的便宜,这种便宜几乎总是独归于公认意见的这一方。在这一类触犯中,论战者所犯的最坏的一种触犯是把持有相反意见者诋毁为坏的或者是不道德的人。在这种诽谤面前,特别突出而易受攻击的是持有不通行意见的人们,因为一般来说,他们总是少数,又没有势力,而且除他们自己外没有人会关心他们是否会受到公正的对待;可是如果有人要用这件武器去攻击一个得势的意见,那在事情的性质上是用不得的:第一,他不能确保自己能安全地使用它;第二,即使他能够安全地使用,这样做也只会使自己的论据萎退。一般来说,与公认意见相反的意见假如想求得一听,那只能使用经过探究的平和谦逊的语言,并且尽量避免不必要地触犯别人——只要一有触犯,哪怕是很小的,就很难不丧失阵地;而得势的意见一方假如进行没有分寸的辱骂,就真能吓住人们,使他们不敢宣扬相反的意见,也不敢倾诉宣扬相反意见者的宣传。

这样一来,为了正义和真理的利益,限制使用辱骂性的言语实际上比限制使用其他武器还要重要得多。如果说限制还必须有所区别的话,那么,举例来说,对于不信教的触犯性的攻击比对于宗教的触犯性攻击更加需要挫折。但是不管要限制哪一方,显然法律和权威都总是无分的;对于意见,则应在每一个审判中根据个别案件的情况来加以裁断;总之,对于每个人而言,不管他自居于辩论的哪个方面,只要其在声辩方式中缺乏公正或者在情绪上表现出恶意、执迷和不宽容,都要遭到谴责,但是不能让其在问题上所选定的方面来推断出那些败德,纵使其选择与我们相反的方面;在另一方面,对于每个人来说,不管他持有什么意见,他只要能够冷静地去看,诚实地来说他的反对者以及他们的意见,既不夸大以至于损害他们信用的东西,也不掩饰以至于为他们辩护的东西,那就应当给予应得的尊敬。这就是公众所讨论的真正的道德;倘若还常常有人违犯它的话,那么我更乐于想到:有很多争辩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开始注意遵守它,而且还有更多的人从良心上正在朝这个方面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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