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作为一种债权凭证,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还没有到期的,尚未兑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根据是否带息,应收票据分为带息应收票据和不带息应收票据两种。其借方登记企业收到购买单位开出并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商业汇票,贷方登记票据到期收到的款项,期末借方如有余额,表示尚未到期的票据应收款项的结余额。根据是否带有追索权,商业汇票分为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和不带追索权的商业汇票。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应收款项转让方在应收款项遭拒付或逾期时,向该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
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银行受理后,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的义务活动。
应收票据账户不设置明细账户,但为了了解每一位应收票据的结算情况,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应收票据的详细资料。
企业在经济往来中,也采取签发商业汇票进行结算,有些人就在票据上大做文章。按规定,到期不能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不再计提利息。本已到期的应收票据,因付款方暂无力支付,有些企业便提出以好处费为条件,将应收票据转入应收账款。如甲企业售给乙企业一批商品,价款50万元,经双方约定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甲企业发出商品后,收到了乙企业承兑的不带息商业汇票,即作了账务处理。商业汇票临到期时,乙企业派人与甲企业协商,要求待资金缓解时偿还应付货款,并许诺可给有关人员劳务报酬。甲企业有关人员则为谋取私利,答应对方要求。经商定,乙企业可在一年内付讫货款,条件是按该笔货款同期借款利息15%向甲企业有关人员支付好处费。甲企业收到好处费后,将到期票据转作应收账款。在实际中,还有的企业将不属于应收票据的经济事项列作应收票据处理。或虚减应收票据业务,利用应收票据账户从事舞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