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积分与科举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子学内坐斋二年以上,并且没犯过学规的学生,才被准许参加积分考试。而且汉人考试内容比蒙古、色目人难,汉人考上两斋所习内容,蒙古、色目人考中两斋的内容。一年积满8分以上者,升充高等生员。高等生员限40名,其中蒙古、色目各10名,汉人20名。年终,积分合格者可以参加贡举。凡积分相同而官缺不足时,按入国子学先后和时间长短定夺,如果当年积分不够或积分够但名额已满时,当年积分不能延用到下年,以此来迫使学生勤奋用功。三年不通一经或在学坐斋不满一年者,则予除籍。学生出贡后待遇上也有差别,凡蒙古学生可授六品官,色目学生授七品官,汉人学生只能得到从七品官。蒙古、色目人学业优秀者甚至可以不参加科举直接授官。
2.教师制度
辽朝官学的教师主要由汉族知识分子充任,后来虽然培养出许多契丹族知识分子,但是教师一职仍然多为汉族士人来承担。教师的任用方式主要是皇帝诏授和考选,如《辽史·武白列传》载:陈国子博士武白,被辽军所俘,在辽上京诏授国子博士。《续文献通考·选举考》载:“圣宗统和七年(989年)三月,宋进士挈家来归者十七人,命有司考其中第者补国子宫”。
金朝的教师仍以汉人为主,太学博士王彦潜、西京教授曹望之、国子助教张暐,国子祭酒冯延登、党怀英、刘玑等都是汉族知识分子。同时,契丹族、女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知识分子已占有一席之地。如鲜卑族的元好问,女真族的完颜宗叙、尼庞古鉴、纥石、烈良弼、蒙括仁本等,都是金朝有名的教育家或教师。《金史·选举志》载:世宗大定十三年(1173年),将女真进士全部授予教授职。金国子学和太学都设有助教,一般由两个人担任,女真族和汉族各1人。无论是汉人还是少数民族,任教师者,无论任中央官学的教师,还是任地方官学的教师,一般都要进士出身。金朝还对教师进行考核和评价,规定“训导有方,生徒充业,为学官之最”(《金史·选举志》)。
元朝的教师则蒙、汉及其他少数民族兼用,如元世祖至元初年,国子监以当时着名的教育家和学者许衡为祭酒,继而由当时任国子司业的契丹人耶律有尚接任。此后,着名学者吴澄、李孟、齐履谦等相继掌管国子学。
元朝时教师的素质要求很高,如元世祖要求诸路学校遴选博学洽闻之士或高业儒生充任教授,成宗要求选拔年高德邵、学问渊博、士行修洁、恬退自处、不求闻达、堪充师范之人充当学官。仁宗时下令国子监学官可不拘品级,只要有才德,虽布衣也选用。总的来看,对教师的要求无外乎德行和学问两个方面。
从任用方式上来看,元朝中央官学的教官有朝廷直接授命的,有的是进士被委以教职。地方官学的教师的任用方式有多种多样,集贤院、礼部、儒学提举司、地方政府官员等都有权选用教师,他们选用的教师多为进士或落第的举人。此外,还有皇帝下诏赐授下第举人教职者,如延佑年间,仁宗下令赐会试下第举人70岁以上者从七品流官致仕,60岁以上为府学教授,其余都授以山长、教授等职。至正年间,顺帝下诏授江南下第举人为路府州儒学教授。地方官学的教师还有任期的规定,教授3年一任,可连任两届,学正、学录及山长3年一任,在本岗不满30个月不得迁转。元朝在地方官学教师的任用上已有种族歧视的倾向,朝廷规定,汉人、南人两举不第须年50岁以上才授学正、山长之职,而蒙古、色目人两举不第者30岁以上即可赐学正、山长等职。
元朝教官有明确的职责规定,如《元史·选举志》载:国子学“设博士,通掌学事,分教三斋生员;讲授经旨,是正音训。复设助教,同掌学事,而专守一斋。正录(即学正、学录)申明规矩督习课业”。
元朝对教师有严格的监察纠举制度,如果中央官学的教师“教之不以其道者,监察御史纠之”(《元史·刑法志二》),如果不称职,还要罪及原推荐之人。生员违纪由学正、学录纠举。地方官学教师如果教养无实,不称职者,例如训诲无法、举止鲁莽、应付差事者,罚其薪俸并交廉访司纠举。如果教师携家人进入学校亵渎居止、行为不臧,或侵吞学田财产、荒废庙宇者,也由肃政廉访司纠举。在晋级考试中,如果有冒名替代、舞弊作奸者,也交由肃政廉访司严厉查办。
3.学生制度
入学资格与学额。辽、金、元三朝官学学生的入学资格,是有比较严格的等级限制的。契丹族、女真族和蒙古族在各自占统治地位的朝代,是享有特权的。
金朝规定:国子监以宗室及外戚皇后大功以上亲诸功臣,及三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年十五以上者人太学,不及十五者入小学。太学招收400人,其中150人须是五品以上官兄弟子孙,其它250人为曾得府荐及科举落第的士人。
