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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为活动,使某些物质进入大气,达到一定浓度,从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的特性改变,产生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物质财富后果的大气质量恶化现象。大气污染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一是危害人体健康;二是会造成财产损失;三是危害工农业生产;四是危害动植物的生长;五是影响天气和气候。

环人类在大气中生存和发展,必然要关心大气状况,尤其境是在大气污染日益严重,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并且还有法进一步恶化的情况下,防治大气污染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人们不仅采用经济手段、技术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同时也重视采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大气污染,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主要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本章通过典型案例介绍了防治燃煤、废气、粉尘、恶臭等产生的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大气污染制造者和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指明了大气污染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和趋向,因而也为我们享32受清洁的空气提供一定的保障。

一、大气污染案件中的群体诉讼

屏南县地处福建省东北部,位于鹫峰山脉中段,平均海拔830米。全县森林覆盖率达到76.2%,绿树成荫、溪水清澈,是目前世界上唯一的鸳鸯、猕猴自然保护区。福州第一化工厂却将其高耗能产品******的生产转移到屏南山区。

1992年3月,亚洲最大的氯酸盐生产厂---福建省(屏南)榕屏化工有限公司,在溪坪村破土兴建。由于该地群山环抱,中间是盆地,工厂排放的氯气无法扩散,结果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特别是1998年的二期工程未经环保验收通过即投入生产,使得满山的树林、竹林、果树、庄稼枯死,河流鱼虾绝迹,居民、村民常感到头晕、腹痛、恶心、鼻塞、胸闷、皮肤瘙痒,癌症发病率也大幅度增加。2002年11月7日,屏南县溪坪、后龙、厦地三个村1643名村民正式就屏南县榕屏化工厂环境污染损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来又有97名村民申请作为原告加入到诉讼。作为原告方的村民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化工厂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清除厂内及后山废渣,另外要求赔偿农作物及竹、木等损环失,合计人民币1033.144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合计人民境币320.32万元,总计人民币1353.464万元。2006年4月15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福建省(屏南)榕法屏化工有限公司造成环境污染损害,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赔偿原告山场林木、果树、毛竹和农田等损失人民币24.9763万元,并限期清除堆砌于厂内及倾倒于后山的工业废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采用群体诉讼方式处理的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由于大气污染具有扩散性特征,它往往侵害不确定的多数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这就使得大气污染案件呈现出小额、受害人众多的特点。对于这种案件,由单个受害者进行诉讼活动虽然在理论上是可行的,但因为存在经济上的不合理性和程序上的拖延与冲突,因而在实践中面临很大困难。由于环境案件涉及的人数众多,共同诉讼的适用也会出现操作性的难题。被害者中一人不出席诉讼,诉讼就无法进行,而在环境案件中,当事人不愿提起或参加诉讼却是常有的事。面对着大量需要救济的权益,就有必要考虑其他诉讼方式。由于环境公害的解决牵涉社会公共利益与受害人的双重利益保护,各国在“二战”后都强调通过民主的诉讼程序对环境权利进行救济,因此,就环境公害的解决方式而言,大多是公共的行动,群体诉讼是被视为最能够保护环境利益的法律手段。

所谓群体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由该群体中的1人或数人代表群体起诉或应诉,法院所作判决环对该群体所有成员均有约束力的诉讼。群体诉讼是应对复杂境的社会性纠纷而生,在各国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操作规则。

法在美国,称为集团诉讼;在日本,称为选定当事人诉讼;在德国,称为团体诉讼;在我国,称为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人数众多,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代表人进行诉讼,并接受由此而产生的诉讼结果的诉讼形式。

群体诉讼的特点是适宜解决环境纠纷的。第一,环境损害的受害者具有分散性,通过群体诉讼将人们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强大的受害者集团,以实现与加害企业、单位之间的地位平等,以营造一个与处于优势地位的加害者平等进行权利斗争的环境。环境群体诉讼的特点是全体受害者参加同一诉讼,并可以使所有的受害者同时得到救济。如果受害者中一部分人的诉讼活动能自动将其他受害人包含集团诉讼,那么在单个诉讼或共同诉讼中的被害人的权利便有可能受到保护,同时它的作用还在于发挥少数人的能力,使判决的结果让所有受害者受益。第二,通过一个审判程序便可救济大量的受害者,既节省了审判资源,又使环境损害救济制度有可能实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对法院来说,环境群体诉讼既可以节省审判开支、减少社会诉讼成本,又可以避免传讯证人和鉴定人重复出庭和重复认证,还能实现对存在共通性争议的同类案件的一次性审理,从而有助于确保审判统一和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对受害者来说,环境集团诉讼将零散的力量集中起来,对于无论是当事人的私益还是社会正义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对被告来讲,环境群体诉讼这种一次性解决方式,也可减轻其应付相同诉讼的成本。第三,通过环境群体诉讼,可以阻止被告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在单个环境诉讼中,被告往往利用经济和信息上的强势,采用私下交易、各个击破等环手段,迫使原告妥协或放弃诉讼请求。而群体诉讼的适用,境由于众多受害者集中于一个案件审理,使法院的审判活动、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置于公众监督下,而使被告的不当行为法得到抑制。第四,能够确保所有的被害者、参与者与未参与者都能得到公平的救济。

