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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垄断,何罪之有,有何之罪

有这么一个小故事,是关于青瓦商人的,故事如下:

“卖青瓦喽!草房顶根本无法相比的青瓦!”

“青瓦是什么啊?是干什么用的?”

“青瓦就是把黏土压缩成扁扁的形状,再施上釉后焙烧而成的东西。它是用来盖房顶的。和泥与施釉时都需要特别的技术,所以一般人根本做不了。”

“与草房顶和黑瓦有什么不同?”

“哦,草房顶只能用一年,黑瓦房顶能用100年,而青瓦房顶足可以用1000年!其使用寿命是草房顶的1000倍,是黑瓦房顶的10倍。但就是价格贵了点。”

“青瓦商,请把我家的房顶也换成青瓦的吧!”

“草房顶每年都要更新,太麻烦了。”

“您的想法很对头。给90两吧!”

“90两太贵了,能不能再便宜点?”

“嗯,那就看在您的面子上,让您10两,给80两吧。”

崔进士也想把自家的房顶换成青瓦的。于是他说:

“青瓦商,我家也想换成青瓦房顶,要多少钱?”

“对崔进士大人应该特别优惠啊。您家房子比较大,需要的青瓦比别人家多,就收您300两吧。”

“哎哟哟,300两?你以为300两是谁家小狗的名字哪?太贵了。”

“那看在大人您的面子上,就让您30两,收您270两吧。”

青瓦商得意地哼着歌。一会清了清嗓子,又开始高声叫卖。

“住上青瓦房,不用每年修房顶,暴风雪和台风来了也不用怕。还能提升房子和主人的品位。”

“青瓦商,把我家房顶也换成青瓦的吧。”

“我家也换……”

订购量不断增加,青瓦商的态度也越来越傲慢了。青瓦商也不再去开发做青瓦的新技术了,青瓦的价格还不断上涨。

“青瓦商,给我家房顶也换了吧。”

“嗯,换是可以给你换,但价格比以前要高一些了。还得等到下个月。”

青瓦商的态度日益蛮横,但大家也无可奈何。

因为只有他一个人知道做青瓦的技术,青瓦的价格和产量都由他说了算。

故事中青瓦商人只有他才知道如何把茅草的房顶换成青瓦的,所以,在整个青瓦市场上,只有他一个供应商,对于这种情况,就是我们所说的垄断。垄断(Monopoly),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正如在青瓦商的例子中看到的,青瓦商可以随意地提高价格,他决定着青瓦在市场中的价格。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公孙丑下》:“有贱丈夫焉,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资本主义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则意味着企业数目减少,1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有四种组织形式,分别为卡特尔、托拉斯、辛迪加以及康采恩。下面我们分别介绍这四种形式。

首先来看一下托拉斯。托拉斯,英文trust的音译。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许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或产品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合并组成。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范围,加强竞争力量,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商业上和法律上都丧失独立性。托拉斯的董事会统一经营全部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领导权掌握在最大的资本家手中,原企业主成为股东,按其股份取得红利。参加的资本家为分配利润和争夺领导权进行剧烈的竞争。

1879年首先在美国出现,如美孚石油托拉斯、威士忌托拉斯等。托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业的发展,影响中小企业的生存,增加消费者的负担。

在社会主义国家,托拉斯是社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之一。我国在1963~1964年,中央工业交通部门先后试办了烟草、盐业、医药、橡胶、铝业、汽车、纺织机械、地质机械仪器等12个托拉斯企业。

第二个我们来看一下卡特尔。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

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甚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第三种组织方式是康采恩。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译而来,有“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意思,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企业、贸易公司、银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集团(一般是大银行资本家)通过参与制加以控制。它明显地表现出帝国主义时期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的特点。其产生的时间晚于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个成员企业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失其法人资格,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作为持股公司,通过收买股票,参加董事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员企业置于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于增强其经济优势,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它的产生和发展,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为金融资本的重要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组织日益向综合多样化发展,康采恩也有了诸如实力增强、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强、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它已成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优势地位的垄断组织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财阀,比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最后一种是辛迪加。辛迪加,法语syndicat的音译,原意是“组合”。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重要形式之一。由同一生产部门的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通过签订统一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的协定以获取垄断利润而建立的垄断组织。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其内部各企业间存在着争夺销售份额的竞争。

