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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存款业务审计

存款是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负债,是商业银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存款业务审计也就成为金融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存款业务审计就是对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合规性、真实性、安全性进行检查、考核,以保证存款的真实性和支付能力,促进存款业务健康发展和资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一种专业性审计。存款业务审计的目标,就是为了防止和杜绝金融机构在开展存款业务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防范金融机构负债业务风险,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存款业务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的评审;对存款账户开立的合法性和使用的合规性审计;对存款真实性的审计;对存款利率执行情况的审计;对外币存款业务的审计。其中,对存款真实性的审计,主要包括:报表反映的存款是否真实,有无围绕存款考核目标任务人为调整存款余额的现象;是否存在为完成存款考核任务,违规发放贷款,人为制造派生存款现象;吸收存款的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有无将其他资金来源用于虚增存款的现象;是否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缴纳存款准备金,留足存款备付金等等。

一、存款业务内部控制评审

存款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正确组织资金来源、合理保持存款结构、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资金效益和管理水平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办法和原则的总称。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就是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是存款业务审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评审的内容

(1)金融机构是否根据自身存款业务状况设置了相应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其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2)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可行,是否得到了合理、有效的执行。

(3)是否建立了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反馈和评价制度,是否能及时弥补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和缺陷。

(二)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1.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组织机构设置情况的评审

(1)检查金融机构是否根据自身存款业务状况设置了合理、有效的职能部门。如:吸收存款业务的营业网点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是否做到既有利于广泛吸收资金,又尽可能节约成本、减少费用开支;单位存款和储蓄存款是否设置专门柜台分别办理;办理存款业务的各部门、各营业网点是否根据自身业务量的大小,合理设置了会计、出纳、事后监督等部门,并配备了适当的业务处理人员。

(2)检查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是否体现了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相互平衡的原则。如:会计、出纳部门主要负责存款的存入、支取、核算和控制,事后监督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部门会计核算质量的高低、存款成本费用开支状况等。只有各部门之间明确分工、相互协作,才能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2.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的评审

(1)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金融机构是否根据自身存款业务状况,制定和实施了便于操作的存款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各规章制度之间是否相互衔接,是否有助于存款业务经营目标的实现。

(2)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金融机构是否将各职能部门的业务划分为具体的工作岗位,如:会计临柜人员应对各种存款的合法性、真实性、手续的完整性以及数据的准确性负责;复核人员应通过与记账、出纳等人员的配合,对账务核对工作负责,保证账账、账款、账实、账表以及内外账务的相符;会计主管应对重大事项进行监督和复核等。评审时,要通过对金融机构存款业务的岗位分工情况、岗位职责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其岗位责任制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3.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反馈和评价制度的评审

为保证金融机构负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负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反馈、评价制度。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反馈、评价制度进行评审时,主要审查:金融机构是否设置了具体的负责评价负债业务(包括存款业务)控制制度的内审部门,该部门是否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是否对制度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是否对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处理,特别是对因存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形成重大风险等事项,是否进行了专项检查,并视情节轻重及后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等。

二、单位存款业务的审计

单位存款俗称“对公存款”,包括企业存款、财政性存款、农村存款等,是商业银行存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单位存款业务的审计,主要检查单位存款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主要是对单位存款的开户是否合理、单位存款的来源是否合法、单位存款利息的计算是否准确、单位存款的使用是否合规的审查;真实性审查主要是对存款类别划分是否真实、存款利率是否真实、单位存款是否真实的审查。下面,我们从账户管理、存款存入、存款支付、对账以及计息等环节介绍对单位存款业务的审计。

(一)账户管理的审计

账户管理是指对单位开户、账户使用、账户变更的管理。账户管理的审计包括对开立账户的审查、账户使用的审查和账户变更的审查三个方面。

1.开立账户的审查

2003年4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单位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开立方法、使用方式、变更撤销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规定单位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共四种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该《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开立账户的审查主要检查以下方面:

(1)审查已开户单位是否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开户条件。《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是: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及事业单位、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异地常设机构、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及其他组织。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才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对需要设立临时机构、存在异地临时经营活动或注册验资时,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审计时要审查已开户单位是否具备开户条件,重点审查已开户单位是否是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是实行独立预算会计、编报财政预决算报表的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对个体工商户承包单位和专业户,重点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承包合同(协议)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等。