本案是诉讼人数特别众多的诉讼,法院作为一个案件受理、审理和判决机关,体现了便民原则和对民事诉讼法的遵守,这要比许多地方法院故意将可以作为一个案件审理的环境诉讼拆分为几百个甚至上千个案件审理更符合法律精神。虽然在判决中,受害人一方的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完全满足,但对于以后相类似环境污染纠纷的处理是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的。在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造成的大量环境纠纷案件中,人数众多的受害人可以选择群体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不仅可以节省诉讼成本,还可以减免诉讼费用。

2005年11月16日,福建省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榕屏化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将赔偿额变更为684178.2元;令榕屏化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年内对厂内及其后山的含铬废渣进行清理,并按规范进行处置,对原后山的堆场进行封场;由一审原告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000元,予以免交;鉴定费100000元由榕屏化工公司负担。

二、大气污染纠纷中,诉讼先还是行政处理先

1988年,某市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在房山区坨里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1991年,运输环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五六米的距离,境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防治污染措施的情况下,经常法昼夜工作,且每天早、中、晚3次运煤,尤其是晚上,经常有70吨以上的重型煤车通过。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了粉尘、噪声污染。自1991年以来,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户,甚至还要用多层塑料布封挡窗户。

尽管如此,还是挡不住煤尘的侵入。每天早晨起来,居民的桌子上都布满了煤灰,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36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

附近居民曾多次找到房山区环保局要求处理,制止运输站的环境污染行为。该区环保局为此于1999年5月5日和2000年3月16日分别给煤炭公司下达了运销站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而该公司坨里运销站不仅没有治理,反而将原来运煤的直路改为弯路,从居民区中间穿过,使原先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影响了通行,同时给来往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几年来,坨里村居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给予解决,请求运输站停止环境污染行为,但无结果,于是诉之法院。但房山区法院以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之前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案件就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吗?这涉及人们对大气污染纠纷行政处理和诉讼救济两者关系的认识。环境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应环境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申请,运用准司法程序对环境纠纷进行处理的程序。在环境纠纷的救济上,之所以设置行政处理这种方式,是因为它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一是环境行政机关拥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专业优势。环境行政机关本身具有环境环管理的权能和职责,它们熟知和理解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境政策,拥有科学技术设备和环境监测技术,掌握有关的环境信息资料,熟悉当地的环境状况。这些专业技术和信息源,法正是处理环境纠纷这类专业技术要求高的案件所必需的。它们有助于准确确认环境纠纷的事实和原因,确定责任,计算损害后果,因而也就能获得较为公正的处理结果。其二,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高效、及时。一方面,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转性,这要求环境侵权行为能得到尽快制止,行政机关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环境行政机关可以依靠行政权力采取措施,确定侵权事实,中止侵害,从而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环境行政机关在处理环境纠纷时,在举证责任、适用规范和运作上具有灵活性,可以解决司法救济方式费时、费力的问题。其三,环境行政机关处理环境纠纷可以克服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环境行政机关所具备的环境调查、环境监测等手段使其既有能力确定环境侵害的受害人,也有能力使利害关系人参与到纠纷解决过程中来。

目前在我国,进行环境纠纷的行政处理时,环保局只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没有强制力。

因此,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对行政处理不服时可以对污染者提起民事诉讼,但行政处理并不是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这是由行政处理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及时、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的要求。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环境保护法》第环4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境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2款也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山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不合法,陈某等人对煤炭开发公司的粉尘污染一案可以请求环境保护部门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事实上,大量的大气污染侵权赔偿案都是在环保部门的调解下解决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但不可否认的是,只有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承认,才能保证行政处理的有效性。

