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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章 渎职罪概述

一、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的构成是:

(一)本类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则必然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阻碍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常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有的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

(二)本类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类行为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积极实施的违背职责的行为;另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本类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除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外,也可以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法对国家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职责的行为另有特别规定的,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以及特别法规优于普通法规定的原理,应当适用特别规定,而不能以本章渎职罪论处。

(四)本类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二、渎职罪的种类

根据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渎职罪包括35种具体犯罪,我们可以将这35种具体犯罪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具体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毁损、流失罪。

2.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滥用执行判决、裁定职权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3.其他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具体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国)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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