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简化问题,本章以下假设内外部投资者信息对称情况下,深入考察控制权私有收益对公司控制权结构可能产生的影响。本章以下也忽略有限责任对企业组织结构选择的影响,即不考虑企业分部结构,而仅考虑终极控制人在平行结构和金字塔结构二者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认为终极控制人控制公司可以直接转移部分公司收益。Riyanto and Toolsema(2008)认为平行结构下终极控制人不能转移公司收益,金字塔结构下终极控制人能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部分公司收益。从第3章对公司控制权私有收益的分析,本书认为本质上终极控制人可以直接和间接转移公司财富,间接转移公司财富相较于直接转移财富更为隐蔽,终极控制人如何转移公司财富关键依赖于其在各公司相对所有权份额(贾明等(2007)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相关的文献进行了综述)。为简单起见,本书假设不论在何种结构下,终极控制人都能够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部分收益,但不直接转移公司收益。终极控制人是否转移公司收益依赖于其在各公司的相对所有权份额。
我们构建一个终极控制人对新公司控制权结构选择问题的分析模型。假设该模型包含四个时点。模型基本假设为:
(1)在0时刻,终极控制人用所有自有资金建立了公司A,且持有α的股份。在1时刻,建立公司B的机会出现,终极控制人是B的唯一拥有者。终极控制人在1时刻选择用平行结构或金字塔结构建立公司B。
(2*这里及下文数字上的*号表示仅本节适用,不带*表示本章全部适用。)在1、2、3时刻,公司A分别产生现金流RA,公司B在1时刻需求的投资,在2和3时刻分别产生现金流RB,2RB>i。我们假设在1时刻,终极控制人选择公司B的控制权结构。如果选择金字塔结构,终极控制人将公司B作为公司A的子公司,因此,终极控制人可以使用公司A产生的全部现金流RA建立公司B。如果选择平行结构,则终极控制人独自建立公司B,在这种情况下,终极控制人可用的资金仅仅为αRA。在每种情况下,终极控制人卖公司B的股票获得其他资金。
(3)控制公司可以使终极控制人获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假设终极控制人只能间接转移公司资源,可以转移公司资源的数额为dRAorB,转移资源需要付出的转移成本为c(d,k)RAorB。为了使模型尽量简单,我们设c(d,k)
0ifd≤d ∞otherwise,即在终极控制人转移到d之前,不需要花费成本。
(4*)终极控制人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转移资源的方向依赖于其在各公司的相对所有权份额,其总是从现金流权份额低的公司向现金流权份额高的公司转移财富。在本书假设的转移成本函数下,由于转移到d之前是无成本的,因此不管何种控制结构下终极控制人都将转移d的财富本处省略了终极控制人在A和B公司的现金流权正好相等的情况。在此特殊情况下,A和B公司资源的转移导致终极控制人获得的转移收益正好等于转移成本,因此此种情况下是否转移公司财富对终极控制人的收益没有影响。
(5)设利率为0,终极控制人和外部投资者风险中性,终极控制人的目标是使得1时刻的期望收益最大化。同时为了保证不管在何种结构下,终极控制人都能有效对公司A和B实施控制,假设法律不限制类别投票权的使用。
4.3.1 平行结构
在1时刻,终极控制人有个人财富αRA,为了建立公司B,终极控制人贡献RHI的资金,通过卖出B公司(1-βH)的股票从金融市场获得RHE的资金。(下标I和E代表内部和外部资金)。终极控制人在1时刻的期望支付依赖于α和βH的关系。
当α≤βH时,终极控制人1时刻期望支付为:
αRA-RHI βH(RHI RHE-i) 2α(1-d)RA 2βHRB 2βHdRA(4.1)
根据均衡时,外部投资者盈亏平衡可得:RHE
(1-βH)(RHI RHE-i 2RB 2dRA),求解RHE,并将其代入目标函数得终极控制人最终支付为:UHα≤βHαRA 2α(1-d)RA 2RB 2dRA-i(4.2)
当α>βH时,终极控制人1时刻期望支付为:
αRA-RHI βH(RHI RHE-i) 2αRA 2βH(1-d)RB 2αdRB(4.3)
根据均衡时,外部投资者盈亏平衡可得:RHE
(1-βH)(RHI RHE-i 2(1-d)RB),求解RHE,并将其代入目标函数得终极控制人最终支付为:UHα>βH3αRA 2(1-d)RB 2αdRB-i(4.4)
上述表达式是在公司B能够建立时的支付。当RHI RHE≥i时,平行结构可以建立。将RHE的值代入,得:
α≤βH时,RH,α≤βH≡RHI 2(1-βH)(RB dRA)≥i(4.5)
α>βH时,RH,α>βH≡RHI 2(1-βH)(1-d)RB≥i(4.6)
因此,假设建立公司B最优,平行结构下,终级控制权人的最优化问题为:max RIH∈[0,αRA],βH∈[α,1]UHα≤βHsubject to RH,α≤βH≥i(4.7)
或max RIH∈[0,αRA],βH∈[0,α)UHα>βHsubject to RH,α>βH≥i(4.8)