元朝规定国子学招收学生200人,其中半数是蒙古贵族子弟,另一半是色目人和汉人贵族子弟。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也都有严格的身份限制。地方学校首先招收地方官子弟,布衣子弟的学额是有限的。元朝对该入学而不入学者有强制措施。《通制条格》卷五《学令》载:大德十年(1306年)令“在籍儒人不遣子入学,别习他业,量事轻重,由各处提调官纠治”。可见,元朝教育具有强迫教育的性质。
学生的待遇和学规。学生在学期间,享受政府拨给的钱粮,并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如学生可免除一生杂役,还有旬假、节辰假等休假。政府给学生如此优厚的待遇旨在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还有严格的学规,违犯学规者有罚,不率教者则斥退,成绩优秀又遵守学规者,可直接授官或参加科举考试。
4.教育经费制度
辽、金、元官学的经费主要来自官府拨给的学田和钱粮。
金章宗泰和三年(1201年)九月更定“赡学养士法”规定“生员给民佃官田人六十亩,岁支粟三石;国子生人百八亩,岁给以所入,官为掌其数”(《金史·本纪第十一》)。
元朝中央官学没有学田,国家直接供给钱粮,地方官学一般都有学田作为固定的经费来源。元初,学田由地方官吏掌管,结果“学田”往往变成“官田”,遭到各地官学的反对。至元二十年(1283年)中书省议定,学田所收钱粮,由所在官司明置簿籍,依数收贮,遇有开支,学官申报有司,依公支用。至二十三年(1286年)诏令江南诸路学田复给本学,以便教养,学田收入的钱粮,一般用于春秋释奠、修葺校舍和赡养生员,不许挪作他用。地方官学的钱粮之事具体由儒学提举司负责,对于学田有以熟为荒、减额征租或巧立名目冒支的,提调官将严加追究。
二、辽、金、元时期的书院制度
辽、金、元时期,书院的大发展是在元朝。元朝统治者对于书院采取保护、提倡和加强控制的政策。
元世祖至元十六年(1279年),南宋灭亡,国家统一,社会相对稳定。元朝书院发展出现两种动向:一是在一些热心“地方教化”人士的倡议和筹划下,全国不少路、府、州、县开始了书院的重建工作。二是南宋灭亡以后,汉蒙之间的民族矛盾加剧,有些士人不仕新朝,纷纷避居山林,自办书院,专事教授和学术研究;有的则应聘在地方富豪所建书院中任主讲。面对这种情况,为了缓和民族间的矛盾,争取汉族知识分子,元朝统治者因势利导,对他们自办的书院予以认可,并积极倡导不愿出仕的汉族知识分子创办书院,进行学术研究和讲学活动。于是书院蓬勃发展,在数量上甚至超过宋朝。同时,元朝统治者发挥国家政权的优势和力量加强对书院的控制和管理,使书院官学化。
元朝书院官学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央和地方政府兴办书院,以为天下书院的示范或向导。近据有的学者研究,元朝书院计有408所。在这408所书院中,除9所无法知道其所在地点外,其余399所则分布全国13个行省中的7个行省。据曹松叶《宋元明清书院概况统计》:元时官办书院占总数的52.49%,其中高级的官办书院占7.8%。官办的书院在学官管理、教学管理、经费管理等各方面都与官学无异,这类书院实质就是官学。
第二,政府任命书院的教师。据《元史·选举制》记载:“书院设山长一员”,与地方官学的学正、学录、教谕一样,是经礼部、行省和宣慰司任命的。延佑开科后,多以落第举人充任山长。山长同地方官学的学正一样,经考核合格,可以升为路学教授。很明显,这样的书院山长,实际上已成为由政府任命的地方学官。
第三,设置书院学田。元政府在鼓励民间士绅捐资创办书院的同时,还积极为书院设置一定数量的学田。书院把学田出租给佃户,岁入租税以作办学经费。因而,学田是书院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元政府在书院设直学一职,负责掌管书院的钱谷之事,直学要由郡守及宪府官挑选任命,即通过设直学,控制书院的经费使用权。元政府拨学田给书院,一方面保证了书院教学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另一方面也控制了书院的经济命脉,从而也就控制了书院。
第四,控制书院的招生、考试及生徒的去向。书院的学生在学有所成后,可由地方官推荐,经监察机关考核,可做教官或任官吏。
书院的官学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术的发展,但是,促进了书院管理的制度化,并且积累了政府管理民间学术和教学活动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