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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所谓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可将其分为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两种。

(一)一般累犯

1.一般累犯的概念

《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前后两罪均为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其中一罪为过失犯罪,都不能构成累犯。这样规定是因为,就过失犯罪而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于故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且过失犯罪行为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也比较小。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来看,过失犯罪也比故意犯罪少得多,累犯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要从严惩处那些主观恶性大,经过一次刑罚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故意犯罪的人。因此,对过失犯罪不存在也没有必要设立累犯制度。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为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也就是说,构成累犯的犯罪人所犯的前罪实际被判处的刑罚,以及前罪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所犯的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均须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前罪被判处的是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罚,无论后罪多么严重,应判多重的刑罚,也不成立累犯;相反,如果前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后罪应当判处的是低于有期徒刑的刑罚,同样不成立累犯。在此还应明确,所谓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是指法定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是指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实际应当判处的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条件表明,只有当前罪与后罪都是比较严重的犯罪时,才成立累犯。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的执行,并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新的故意犯罪,即使附加刑未执行完毕,仍构成累犯。所谓赦免,是指特赦减免。我国刑法以犯罪人所犯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5年之内再犯罪,作为构成累犯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后,同样不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适用数罪并罚。因为假释的考验期,是《刑法》所规定的对被假释犯罪人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附加条件,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说明对犯罪人适用假释制度未达到预期目的,就应撤销假释,把所剩余刑与所犯新罪应判处刑罚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内又犯新罪则构成累犯,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当然,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以后犯罪,同样不构成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又犯罪,不管经过多长时间,均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了,而不是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因此,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同样不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适用数罪并罚。

被国外司法机关判处并执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我国又犯罪的,能否认定为累犯,我国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对这一问题,应视具体情况而区别对待。若行为人在国外实施的行为,并未触犯我国刑法,虽然经过外国司法机关审判并执行刑罚,也不能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所犯罪行依照我国刑法规定也构成犯罪且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承认其已经受过刑罚处罚,如果在国外被判处执行的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可以作为构成累犯的条件,依照我国刑法有关累犯规定予以处理。

(二)特别累犯

1.特别累犯的概念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为: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不成立特别累犯,如果前后两罪中有一罪是危害国家安全以外的刑事犯罪,符合一般累犯构成条件,则构成一般累犯。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前后两罪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即使是单处附加刑)均不影响特别累犯的成立。

(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都构成特别累犯。即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可看出,我国刑法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特别累犯的构成,从条件要求上,比一般累犯的条件限制要求更为严格,这说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性质最严重、社会危害最大、最危险的犯罪,对于这一类犯罪必须给予从严惩处。

二、累犯的刑事责任

与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相比,累犯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根据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刑罚个别化原则,对于累犯应当进行严厉制裁。

我国《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首先,对累犯必须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管是一般累犯还是特别累犯,都必须一律从重处罚。其次,对于累犯的从重处罚,并不是无原则、无限制的从重,而应当有一个参照标准,即应参照不构成累犯的初犯或其他犯罪人确定对累犯从重的程度。再次,对累犯从重处罚,应考虑所犯后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时还要考虑后罪与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时间的间隔、后罪与前罪的关系等情况,只有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在对累犯进行从重处罚时,才能重得合理,罚得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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