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企业并购不可或缺的一环。合并财务报表要解决三个时点报表的合并问题。
一是并购生效日(亦称并购完成日或简称并购日)的合并财务报表。无论对于兼并合并还是控股收购形式都是必须编制和披露的。
二是并购完成的当年年末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只对控股收购形式的企业并购需要编制,并购方企业需把被控股收购方企业(亦称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对于采用购买法进行并购会计处理的,应把并购生效日至当年年底的被收购方企业生产的利润以及现金流量并入并购方企业的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中;对于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并购会计处理的,应把并购当年年初至当年年底的被收购方企业生产的利润以及现金流量并入并购方企业的合并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中。
三是合并报表的连续编制。对于控股收购形式的并购需要每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财务报表采用主体理论进行合并。因此,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并入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按公允价值计价并作为股东权益的一部分独立地反映于合并报表中的股东权益中;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收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单独列示,而不作为一项费用。
具体来说,企业并购重组中粉饰报表的手段主要包括:
1.利用资产置换进行报表粉饰
股权分置改革启动以来,上市公司在与股权分置改革相结合的并购重组中,占比例最大的是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本应是一个互惠互利的双赢过程,但如果这种资产重组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交易往往是不等价的。采用这种方式重组的目的往往是变相地以资抵债,以改善企业资本结构,降低不良资产。鉴于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对符合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交易以公允价值计价,不符合条件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不再核算收到补价所含收益或损失,而是将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也改变了旧准则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少偿还的债务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而是直接将其计入当期损益。显然,新会计准则对重组收益的确认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低买贵卖”、“以垃圾换黄金”等手法转移利润,粉饰报表,保住上市资格或拉抬股价。
2.利用企业合并进行报表粉饰
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文件都禁止采用权益结合法的背景下,我国基于现实国情,选择了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并存的二元格局,即对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权益结合法,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
(1)权益结合法下的报表粉饰手法。
由于权益结合法能增加合并后企业的会计利润和未分配利润,在新准则实施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将更加普遍。包括虚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利用资产增值;虚假盈利;不确认或少确认无形资产。
(2)购买法下报表粉饰。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将合并产生的商誉确认为一项资产,于每年进行减值测试,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但是,商誉的确认和减值测试都是建立在对资产进行评估的基础上,需要获得诸如公允价值、未来可收回金额等各方面的信息,在我国公允价值计量体系尚未完善,资本市场和资产评估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公允价值是否公允有待商榷;第三方也很难判断企业采用的公允价值实质上是否公允,这就给企业管理当局提供了利润操作空间。包括虚增外购商誉,利用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转回,虚增无形资产,操纵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点,抬高负商誉,等等。
总之,随着后股权分置时代的到来和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实施,以上市公司为目标的并购行为将会呈现许多新的特征,这一方面可以促进资源向高效率的企业流动,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另一方面,随着股票全流通的逐步实现,大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利用并购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是恶意打击竞争对手的动机可能更强。这给证券监管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2007年9月17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同时公布了六项涉及并购重组和非公开发行的法规,充分表明了证券监管部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