(2)审查开户手续是否完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批文;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下列证明文件: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开户申请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

审计时要重点检查开户单位开户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齐备等;检查“开户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如所填要素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真实;同时要审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开销户登记制度,开户登记证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有开销户登记簿,登记簿上的账户与实有账户是否相符一致等等。

(3)审查开户审批管理是否健全。主要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开户审批制度,是否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开户申请书上是否有信贷、会计部门的批准意见,是否经过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有无未经批准擅自为开户申请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是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是否建立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4)审查银行在开户工作中有无以权谋私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当前确有少数银行分支机构受社会上不正之风影响,利用手中的开户权索贿受贿、营私舞弊,为不法分子贪污、诈骗等行为提供方便。要通过对开立账户的审查,揭露和纠正这些行为,堵塞漏洞,规范账户管理,发挥银行服务和监督职能。

(5)审查有无多头开户、多头取现、多头贷款的问题。要查清银行有无为争取客户、多拉存款,允许甚至纵容开户单位开设两个以上基本存款账户,造成多头开户、多头取现、多头贷款的问题。要查清这些问题,需要从不同渠道了解开户单位在其他银行开户及贷款情况。

(6)审查银行对已开立账户的管理情况。检查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实行了年检制度,是否对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了检查;对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否予以撤销。

2.账户使用的审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审计时要严格审查各类账户的使用。

(1)审查单位账户的资金收付是否合理合规。要审查银行对单位账户的资金收付是否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对资金收付情况是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检查开户单位有无利用合法账户弄虚作假、套取银行信用和现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有无改变资金性质或用途、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等现象。银行发现开户单位上述问题后是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是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等。

(2)审查开户单位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账户等现象。《管理办法》规定,每个开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只能供本单位使用,不能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否则就是违反财经纪律,要受到严肃处理和制裁。审计时,要通过核对账表等方法,认真审查资金存入和支出流向,查清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账户等现象。对出租、出借账户问题,银行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罚。

(3)审查银行是否保障了开户单位支配存款的自主权。开户单位存在银行的存款,由开户单位自行支配。银行应按规定对单位存款情况进行保密,并在存款单位授权或委托下进行支付,不得代其他单位、部门或个人任意查询、冻结或扣款。要查清银行有无擅自代一些部门或单位查询、冻结或扣款等情况。

(4)审查银行在办理转账结算时遵守结算制度和纪律的情况。查清银行是否遵守“先付后收,收妥抵用”的原则;开户单位有无存款透支、贷款超支等现象,银行发现后是否做了详细记录,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银行对开户单位开出空头支票的行为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和罚款等。

(5)审查银行账户的记载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主要检查银行会计科目的使用是否正确,各种账页、账簿的记载是否符合记账规则,各账户余额是否准确,银行是否定期向开户单位发送对账单进行对账等。

3.账户变更的审查

(1)审查变更账户名称、移户、销户或撤并账户是否合理合规。《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若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但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审计时,要审查账户变更、分户、移户、销户等是否履行了申请和审批手续,是否有上级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等,销户时是否已清偿了债务等。

(2)审查银行销户和并户时与开户单位核对账户的情况。《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银行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销户手续。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审计时,主要审查银行是否与开户单位核对了存款余额,是否清算了存贷款利息,开户单位是否如数交回了剩余的空白结算凭证等。

(3)审查呆户变动情况。《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审查呆户变动情况时,一方面,要密切注意长期不动的呆户突然结算的情况,并细致检查传票的各项内容,查明资金去向是否合法,有无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检查银行是否将1年以上(含1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呆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有无将其转入银行小金库的情况。

(二)存款存入、支付的审计

1.存款存入的审查

(1)对银行贯彻现金管理制度情况和组织单位存款措施的审查。检查银行是否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人从事现金管理工作;是否督促开户单位将超过现金库存限额以上的货币资金全部存入银行,是否定期对各单位现金库存和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银行组织单位存款的措施是否合理合规,有无高息揽存、为完成存款任务虚增存款等现象。

