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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协议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倡导的旨在反对某进口产品在非歧视条件下进行限制的行政措施。其中反倾销、反补贴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中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所采取的限制,保障措施则是针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

一、反倾销协议

(一)倾销和反倾销含义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渠道下,一国企业以低于国内价或低于成本向另一国出口产品,从而给另一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倾销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商品倾销,也有汇率倾销、运费倾销、劳务倾销等,但只有商品倾销是在反倾销法规定的范围内。各国实行倾销时都有各自的目的,或为占领市场,或为推销其大量积压的库存商品,或为赚取外汇等。但从根本上来说,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行为,它破坏了价格机制的作用,违背了公平竞争和公平贸易的原则,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反倾销是指世界各国为了清除不公平的价格差别,保护本国经济的正常发展,指定相应的法律例如反倾销法来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世界上第一个以成文形式制定反倾销法的是加拿大,它于1904年颁布了反倾销法。到了今天,几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各自的反倾销规定。制定反倾销法对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但一旦超出了其合理范围或合理程度,则会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从而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负面效应。

(二)反倾销协议的产生背景

20世纪初以后,各国相继推出自己的反倾销法。继加拿大之后,新西兰于1905年、澳大利亚于1906年、南非于1914年、美国于1916年推出了自己的反倾销法。美国在主张高关税的共和党执政以后,于1921年颁布了新的反倾销法。该法在20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多次修改。1979年美国以贸易协定法取代了1921年的反倾销法,反倾销法成为贸易协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的反倾销法在1968年才第一次颁布,当时欧盟的前身欧共体颁布了这个作为反倾销法规的反倾销条例。1988年欧共体重新颁布了反倾销法。

1967年结束的关贸总协定肯尼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各缔约方制定了《关于执行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倾销的国际协定,又被称为《反倾销守则》,于1968年7月11日生效。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又对上述协议或者守则作了修正,补充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特殊情况予以考虑的条款。这个经修改的反倾销守则于1980年1月1日生效。1988年9月开始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又把修改反倾销守则列入议题;经过充分的讨论,新的反倾销文件于1994年4月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文件得到通过。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时通过的反倾销文件名称为《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款的协议》中文简称为《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有关倾销反倾销的一些规定,是关贸总协定的继承者世贸组织在反倾销问题上的一个主要法规。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乌拉圭回合制定的这个当代最为完善的《反倾销协议》,包含有3个部分、18个条款和2个附件。

1.倾销的确定

判断倾销的标准有三:第一,来自外国的出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在本国市场上销售,即存在倾销的幅度;第二,倾销对他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或形成了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实质性阻碍某项新兴工业的建立;第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1)倾销幅度的确定。

①出口价格。出口价格是出口商将其产品出售给进口商的价格。当不存在出口价格,或因出口商与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存在总公司、母子公司或控股等关系或其他原因而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则可根据被指控倾销商品首次在进口国内向独立商人转售的价格,即进口商向另一个与其无任何关系的人出售的价格。

②正常价格。确定正常价格有三种方法:

第一,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它指被指控倾销产品或与其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在调查期间,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上已付或被约定应付的价格。

第二,向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当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倾销产品的国内销售价格时,进口国可采用倾销产品向第三国出口的可比价格确定正常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当使用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均无法确定倾销商品的正常价格时,可以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所谓结构价格是指被指控倾销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和一般费用以及利润。

③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的比较。在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之后,应对两种价格作必要的调整,把两种市场上的相同或同类产品的价格放在同一市场环境中进行比较。

(2)损害的确定。损害是指因倾销行为对一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危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对这种产业的建立构成严重阻碍。这里所说的国内产业是指进口国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生产者全体,或虽不构成全体,但包括其国内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产业的大部分生产者。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一体化具备单一的、统一的市场时,整个一体化区域内的产业也被称为国内产业。

