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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6章 第一百〇 “闹房”与“初夜权”

“闹房”风俗是婚俗中极普遍的事象。长期以来,人们仅注意它的外部形态特征及其种种细节带给社会的利或害,而较少注意它的形成、由来及深广的历史文化内涵。

“闹房”,有的地方叫“闹洞房”,“吵新娘”,“耍新娘”。即在婚仪中,待新婚男女入洞房之后,贺喜的亲友在房内恣意戏耍,“吵闹”的习俗。这“闹”俗涉及中国和世界各民族,闹的程度不同,形式各异,但“闹”总是要“闹”一下子的。

闹房主要以戏耍新娘为内容,闹新郎的时候颇少,即使有,也是稍带上的。因为真正的戏耍新郎独有机会:到三天后,回门到了女方家中,他便会被好好地“闹”一下子了。我们听到过那么多傻女婿的故事,那不是新郎们都傻的人事不通,而是让大姨子,小舅子给闹傻了。总之,闹房时,目标对准的是新娘。

闹房是以被闹的一方情愿接受为其存在条件的,不然如何闹得这么广泛而长久。民间认为,闹的越甚,越象征未来的日子过得红火、吉利。常言道:“不闹不发,越闹越发。”来闹的人多,闹的阵势大而凶,才显主家的人缘好,时运佳。主家有了这种信仰,面对一群男女的戏耍便只有微笑认可。倘若大家要闹,而主人不让闹,客人也许会一怒走散,让你的热闹喜庆场面一下子变得冷冷清清。

来闹的人不分男女老少,但主要是晚辈小子们,尤其是弟、侄辈成为主力军。“三日内不分大小”。来人一拥入室,蹲坐,站立,无姿无态,纵情吃喝,放肆地说笑,甚至动手动脚。越闹越热火,越热火越加油。“闹”又分为“文闹”和“武闹”。

文闹,指用言语挑逗,以“君子动口不动手”为限,不论辈分,口出狂言,强令新娘这样,那样,或者在新娘头脚相貌上做文章,没话找话,没事找事,有直接挑逗,有旁敲侧击,也有隐语象征,甚至夹入污言秽语。对于大家的耍笑,新娘是不能发火的。有的地方甚至也不准笑,(如江苏武进)笑则意味败家;又有更多的地方非要逗得新娘发笑才行。娄子匡《婚俗志》载江西南昌闹房之俗云:

等到新娘改换服装,见翁姑和亲戚朋友们以后,闹房的亲友们就要开始他们嬉皮笑脸的闹房了,他们要使新娘一笑,那是太不容易一回事,因此想出许多奇形怪状的动作来引新娘发笑。如同男扮女妆的做念佛的老太婆来念佛。或者叫新郎新娘坐在大厅上面,大家都来拜城隍老爷和城隍奶奶,弄得新娘忍无可忍,就大笑起来。

倘使新娘仍是不笑,那么又改变花样来难新娘。例如新房中悬空挂一新鲜的花草,叫新郎抱了新娘去除它下来,如果新娘体胖,新郎抱不动,那么新郎只好向亲友们道歉,但是闹的亲友,未必肯答应,定要新郎去做,于是新娘老着面皮自己去除了下来,这样的吵了一会儿,大家散了。

于是,新娘和新郎上床安睡,不料还有好事的恶作剧的亲友躲在床下面,等到新娘与新郎睡着了,于是他偷了新人的衣服,走了出来,就用铜锣敲打起来,惊得大家醒来,这时新郎新娘也吓醒了,可是一看,自己的衣服都不见,只得换了别的衣服出来,但是新人衣服已被人拿去。在第三日的时候,拿了凳子翻转了身,把新人的衣服放在里面,当轿子抬到街上兜一会儿圈子,回来还给新郎,要讨一桌酒席吃了,才算完事。《婚俗志》第143页,1968年,台湾商务印书馆。

我国少数民族的闹房多有歌舞活动。歌词随口编成,求直率风趣,令人难堪的话也不会少。

“听房”也应属“文闹”,这样做的多是小叔小姑,洞房灯火彻夜不灭,他们便在窗下听声。主人不仅不怒,还惟恐没人去听。俗话说:“人不听,鬼听。”如真的无人愿去听,主人就在窗外靠墙放一把扫帚。即所谓“扫帚扫帚尾巴长,没人听房你听房”。如果新郎新娘偏不说话,那又有禁忌。据说,洞房中女的先说话生女孩,男的先说话生男孩,两人都不说话只好生哑巴。