三、燃煤也会产生大气污染

晋城市属煤烟型污染城市,在2005年进入冬季取暖期后,由于天气干燥少雨,工业生产和居民取暖带来的烟粉尘、二氧化硫成为威胁城市空气质量的头号“杀手”,并直接对晋城市正在开展的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评估活动造成一定的影响。为此,晋城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蓝天工程专项执法行动。晋城市环保局、市监委、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建设局、市委宣传部等职能部门与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政府联合行动,对市区重点污染企业实行限产、转产、关停;对市区周边个别死灰复燃的“小高炉”进行取缔;组织人员对市内230余家用煤单位的煤质进行抽检化验,对不合格单位的煤炭封存环没收;同时,昼夜出击,在进入市区的各个路口对运送劣质境煤炭车辆从严查处,严禁劣质煤炭进入市区。晋城市纪委、监委还专门发出了《关于严明纪律严肃环保执法的紧急通法知》,明确提出对污染严重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将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专项行动开展后,已有29家重点污染企业被责令停产、限产、转产,有69家使用劣质煤炭单位被通报查处,70余台运输劣质煤炭或抛洒物料的车辆被处罚,市区内3个较大的早、夜市市场全部改用液化气灶。通过强力实施“蓝天工程”,晋城市冬季烟雾弥漫的景象不见了,晋城市民又享受到了蓝天白云带给他们的美好生活。

晋城人民所享受到的美好生活得益于晋城市针对燃煤所采取的蓝天工程专项行动。而饱受因燃煤所产生大气污染痛苦的并非晋城一例。因为目前我国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以煤为主。在2004年中国的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据了主导地位,所占比重为67.7%。燃煤排放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是造成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统计表明,中国最大的11座城市中每年都会有众多人因燃煤产生的烟尘和细颗粒物导致生病甚至死亡,有40万人感染上慢性支气管炎,而城市地区直线上升的肺癌死亡率,其主因也是不断加剧的大气污染。

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煤炭消耗量的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北京是世界上尘污染最严重的首都之一。燃煤所产生的污染也并非中国所独有,在20世纪中叶,国外“八大公害”事件中,与燃煤有关的就有4件,其中以伦敦烟雾事件最为典环型。在1952年12月,天气寒冷,伦敦居民大都用烟煤取暖,境但不幸的是燃煤所产生的烟尘和二氧化硫遭遇逆温天气无法法有效排除出伦敦市而日益积聚,被居民大量吸入肺部,最后造成5天内4000人死亡。

鉴于历史和现状,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把防治煤烟型污染作为该法的重点。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作了专章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加强煤炭的加工管理。国家推行煤炭洗选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煤、高灰份煤炭的开采。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第二,推行清洁能源。******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在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要求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未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大、中城市市区内的其他民用炉灶,限期实现燃用固硫型煤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三,集中供热制度。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统一解决热源,发展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第四,控制区和禁煤区制度。划定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排放二氧化硫,必须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排放措施防治二氧化硫的危害。超标排污的,要限期治理。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烟型污染的防治负有主要责任,要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且应当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晋城市政府环的做法是对法律规定的一种良好回应,但老百姓希望的是这境种措施的常态化,而不仅仅为某项评估而进行的临时性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晋城人民真正免受大气环境污染。法当然,每个公民对于大气污染的防治也负有责任。这既体现在按照法律和政府的规定,合理和正确地使用燃煤,推广清洁技术,进行节能减排方面,也体现在公民发现煤烟污染情况后,向政府有关部门,尤其是环保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举报,如果直接受害,还可以要求污染者进行损害赔偿等方面。

谁排放废气,谁负责赔偿

谭某种植了1386株葡萄,每年带给他的收入有数千元。

然而,从2006年4月起,刚刚进入盛产期的葡萄花芽、花蕾、幼果慢慢地枯死,使谭某收入锐减。他想到可能是果园附近的4家滑石厂排出的废气导致果树枯死,于是向有关部门反映。与此同时,附近欧某等人种植的龙眼、芒果、葡萄也莫名其妙地枯死,欧某等人向镇政府反映,经县环保局、镇政府等部门调查后认定,滑石粉厂排出的浓烟经低压和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反应变成亚硫酸,飘落在果树嫩叶上,造成叶片组织坏死,叶片卷曲,无再生产能力。2007年6月,县农业部门对果树受污染情况进行调查,证实由于烟尘的污染,致使果树枯死,直接影响其产量。在调查过程中发现,4家滑石粉厂中,A厂排放废气取得了排放许可证,B厂于2005年年底开始处于停业整顿期,至今未复工。谭某等环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要求4家滑石粉厂赔偿水果失收所带境来的损失,但4家滑石粉厂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谭某等法人要求谁来赔偿呢?