在确定实质性损害时,要考虑以下因素:第一,无论是就绝对数量而言还是相对于进口国的生产或消费而言,倾销产品的数量是否构成了急剧增长。第二,进口引致的价格对国内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价格有巨大抑制或下降影响,并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大幅度增长。第三,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国内产业相同或类似产品的生产商产生的影响以及后续冲击程度,包括对产量、销售量、库存、市场份额、价格、利润、生产率、投资回收率、现金流动、设备利用能力、就业等经济指标的影响状况。

实质性损害威胁是指进口国国内产业虽然尚未处于实质性损害的境地,但已受到威胁,而且其威胁是真实的、迫切的和可以预见的。例如,大量被指控产品已在发运途中,或出口国拥有巨大的生产该同类产品的能力,或出口国计划继续扩大对进口国的出口,或出口商在进口国建立了大量推销网点,市场份额急剧增长等均可被视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威胁。

严重阻碍某一产业的建立是指倾销产品严重阻碍了进口国建立一个生产该同类产品的新产业。它指的是一个新产业在实际建立过程中受到了严重阻碍,而不能理解为是倾销产品阻碍了建立一个新产业的设想或计划,而且必要时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倾销的第三个条件。是指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的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直接造成的。其他因素对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产品。这些因素包括:需求的变化、消费模式的变化、限制性贸易措施、技术进步以及出口实绩和国内产业的生产率变化等。在确定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时,并不一定要证明倾销的进口产品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只要能证明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即可。

2.调查程序

反倾销调查程序是指一国反倾销当局根据国内受到倾销损害的相关产业的起诉,对被指控倾销的产品进行立案调查的过程。

(1)申诉与立案。反倾销申诉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调查的发起必须由进口方境内声称受损害的产业或其代表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开始。在特殊情况下,进口方当局也可以主动开始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当局对申诉所提供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进行复查后,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进口方当局便向因倾销产品面临被调查的当事方或其他各利害关系方等发出调查问卷。

(2)调查。调查是指进口国有关当局对被起诉方的产品倾销。国内工业损害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从事实和法律上予以查证的过程。反倾销调查一般应在1年内结束,无论如何不得超过18个月。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以后,若发现下列情况应立即终止调查:第一,倾销或损害的证据不足;第二,倾销幅度按正常价值的百分比表示小于2%;第三,如果从一个特定国家进口倾销产品的数量被确定为占进口国国内市场上相同产品不足3%时,倾销产品的数量可忽略不计。

(3)初裁与终裁。初裁是指在适当调查的基础上,有关当局作出肯定或否定的有关倾销或损害的初步裁定。初裁的法律意义在于进口方当局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措施与价格承诺措施。终裁是指进口方当局最终确认进口产品倾销并造成损害而作出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裁决。

3.反倾销的具体措施

(1)临时性措施。在反倾销调查中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国内工业损害及因果关系后,进口方当局可采取措施,以防在调查期间有关工业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害。临时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二是采取担保的方式,即支付现金或保证金,其数额不得高于预计的临时反倾销税。临时反倾销措施只能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后采取,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最长不超过9个月。

(2)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后,如果出口商主动承诺提高倾销商品的价格或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投诉方国内市场出口,且进口方反倾销调查当局对其承诺感到满意时,反倾销调查程序可以暂时中止或终止,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如果反倾销当局不能接受其价格承诺,应向出口商说明不接受的理由,并给出口商说明其意见的机会。

在达成价格承诺协议后,出口商要定期提供执行该协议资料,并允许对资料中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实。但如果出口商违背价格承诺协议,进口方有关当局可采取紧急行动,包括采取反倾销临时措施。

价格承诺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征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限,并应进行必要的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保持价格承诺。

(3)反倾销税的征收。当最终裁定确实存在倾销,并因此对进口国相同或某一类似产品的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就可对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额不得超过倾销幅度。如果反倾销调查及最终裁定涉及多个出口国家或地区,并要对不同来源的倾销产品都征收反倾销税时,应根据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倾销产品按适当的数额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在抵消倾销损害的期限内有效,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5年。

