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焰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进程中,一些上市公司由于缺乏会计诚信,出现了会计造假与舞弊行为,特别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严重误导了投资者的行为,使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如何加强对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是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能否稳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大问题。本文根据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现状,提出以下若干加强会计监管的思路。
一、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留有过多的灵活性和真空地带,是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粉饰的重要前提。因此,防范财务报告粉饰,应该对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予以完善,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调整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
1.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作为首要目标。
众所周知,可靠性和相关性是会计信息的两个重要质量特征,可靠性和相关性孰轻孰重,一直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如果一味强调借鉴国际惯例,盲目侧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则可能加重财务报告粉饰的严重性,因而,当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更为重要,这是我们审视我国近几年来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后得出的结论。
2.正确处理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减少可供公司会计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计量原则应尽可能地明确规范,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财务报告粉饰的可能性。尽管这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因为无论政策制定者是否意识到,每一项政策选择都是对不同个体偏好以及各种可能影响的权衡。同时,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若过于强调统一性,不给会计人员以适度的专业判断空间,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因此,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另一方面,尽量减少真空地带。即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要检视当前的实际,发现其中的新变化,及时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比如当前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
(二)完善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方面,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信息披露规则时,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加以改进:
1.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我国会计准则只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和定价政策,但忽略了最根本的问题,即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的信息,没有要求披露。在关联交易中,产品购销、其他财产销售、融通资金、债务重组、租赁、担保和抵押等交易,对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都能产生影响。在当前大量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调节利润、控股股东大量利用关联交易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这些信息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是高度相关的。
例如,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仅仅披露出售资产所得到的收入是不够的,来自资产出售所得到的损益,也应该予以披露,否则,财务报表使用者就无从知道资产销售的关联交易为上市公司贡献了多少利润。因此我们建议我国会计准则要求披露关联交易对企业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2.强化定价政策的披露。
在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内容中,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是最关键的部分。定价政策和定价方法,是投资者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公允的基本依据,也是分析上市公司从事关联交易动机的出发点。
我们建议,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对于一般的关联购销交易,应披露定价的方法,如果确实按照公平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应披露有关依据。对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应披露使用的利率,说明利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否有差别。对股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固定资产转让等关联交易,应披露资产评估方法和作价依据。资产评估价值或成交价格与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的,应说明理由。
3.披露关联交易的支付方式。
关联交易是否公允,不完全体现在交易价格上,还体现在作为交易条件的支付方式上。即使关联交易价格本身是公允的,支付条款不同,也将影响公允性的判断。因为支付条件会带来交易风险的转移。
4.披露控股比例变更时限。
现有法规对关联方之间的直接控制关系,只是在控股的比例上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控股比例变更的时限和变更对象未予界定,也使监管者对上市公司违规的关联交易难以把握。我们建议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出台相关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在直接控制关系变更后半年内或更长一段时间内仍披露与原关联方的交易情况。
5.制定《关联交易审计准则》,推动注册会计师对关联交易的关注。
首先,对关联交易与公司的正常交易的审计程序与方法应有所差别,混淆二者的审计方法会增加审计风险;其次,关联方的诚实信用对审计人员的业务审查影响颇多;能否发现关联方之间复杂、隐蔽的关联交易,对审计报告的出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中都规定了关联交易,同时也有相关机构制定了《关联交易审计准则》,配合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对违规交易的监督,提高相关信息的披露质量。