本案涉及的是大气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由于大气具有流动性,确定大气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有一定难度,同时又必须对受害者进行救济,这需要法律对此作出安排。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第1款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这条规定体现了环保领域“排污者承担”的精神。所谓“排污者承担”是指在生产和其他活动中造成环境资源污染和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责任。环境问题主要是由各种不适当的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问题的存在,必然会对人类的健康和经济建设造成不利的影响。单位和个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利用环境资源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往往是以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的。这些单位和个人是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的受益者。因此,必须明确受益者即污染和破坏环境资源者的环境责任,要求他们承担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环境的义务。污染者承担的核心内容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它包括了由污染者来对受害者进行损害赔偿的内容。这就决定了应当有确定污染者赔偿责任的制度安排,它以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来体现。

在我国,环境赔偿民事责任的成立要满足4个要件:①须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包括合法污染环境行为和违法污染环境行为;②须有环境污染损害后果;③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须有因果关系;④须没有免责事由。

在本案中,首先要明确的是谁是排污者。我们已经知道谭某等人的损失是由滑石粉厂排放废气所致。但当地有四家环滑石粉厂,它们是否都是排污者呢?这四家滑石粉厂,A厂境是合法排污,B厂停业整顿,其他2厂是违法排污。显然,B厂由于在水果的生长、成熟期没有进行生产,也就没有排污法行为,不属于本案中的污染者。其他2厂违法排污,毫无疑问是污染者。而对于A厂,虽然是取得了排污许可证,但根据环保部门的调查,其排放行为仍然是造成污染的原因之一,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因此也是排污者。这3厂也没有不可抗力、受害者自身过错以及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本案中谭某等人的损失应当由这3厂共同承担。谭某等人如果与他们交涉不果,可以申请环保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这3厂承担的是共同责任,法院可以根据其排放废气的情况确定他们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也可以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明确的是,对那2个违法排污的企业而言,除了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外,还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等。

五、餐厅油烟排放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某小区1号楼有3个大小不等的餐馆。其中一家餐馆还经营烧烤,排烟道也直接伸到了居民楼后。该餐馆后面是小区居民的活动场地。因一楼的餐馆经常排烟,影响了大伙儿的正常生活。他们和餐馆交涉过多次都不管用,有的居民还与餐馆老板发生了冲突。记者来到楼下经营烧烤的餐馆采访时,该餐馆服务员介绍,他们是24小时营业,晚上6点还环有大排档、烧烤等,最近生意较好。当记者问他餐馆是否存境在油烟扰民时,这位服务员说:“居民反对有什么用?这个法地方是我们租来的。”

如何看待餐厅的油烟问题呢?时下,在我们生活的城市里,很多家庭、餐厅的油烟未经处理直接向大气排放,不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要求,且严重污染建筑外墙,油污从上往下沿着墙面流淌,不少居民楼变得“油头垢面”,甚至滴落在过往行人身上。油烟成了小区的污染源。在一起油烟污染案例中,一位小区居民说,他家和西侧的邻居家的厨房相对,两家窗外都布满了厚厚的油垢。每次打扫厨房,清除油烟要花很长时间。下班回到小区,扑鼻而来的就是厨房油烟味,从油烟味中还可判断出每家的菜谱。有资料显示,这种油烟味是煎、炒、烹、炸产生的氯氧化物,刺激呼吸道,会引起呼吸道疾病甚至癌症,致使居民患上“厨房病”。

城市的扩大和人们交往的频繁,使餐饮业得到迅速地发展。餐饮业排放的油烟烟雾严重地影响城市的大气质量。油烟污染的特点:量大、面广、低空扩散性强,人的直观反应强烈;油烟附着物对环境卫生影响大,损害文明城市形象。

食用油和食物在高温条件下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主要有醛、酮、烃、脂肪酸、醇、酯、内酯、杂环化合物、芳香族化合物等。科学实验表明,这些化合物对人体健康有较大危害,如:吸入高浓油烟气可造成肺部炎症和组织细胞损伤,肺活量下降;油烟烟气影响人体的细胞免疫、巨噬细胞功能,造成人体免疫功能下降;油烟烟气中存在着能引起基因突变、染色体损伤等的成分,具有潜在的致癌性。油烟以及有毒气体所造成的“黑色污染”,不仅日益严重地威胁着生活环境,而且影响人类生存,油烟污染近来已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

据环保部门的统计表明:近几年来,餐饮业油烟污染投诉逐环年上升,在环境污染投诉中所占比例达到50%左右,而在境1996年以前尚不足10%。因此,应严格控制油烟,避免造成对人体的健康危害。法为此,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4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0年2月29日发布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GWPB5-2000)《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对标准的执行范围、排放限值、监测、实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该标准于2000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所以,上述案件中服务员的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餐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油烟的防范,经营场所的租赁并不导致由油烟污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的免除。这些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必须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如果餐馆对其油烟不采取有力防治措施,餐馆附近受影响的居民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直接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每个人在家享受做饭的乐趣时,千万环注意不要让自己家的油烟影响到他人的健康。