4.协商与争端解决

为保证反倾销协议的实施,WTO成立了一个反倾销措施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缔约方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其主要职能是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协商,并执行反倾销协议或全体缔约国授予的使命。在具体的实践中,如果某一成员方认为其他成员方采取的反倾销行动损害了自己应有的权利时,可书面提出与其他成员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提请反倾销措施员会进行调解。反倾销措施委员会在审查倾销决定时,将运用倾销协议中的审查标准做出最终裁决。

二、《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

(一)补贴与反补贴的含义

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指“在某一成员方的领土内由某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财政资助”、“所涉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在国际贸易领域,各国为了扩大本国商品的出口,增强出口部门的竞争力和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较多采用的是出口补贴尽管也有进口补贴的存在。而进口国为了抵消出口方的补贴,往往采取各种反补贴措施。进出口双方的这种对抗,严重扭曲了国际贸易的流量、流向和商品结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把补贴分为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和不可起诉的补贴三类。被禁止的补贴又包括两种形式的补贴,即基于实际或预期的出口量或出口收益而给予的出口补贴和向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可起诉的补贴则具有明显的特定性,针对特定的标准、特定的企业、特定的地区而给予的补贴。不可起诉的补贴通常为了本国经济发展需要而采取的,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大,包括教育或科研活动方面的资助、地区发展方面的资助;环境保护方面的补贴;等等。

反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维护公平贸易的开展而针对补贴行为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二)产生背景

为了扩大出口,世界各国(地区)纷纷对出口实行补贴,而进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和产业的发展,以反补贴措施拒之。其结果,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影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扭曲或损害了贸易各国的利益,故需要予以规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筹建国际贸易组织的《哈瓦那宪章》第四章第三部分以9个条款,专门就补贴作了规定。在1947年10月30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中,在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中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它们未能有效地制约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为了竞争,国际贸易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不断扩大,措施的种类不断增加,成为国际贸易中非关税措施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列为重点议题之一,并达成了一项较为详细的协议,即《关于解释和运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协议》,亦称《补贴和反补贴守则》。但由于该守则在结构上不够严谨,文字上含混,对日趋复杂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仍不能有效地予以制约,故仍需进一步修正与充实。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较守则更为明确、更易操作的《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从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确立了更为完善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的约束机制。

(三)《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内容

《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共由11个部分、32个条款和7个附件组成。

1.《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补贴及其类型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一个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具体包括:第一,政府直接转让资金,如赠与、贷款、资产注入等;潜在的直接转让资金或债务,如贷款担保。第二,政府对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的放弃或不予征收。第三,政府提供货物、服务或购买货物。第四,政府向基金机构拨款,或委托、指令私人机构履行上述三项职能。第五,构成1994年GATT第16条含义内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根据补贴的不同性质,将其分为三种类型:

(1)禁止性补贴。也叫红色补贴。禁止性补贴分为两种:一种是出口补贴,指在法律或事实上与出口履行相联系的补贴;一种是进口替代补贴,指只与使用国产货物相联系的补贴,而对使用进口货物则不给予补贴。禁止性补贴主要指出口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的具体内容很多,主要有:①政府按出口实际对某一企业或产业提供的直接补贴。②外汇留成计划或其他任何类似的出口奖励措施。③政府为出口货物提供优于内销货物的国内运输及运费。④在生产要素的投入方面对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比用于国内消费生产中使用相似的或直接竞争中的产品或服务更优惠的条件。⑤减免或缓征出口企业应缴或已缴的社会福利费和出口直接税。⑥在计算应征收的直接税的基础上,给出口企业以特殊的折扣。⑦超额退还或免除出口企业的间接税。⑧超额免除或延期用于出口商品生产的货物或服务的前期累积间接税。⑨超额退还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进口产品的进口税。⑩政府按不能明显弥补费用和损失的保险费率,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或保证。[11]政府以低于国际资本市场利率提供出口信贷,或政府代为支付信贷费用。[12]构成出口补贴的其他由公共开支的项目。

