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规定,每年各布政使司、府、州、县均需派遣计吏至户部,呈报地方财政的收支账目及所有钱谷之数,府与布政使司、布政使司与户部的数字必须完全相符,稍有差错,即被驳回重造账册,加盖原衙门官印后,方为合法。各布政使司计吏因离户部道远,为免往返奔走,耽误时间,便预持盖有官印的空白账册,遇有驳异,随时填用。该空白账册盖有骑缝印,不能做别的用途,户部对此从不干预,率以为常。洪武九年(1376年),朝廷考校钱谷书册,明太祖得知空印之事后大怒,认定系地方官吏藉此舞弊贪污,下令严办,致自户部尚书至各地守令主印者皆处死,佐贰以下杖一百,充军边地。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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