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利用我国2007年底全体民营公司样本对我国民营公司金字塔结构的现状进行了描述和分析。描述性统计结果表明,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多数通过1、2层中间公司控制上市公司,同时,已有相当部分终极控制人通过直接持股方式控制上市公司。平均来看,我国民营上市公司终极控制人大约利用70%的资金获得了100%的控制权。
我国民营上市公司金字塔结构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公司的现金流权比通过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的大;第二,终极控制人在IPO上市金字塔结构公司中投入的现金流权显著大于通过非IPO方式获得控制的金字塔结构公司,同时也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第三,终极控制人直接控制公司和通过非分离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之间现金流权无显著差异,而终极控制人通过非分离金字塔结构控制公司的现金流权显著大于通过分离金字塔结构控制的上市公司;第四,终极控制人通过分离金字塔结构控制的公司规模显著大于直接控制和非分离金字塔结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