禁止性补贴直接扭曲进出口贸易,任何成员方既不能运用更不能维持这种补贴。对于禁止性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救济方法:受到禁止性补贴损害的成员方有理由相信另一成员方实施禁止性补贴,即可向实行禁止性补贴的成员方提出磋商要求。若双方在30天内未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诉诸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进行裁决。若裁决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被执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应向申诉方授权采取反补贴措施。

(2)可申诉性补贴。也叫黄色补贴。所谓可申诉性补贴是指仅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且在实施过程中损害了其他成员方的贸易利益而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方提起申诉的补贴。可申诉性补贴包括:①政府机构虽然没有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直接或间接的资金转移,如赠款、贷款和资产投入等,或承担责任,如贷款担保等,但其活动却涉及这些业务。②政府机构给予企业特殊的优惠安排,如实行差别税率、缓征税收,或注销拖欠税款、减免税收等。③政府机构以特别优惠的条件向某些特定企业提供货物,如原材料、设备、中间品等,或服务,如运输、技术、各种生产和销售服务等。④政府机构通过民间基金组织或其他私人机构向某些特定企业安排优惠税收,提供资金、货物和服务。⑤政府机构对某些特定企业或产业实施的各种收入保证或价格支持政策。⑥政府机构提供的任何其他优惠。

认定某一成员方因可申诉性补贴而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应存在以下情况:①实施下列补贴:第一,某项从价补贴的数额超过价格的5%。第二,对某项产业的经营性亏损进行补贴。第三,对某企业的经营性亏损进行填补性补贴,这种补贴不是属于长期发展计划和避免严重社会问题而向该企业提供的一次性补贴,而是周期性的、不断重复的补贴。第四,直接债务的免除,即免除政府债权和以补贴抵消企业应付债款。②造成如下后果:第一,阻止和妨碍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或进入第三国市场。第二,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或在同一市场上对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业造成严重的价格抑制、价格下跌或销售量减少等后果。第三,与以往3年的平均市场份额相比,受到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在世界市场上份额增加,并且呈现持续上升的趋势。

针对可申诉性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如下救济方法:当利益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向补贴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时,双方应在60天内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办法。否则,任何一方可诉诸WTO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进行裁决。若裁决结果自生效后的6个月内补贴国未取消补贴,而且也未达成任何补偿贴协定,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应授权申诉成员方采取与利益受到损害程度相当的反补贴措施。

(3)不可申诉性补贴。也叫绿色补贴。不可申诉性补贴是指各成员方在实施这类补贴措施的过程中,一般不受其他成员方的反对或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它有两种类型:

①不具有专向性,而是那些具有普遍性的补贴,这种补贴会引起WTO成员方的任何反补贴措施。

②政府对科研、落后地区以及环保的补贴,即使具有专向性,也属于不可申诉性补贴。这种不可申诉性补贴应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为公司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或为高等教育或科研单位与公司在合同基础上所从事的科研活动提供的补贴,但不得超过工业研究支出的75%,且仅用于人员开支、科研设备、科研服务,管理方面的费用。第二,为扶持落后地区的发展而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对一切企业都适用的补贴。经济落后地区应符合以下标准:一是清楚表明地理区域以及经济与行政区划;二是该地区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该成员方境内的85%,失业率高出该成员方境内的115%。第三,为适应新的环保要求扶持改进企业现有设备而提供的补贴,这种补贴应是一次性的,并且不得高于采用环保要求所需费用的20%。

对于不可申诉性补贴,《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了如下救济措施:对于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应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一旦这些补贴被认为与《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标准不符时,就可能被视为可申诉补贴;而且,即使某种补贴符合《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的不可申诉补贴标准,但若该专向性的不可申诉性补贴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无可挽救的不利影响,则应进入磋商程序,如果双方在60天内未达成协定,则可将纠纷提交给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应在12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决在6个月内未得到执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与不利后果的程度与性质相当的反补贴措施。

2.反补贴调查

对某项进口产品进行正式的反补贴调查,应基于受到有关补贴措施损害的进口成员方或其他代表所提交的书面请求而发起;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在对申请书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予审核后,如果确认,即可开始调查。

