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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无保障的婚姻关系——重婚

罗某与王红两人青梅竹马,互相爱慕。2005年12月,因两人均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就没到当地办理结婚登记,只在老家摆了结婚宴席,宴请了亲戚朋友。随后,两人即以夫妻名义生活并生了一个男孩。后来因为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二人发生纠纷,于2008年1月大吵一场,王红跑回娘家。罗某去接王红回家,王红不肯回去,并且说:“咱俩的婚姻没办登记是无效婚姻,以后你不要来找我。”2008年11月王红与本村青年刘某登记结婚。罗某向法院状告王红重婚,要求恢复与王红的婚姻关系。

罗某的要求法院会支持吗?王红的行为构成重婚了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和王红都属于没有配偶者,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事实婚姻。王红未经法定离婚程序单方面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王红与罗某的婚姻关系仍然存在。罗某与王红的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均属于有配偶者,在这种情况下,王红与男青年刘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行为,其婚姻应予解除。但鉴于王红当时对自己“婚姻”的误解,缺乏重婚的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重婚罪,所以依法撤销王红与刘某的婚姻关系。若王红愿意维持和罗某的原婚姻关系,则应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若王红不愿意与罗某维持夫妻关系,那么王红可依法起诉离婚。离婚后,若王红和刘某愿意结为夫妻,可依法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法院认为王红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是因为王红和罗某存在事实婚姻关系,那究竟什么是重婚、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按照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只有在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或依法离婚后才能再行结婚,否则便构成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是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基于法定原因而终止,正因为合法婚姻继续存在,故发生于后的违法结合应以重婚论处。

重婚有以下两种形式: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构成重婚。

我国实行严格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重婚不仅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还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对主观上具有重婚故意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现实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这一概念。

事实婚姻通常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但是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举行过世俗结婚仪式,被当地群众公认为已经形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共同生活状态和行为所构成的共同生活关系。事实婚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事实婚姻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专家如是说:

生活中,很多人认为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使已是事实婚姻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事实婚姻基础上重婚的情况屡见不鲜。殊不知,这种做法不仅构成了重婚罪,而且也侮辱了婚姻的神圣。两个人因为相爱而选择在一起生活,因为在一起生活而构成婚姻,但如果缺少了法律的保护,完美之中总会有一种缺憾。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双方的婚姻,法律是婚姻的保护伞,只有利用好这把保护伞,才能使双方的婚姻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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