六、畜禽养殖排放恶臭气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3年,石家庄市的289家养殖场内的20多万只鸡、9000多头猪、400多头牛,从5月初到7月上旬,陆续有了“乔迁之喜”。它们辞别“二环”路以内的“旧家”,搬迁到“三环”路以外的“新家”。对这次省城猪鸡大“搬家”行动,市民无不拍手称好,欢欣鼓舞:“与牲畜为邻‘臭味相投’的日子,终于结束了,我们可以尽情畅快呼吸了!”7月7日,在“卓达书香园”小区,楼栋下的荫凉里,几个老人围着桌子打着纸牌,不远处几个孩子在快乐地玩耍,临近中午时分,不知从谁家飘出一股股的饭香……一派平和安乐景象。就在前不久,因为离“书香园”不远有一个占地70余亩的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是这里的居民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一到夏天就不敢开窗户,一开,养殖场那边的臭味就飘进屋来。可人不能总憋在屋里吧,出去溜达溜达,就得呼吸带着臭味的空气。”现在提起来,该小区的居民张先生依然带着几分怒气,“‘书香园’不闻书香,只闻得到臭气。”

“书香园”的居民反映并不是个别现象。市区内289家养殖场,本就有相当一部分临近办公区或市民的生活区,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这种情况更是越来越多。一到夏季,养殖场周围臭气冲天、蚊蝇成群,严重影响了周围人的工作学习以及居住环境,引起市民强烈的不满。

据了解,一个万只养鸡场年产粪便360吨,一个百头养牛场年产粪便680吨,一个千头养猪场年产粪便在2000吨以上。粪便在厌氧条件下,可分解释放出氨气、硫化氢、甲基硫醇、三甲基胺等带有酸味、臭蛋味、鱼腥味的有害刺激性气味。而石家庄市区内畜禽总存栏为23万多只(头),产环生大量畜禽粪便和大量有害气体,已成为石家庄市区不容小境觑的空气污染源。畜禽养殖污染市区空气环境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养殖场的异地搬迁,有效净化了市区的法空气环境,难怪石家庄市民无不拍手称快!

但这不仅仅是石家庄市民才遇到的问题。随着畜禽业的发展,畜禽养殖场和养殖规模不断增加和扩大,养殖场产生的粪便等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处理,会发出难闻的气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日益显现。21世纪是一个崇尚绿色、注重环保的世纪,人们的一切生活和生产活动都应在倡导环保的前提下进行。解决畜禽生产对环境的污染问题,也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此,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将畜禽养殖产生恶臭纳入调整范围,其第40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根据这一规定,畜禽养殖的饲养人有义务防止饲养动物产生的恶臭气体对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如果饲养人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染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既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也包括直接受害人向污染者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在不能与污染者达成一致时,或者请求环境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环保总局在2001年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恶臭污染规定了具体环的措施。其第13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境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法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湿、恶臭气体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而各地根据自身的情况,就有关畜禽养殖中的恶臭问题,分别做了更详尽的规定,如《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成都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长沙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

同时,石家庄的例子也说明养殖场的选址是多么的重要。

实际上,这也是有法律可寻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对环境有影响的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其选址应当远离闹市区和生活区。而对于已经建成的养殖场,在采取其他措施,仍然不能解决其恶臭扰民时,应当进行搬迁。七、工地建筑粉尘排放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某地路段进行贯通道路工程,粉尘飞扬,遭到了不少市民的指责。附近不少居民反映,自己家里灰得不得了,房间里面碗橱里的菜上也都是灰,脖子里都有,呛得不得了,喉咙里一直很难受,用水洗了脸,眼睛里还难受,如果还这样下去,就没法住了。而从这里通过的群众也不能幸免,头发衣服全身被染白,大都是掩鼻匆匆而过。甚至骑自行车、摩托车者等都是如此。市民发现,工地对作业面没有采取任何遮挡措施,扬起的粉尘除了泥土外还有一堆用作搅拌用的石灰,所以工作的时候粉尘特别多。遇到风比较大的时候,隔着一条马路的居民都感到粉尘影响特别严重,严重扰乱了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当居民们将此情况反映施工部门时,其环负责人说,他们进行的市政工程,是造福于居民的,让他们境先忍耐几天,施工完了就好了。对此,遭殃的工地邻居路人该怎么办呢?法此路段附近的居民遭遇到的情况是很多城市居民都曾遇到的。我国城市目前面临的普遍问题是尘污染,表现为城市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的浓度普遍超标。近年来,我国许多城市大量兴建工程,建筑、拆迁、道路施工及堆料、运输遗洒等施工过程产生的建筑尘的无组织排放,形成了大量的扬尘。