在正式调查之前,必须邀请涉及调查的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使各成员方达成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否则,将实施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有关利益成员方和全部利益方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的情况或意见,并尽快通知所有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人。出口商、生产商或有利害关系的成员方在接到问卷调查后至少应有30天的时间来准备申辩和提交申辩意见,必要时可再延长30天。反补贴调查当局在这一期间除了等待申辩意见外,不得根据申请书中的证据作出任何裁定。如果利益成员方或利益各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拒绝接受或不提供必要的信息,或严重阻碍调查,反补贴当局也可在已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初步的或最终的裁决。在作出最终裁决以前,调查当局应就形成决定的重要事实通告利益成员方及利益各方,以使其有充分的时间维护自己的利益。

3.因补贴对产业造成损害的确定

判断进口成员方境内的相同或相似产品的产业是否因受补贴国产品的大量进口而受到了严重损害,应审核以下三个方面:

(1)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是否大增,并对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造成明显的压制。

(2)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产业是否受到了严重或实质性损害威胁。

(3)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反补贴措施

主要有三种:

(1)临时措施。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初步认定存在补贴,且对进口成员方的相关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临时措施的实施不得早于自发起调查之日后的60天,其实施期间应限定在尽量短的时期内,最长不超过4个月。

(2)补救承诺。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成员方政府承诺取消被诉补贴,或出口商承诺修正其出口价格,并且有关的承诺已为调查当局所接受,就视为达成了补救承诺。这时,反补贴调查应停止或中止。如果以后情况表明并不存在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补救措施应自动取消。

(3)反补贴税。如果反补贴调查当局最终裁定存在补贴和产业损害,进口成员方当局便可决定对受补贴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税率或税额按单位产品所实际得到的补贴来计算,但绝对不得高于补贴率或补贴数额。如果较低的税率即可消除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应适用较低的税率。反补贴税在生效之日起5年内停止,除非停止征收反补贴税可能造成补贴的继续或再度发生损害。

三、《保障措施协议》

(一)产生背景

保障措施是指制定有关的法规确保成员方在特殊情况下可免除或减轻其承诺的义务或协议的行为准则,从而对已经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保障措施可以协调和平衡各成员方的利益,以实现公平贸易,因此保障条款十分重要,被认为是保证多边贸易体制顺利运行而设定的“安全阀”。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就对保障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第19条没有对“产品”、“产业”、“数量大为增加”、“严重损害和严重威胁”等概念表述清楚,从而缺乏足够的严格性和准确性,约束作用大打折扣。

此外,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灰色区域”措施在国际贸易领域迅速蔓延,主要包括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的市场安排、选择性保障措施等。灰色区域措施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内某些产业的利益而采取的法律地位不甚明朗的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没有被关贸总协定现有的条款所禁止,但又严重扭曲了商品的流向流量和贸易的格局。由于这些措施介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所以被称为灰色区域措施。在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泛滥的70年代,上述各种保障措施严重违背了无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严重地威胁着关贸总协定的运行,因此乌拉圭回合将保障措施作为首要谈判议题之一,并最终达成《保障措施协议》。

(二)主要内容

乌拉圭回合的《保障措施协议》由前言、38个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

1.实施保障措施的前提条件

(1)有关产品的进口大量增加。所谓大量增加是指与进口方国内生产相比而出现的“绝对增加”和“相对增加”两种情况。绝对增加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在绝对值上增加;而相对增加是指即使进口产品数量在绝对值上保持不变或有所下降,只要国内相同产品的生产量大幅度下降,就可以认定进口大量增加。

(2)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方国内工业“重大的全面损害”;而“严重损害威胁”则是指严重损害是“明显迫近”的,确定严重损害威胁必须基于事实不能基于断言、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

(3)客观证据表明,进口增加与国内工业损害有着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的实施还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要求。即,如未经进口方有关当局的调查,不得采取保障措施;调查要合理通告所有利害关系方;要举行听证会或采取适当方式使利害关系方能够提供证据或发表意见,尤其是对保障措施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发表意见;一切有关事实与法律问题的结论都必须公布。同时,任何拟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应提前与出口产品有实质关系的成员方进行磋商。

