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前面几层意思,可以得出结论:自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在对客观规律的认识的基础之上,人们的自我决定、自己做主。
这样的表述完整了吗?似乎还不是很完整。因为法律和规律只是为人们的自我决定、自己做主规定了一个范围。而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在这个范围之内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再以孙悟空画的圈作比喻,法律和规律为人们的行动各画了一个“圈”:超越法律这个“圈”就会侵犯到他人的自由,这时法律就会通过惩罚来使你不自由;超越规律这个“圈”就会达不到自己想要达到的目的,这也是一种不自由。但如果没有超越这两个“圈”,一个人只是在“圈”里呆坐着就是自由吗?或者只是在“圈”里无目的地行动就是自由吗?或者只是在“圈”里凭着自己的感情欲求行动就是自由吗?这当然也是自由,但这些情况并没有体现出人之为人的积极性和崇高性。
人之为人的积极性和崇高性,就在于人应该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坚持自己的人格信念。唐僧在孙悟空画的“圈”里呆着,并不仅仅是为了不被妖怪吃掉,而是为了完成“西天取经”的任务。这是唐僧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这种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坚持自己的人格信念的自由,可以称为人格自由,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是伦理学意义上的自由。
要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坚持自己的人格信念,在一般情况下当然应该自觉按照法律和规律行动,但在必要的情况下,甚至也可以而且应该超越法律和规律。
毛泽东在《别了,司徒雷登》一文中,曾经赞扬闻一多和朱自清:“闻一多拍案而起,横眉怒对国民党的手枪,宁可倒下去,不愿屈服。朱自清一身重病,宁可饿死,不领美国的‘救济粮’。”这里鲜明地凸显了这样一对矛盾:从现实生活的层面上说,这是极端的不自由;但从精神生活层面上说,这又是一种独特的自由。这种精神自由,就是人格自由。在这里,闻一多并不是不了解手枪是会打死人的这一“必然”,但他还是拍案而起,横眉怒对;朱自清并不是不了解人不吃食物就会饿死这一“必然”,但他也仍然不领美国的救济粮。这种知其不可而为之,为了追求自己的人生理想,为了坚守自己的人格信念,不惜与最基本的物理和生理必然性挑战的人,显示出他们高尚的人格,表现出他们崇高的人格自由。
人格自由不仅体现在对待规律的态度上,而且也体现在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如果现成的社会法律与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根本冲突,就不惜抛开这种社会法律,并宁愿承担由此而来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古今中外的一切革命者,都是为了自己进步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而向旧的法律制度挑战的。这种出于自己自觉的进步的人生理想和人格信念而向旧的法律制度的挑战,与因为无知或莽撞而对法律的违犯不同,它不是不自由,而是一种崇高的人格自由。
不过这里蕴藏着一个巨大的矛盾:即现实生活的不自由与精神生活的自由之间的矛盾。于是就引向另一个层次的自由——完整自由。不过那是下一篇文章的主题了。
“评论选摘”
评论一:唐僧在孙悟空画的“圈”里呆着,并不仅仅是为了不被妖怪吃掉,而是为了完成“西天取经”的任务。这正说明自由是相对的,暂时的束缚(不自由)可能是为了获得更大、更长久的自由。古来“韩信忍胯下之辱”、“勾践尝粪”、“司马迁含冤入狱”,此等绝非苟且偷生,而正是在这样的“收”与“放”之间完成了一篇篇脍炙人口的经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