以北京为例,全市施工工地约有5000个,加上房屋维修、拆迁,工地总数超过8000个。大量路面土和裸露地面是造成全市全年扬尘占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60%以上的主要原因。这些粉尘能引起呼吸系统的慢性疾病,影响人体健康;它们积聚在衣物、房间,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它们也会沉积在绿色植物叶面,影响植物的生长发育;粉尘还会毒害微生物,由此改变当地生物的食物链,影响生态系统。

因此,控制城市扬尘污染是提高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方面,对城市扬尘进行有效管理应当是城市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内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环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境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环保部门要对城市扬尘的有效控制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要制定关于建筑尘的管理办法,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和建材运输车辆的管理,做到城市内建筑工地必须采取围栏、覆盖措施,工地内可能散发粉尘的堆料等必须采取覆盖或撒水等防护措施,运输粉状物的车辆必须密封等。在这一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已经认识到了通过法律法规来加强粉尘治理的重要性,并通过了相关的规定。如为了治理严重的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重庆市将出台《重庆市尘污染防治办法》,专门立法防治尘污染,这在全国尚属少见。该法详细规定了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植物种植、道路保洁、矿山开发、工业生产、餐饮经营等活动中的扬尘、粉尘、烟尘污染防治措施,将一些严重的尘污染行为用法律形式加以明确,避免了对尘污染制止难、处罚难的状况。长沙市政府颁布了《长沙市控制城市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对道路和基建扬尘污染控制予以规范,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治理。

前例的贯通工程施工负责人的话是没有道理的,市政工程也必须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当地政府有关扬尘管理的规定,防止对大气环境和人们健康构成危险,一项造福于民的工程更不应当影响居民生活。而受施工影响的人,完全可以对该施工扬尘行为向有关部门控告和举报。建设施工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当地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对其他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因扬尘直接影响到身体健康的,还可以向施工方要求损害赔偿和停止侵害。环境八、装修污染的防范与维权南京市民李先生找了一个装修企业开始房子的装潢,完法工不到一个星期,一家人便高高兴兴地搬进新家。然而住进去不久,父亲便莫名其妙地经常咳嗽,送到医院检查发现已是肺癌晚期。在父亲患病后仅仅3个月,母亲因为身体不舒服送到医院检查,也被诊断为一种罕见的腺癌。医生的“只有两个月的时间了”的诊断结论对一家人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等到父母都患病了,李先生才在医生的提醒下对房屋的室内环境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让他们惊呆了。监测了4项内容:甲醛、苯、放射性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其中室内甲醛超标和总挥发性有机物均严重超标,达5.1倍,苯是0.07毫克每立方米,接近了0.09毫克每立方米的临界值,处在危险边缘。南京市室内环境监测中心主任介绍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物都是潜在的致癌物质,一旦超标可能就意味着危险就在身边。长期生活在这些物质当中,轻者引起头痛、失眠、咳嗽等症状,重者危及生命。住在空气如此严重污染的房间,面对父母患病的现实,李先生该怎么办呢?

据我国建设部公布的数据显示,城市居民住房自有率接近82%。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修越来越普及,但家庭装修后,室内释放的一些有害气体已经危及人们的健康,甚至“杀人无形”。研究资料显示,室内主要污染物有甲醛、氨、氡气、苯、二甲苯、臭氧、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环物等,主要来源于各种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家具等。甲醛境则是“第一杀手”,主要来源于建筑材料、家具、各种粘合法剂涂料、合成织物和人造板。有关医学专家称,室内空气一旦污染,轻者可引起人们慢性中毒,重者会影响人体的造血机能、呼吸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对细胞染色体及基因也有损伤作用,严重超标时,还会引起鼻炎、咽炎、喉痉挛、肺炎、肺水肿等,甚至导致死亡。