武闹有时是十分不像话的。河北有“三天之内没大小,老公公上炕摸摸脚。”之说。连长辈都可放肆,别人更可想而知。轻者翻箱倒柜,拉扯衣报,对新娘说轻浮话同时做不雅动作。山东所谓“按电铃”,“摸虼蚤”,“摘黄瓜”,无奇不有。《中华全国风俗志》载:广东顺德风俗:“闹房之风则野蛮异常。俗有所谓会友者,其形式又非谱友,盖先未冠者数人联合一小团体,专预备亲娶时互相扶助也。闹房之际,会友毕集,新娘立于中庭,会友乃多方调笑,或令新娘为不能为之事,稍不如命,则多烧爆竹,新娘面目手足衣服常为火所伤,其情状恍若囚犯之行刑。更奇者,闹房时不许新郎在侧,实不知其目的之所在也。”《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391页,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年。而浙江之浦东“新婚之第一夜,新郎新娘同坐首席上,贺客于此时作种种戏谑,以资笑乐,谓之吃暖房。俗谚曰‘新婚三日无大小’意谓于新婚后三日中,不分老少,均可往新房中作种种戏言丑态,以博新娘一笑。有故将新娘鞋子脱去,借以调换果饵者,是谓闹房”。武闹实在是难以让人忍受的,在河北某地就曾发生过几个男子闹房竟把新娘压死在身子底下了,不仅使喜事变丧事,几个恶作剧者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闹房的形式在今天已经大为改变了,特别是大城市,人们一般只让新郎新娘讲恋爱经过,同吃一块糖,同啃一个吊着的苹果,意在看二人接吻。虽程度不同,但内容也差不多少。

闹房也有旁及大伯子的,即新郎之兄。甘肃河西走廊一带,新婚大礼过后,亲属们便把大伯子拉出来,涂黑脸面,给他戴上破草帽,手持扫帚,坐到新妇之旁或对面,大家令新娘喊哥哥,必让哥哥高声答应后才罢。

中国少数民族的闹房形式不同,但主题也大致一样。如蒙古族的闹房“拘新郎作囚,奉新妇为承审员,以洞房为法庭,令新郎跪而审,新妇需说哥哥请起。某君云:‘人人博得醉颜酡,拘到新郎作犯科。假借洞房当衙署,更教樱口唤哥哥’。”《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495页。这种情节同过去的抢亲事象有关。新妇虽在审新郎,也是让大家看这一对冤家的笑话。又如哈萨克婚仪中也有“夜则诸男妇杂沓调笑,吹弹唱歌跳舞为欢乐,犹汉俗之闹新房,尽兴乃各散去”。《中华全国风俗志》下编,第441页。其他如布依、瑶、侗、苗、苦聪人、畲、高山、满、朝鲜、哈尼、阿昌、白、京、门巴、彝差不多所有少数民族都有闹房或类似的活动。

据史料,闹房早在晋代就有文字记载。葛洪《抱朴子·疾谬》载:“俗闻有戏妇之法,于稠众之中,亲属之前,问以丑言,责以慢对,其为鄙渎,不可忍论。或戏以楚挞,或系脚倒悬,酒容酗醺,不知限齐,致使有伤于流血折支体者,可叹也。”将人吊悬,伤及流血,这简直是刑训,足令新婚女子闻之颤抖。在《南史》《北史》中也有闹房的生动记载。如《南史·徐传》记:“晋宋以来,初昏(婚)三日,婢见舅姑(丈夫之父),众宾皆列。”即“新妇得任众宾列观”之俗。到了清代材料更多,如吴荣光《吾学录·婚礼门》载:“世间有所谓闹房者,乃群饮喧呼,恣为谐谑。”近人徐珂《清稗类钞》有《淮安婚夕闹房》更为传神逼真:

闹房者,闹新房也,新妇既入洞房,男女宾咸入,以欲博新妇之笑,谑浪笑敖,无所不至。

他们闹房还分“孩童”“成人”两组,想得奇怪:

孩童闹房其目的则在安息者,先自齐集三五童偕往男家,以闹意达于招待员,由招待员导致新房,孩童则人各唱一闹房歌,歌词多不堪入耳之语。唱毕,由招待员分给各孩安息香若干枝而散。成人者之闹房,其目的则在侮弄新娘及伴房之女,淫词戏语信口而出,或评新娘头足,或以新娘脂粉涂饰他人之面,任意调笑,兴尽而止。男家听其所为,莫可如何也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第1995页,中华书局,1984年……