同卡特尔相比,辛迪加较为稳定,存在的时间也较持久。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在各参加者不能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下,它们要想随意脱离辛迪加,事实上也很困难。如果某一成员想要退出,必须花一笔资本去重新建立购销机构和重新安排与市场的联系,而且每每会受到辛迪加的阻挠和排挤。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推选出它们的代表,组成辛迪加总办事处。辛迪加参加者的商品销售和原料采购,都得通过这个总办事处统一进行。这种统一的、集中的购销,意味着辛迪加在流通领域中占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使它有可能抬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和压低原料的采购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辛迪加内部的各个资本家之间存在着矛盾和斗争,他们为了争夺商品销售份额和原料分配比例而经常展开激烈的竞争。当参加者的实力对比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往往要调整分配的份额或对辛迪加总办事处进行改组。

辛迪加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的。当时在欧洲一些国家都出现了辛迪加。德国的许多辛迪加是由卡特尔发展而来的。在1905年的 385个工业卡特尔中,约有200个已具有辛迪加性质。辛迪加在德国经济中的垄断地位也是明显的。1893年成立的莱茵——威斯特法伦采煤辛迪加,1909年在多特蒙德地区生产了8500万吨煤,而其他所有局外企业的生产量不过420万吨(只等于采煤辛迪加产量的4.9%);1913年1月,采煤辛迪加的产量占鲁尔地区全部产量的92.6%,占全德煤炭总产量的54%。在当时,钢铁辛迪加的生产在全国钢铁总产量中所占比重已上升到43%~44%。

在法国的冶金、制糖、玻璃、造纸、石油、化学、纺织、采煤等工业部门中,也有很多辛迪加。其中特别重要的有:隆维商行,它生产了法国几乎全部的铸铁;制糖辛迪加几乎完全控制了法国的制糖市场;圣戈班玻璃总公司也居于绝对的垄断地位。

在奥地利,一些著名辛迪加占有重要地位。例如:波希米亚的采煤辛迪加,占奥地利全部煤产量的90%;制砖辛迪加,年产值达4亿克朗(未参加辛迪加的企业产值不过4000万克朗);石油辛迪加,占全国产量的40%。

在俄国,辛迪加是垄断组织的一种主要形式。俄国的重要工业企业大多掌握在不同国家的资本家手中,在生产上不易联合起来;但是由于政府大批订货和实行保护关税政策,国内工业品价格大大提高,资本家在争夺订货数额和瓜分国内市场方面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而辛迪加正是分配订货和瓜分市场的有利形式。这样,在商业上联合起来的辛迪加便得到较大的发展。

1886年俄国出现了铁钉、铁丝工业的辛迪加;20世纪初,在钢铁、采煤、采矿、机器制造部门中,相当大一部分企业都为辛迪加所控制。1904年建立的“煤炭公司”辛迪加,控制了顿巴斯煤区产量的75%。橡胶辛迪加几乎控制了全部橡胶的销售。制糖辛迪加垄断了全国90%以上的食糖生产。1912年建立的烟草辛迪加,控制了全国75%的烟草生产。俄国的辛迪加和其他国家的辛迪加相比,带有某些半封建的特征。例如,糖业辛迪加就是由制糖工业资本家和种植甜菜的大地主共同组成的;乌拉尔“克罗夫罗”辛迪加的成员即是一些拥有几十万俄亩土地的大领主。这样的垄断组织往往采用一些带有封建性的剥削形式和管理方法。

另外,一般认为,垄断的基本原因是进入障碍,也就是说,垄断者能在其市场上保持唯一卖者的地位,是因为其他企业不能进入市场并与之竞争。进入障碍的产生垄断的原因有三个:

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相信大家都坐过火车,在火车只有铁路的工作人员才有资格卖东西给大家,在外面1元,2元钱的水,在火车上就可以卖到3元钱,甚至4元钱,因为,“卖东西的权利”这个资源只有铁路才有,于是,产生了垄断。还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古龙小说《大沙漠》中,一个卖水的小店,其水价是十两银子一滴,正是因为,在沙漠中,水这种关键的资源让一个小店占有了,同样地产生了垄断。

政府创造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计划经济时期,政府创造垄断范围不仅包括邮政、电话、供电、煤气、供水等等公共服务行业,还涵盖军火、运输、能源这类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囊括酒、烟草、盐这类收入弹性小盈利水平高的行业,甚至延伸到包括钢铁、纺织品、劳动力市场、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流通等等绝大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行业。

自然垄断:生产成本是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比如,供水、电力、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铁路、航空等垄断行业,它们的固定成本非常大,而且,一家企业基本就可以满足全国的需求,于是,只要有一家企业达到,那么其他企业就没有动力进入了,自然达到了垄断。

