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应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期末,应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