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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8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3日)

[本节重点问题]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界限

[引例]

被告人:陈某(男,35岁,广利商厦总经理)广利商厦在销售“仙女牌高级化妆品”的过程中,消费者反映使用该化妆品后,出现皮肤红肿、灼痛、瘙痒、皮肤变黑等现象。经当地卫生部门鉴定,该化妆品含有超量的有害物质,不符合卫生标准。广利商厦总经理陈某得知这一鉴定结论后,为减少经营损失,令销售部继续将库存的3万余瓶“仙女牌高级化妆品”降价销售。不到一个月,该化妆品全部售完,销售金额250余万元。其间有数十名受害者就该化妆品造成的不可治愈的面部损伤投诉广利商厦。

问:陈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即假产品和劣质产品。假产品是指假冒产地、厂家、产品种类、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产品。劣质产品是指达不到我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质量低劣的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伪劣产品是指下列产品:(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顶好的产品;(3)不合格的产品;(4)失效、变质的产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4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1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形式之一:(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2)以假充真。即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3)以次充好,即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冒充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对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本罪是结果犯,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人民币以上,方能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具体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是否获取非法利润,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设备陈旧、水平低下等客观原因或由于不负责任,忽视管理等过失原因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不够成本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在于: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若主观上无故意则不构成犯罪;二是依规定准确界定伪劣产品的含义;三是销售金额必须在5万元以上,否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由工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解释》第2条的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其中,货值金额以违法出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2.区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刑法》141条至148条所规定的8种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由于本罪的伪劣产品概念,其外延涵盖了第141条至148条所规定的特定伪劣产品,因此,《刑法》第140条的规定与141条至148条之间形成了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法律上,首先应适用特殊法条即141条至148条的规定,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如果生产、销售《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根据上述《解释》第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共犯论处。

4.一罪与数罪的认定。(1)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果行为人既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则仍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罪处罚。如果行为人生产了伪劣产品,又销售了他人生产的伪劣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则应以生产伪劣产品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两罪进行并罚。(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根据上述《解释》第10条的规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上述《解释》第11条的规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40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和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所谓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合;(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3)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按假药处理:(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3)变质不能药用的;(4)被污染不能药用的。所谓“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根据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刑法》第141条、第150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其主要构成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劣药。所谓劣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是指:(1)药品成分含量与国家药物标准规定不符合的药品;(2)超过有效期限的药品;(3)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所谓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主要是指被害人服用劣药,延误治疗,致使病情加重或者造成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本罪属结果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第142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构成特征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具体包括:(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9)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所谓“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是指因食用或者饮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而直接引起的不特定多数人的食源性疾患,如肠炎、痢疾、急性呼吸障碍等;所谓“其他食源性疾患”,是指除严重食物中毒外而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病变或者造成伤寒、肝炎等传染病的传染和蔓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43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五、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以下构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所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含有毒性元素或者对人体有害的成分而不能作为食品配料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工业酒精、盐酸、石灰水、瘦肉精等。本罪是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8月16日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4条的规定,下列2种行为也属于本罪的行为形式,应以本罪论处:(1)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2)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根据《刑法》144条、第15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指违反医用器材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出于故意。根据《刑法》第145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其中情节特别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6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致人死亡、致多人重伤以及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八、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是指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农业生产资料管理制度,实施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且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所谓“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47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谓“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构成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管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所谓“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是指不符合国家制定的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化妆品,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1)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2)无质量合格标记的;(3)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的;(4)包装或者说明书没有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的;(5)超过使用期限的;(6)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造成严重后果”是指:(1)损坏他人容貌,如使人皮肤长斑、脱发、变形、丑陋等;(2)给他人造成肉体上的痛苦,如皮肤红肿、瘙痒、灼痛等;(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导致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根据《刑法》第148条、第150条的规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引例评析]

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广利商厦在销售“仙女牌高级化妆品”的过程中,总经理陈某明知该化妆品含有超量的有害物质,不符合卫生标准,仍继续销售,造成数十名消费者不可治愈的面部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同时该商厦销售金额达到250余万元,又构成了《刑法》140条规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9条第2款之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广利商厦的销售金额达250余万元,按《刑法》第140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刑法》第148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本案应定销售伪劣产品罪。

另外,根据《刑法》第150条之规定,单位犯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负责的主管人员(本案为总经理陈某)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

[思考题]

1.什么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何将本罪与《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规定的8种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区别开来。

2.如何区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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