6.对于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需要建立独立财务顾问制度。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制度是我国上市公司从海外比较成熟的证券交易市场特别是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借鉴而来的。目前我国尚没有单独成文的独立财务顾问制度,仅在上市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和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时规定需要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独立财务顾问存在角色冲突,上市公司聘请过的独立财务顾问中有不少曾经是该公司的股票承销商或配股承销商,而按照国际惯例,股票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一般不宜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因为两者存在角色冲突。承销商代表发起人股东向投资者销售股票,主要代表的是发起人股东即大股东的利益,而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主要应该是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国应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制度或指导意见,对独立财务顾问的地位、职能、从业资格、职业操守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以充分发挥独立财务顾问在保护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利益方面的独特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的相关会计准则、法规
我国现已出台的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式规定及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都对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起到了很强的制约作用;但是,我们从分析年报资料的过程中可知,由于我国尚未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信息的有用性和可比性遭到了削弱。例如,投资收益这一科目中哪些应归入非经常性损益处理,哪些又不应计入,各家上市公司的处理方法大不相同。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利用好非经常性损益这一指标,我们迫切地需要财政部等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详细准则,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进行:
1.应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发展趋势,考虑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有关会计政策选择方面的规范应更加明确、具体,一些主观性较强的会计原则和政策的运用应规定相应的约束条件。处理好统一性和灵活性的关系,对不同行业的共同业务作出统一规定,对不同行业或不同规模的企业所特有的业务作出分类的规定,使某企业只能适用其中的一种情况,即在强调统一性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如何保持一定的灵活性。
2.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的模糊性语言和概念,以防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不准、故意曲解以及执行不力等原因造成的盈余管理行为。
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合理化
(一)财务指标监管体系的改进
我国目前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财务指标的监管要求,净资产收益率仍为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惟一核心指标。因此,我们认为仅将净资产收益率作为新股发行的单一财务监管指标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动机。建议采用一个综合财务指标监管体系,将新股发行条件由单变量固定控制改为多变量变动控制,具体建议如下:
1.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本年度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该指标的意义有两点:首先,控制参数作为行业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函数,更有现实意义。其次,由于要等到行业内全部上市公司年报出齐后方能算出净资产收益率均值,因此上市公司在编制年报时使本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刚好“过线”的难度大大增加。
2.将经常性损益作为主要的利润考核指标,主营业务利润贡献率高于应在全部上市公司该比例的均值之上。
该指标的意义在于以鼓励筹资者拓展主营业务,减少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操纵利润的动机。
3.股东回报率不低于适当比率。
该指标的意义在于减少上市公司只注重“圈钱”,不注重给予股东回报的行为。
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应在全部上市公司该比例的均值之上。
该指标可以衡量筹资者利用新股发行所筹现金,通过经营活动产生现金净流的能力。
5.增加非会计参数(例如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主要产品发展前景等)。
(二)进一步完善退市机制,推行退市基准与上市基准无差别退市机制
我国证券市场现有的退市机制还只是一种不完备的“选择性退市”,要真正建立起有序和有效的股市退出机制,我们必须向前跨出一大步,即从“选择性退市”走向“无差别退市”。“选择性退市”的主要特点是:退市规则比较笼统,缺乏明确的、可操作性的退市基准;在退市企业的确定上有明显人为因素;退市条件的把握不仅“回头看”———即要看上市公司的既往业绩,而且还要“向前看”———即看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重组前景和重组条件。虽然“选择性退市”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进步,但与市场经济和股市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相比,它毕竟还不是最好的形式,而且也无益于股票市场压迫机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能起到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退市机制毫无疑问应是“无差别退市”。
1.“无差别退市”的基本特点是:按照退市基准与上市基准必须一致的原则,确定明确的无差别退市基准。
2.“无差别退市”的主要优点。
在我国,公司上市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有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根据这一基准,如果公司连续3年亏损,就应该被认定已不再具备持续上市的能力,应该一律摘牌。即使有些公司具有重组前景,也应该退市重组,在重组取得显著成效并且具备了重新上市的条件后,再按规定重新申请上市。排除了人为因素在公司退市中的作用,对企业按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投资者按企业价值进行投资选择都会起到促进作用。同时,这种退市机制的建立还将引导市场和投资者树立科学的投资理念,防止市场中恶炒“资产重组”概念、“越穷越光荣”现象的蔓延,从而真正发挥股票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
3.此外有必要修改股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根据现行规定,如果上市公司连续2年出现亏损,公司将被处以暂停股票上市即沦落为*ST公司,如果在成为*ST公司后半年内不能扭亏为盈,则该公司退市。该退市条件的规定较为简单,往往使得一些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财务报告粉饰来逃避惩罚。对ST公司也存在类似问题。为解决这类问题,即需要对规定作相应修改,使上市公司很难再通过财务报告粉饰得以“文过饰非”。建议将“最近2年连续亏损”定义为: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的累计亏损超过累计税后盈利。这样“第一年大亏,第二年扭亏”,“两年不亏,一亏惊人,最后半年突击扭亏”,“相隔1年或2年的间断性亏损”等利润操纵手法将无用武之地。