(2)对银行开立账户情况的审查。按照规定,各单位可以在银行开立一个活期存款账户,同时还可开立定期存款账户,以便随时存入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6个月、1年三个档次。活期、定期存款两种账户应该分别记账、核算。另外,对外地单位汇入的采购资金等应开立临时账户。审计时就要审查银行是否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定,是否做到分别核算,不混淆、不串户。

(3)对单位资金存入时银行处理情况的审查。《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入定期存款时,存款单位必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审计时,主要审查银行对客户填写的交款单和所存款项是否认真审核,是否做到交款单要素真实、正确和齐全,款项来源正常。是否按照“先收款、后记账,再登折”的程序进行处理。

(4)对银行执行“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的审查。检查银行是否把开户单位的一切结算转入款项都及时记入单位账户中,有无漏账或串户,有无任意扣押、拖延上账时间,损害客户合法权益和银行信誉的行为。

(5)对银行乱拉存款、以贷转存、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等情况的审查。检查银行是否存在为完成存款任务、抬高存款基数而乱拉存款、以贷转存的问题。对公款私存、私款公存问题的审查,要和储蓄存款审计结合进行,一旦发现,要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2.存款支付的审查

(1)对银行存款支付审核情况的审查。检查银行是否坚持了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从定期存款中提取现金的规定。是否对每一笔存款的支付进行了严格检查,是否对支付凭证逐项进行了审核,真正做到凭证真实、要素齐全、内容填写正确,账户上有足够余额支付,利息计算准确;对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付要求是否拒绝支付;有无不负责任、营私舞弊等行为。尤其对大宗款项的支付,要审查其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是否符合本单位需要,有无弄虚作假、转移用途,甚至搞犯罪活动的情况。

(2)对银行现金支取审核情况的审查。检查银行是否坚持了一般存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的规定,专用账户、临时账户支取现金是否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对每一笔现金支取,尤其是超过规定限额的现金支取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核把关。客户支取现金时,是否先签写支现凭证,交会计部门审核后,再转交出纳部门支付现金。是否存在先支现、后记账或用转账支票支取现金等违纪违规行为。

(3)对银行办理付款时有关原则、规定遵守情况的审查。要检查银行在办理付款业务时,是否认真贯彻了“先记账、后登折、再付款”的原则,以确保存款不被透支,避免银行垫款的现象出现。要检查银行是否坚持了在存款人正式开立单位结算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在存款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时,对其提供的付款依据是否进行了认真审查,经核实无误后办理了付款手续。

(4)对银行随意扣款情况的审查。主要检查银行在办理付款时,有无超越规定的扣款程序、范围,应有关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要求随意扣款,损害存款单位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对账的审计

对账就是银行同开户单位相互核对存款账目,以保证双方存款账户余额相符。由于资金汇划存在时间差异,银行和开户单位双方的记账时间不尽一致,有先有后,有时一方已经入账,而另一方未入账,就出现未达账项的问题。另外,双方在记账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账务差错,漏记或串户,造成双方账户金额不一致。这就需要银行与开户单位及时对账,以便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纠正账务差错,保持双方账务一致。

对账的审计,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对银行对账制度的完备性和对账落实情况的检查。要通过查阅对账单,检查银行是否定期不定期地主动与开户单位进行面对面对账。

(2)对银行在双方账目不符时处理情况的检查。就是检查在双方账目不符时,银行是否和开户单位进行了面对面对账,查明原因后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账户记录正确无误;检查银行对在对账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是否进行了严肃处理,以维护账户管理的严肃性。

(3)深入开户单位对银行执行对账制度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了解银行是否按制度规定同开户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对账,有无少对账或不对账的现象;对账目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和纠正。

(四)存款计息的审计

目前,在我国,除财政性存款和有特殊规定的存款不计付利息以外,一般单位存款都要按规定计付利息。

对存款计息的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两方面:

1.对银行计息情况的审查

就是审查银行是否按照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方法准确计息。我国目前规定,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按季结息,每个季度的最后一月的20日为计息日,即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为计息日。计息方法有余额表计息和账页计息两种,这两种方法都要先计算计息积数,再用累计计息积数与日利率相乘,计算出利息。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利随本清,即存款到期支取时一并计付利息,但要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季预提应付利息。