我们再回到刚才的青瓦商的例子中去,青瓦商笃信只有自己才知道做青瓦的秘诀,所以他根本不去努力开发做青瓦的新技术。而且青瓦的订购量一增加,他就抬高价格,但服务的质量却下降了。但市场上没有别的竞争者,整个市场都在他的控制之下。青瓦商是青瓦市场上唯一的供给者。他可以任意调整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可以任意增加利润。青瓦商独占了青瓦的技术和市场。因为青瓦商自己完全控制了青瓦市场,所以他增加青瓦的供给量,青瓦价格就下跌;反之,他减少青瓦的供给量,青瓦价格就会上涨。如何调整价格和数量的关系,直接关系到青瓦商的利润。像青瓦商这样通过垄断的方法来控制价格时,其价格必然比完全竞争时要高。而且垄断企业不光销售商品的价格比完全竞争企业高,生产量也不按照消费者的需求进行供给。因为没有竞争对手,就不会再努力去开发技术,节约费用,也不会努力去提高对消费者的服务质量了。所以每个国家都利用法律手段对垄断企业进行严格的监控。

其中,最严厉的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目前在我国还是一种全新的法律制度。但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这种法律。

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结束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来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市场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大市场的建立一方面推动了美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推动了垄断组织即托拉斯的产生和发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而且也使市场普遍失去了活力。

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从谢尔曼法问世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这期间除美国在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作为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外,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几乎是空白。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一结束,形势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在美国的督促和引导下,日本在1947年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

此外,欧共体理事会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它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现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所有成员国都有反垄断法。

发展中国家反垄断立法的步伐比较缓慢。直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尽管有联合国大会的号召,联合国贸发会还就管制限制性商业实践提供了技术援助,但是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国家仍然不足12个,它们包括亚洲的韩国、印度、巴基斯坦和斯里兰卡。发展中国家当时对反垄断法普遍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的许多产业部门或者主要产业部门是由国有企业经营的。为了维护国营企业的利益,国家自然就会在这些部门排除竞争。

此外,当时所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允许企业间开展竞争,这些国家自然也没有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我国也是这种情况。因为我们当时认为计划经济是最好的经济制度,把竞争视为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生产无政府状态,认为竞争对社会生产力会造成严重的浪费和破坏,我国当时也完全不可能建立一种崇尚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政策总的导向是民营化、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和反垄断,各国反垄断立法的步伐大大加快了。这一方面表现在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制定或者强化了它们的反垄断法,另一方面表现在苏联和东欧集团的国家也都积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到1991年,中欧和东欧地区的绝大多数国家包括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爱沙尼亚、哈萨克斯坦、立陶宛、波兰、俄罗斯、匈牙利等都颁布了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这些地区的许多国家积极地申请加入欧盟,它们又都根据欧共体竞争法进一步强化了自己的反垄断法。据统计,世界上目前颁布了反垄断法的国家大约有84个。

发展中国家以及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现在之所以积极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主要的原因是国有垄断企业的经济效益普遍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这些国家都已经开始在原先国家垄断经营的部门注入了私人经济,甚至在电信、电力、煤气等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行业引入了竞争机制。现在,世界各国都已经普遍地认识到,垄断不仅会损害企业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会遏制一个国家或者民族的竞争精神,而这种竞争精神才是一个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真正动力。

最后,我们谈谈垄断中的寻租理论。

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活动的性质就变成了“寻租”。从这个意义上说,偷盗抢劫作为对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可以算是最原始的寻求对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的寻租活动了。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方式则是利用行政法律的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比方说,当一个企业家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的地位,确保他创造的租不致扩散。这时,他的行为已不再能增进社会福利,反而阻止了社会从市场竞争中获益。同时,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的活动本身也消耗了社会的经济资源。

另一个寻租活动的例子是,一个企业或企业群体,明知另一些企业(比如其他地区的企业)拥有比它们更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不是下工夫去向后者学习,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阻止那些先进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还有同样糟糕的事例是,一部分企业施展种种手段使政府以特殊政策对它们“优先照顾”,通过税收和补贴的办法抽东补西,使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在企业间作重新分配,让这部分企业享受其他企业的“输血”,从而获得一种经济租。

这几种寻租活动的共同特点是:一,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二,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会受到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企业也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耗费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

但是,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不是每个垄断企业都要受到谴责的。在市场规模较小的时候,垄断商品的供给可以节减生产费用,反而是有利的。

知识链接:

微软垄断案

微软简介

1974年,两位年轻人保罗·艾伦(Paul Allen)和比尔·盖茨(Bill Gates)共同编写了一个用于个人电脑的编程语言,一年后他们创建了微软公司。这个当时并不起眼的公司就是现在的微软帝国。由于Windows操作系统在全球的推广和普及,微软已成为世界软件业无可争议的领头企业。