4.3.2 金字塔结构
在1时刻,公司A有RA的现金流,为了建立公司B,公司A贡献RPI的资金,通过卖出B公司(1-βP)的股票从金融市场获得RPE的资金。(下标I和E代表内部和外部资金)。终极控制人在1时刻的期望支付为:
α[RA-RPI βP(RPI RPE-i) 2RA 2βP(1-d)RB 2dRB](4.9)
根据均衡时,外部投资者盈亏平衡可得:RPE
(1-βP)(RPI RPE-i 2(1-d)RB),解RPE,并将其代入目标函数得终极控制人最终支付为:UPα[3RA 2RB-i](4.10)
上述表达式是在公司B能够建立时的支付。当RPI RPE≥i时,金字塔结构可以建立。将RPE的值代入,得:RP≡RPI 2(1-βP)(1-d)RB≥i(4.11)
因此,假设建立公司B最优,金字塔结构下,终级控制权人的最优化问题为:max RPI∈[0,RA],βP∈[0,1]UPsubject to RP≥i(4.12)
4.3.3 控制权结构的选择
理论上,终极控制人对于控制权结构的选择问题分为两个步骤。首先,终极控制人计算每种结构下的最优所有权集中度(通过解优化问题4.7、4.8和4.12);其次,终极控制人选择能给其带来最高支付的结构。但在我们假设的简化的转移成本函数下,终极控制人的最终支付与β(βH或βP)无关。因此,我们只需比较满足各自约束条件下4.7、4.8和4.12三个目标函数的大小。对三个目标函数两两相减,得:UHα≤βH-UP(1-α)[2RB 2dRA-i]>0(4.13)UHα≤βH-UHα>βH2(1-α)d(RA RB)>0(4.14)UHα>βH-UP(1-α)[2(1-d)RB-i](4.15)以上比较以B公司在每种情况下都能够成立为条件。令:RH,α≤βH≡max RHI∈[0,αRA],βH∈[α,1]RH,α≤βHαRA 2(1-α)(RB dRA)(4.16)RH,α>βH≡max RHI∈[0,αRA],βH∈[0,α)RH,α>βHαRA 2(1-d)RB(4.17)RP≡max RPI∈[0,RA],βH∈[0,1]RPRA 2(1-d)RB(4.18)
命题1
1)αRA 2(1-α)[RB dRA]≥i时,平行结构将被选择。在此情况下,B公司的建立将导致A公司的其他股东受损。
2)αRA 2(1-α)[RB dRA]<i时:
(1)若2(1-d)RB>i,平行结构将被选择。
(2)若2(1-d)RB
i,平行结构与金字塔结构无差异。
(3)若2(1-d)RB<i,且RA 2(1-d)RB≥i时,金字塔结构将被选择。
(4)若,RA 2(1-d)RB<i由于融资约束,B公司不能成立。
(5)若B公司能够成立,则不论选择何种结构,A公司的其他股东都将受益。
命题1的含义是:当终极控制人能够通过持有更高的现金流权(新公司中现金流权大于已成立公司)建立新公司时,其肯定会选择平行结构。直觉是此种情况下其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来侵占已成立公司股东的利益。由于融资约束导致终极控制人不可能通过持有更高的现金流权成立新公司时,终极控制人决策规则是:如果非转移收益大于0,新公司以平行结构成立,因为此时如果以金字塔结构成立,终极控制人不仅同原公司股东分享转移收益,而且还分享非转移收益。如果非转移收益小于0,终极控制人希望同原公司股东分享负的非转移收益,如果新公司能够成立,其会选择金字塔结构。
同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模型相同的是:当新公司非转移收益大于0时,终极控制人肯定选择平行结构。当非转移收益小于0时,如果新公司能够成立,终极控制人选择金字塔结构。与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不同的是,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认为如果新公司以平行结构成立,则已成立公司的其他股东必将受损,而我们的结果表明,新公司以平行结构成立时,已建公司股东受益受损依赖于终极控制人在已建公司和新建公司中的相对所有权份额,如果终极控制人在新建公司所有权份额大于已建公司,则已建公司其他股东受损,反之,已建公司其他股东受益。我们和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不同的原因是,我们假设终极控制人只能间接转移公司财富,而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认为控制公司可以直接转移公司财富。
尽管平行结构下已建公司其他股东受益受损的条件不同,但我们的模型结果和Almeida and Wolfenzon(2006a)对新公司控制权结构的选择预测相同。即:当时,新公司以平行结构建立。根据法与金融学的研究成果,良好的法律对投资者保护水平,好的法律实施,独立的媒介监督等都有利于减少控制权私有收益(LLSV,1997,1998,2002;Dyck and Zingales,2004)。因此,当新公司所需投资额越小,收益越大,法律对投资者保护越好时,新公司越容易以平行结构建立。反之,新公司更多的可能以金字塔结构建立或由于融资约束,新公司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