对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计息时间和使用的利率是否符合规定,计息积数计算是否准确,有无虚增或减少积数,套取利息或少计利息的问题。对单位定期存款计息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采用的利率是否正确,在定期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其分段计息是否准确,有无不按规定利率计息、多算或少算利息的问题。

2.对银行执行有关规定情况的审查

主要审查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了“单位存款利息只能转入存款户,不得支付现金”的规定。我国目前规定,单位存款,无论是活期存款还是定期存款,利息支付都必须通过转账转入单位活期存款户,不得支付现金。审计时要检查银行是否严格执行了这项规定,是否及时填写计息通知单并通知开户单位上账,是否存在以现金形式支付单位存款利息的问题。

三、储蓄存款业务的审计

储蓄存款是城乡居民将生活结余或暂时不用的资金存入金融机构而形成的存款。储蓄存款在我国金融机构存款中已占据很大比重,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的重要资金来源。储蓄存款审计,主要包括对银行执行储蓄政策、原则和制度情况的审计,对储蓄业务核算、利息和费用支出等方面的审计。通过储蓄存款审计,促进金融机构合法守规开展储蓄业务,提高储蓄业务工作水平和效率,推动储蓄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一)对储蓄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

1.对储户开户有关规定执行情况的审查

《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审计时就要审查金融机构在个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是否对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认真审查和登记,经核实无误后办理了开户。是否坚持了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规定。是否坚持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的规定等。

2.对储蓄存款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情况的审查

我国《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储蓄机构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储蓄存款,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因侦查起诉、审理案件,需要向储蓄机构查询与案件直接有关的个人存款,必须向储蓄机构提出县级或县级以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部门等正式查询公函,并提供存款人的有关线索。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规定,金融机构在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要认真审查“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填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与需冻结或扣划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账号、金额一致,如发现缺少应付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登记制度,如实填写登记表,并由办理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的有权机关执法人员和金融机构经办人签字。

对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或扣划情况的审查,主要审查储蓄机构在办理协助查询、冻结或扣划储蓄存款工作中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查,是否进行了详细登记,是否存在不经审查和批准私允查询、随意冻结或者扣划存款的违法行为。

3.对存款人死亡后存款处理情况的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据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安机关证明,按财政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付利息。

对存款人死亡后存款处理情况的审查,就是检查储蓄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是否存在不经审查、核实随意向存单持有人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的现象,有无不按规定计付利息等情况。

4.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和存款挂失处理情况的审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和存款挂失都作了明确规定。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挂失7天后,储户须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和存款挂失处理情况的审查,就是检查储蓄机构对储户或代支取人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是否认真查验了其合法身份证明,经确认无误后再办理支取手续;是否认真坚持了储蓄存款挂失止付制度,对未能书面挂失的是否在5日内办理了书面挂失手续,在办理挂失补新前是否经过了调查、核实,挂失后是否进行了详细记录以防冒领,切实维护储户合法权益。

(二)对执行储蓄原则情况的审计

《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对执行储蓄原则情况进行审计,就是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1.对“存款自愿”原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组织储蓄存款工作中,是否尊重储户的意愿,有无采取不正当行为强令储户选择某个储蓄机构或某些储蓄品种,有无行政摊派、硬性扣款转存等违背储蓄原则和存款人意愿的情况,是否真正体现了由储户自主选择储蓄品种、存期和金额等。

2.对“取款自由”原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在储户日常支取活期或到期定期储蓄存款时,是否做到随到随取,而不横加阻拦、强留或干涉,是否存在“存款笑脸相迎,取款百般刁难”两重天的现象,对大小金额的存款支取是否都做到一视同仁,及时办理。对未到期定期存款的提前支付,是否能够做到按规定及时办理,而不设置障碍或以种种理由推诿、拖延。

3.对“存款有息”原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对各种储蓄存款是否按照规定计付了利息。利率调整后是否按规定分段计息,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无误,有无多计或少计存款利息的情况;活期存款利息扣税后是否按照规定结转储户账上,到期的定期存款的利息扣税后是否同本金一起付给储户,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是否根据实际存期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经扣税连同本金一起付给储户。