目前,室内环境污染已被列入对公众危害最大的环境要素之一,因装修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纠纷也已成为新型污染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面对这一新型污染纠纷,我国颁布了相关法规,以明确业主、建材商、装修公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29条规定:“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李先生的房间经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检测,污染物质严重超标,因而可以要求装修企业返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根据《环境保护法》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要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因此,李先生及其父母可以要求装修公司对其患病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李先生及其父母只要证明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存在污染,他们因此而患病的事实即可。而装修公司不能举出免责的证据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根据该《办法》第37条的规定:“装修装饰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环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先生家境的装修材料是装修公司自购或推荐的,他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控诉,要求其进行处理。法可以看出,因装修引起的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还需要国家对装修材料和室内空气质量评估有明确的标准。为此,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个国家强制性标准》,主要涉及木器材料、内墙材料、胶粘剂、人造板材、木家具、卷材地板、混凝土外加剂、壁纸、地毯、建筑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限值。另外,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和卫生部在2002年联合发布了《空气质量标准》。这为规范装修行业,依法解决装修纠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评价标准。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李先生一家遭受到的室内空气污染与他们自己忽视了建筑材料的安全和空气质量有关,自己也是有一定责任的。这个案件应当给予那些要装修房间的人一些警示。人们在装修前进行装修设计时要注重室内环境因素,合理搭配装饰材料,充分考虑室内空间的承载量和通风量。尽量选购无污染或者污染小的环保安全型“绿色”装修材料,如不含甲醛的粘胶剂、大芯板、贴面板,不含纤维的石膏板材等。选择石材和建筑陶瓷产品时,应向经销商索取有关产品放射性检测报告。而在装修后,应当让新装修的房间开窗通气,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入住。但更重要的是,应当请环境监测机构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看各项指标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如检测报告不合格,及时环要求装修公司采取措施改正、赔偿损失,或向相关行政机关境控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车内空气污染的防范与维权

2004年3月,上海朱先生买了一辆上海本地产的轿车,车买回家后,家里人发觉车内有浓烈的异味,开车时眼睛有刺痛、流泪的症状,时间稍长就会轻度眩晕。朱家的小孙子经常乘坐该车或在车内玩耍,3月下旬,小孙子颈部淋巴结呈现肿大,后经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检查,确诊为“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由于怀疑是新车作怪,朱先生将车送到上海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检测,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车内空气含甲醛量超标1.5倍,总挥发性有机物超标6倍。朱先生于是将厂商告上法庭,经过两次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做出判决,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2年,北京的卢先生花69万元买了一辆家用汽车。他很快发现车内有股“怪味”,时隔不久,他开始出现脱发、流眼泪、头晕、失眠等症状,5个月后,卢先生经过诊断,确诊为“甲醛接触反应”。卢先生怀疑车内空气质量有问题,将车送到相关机构检测,结果令人吃惊:车内甲醛含量超出国家有关“室内”规定标准26倍。卢先生一纸诉状将经销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经销商返还卢先生购车款及相关费用75万元。但经销商对此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为我国还没有出台车内空气标准,二审法院没有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改判经销商补偿卢先生3万元了事。

这两个案例虽然一胜(不过是小胜)一败,但都涉及一个核心问题,新车是否会存在空气污染,车主遭遇车内空气污染又该如何维权?近几年来,类似新车车内污染导致驾乘者身体受到伤害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是受到伤害的车主并没意识到车环内污染的根源以及带来的危害,所以车内污染官司目前为止还境不多,但是车内污染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环境问题。

据深圳计量质量监测研究所随机对半年以内购置的新车法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约70%存在不同程度的污染,最高者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而广州中科环境检测研究中心近日对2000辆汽车进行的一项检测显示,车内空气质量存在问题的占到了92.5%。国外一项研究测试发现,新车内有害气体浓度很高,挥发时间可持续6个月以上,会使得驾驶员身体不适,甚至酿成车祸。另外,甲醛、苯及TVOC等气体均为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气体,消费者如连续待在狭小封闭的汽车内,身体所受的伤害不言而喻,严重者甚至可能导致贫血、白血病等疾病。特别是由于开空调的时候车窗紧闭、空气内循环开启,大约有65%的司机驾车时会出现头晕、困倦、咳嗽的现象,致使司机感到压抑烦躁、注意力无法集中,这样不仅会危害驾乘者健康,同样也会危及他人安全。因而,从20世纪80、90年代开始,欧洲不少国家就已经注意到了车内空气污染的问题。如德国环保机构与汽车制造公司协调制定了汽车车内环境的标准,使得车内各种有害气体的浓度与含量有了明确的限制,这样不仅让消费者放心,也让汽车制造企业有章可循。美、日、韩等国也随后跟进。

在上述两个案件中,当事人之所以败诉或遭遇改判,就是因为没有专门的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可依。当事人虽然请了专业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也得到了污染物质超标的结论,但却得不到法院的认可。因为“超标”的这个结论是根据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作出的,然而车内空气质量能否参照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并无法律依据,这直接导致当事人败法诉或改判。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能期待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汽车车内空气环境标准,并将车内空气污染作为汽车质量的一个重要标准来进行考核。国家环保总局在2004年正式启动国家环保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制定工作。2006年,《国家环境友好汽车实施方案》

实施,对车内空气污染的各项指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它对于引导企业的生产行为,提高现有国产所有乘用车室内空气质量有一定意义。但它并不是汽车空气质量标准,更重要的是,这个“实施方案”不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制定的,所以并不具备强制性。

