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财务报表,简称合并报表,亦称合并财务报表,是指综合反映以产权纽带关系而构成的企业集团在某一期间或地点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的财务报表。主要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称合并利润表)、合并利润分配表、合并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合并报表由企业集团中的控股公司(母公司)于会计年度终了编制,主要服务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但也有人认为,服务于企业集团所有股东和债权人,包括拥有少数控股权的股东。
合并财务报表视企业集团为一个会计主体,反映其所控制的资产、承担的负债、实现的收入及发生的费用等信息。我国企业集团不是纳税主体,合并财务报表也不是企业进行利润分配,包括缴纳所得税、分派股利的依据,它仅仅具有提供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情况信息的作用。
当一家企业(即控股公司)事实上控制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方针时,前者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将其控制的境内外子公司和事实上可以控制的被投资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有人认为,若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性质有很大不同,合并报表意义不大,可不予合并;也有人认为,合并财务报表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的经营情况,而各成员企业无论经营性质差异多大,财务报表均可合并,因此应当将所有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对此无明确规定。
为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应当统一与子公司的会计政策,财务报表决算日、会计期间和记账本位币;对境外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按照一定的汇率折算为以母公司的记账本位币表示的财务报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权益性资本应采用权益法进行处理。
根据我国《合并财务报表暂行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即所有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根据此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弄虚作假主要有: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不当,将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未进行合并;不符合编制合并报表条件的而予以合并或不按规定正确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抵销项目不完整,尤其是内部债权债务不区分集团内部和外部的往来,使得合并抵销时不能全部抵销;等等。合并损益表也存在内销和外销部分没有正确区分,使得内部交易金额不能全部抵销,未实现内部销售利润计算错误等现象。
如某企业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与下属子公司的内部销售收入未作抵销,而只是简单地相加,则造成虚增销售,浮夸业绩,信息失真的严重后果;还有的企业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下属已关、停、并、转的子公司也纳入合并范围,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真正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