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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章 妨害文物管理罪

[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

□《刑法》第324条至329条

[本节重点问题]

1.倒卖文物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

2.认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应注意划清哪些界限

[引例]

被告人:张某某,男,40岁,无业。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无业。

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在河南南阳与当地文物贩子莫某某(在逃)接上头后,交给莫某某3000元定金,要莫某某到西峡县从当地农民手中收购恐龙蛋化石,每个价钱300元。4天后,莫某某伙同弟弟莫虎(在逃),在南阳某路边饭店共向张某某、王某某交付恐龙蛋化石138枚。后被警方查获。经鉴定,其中130枚属国家三级文物,另8枚属一般文物。

问: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何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故意损毁文物罪

故意损毁文物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文物包括纪念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古旧图书资料以及代表性实物。客观上表现为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损毁包括损坏和毁灭。前者是指文物的价值遭到部分破坏,后者是指文物的价值遭到全部破坏,甚至不复存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4条第1款规定,犯故意损毁文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所谓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是指具有重大历史、文化、科学价值,被核定为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风景区、建筑物,以及与名人事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地点、遗址和建筑。客观上表现为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损毁,是指污损、刻画、挖掘、焚烧、爆炸、砸烂和捣毁等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损毁被联合国评定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名胜古迹;毁坏国家级重点保护单位的名胜古迹,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后果严重的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4条第2款规定,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过失损毁文物罪

过失损毁文物罪,是指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毁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使国家一级文物或者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或者大量的珍贵文物受到不可弥补的毁坏等。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324条第3款规定,犯过失损毁文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出口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所谓收藏是指馆藏、单位或个人收藏。个人收藏包括合法拥有和非法占有。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私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没有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出售或赠送的对象必须是外国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也明知对方是外国人而向其出售、赠送。

根据《刑法》第325条规定,犯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倒卖文物罪

(一)倒卖文物罪的概念和构成

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管理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经营文物的单位,应当经国家文物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经营文物对外销售业务,应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所谓倒卖,是指为谋取利益,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买卖等活动。同时,构成本罪,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倒卖文物数量大的,多次倒卖文物的,倒卖三级以上文物的,倒卖文物获利数额较大的等。

3.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有牟利的目的。

(二)倒卖文物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珍贵文物罪的界限。两者主要区别是:(1)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包括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文物范围较宽;后罪的对象是单位或个人收藏的文物,而且必须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非法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而后罪则将珍贵文物私自出售给外国人。(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而后罪则无此要求。(4)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未经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后罪是收藏文物的单位或个人。

2.划清本罪与走私文物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主要是:(1)侵犯客体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的监管活动和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2)行为方式不同。倒卖文物罪表现为在境内非法倒卖;走私文物罪则表现为非法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贩运到境外。如果行为人在境内非法收购、运输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并使其出境牟利的,则应以走私文物罪论处。(3)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倒卖文物罪的成立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走私文物罪则不要求以牟利目的为必备条件。(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倒卖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非法经营的文物;走私文物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

(三)倒卖文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6条的规定,犯倒卖文物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指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馆藏的文物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馆藏文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馆藏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国有文物藏品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收藏的文物,而故意出售或私自赠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

根据《刑法》第327条规定,犯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及构成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犯罪对象是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所谓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窃取、拆卸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未经文物管理部门批准私自盗掘。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1)侵犯对象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侵犯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侵犯的对象则分别是珍贵文物、名胜古迹。(2)犯罪手段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挖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是对文物、名胜古迹进行损毁和破坏。(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文物为目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则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其对象限于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对象为一般财物,范围较广。(2)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的合法批准私自掘取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而盗窃罪只能表现为采取自认为不被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发觉的方法,秘密窃取的行为方式。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8条的规定,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的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对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古人类、古脊椎动物化石这是本罪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区别。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犯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和省级保护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2)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4)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并盗窃珍贵化石或者造成珍贵化石严重破坏的。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或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所谓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艺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纪录。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1、3款的规定,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所有的档案。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主要表现为:出卖、转让重要国有档案的;多次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可弥补的损失的等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2、3款规定,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恐龙蛋化石属古生物珍稀化石,是揭示恐龙生存奥秘的重要实物依据,是人类了解地质历史环境信息的载体,是属于全人类的科学和文化遗产。根据国家有关文物法规规定,恐龙蛋化石属国家文物保护范围,比较完整的恐龙蛋化石属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禁止买卖。张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大量恐龙蛋化石,侵害了国家的文物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为谋取利益,非法收购、贩运、出售和转手买卖文物等活动。张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河南向当地文物贩子莫某收购国家三级文物恐龙蛋化石130枚,一般文物恐龙蛋化石8枚,企图转手高价倒卖,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张某某等人,明知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恐龙蛋化石,企图高价倒卖属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

[思考题]

1.什么是倒卖文物罪?它与走私文物罪的区别是什么?

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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