在目前,车主在面临汽车车内污染时,还缺乏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车主处于被污染状态是一个长时间过程,如果健康和安全受到影响,即便目前法律上没有给出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消费者也可以参照相关室内质量标准检测,拿到超标的证据,根据《合同法》和《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向经销商或生产商提出赔偿。案件中的卢先生就获得了胜诉。

当然我们更期待国家能尽快制定车内空气质量标准和相关配套准则,从源头上控制车内空气污染。因为随着汽车进入中国家庭步伐的加快,由车内污染引起的纠纷会日益增多。

国内没有适用的车内空气污染物限量标准,一方面使得有关部门在处理由车内空气污染所引发的纠纷时感到非常棘手,另一方面也使得车内空气污染没有得到很好的控制,不利于人们的健康。《人民日报》曾刊登了一幅漫画:一个司机,带着密密实实的防毒面具在开车。我们期待司机们不用带着防毒面具开车的日子早点到来。在此之前,我们要尽量采取环一些防范措施,新车使用的前6个月,应尽量少开空调,时境常开窗加强车内通风换气,少用空气清新剂。如果异味明显,要请专业机构进行检测;如果甲醛等有害气体超标,要请专法业人员彻底清除新车内的有害气体,在检测合格后再驾驶,千万不要因为自身的使用不当而对身体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十、美国汽车尾气污染被起诉的第一案例

1999年,美国几家环保组织联手,向环保署提出申请,要求环保署制定标准,限制汽车排放温室效应气体。拖到2003年,环保署驳回原告申请,理由是:①环保署制定标准无法律授权;②即便有法律授权,环保署也不会制定相关标准,因为其政策是鼓励各方自愿克制。2003年10月,环保组织联合马萨诸塞州等29个原告,向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命令环保署恪尽职守,按照《清洁空气法》管理新汽车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将小汽车和卡车释放的尾气作为温室气体进行管理。2005年7月,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3人合议庭判原告败诉。2006年3月,原告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调卷审理请求。同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受申请,调卷审理该案。2007年4月2日,美国最高法院就此案做出判决,原告胜诉。在这个耗时、耗力、耗财的诉讼中,以马萨诸塞州为首的13个州、3家市政府以及若干非政府组织携手作为共同原告,而被告包括环保署、另外10个州以及包括汽车行业在内的利益集团(汽车制造商联盟、全国汽车经销商协会、卡车制造商协会和发环动机制造商协会)。

境在判决中,联邦大法官史蒂文斯指出,环保署拒绝对汽法车排放尾气进行管制,这种行为将对海岸地区可能出现的洪水泛滥,马萨诸塞州和其他提出诉讼的州可能受到的损害如因地球变暖、海平面升高,马萨诸塞州损失了约300公里的海岸线负有责任。史蒂文斯的这一观点受到其他4位法官的支持,他们驳回了联邦政府所谓二氧化碳不是相关法律控制范围内的一种污染物的辩解。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上首次对涉及全球升温的案件作出裁定。

汽车尾气的主要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以及某些重金属化合物、铅化合物等。它们对人们健康和环境的影响相当大,明显增加了温室效应气体的凝聚从而导致气候变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对汽车时代控制汽车尾气排放,防止导致大气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而作出的正面回应。

中国的汽车污染问题比美国更严重。因此,我们的任务比美国更艰巨。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政府正在加大整治力度,争取更快地与国际接轨。2006年9月1日,继北京和上海之后,广州开始实施汽车废气排放国Ⅲ国家标准,不达标的新车将不再允许上牌。而在2007年和2010年,我国将分别实施国家第三、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同样是从2006年9月1日起,《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颁布,到2008年,这一认证将在汽车行业全面实施。国家环保总局有关人士指出,随着环保标准的提高,到2010年,我国生产汽车的排放控制技术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有望大大缩短。而在北京,为实现“绿色奥运”的承诺,2006年提前实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同时,2006年北京市环保局投入近亿元治理交通环境污染。作为项目之一,在长安街、南中轴路、二环、三环、四环等重点路段安环装22个雷达在线监测器,抓拍尾气超标车辆牌号;安装12境套遥感尾气监测系统,“嗅”出车辆的尾气排放浓度;安装8套道路环境质量交通子站,准确测出各条道路的二氧化氮、法一氧化碳等污染物浓度,以有效评价交通尾气对环境污染的贡献率。对污染大的8000辆出租车和2000辆公交车要求退出运营。在奥运会期间,北京市又采取了机动车单双号限行的措施,把北京空气污染的浓度降低到世界发达国家主要城市的水平,兑现了“绿色奥运”的承诺。而在奥运会结束后,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继续推广使用。近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北京市政府关于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通告称,2008年10月11日至2009年4月10日,北京市机动车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措施以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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