1980年,微软公司启动主导软件市场的计划,说服IBM公司在MS-DOS操作系统上运行该公司的个人电脑,而这一操作系统据称是微软仅花了5万美元从一名程序设计员手中买来的。

由于IBM个人电脑获得的成功及其巨大的影响力,MS-DOS操作系统在计算机行业确立了其标准地位。不久,这种操作系统就被应用在全球80%的个人电脑上。

但微软最终的主导地位是由Windows95确立的,该操作系统使得用户只需点击一下鼠标就可以开始程序的各项操作。

接着,全球INTERNET服务领域崛起了一批优秀企业,最著名的就是美国的网景公司和太阳微系统公司。它们的发展极为迅速,并一度将微软远远地甩在后面。一向对这一领域不甚重视的比尔·盖茨很快就意识到自己的失误,立即全力补救,不仅在所有操作系统中加入微软的因特网浏览功能,将IE浏览器软件免费提供给电脑制造商,还个人投资参与了“空中因特网计划”,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通信网。这一做法使网景公司的市场份额从80%降到62%,微软的份额则从零猛增至36%。

截至2001年6月30日的最新财年报告显示,微软净收入高达253亿美元,净收益为73.5亿美元,全球员工总数为4.8万人,并在全球61个国家和地区设有分支机构。2001年,世界范围内的IT业不景气,但是微软公司却一枝独秀,陆续推出了Windows XP操作系统、Xbox游戏机等重量级产品,为公司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它也因此连续七年保持住了全球最佳公司的头衔。虽然微软公司的市值目前只剩下了3700亿美元。但是在十大最佳公司中,微软公司的财务状况是最好的,其持有的现金远远超出了其他公司,这也是微软公司能够长期占据头把交椅的重要原因。

审理过程

微软的DOS操作系统在1991年已经占据了个人电脑93%的市场份额。1993年,美国司法部接到其他软件生产商的投诉,开始对微软公司的市场垄断问题进行调查。1994年7月,微软公司同意修改与个人电脑生产商的软件使用合约,允许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从而结束了长达一年多的调查。

1997年9月,微软公司推出新一代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 4.0,开始全面进军互联网,与当时如日中天的网景公司展开浏览器大战。当时网景公司占据着浏览器软件2/3的市场份额。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再次起诉微软公司,称其违反了1994年签署的协议,采用非正当竞争手段迫使计算机生产商销售其浏览器软件。当时,微软公司将浏览器软件与其主导市场的Windows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1997年12月,美国地区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签发禁止令,要求微软公司不得勒令计算机生产商安装Windows95操作系统时必须同时安装其Internet Explorer 4.0浏览器软件,迫使微软公司暂时停止捆绑销售计划。

1998年5月,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的总检察官起诉微软公司,声称微软公司非法地阻止其他软件厂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以保护其软件的垄断地位,后来有一个州退出了这项指控。

1998年6月23日,一个由3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委员会取消了杰克逊法官对Windows95操作系统软件的限制令,称微软公司有足够的理由将浏览器软件与操作系统软件捆绑销售。

1998年8月27日,联邦政府律师开始对比尔·盖茨进行长达30个小时的质询,后来这次质询的部分录像资料作为证据呈上了法庭。另一方面,美国在线公司开始秘密协商收购网景公司事宜。

1998年10月19日,微软反垄断案正式立案,并开始进行法庭调查,调查最初预计进行六个星期。

1998年11月24日,美国在线公司证实它将出资100亿美元收购网景公司,并作为网景公司的代表参与起诉微软公司。

1999年1月13日,美国联邦政府在找到12个证人之后开始介入此案。

1999年2月16日,微软公司也找到了12个证人,准备与政府周旋到底。

1999年9月21日,双方经过多次法庭辩论后,开始进行最后的立场说明。

1999年11月5日,杰克逊法官称,根据搜集到的证据,微软公司的确存在垄断行为。他称,微软公司的做法阻碍了革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1999年11月9日,纽约的一家小广告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这是杰克逊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微软公司遇到的第一起诉讼案。

1999年11月19日,杰克逊法官指定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Posner)上诉法官作为微软反垄断案的调停人,负责协调微软公司与政府之间的庭外和解工作。波斯纳是芝加哥市美国第七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

1999年11月30日,美国司法部法官、各州律师和微软公司的代表在芝加哥与波斯纳法官见面。

2000年1月10日,Caldera系统软件公司与微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撤回对微软公司的诉讼,微软公司向其支付了数量不详的赔偿金。