三、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
中介机构专业、诚信、公正的信息服务决定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中介机构诚信、公正与否,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存亡。中介机构的公正、诚信很大程度上是靠自我约束来实现的,特别是需要发挥行业管理与自律机制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监管部门虽然已愈来愈重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并不断修改法规,但虚假和失实报告仍然时常可见。部分上市公司的运营,尤其是有关交易,严重缺乏透明度,主要原因就在于相关法制的不健全和审计缺乏独立性。因此,注册会计师制度在确立财务报告可靠性、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灵魂与生命,是其能否发挥防范财务报告粉饰作用的关键所在,离开了独立性,社会审计的鉴证功能将一文不值。考虑到我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从根本上说,有效的财务信息需求市场是最为有力的保证,高质量的财务信息需求的缺乏是导致当前我国审计质量不高的最重要原因。
尽管我国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已完成脱钩改制工作,为保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时保持独立性创造了条件,我们建议需采取下列措施来强化这种独立性:
1.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
我国应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证券监管部门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规在实际工作中并不能真正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保护伞”,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上市公司多为内部人所控制,尽管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形式上由股东大会决定,但实质上与大股东决定并无二异;二是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仅揭示更换的理由并不能达成所应达到的目的。对于前者,我们的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即公司应建立审计委员会,并由其负责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于后者,我们赞成要求公司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时揭示以下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变动的性质、理由;近年来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情况等。其次应优化执业环境,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在当前的会计市场上,政府官员干预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干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的现象并不鲜见。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是难以保持实质上独立的。为此,我们必须采取相应措施,例如有关部门应为注册会计师从事异地审计业务“保驾护航”等。
2.对暂时终止上市的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给予特别考虑。
暂时终止由上市公司自行聘任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改由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所需资金通过设立特种基金的方式予以解决。目前至少可以选择绩优公司、ST公司以及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公司实行试点。因为这些公司具有盈余管理的强烈动机。
3.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
近年来,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业已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这一行业在我国属于一种新兴行业,也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其发展之快速是人们所始料不及的,因而为使注册会计师能够切实履行防范财务报告粉饰的职责,尚需进一步加强该行业的法制建设。具体讲,我国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法》制定于1993年,到目前为止,注册会计师行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我们应对《注册会计师法》作适当的修改。同时,为增强其可操作性,还必须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
4.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
政府有关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缩小在这一方面的公众期望差距。例如,近年来随着各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必须指出的是,业务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非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同时,还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5.重新审视会计市场准入制度。
在当前会计市场上,竞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会计市场的准入制度。为抑制会计市场恶性竞争而出现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应通过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办法,促使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兼并,达到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净化执业环境,提高执业质量之目的。
6.建立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机制。
注册会计师因串通舞弊或重大过失而不能发现上市公司重大盈余操纵行为,致使投资者和债权人蒙受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应由目前的行政处罚为主,逐步过渡到行政处罚与经济处罚并重。充分利用经济杠杆迫使注册会计师强化风险意识,提高执业水平。
7.推行合伙制。
要求从事证券及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限期改组为合伙制,使注册会计师对自己的职业后果负无限连带责任,加大注册会计师的串通舞弊成本。
参考文献:
1.陈汉文:《证券市场与会计监管》,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魏明海、谭劲松、林舒:《盈利管理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3.谢朝斌:《股份公司会计舞弊及其制度防范》,载《会计研究》,2000年第5期。
4.李若山:《我国会计问题的若干法律思考》,载《会计研究》1999年第6期。
5.张金良、李树华:《证券市场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孟焰、章童:《上市公司利润操纵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活页文选),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