闹房习俗并非我国所特有。布朗格在《基督教婚姻状况》中就记载了英国古代婚俗闹房。当婚礼宴席散后,新娘便会被领到一块空地为大家跳舞,“宾客们穿梭,跳跃,女人们的裙子和衣服被掀起,你会认为这些跳舞的人把羞耻已经抛在脑后,变得发疯而失去理智。他们不停地跳呀……喧闹和雀跃一直坚持到晚餐前。”“晚宴后,新婚夫妇总算可以休憩了,但是粗野和好动的人们来到新房门前,唱起猥亵和无聊的歌谣,以达到最大的满足”。布雷多克《婚床》,三联书店,1986年。

综观闹房习俗,可以看到这样一些颇有规律的现象:一、闹房都以戏耍新娘为中心内容。这一点颇为奇特,汉族自古礼教甚严,男女授受不亲,偏偏在闹房时另当别论。新娘不恼,新郎不妒,父母不厌,来客不讳。二、都有猥亵和象征猥亵的言行。三、都有“三天之内无大小”之说。三天内戏耍新娘不受指责。四、闹房时常常不准新郎在场,在场也不准阻拦。有的民族还有三日内禁忌夫妇性生活之俗。蒙族伊克昭盟有旧俗,新婚之夜夫妇不能同住,要到第二夜方可。总之,闹房总离不开“性”这一中心问题。这其实正与“初夜权”有关。周作人在《〈初夜权〉序言》中说:

《初夜权》系Jusprimaenoctis的译语,指古代一种礼俗,在结婚时祭司或王侯得先占有新妇数日,大抵初民有性的崇拜,对于处女视为有一种“太步”(Tabu),含有神圣与毒害之意味,凡夫所不能当,做必先以圣体——无论是神,祭司或王等破除之,始不为害,可以结婚了。当初在施术者为一种职司上的义务,浸假而变为权利,盖信仰改变,严肃的仪式转为强迫的劳役,渐为崩坏之源,以至于革除,唯遗迹留存,在民族婚俗上,犹明可见周作人《谈龙集》……

周作人利用了日本学者二阶堂招久的《初夜权》一书材料阐明了何谓初夜权,以及其形成的原因。他认为初夜权属于性禁忌习俗。他所谓至今“犹明可见”的现象主要指“闹房”。

初夜权在中世纪世界范围内是个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据考察,新几内亚海岸特洛白里安群岛,女子在婚前皆非处女——姑娘可以同其他男子有性关系,惟独不能与未婚夫同睡。罗伯特·路威《文明与野蛮》,三联书店,1984年。另外,在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Tahus)等“女子在新婚之夜,被一户有公职的人——部落或氏族的头目、酋长、祭司——行使初夜权”。林耀华主编《原始社会史》,中华书局,1984年。中世纪的克尔特人也有同样的习俗。在亚洲,越南北部蛮族部落也有男女结婚先让女子的旧情人占有初夜之俗。男女恋爱,一女可以交数男,一旦婚约订下,便谢绝同其他男子交往,惟到新婚初夜又请旧情人占初夜,办法是女子走出去找别人,共寝三夜方归。这正与闹房情节中,三日不分大小,男友可以戏耍新娘之俗相合。据史料,在埃塞俄比亚穆罕默德地区。“婚礼后,新郎必须另外寻找一位男朋友为他妻子的伴侣。五天后,这位伴侣便可以与新郎分享新娘的宠爱。这位‘同屋人’与新娘住在一起,据说是为了保护免遭丈夫的严厉痛打,但这位男朋友也可打她”。《婚床》第107页这里显然赋予了男友五日初夜权,这五天里,朋友占有他的妻子,自然可以打她;五天后,便“分离”了;就是说,离开朋友,新娘回到新郎身边。据记载苏格兰王室就曾享有过初夜权,还曾颁布过明文法令。

中国闹房之风很普遍,由此可以断定:初夜权之俗定然存在。周作人未发现史料中初夜权的例证,但相信“元人对汉族曾施行此权”的传说。他于是从范寅所编的《越谚》中抄出一首童谣《低叭》,证明了其中的初夜权风俗细节。歌谣是:

低叭低叭,(唢呐声)。

史料之不足,并不能否定事实的存在。歌谣例证应该是可信的。我们还可以从其他文学材料中寻找蛛丝马迹。元代作家康进之杂剧《李逵负荆》第一折中就有一例:恶少宋刚、鲁智恩冒名宋江、鲁智深抢劫了杏花村酒店店主王林之女儿满堂娇,这一段戏抄在下面:

[宋刚云]你这老人家,这衣服怎么破了?把我这红绢褡膊与你,补这破处。(老王林接衣料)(鲁智恩云)你还不知道,才此这杯酒是肯酒,这褡膊是红定,把你这女孩儿与俺宋公明哥哥做压寨夫人。只借你女孩儿去三日,第四日便送来还你。

这一情节中,初看似乎奇怪,抢走满堂娇,说是做压寨夫人,却又不求永久占有,三日后还要送还,这正是初夜权之俗在野间的遗留,杂剧虽非历史,却能透露出历史的真实风貌。

在我国少数民族中(如侗族)历来有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之俗。歌场中,男女可以对歌相爱,但终身大事须由父母作安排。这便酿成了许多婚姻悲剧。湘西苗族男女恋爱称为“冒帕”(会姑娘),男子追赶女子搭话,女子不得恼怒,但女子有了固定的未婚夫,其他男子便不追了。沈从文在小说中曾写过湘西苗族、土家族地区少数民族青年男女的恋爱婚姻习惯:“本族人的习气,女人同第一个男子恋爱,却只许同第二个男子结婚。若违反了这种规矩,常常把女子用一扇小石磨捆在背上,或者沉入潭里,或者抛到地窟窿里。”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现象。沈从文对湘西民间风俗历史有深入广泛的调查了解、细致的研究。他写进小说的情节绝不是空造的。他分析说:“习俗的来源极古,过去一个时节,应当同别的种族一样,有认处女为一种有邪气的东西,地方族长既较开明,巫师又因为多在节欲生活中生活,故执行初夜权的义务,就转为第一个男子的恋爱。第一个男子可以得到女人的贞洁,但因此就不能够永远得到她的爱情。若第一个男子娶了这女人,似乎对于男子也十分不幸。迷信在历史中渐次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习俗却把古代规矩保持了下来”沈从文《月下小景》,《沈从文文集》第5卷,1982年,花城出版社……

初夜权的历史演成了婚俗中的闹房。但初夜权毕竟是中世纪封建主对农奴的新娘强行的一种特权,是野蛮而非人道的。要彻底认识这种特权及由此产生的折射——闹房这一恶作剧,还需向历史溯源。周作人、沈从文的分析实际上基本认识了这种风俗的原始心理:禁忌。但其社会载体却是群婚制,这是必须看到的。

恩格斯在他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考察了许多野蛮民族之后说:初夜权是群婚的产物,他说:“在另一些民族中,新郎的朋友和亲属或请来参加婚礼的客人,在举行婚礼时,都可以提出古代遗留下来的对新娘的权利,新郎按次序是最后一个”;这可以看做闹房中无论辈数均可同新娘“闹”的古老形式,这里的“权利”专指性占有,这种占有是闹者在先,(有初夜权)新郎在后。恩格斯文章写于1884年,他说:这种初夜权风俗在古代的巴利阿里群岛和非洲的奥及娄人中都有。“而在阿比西尼亚的巴里人中,现在也还是如此。在另一些民族中,则由一个有公职的人——部落和氏族的头目、酋长、萨满、祭司、诸侯或其他不管是什么头衔的人,代表公社行使对新娘的初夜权。尽管新浪漫主义者竭力掩饰这一事实,但这种Juspri maenoctis[初夜权]至今还作为群婚的残余,存在于阿拉斯加地区的大多数居民(班克罗特《土著民族》第1卷第81页)、墨西哥北部的塔胡人(同上,第584页)及其他民族中;在整个中世纪,它至少存在于原为克尔特人的各个国家中。”恩格斯的论述不仅阐述了初夜权存在社会基础、表现形式,也追寻了形成的文化背景。因此,可以令人信服地说,闹房的确与之有关。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从民俗学角度看“闹房”,它是同历史上的“初夜权”有关。但这不等于说二者是一回事。从现实看,人们早已忘却了这一民俗事象的本来意义。因此,只要不过分,婚礼中说说笑笑,幽默风趣地闹一闹,不必说这就是野蛮遗风,这是问题的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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