2000年1月13日,比尔·盖茨宣布辞去微软公司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任命史蒂夫·巴尔默(Steve Ballmer)作为他的继承人。

2000年1月18日,微软公司在一次正式的法庭辩论中称,Windows操作系统在高技术工业里谈不上垄断,因为该公司既没有控制市场价格也没有掌握整个市场的生产。

2000年2月22日,杰克逊法官听取了双方最后的立场阐述,并驳回了微软公司的辩论。

2000年3月24日,微软公司给美国政府传真了一份详细的解决方案。

2000年3月26日,政府方面拒绝了这项解决方案。

2000年4月1日,微软公司与联邦政府的谈判宣告破裂。波斯纳法官宣布调解失败,他将结束整个调解工作。

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用阻碍竞争的手段维持该公司的垄断地位,并企图垄断浏览器软件市场。这位法官还判定微软公司还违反了另一项法律规定,将其浏览器软件捆绑在其操作系统软件中一起销售。微软公司的这些行为构成了起诉的条件。

2000年6月7日,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潘菲尔德·杰克逊对微软垄断案作出最终判决,下令将微软肢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以防止软件业巨头微软公司利用其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

2000年8月,司法部请求高等法院直接受理微软违反垄断法一案。司法部说,这个案件是如此这样的重要,美国的消费者根本没法忍受如此长时间的折磨。司法部将在微软同意的时间内向高等法院提出自己的建议,并说服高等法院直接受理此案。

2000年9月26日,美联邦最高法院的9名法官以8比1的悬殊表决结果裁决,拒绝司法部“绕过上诉法院而由最高法院直接尽快审理微软案”的要求,将此案“退回”上诉法院审理。

2000年11月27日,微软向上诉法院提出答辩书,认为地方法院司法过程充满瑕疵,而一分为二的判决过于极端。

2001年1月12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提交了辩护书,对微软公司提出的旨在推翻联邦地方法院裁决的理由进行反驳。

2001年2月26日,微软案进入上诉程序的法庭辩论阶段。

2001年6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去年6月作出的将微软一分为二的判决,并对杰克逊在法院外向记者发表的关于微软的负面言论进行了严厉抨击,但维持有关微软从事了违反反垄断法的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判决。上诉法院要求地方法院指定一位新法官重新审理这一历史性的反垄断案。在上诉法院做出的裁决中,微软取得的最大胜利就是,裁决否决了IE浏览器和视窗的捆绑销售属于妨碍竞争的非法捆绑销售的指控。但裁决也维持了杰克逊的一些裁决,比如微软在英特尔芯片兼容的个人电脑的操作系统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为了维持其垄断地位,微软存在反竞争性行为等。

2001年7月17日,美国司法部要求上诉法院迅速将微软反垄断案交由地区法院重新审理,并认为微软应该尽快地得到应有的惩罚。

2001年 8月24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将微软垄断案移交给联邦地方法院,联邦地方法院随后任命女法官科琳·科拉尔·科特利为审理该案的新法官。

2001年9月6日,经过数回合的较量之后,美国司法部发表声明,决定不再以拆分方式来处罚微软公司,并拟撤销对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视窗系统捆绑销售的垄断指控,也不再寻求暂停微软最新版本操作系统Windows XP的发布。

2001年11月2日,美联邦政府司法部向微软公司宣布,反托拉斯官司已达成和解。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微软将执行一项限制其商业行为的规定,实施期为5年。这些规定是:微软将向其他软件开发商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利他们设计和“视窗”操作系统相容的软件。禁止微软公司利用独家授权协议的方式,变相要求其他公司只能采用其产品。由3名独立专家组成一个小组将进驻微软,以确保协议得到彻底实施。如果微软违反其中的任何条款,实施期限将延长2年。

2001年11月20日,已经与美国司法部在反垄断案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微软公司目前正在与原告就众多的民间集体反垄断诉讼达成和解,微软同意在未来5年的时间内向14000多名美国最贫穷的学生无偿地赠送计算机和软件,这一举措将有助于解决大部分针对它提起的民间集体反垄断诉讼。预计微软将为此付出10亿美元的代价。

2001年12月10日,在微软反垄断案中依然同微软纠缠不休的9个州近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出一个补救方案,包括强迫微软提供一个不捆绑任何应用的Windows版本并免费开放Internet、Explorer、Web浏览器的源代码。在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提交的40页报告中,这9个州远远超越了11月初微软同美国司法部达成的和解条件。参与反垄断案起诉的另外9个州已经接受了和解协议。补救方案还要求微软在它的软件中增加对Sun的Java编程语言的支持,微软还必须将Windows源代码授权给硬件厂商和第三方软件厂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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