2.保障措施的实施

(1)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度。保障措施必须限定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和提供产业调整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因为保障措施的真正目的在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而非限制国际市场的竞争,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应该是使受影响的工业采取步骤,以适应保障措施取消后的竞争,所以,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有一个限度。如果使用数量限制作为保障措施,则不应将进口数量降低到近期的水平,即过去3年内进口的平均水平。

(2)保障措施的无歧视性。采取保障措施不能有选择地针对其中一两个国家,而应该对该产品的所有出口国一视同仁,或者说,保障措施应遵循无歧视待遇原则。但与此同时,《保障措施协议》并未彻底禁止选择性实施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条款允许以某种歧视性方式分配配额,即进口方通过由保障措施委员会主持下的磋商,证实从某成员方的进口额在代表性时期内与该产品进口总额的增长百分比例不相称,在有充分的理由实施以及实施歧视性保障措施的条件对所有进口方都是公平的情况下,可对造成国内工业严重损害的该进口方进行重点限制。

3.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进出口国之间,在GATT之外,对某些产品达成双边或多边的限制出口的协议,由于此类协议是在私下达成的,它们的法律地位介于黑白之间,透明度很低,因此形象地称之为“灰色区域”。

鉴于“灰色区域”措施的危害性与违法性,《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要求成员方取消此类措施,各成员方应在WTO协定生效后的180天内向保障措施委员会呈交一份消除自愿出口限制、有秩序市场安排或其他类似的进口灰色区域措施的时间表,并在4年内逐步取消,即到1999年1月1日前消除。

4.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

保障措施既然是紧急措施,就应是暂时的,有一个措施有效的期限。《保障措施协议》明确规定,保障措施实施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当局决定同意可以延长,但是最长只能延至第8年。对于发展中国家,该期限可延长为10年。

“学习复习指导”

一、本章重点

WTO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二是有关货物贸易其他领域的协议,也就是WTO货物贸易理事会管辖的下列12个领域的协议:(1)《农产品协议》;(2)《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3)《纺织品和服装协议》;(4)《贸易技术壁垒协议》;(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6)《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即《反倾销协议》);(7)《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议》(即《海关估价协议》);(8)《装船前检验协议》;(9)《原产地规则协议》;(10)《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11)《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12)《保障措施协议》。本章概要介绍世贸组织规范货物贸易的基本规则与协议。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员明确各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本章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世贸组织极力主张其成员将()作为唯一的保护手段。

A。数量限制

B。关税

C。非关税壁垒

D。补贴

2.世贸组织成员通过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采用()税率的形式来表现。

A。最高

B。约束

C。最低

D。平均

3.《原产地规则协议》目前确定的产品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是()。

A。仅适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

B。仅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C。既适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又包含了适用于非优惠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D。以上说法都不对

4.《农产品协议》规定,每项产品的最低削减幅度发展中国家不低于()。

A。5%

B。10%

C。15%

D。24%

5.属于《农产品协议》规定的黄色补贴的有()。

A。基础设施建设

B。帮助农民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援助

C。病虫害控制补贴

D。以上都不是

6.()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A。《反倾销协议》

B。《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C。《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D。《反补贴协议》

7.到()年纺织品与服装配额将最终被取消。

A。2003

B。2005

C。2008

D。2010

8.世贸组织规定,倾销幅度不超过出口价格的(),倾销产品进口量占同类产品进口的比例不超过()是可以忽略不计的倾销幅度的最低限额。

A。2%,3%

B。3%,2%

C。2%,5%

D。5%,3%

9.某产品的倾销差额为30%,则进口国对该进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最高为()。

A。15%

B。30%

C。60%

D。90%

10.针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是()。

A。反倾销

B。反补贴

C。保障措施

D。配额

(二)多项选择题

1.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相比()。

A。更具有公开性和歧视性

B。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

C。更能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D。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