4.对“为储户保密”原则执行情况的检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是否制定和落实了对储户存款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的保密措施,有无不按规定随意让其他人或者单位查询储户存款、随意向储户所在单位、同事、熟人或陌生人透露、议论储户存款情况的现象。

(三)对执行储蓄基本制度情况的审计

1.对储蓄种类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办理的储蓄存款种类是否经过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有无超出批准范围擅自增设储蓄品种的问题;对每一个储蓄品种是否做到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办理,有无随意变更起存金额、期限档次、结息期或存取方式等情况。

2.对储蓄业务处理程序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在办理储蓄存款业务时,资金存取、账务处理及复核等是否按照规定的处理程序办理。是否坚持了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再登折、现金付出先记账后登折再付款的程序;是否坚持了双人复点、双人复核制度;是否做到存取业务当时记账,当日结账,轧对平衡。

3.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是否建立并认真落实了储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了储蓄业务事后监督机构,足额配备了专门复核人员;事后监督是否做到逐笔复核,监督到户;对账户复核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清查处理;分支机构的账务与事后监督部门掌握的数字是否一致,不一致时是否及时进行了处理;是否坚持了钱账分管、证章分管的制度;空白重要凭证是否实行领用、保管、注销登记制度;是否坚持定期查库、查账制度,有无钱账不符、白条抵库等问题。要通过检查,对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四)对储蓄业务核算情况的审计

1.对账簿设置和登记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各种账簿是否按照储蓄会计科目的归属进行设置,是否按照每个储户设立了明细分户账;是否按照规定的格式记账,账簿记录是否清晰准确,编号和名章是否齐全,账页记载是否连续和保管完整;总账与分户账是否相符,是否及时核对,做到月底轧平、定期通打、双线控制、总分一致。

2.对原始凭证填制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对原始凭证的填制情况是否进行了认真检查,各种原始凭证要素的填制是否正确、齐全、清晰,姓名、账号填写是否正确,大写、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挖补、涂改、粘贴等现象。对存在挖补、涂改、粘贴等情况的是否拒绝办理,以切实维护会计凭证的严肃性,防范风险。原始凭证的传递是否合规、严密、及时等。

3.对登记簿设置和记载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各种登记簿设置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规定设置了“开户销户登记簿”“挂失登记簿”“空白重要凭证登记簿”“差错事故登记簿”“长款短款登记簿”“印章登记簿”等等;各种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准确、及时,登记簿是否妥善保管等。

4.对报表编制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各种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制度规定的要求,报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要重点检查营业汇总日报表,看各科目余额是否与分户账余额相一致,有无不一致的地方,是否存在其他问题等。

5.对会计档案整理和保管情况的审查

主要检查储蓄机构每月结账后,对各种会计资料如传票、账簿、报表等是否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并编号登记,由专人保管;调阅会计档案资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批准使用,阅毕是否及时归还等。

(五)对储蓄利息支出和业务费用的审计

1.对储蓄利息支出的审查

(1)检查储蓄机构在日常办理各种储蓄存款时,是否按照规定的种类、期限、利率档次计付利息,有无违反利率政策擅自抬高或压低存款利率,从而多付或少付利息的现象。

(2)检查储蓄机构在按规定支付各种储蓄存款利息以外,是否还存在通过加发奖息、赠送礼品及纪念品等,通过变相抬高存款利率来组织储蓄存款的情况。

(3)检查储蓄机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特别是存款利率调整后,利息计算是否按规定进行;对定期存款提前或逾期支取的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无误。

(4)检查储蓄机构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无在利息支出中开支不属于利息支出范围的费用支出,或者在其他费用中列支利息支出等问题。

2.对储蓄宣传费支出的审查

储蓄业务宣传费是储蓄机构为开展储蓄业务对外开展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储蓄业务宣传费应在营业收入(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的规定比例内掌握使用,一律据实列支,不得预提。对储蓄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储蓄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有无虚报、挪用或铺张浪费、假公济私的情况。储蓄宣传品的购置是否建立了实物账,是否派专人保管、并及时盘点,分发、领取是否经过审批、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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