2.发达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主要包括()。

A。技术标准

B。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

C。支付协定

D。卫生检疫规定

3.《海关估价协议》决定的新估价法,主要有()。

A。进口商品的成交价格

B。相同商品的成交价格

C。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格

D。海关完税的成交价格

4.若产品在制造过程中经过了几个国家,则在确定产品的原产地国家时,一般以下列()互相可替代的标准为基础。

A。税目分类上的变化

B。从价比例

C。制造或加工标准

D。以最后环节的生产国家为标准

5.《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领域。

A。反倾销

B。市场准入

C。国内支持

D。出口补贴

6.《农产品协议》对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分为()。

A。绿色补贴

B。蓝色补贴

C。黄色补贴

D。红色补贴

7.根据关贸总协定规定,受到影响的工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书面要求应包括以下证据()。

A。倾销存在

B。关贸总协定规定范围内的损害

C。倾销进口货和所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对倾销商品进口国可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8.关贸总协定有关反补贴税方面的规定有()。

A。反补贴税的征收不得超过“补贴数额”

B。对于受到补贴的倾销商品,进口国应先征收反倾销税再征收反补贴税

C。补贴的后果要对国内某项已建工业造成损害或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产生威胁,才能征收反补贴税

D。对初级产品给予补贴以维持或稳定其价格而建立的制度,如符合该项条件,不应作为造成了重大损害来处理

9.补贴以下列哪种特别严重的形式出现,那么就被认为存在严重侵害?()

A。补贴超过产品价值的5%

B。补贴是为了弥补产业经营的损失

C。因结构改革进行一次性补贴

D。补贴是为了直接的债务免除

10.WTO对实施保障措施规定的主要形式有()。

A。禁止进口

B。停发全球配额进口许可证

C。实施进口配额

D。提高关税

(三)判断题

1.WTO允许以关税作为保护手段,成员方可以提高关税。()

2.关税减让表是记录一个成员关税平均水平的表格。()

3.一国承诺将其进口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12%,则在通常情况下,其关税水平不能再高于12%。()

4.《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规定,自动许可证的批准时间不得超过30天。()

5.《原产地规则协议》不包括适用于优惠贸易条件下原产地的确定。()

6.《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

7.绿色补贴具有贸易扭曲性,因而属于削减范围内的国内农业支持。()

8.倾销通常是指同一产品在国外市场出售的价格低于其在国内市场出售的价格。()

9.“低于正常价格”和“造成工业损害”都是构成产品倾销定义的要件,两个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10.非专向性补贴是可以普遍采用的补贴。()

(四)名词解释

1.关税

2.从价税

3.倾销

4.反倾销

5.补贴

6.保障措施

7.原产地规则

8.进口许可证制度

9.黄色补贴

10.绿色补贴

11.海关估价协议

(五)问答题

1.《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的主要内容涉及哪些?

2.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协议?

3.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目的什么?它确立了哪几种估价办法?

4.《农产品协议》削减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是什么?

5.WTO纺织品和服装10年贸易自由化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6.《反倾销协议》规定的关于反倾销的条件是什么?

7.什么是保障措施,采取保障措施的条件是什么?

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三、练习题部分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B 4.B 5.D 6.B7.B8.A9.B10.C

(二)多项选择题

1.B C D2.A B D3.A B C4.A B C 5.B C D 6.A C7.B D8.A C D9.A B D10.A B C D

四、案例分析

中国家具遭遇美国家具反倾销

1.基本情况

2003年10月31日,由31家美国家具制造商组成的美家具制造商合法贸易委员会向美商务部(DOC)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申诉,要求对来自中国的木制卧室家具采取反倾销措施。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分别于11月5日和12月11日立案开始调查。涉案中国家具产品2002年对美出口金额9.6亿美元,应诉的中国家具企业有127家,其中,7家为强制应诉企业,120家为A卷(平均税率)应诉企业。

2004年1月12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认定涉案的中国家具产品对美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6月18日,美商务部公布初裁结果,初步认定中国家具生产和出口企业以4.9%~198.08%不等的倾销幅度进行低于公平价值的销售。其中,我国7家被抽样调查的企业被裁定的单独税率为4.9%~24.34%,120家A卷应诉企业中81家企业获得10.92%的加权平均税率,其余39家未获平均税率的A卷企业及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198.08%。经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严正交涉,8月3日,美商务部对初裁结果进行了修正,对3家强制应诉企业的税率做了调整,并将另外20家A卷应诉企业198.08%的统一税率改为10.92%的平均税率。11月9日,美商务部就倾销幅度做出终裁,并于12月28日对终裁税率进行了修正。12月10日,美国际贸易委员会做出存在实质性损害的终裁。12月27日,美商务部签署反倾销税令。

2.案例主要特点

(1)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企业众多,影响空前。备受关注的家具是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之一,加工贸易占六成出口。美国是我国家具出口的第一大市场,近几年来我国对美家具出口年增长率基本保持在30%以上。据轻工商会统计,2003年我国家具全球出口额达73.3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达38.7亿美元,占我国对全球出口总额的52.7%。据美国海关统计,我国涉案产品2003年对美出口金额达13.3亿美元,在美国进口涉案产品总额中所占比例从2000年的1/4逐年升高,现已占近1/2.

我国家具企业达5万余家,从业人员近500万人,产值达1650亿人民币。据轻工商会不完全统计,我国内生产木制家具的企业约有2万多家。因此,此案成为我国加入WTO以来,国外对我国发起的涉案金额最高、涉案企业最多的一起反倾销案件,自始至终备受媒体和各界的关注。

(2)行业竞争充分,市场化程度高。中国家具行业是竞争非常充分的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九成以上企业为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或外资(以台资和港资为主)企业,市场化程度很高。

(3)涉案企业集中度高,行业凝聚力强,应诉积极。中国家具业已形成广东、浙江、山东三大基地,80%的涉案产品生产企业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包括东莞、深圳、顺德、中山等地。各级家具行业协会凝聚力强,积极动员企业团结应诉。

据了解,占中国对美木制卧室家具出口总量八成以上的100多家获得低税率的企业生产任务饱满,继续开拓美国市场,通过整合资源进一步做大做强;少数高税率企业减产停产,转而开发新产品;个别高税率企业考虑转变经营方式。

资料来源:进出口公平贸易案例选集(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根据上述资料,请分析:

1.结合案例分析我国企业遭到国外反倾销立案增多的原因是什么?

2.我国企业应如何加强反倾销的应对工作?

“案例评析”

1.我国企业遭到国外反倾销立案增多的原因

一是产品的技术含量及附加值低,只是靠价格取胜,这正好成为对方进行反倾销的把柄。二是营销环节多,与外商不能形成共同利益关系,因而对反倾销信息反应不灵敏,不利于争取外商配合。三是产品替代性强,不能形成竞争优势。四是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经常是关起门来计算产品价格,成交价格很低,利润率很低。另外多数企业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建立和健全完备的信息情报资料体系,不注意搜集商情,在发生反倾销诉讼时,很难在短时间内备齐所需资料。

2.我国企业在加强反倾销的应对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发挥企业在“反倾销”中的作用。在应对过程中,政府、协会、企业应当协同作战。政府全力配合企业开展政府交涉,成效卓著;行业协会积极行动,组织企业团结应诉,但最关键的环节还是作为应诉主体的企业。多数涉案企业积极响应,组织起来,聘请律师,集资应对,多方联系,按时填表,配合调查,积极组织应对。

(2)出口应该多元化。在家具出口贸易中,应采取市场多元化战略,出口到一个目的地的数量不要集中增长过快,以免造成对方市场压力过大。产品价格保持适度,特别注意企业间不能针对一个客户的相互压价,既损害了家具企业的利益,又成为对方进行贸易保护的把柄。

(3)应建立预警机制,加强对企业的培训。我国现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具生产和出口国之一,今后我国家具行业还将面临世界家具市场的竞争,贸易摩擦不可避免。应尽早建立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在反倾销调查提起之前,采取措施化解冲突。此外,还应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宣传和普及WTO及主要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常识,增强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以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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