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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侵犯知识产权罪

[涉及本节内容的法律、法规及主要司法解释]

□《刑法》第213条至2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8日)

[本节重点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3.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

4.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区别

[引例]

被告人:吴某,男,46岁,某贸易公司经理。

被告人吴某在任某贸易公司副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业务员高某等人,先后从某自行车厂购进“千里马”牌自行车3000余辆。为使这批自行车能销售出去,吴某找人伪造青岛自行车公司已注册的“金鹿”商标标识4500多个,高某指派专人往车架上铆贴假商标牌,经过整修装饰,然后推向市场出售,共非法获利33000余元。

问:被告人吴某、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本节犯罪的具体内容]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和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是商品的标记,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同种商品相区别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相结合的标记。

2.犯罪客体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内容包括:(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商标。“未经许可”,是指使用注册商标未得到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2)行为人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刑法》第213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刑法》第213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如果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不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等等,都不构成本罪,而属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3)假冒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12、15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存储、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存储、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构成。

4.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是明知故犯。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1.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非罪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两者的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构成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则往往表现为过失。(2)两者的客观方面要求不同。本罪强调只有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能构成犯罪。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则往往表现为抢先使用他人还未注册的商标,或者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近似的商标,或者违反转让使用约定,超范围、超品种地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3)两者的行为情节要求不同。本罪强调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而一般商标侵权行为则限制在情节轻微的范围内。

2.本罪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开来。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指以下三种:(1)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2)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3)在商标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以上三种行为,其行为对象都不是他人已注册商标,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借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则应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论处。

3.注意区别本罪与其他犯罪。如果在实施其他犯罪时使用了假冒注册商标的方法,行为同时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据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时,往往会连带实施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这时,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假冒商标行为危害严重的,可单独以本罪论处;如果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已构成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着以下主要区别:(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侵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国家对生产销售商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中,犯罪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一定是假、次、不合格产品;而本罪则不尽然,犯罪人在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时可能其产品本身是合格的产品。

(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3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和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5条的规定,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犯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都具有非法销售行为,犯罪主体及主观方面都基本一致,其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2)犯罪客体不同。本罪的客体为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专用权,后者的客体则是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管理制度。

2.本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这两种犯罪的客体、主体以及主观方面都是一致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对象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对象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本罪的对象则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行为表现不同。假冒注册商标罪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本罪则表现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

3.本罪中一罪与数罪的界限。(1)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之后又将该种商品出售,获取非法利益的,其销售商品行为属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个犯罪过程的组成部分,其行为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也即行为人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多是为了将自己的商品售出,否则实施该假冒行为则丧失意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只需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而不能以本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实行数罪并罚。(2)数个行为人出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故意,分工合作,有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人销售这类商品,彼此行为密切联系,这种情况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是假冒注册商标共同犯罪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之只能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能作为另一独立犯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4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金额在75万元以上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对象为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所谓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其包装、说明书及附着物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组合而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即商标的载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以及明知是别人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标识,而予以出售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形严重的行为。本解释第3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单位实施《刑法》第215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上述规定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15条、第220条的规定,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10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5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共犯论处。

四、假冒专利罪

(一)假冒专利罪的概念和构成

假冒专利罪,是指违反国家专利法规,在专利有效期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专利专用权。假冒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已经申请并取得国家批准的专利。专利,是专利权人对其智力活动取得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属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专利管理法规,在专利有效期限内,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所谓“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有效保护期限为10年。所谓“情节严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按照上述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二)假冒专利罪的认定

假冒专利犯罪和专利侵权纠纷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为:(1)对象不同。假冒专利的犯罪仅仅是对一个合法有效的专利权的侵犯,而专利侵权行为不限于此,还包括其他行为。如采用欺骗手段在专利局骗取专利的行为;在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被宣告无效后,仍然使用原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将未申请专利的产品,冒充已申请专利的产品;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转让他人的行为等。(2)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本罪要求情节严重、数量较大,如果情节轻微、数量较小就是侵权纠纷。(3)主观方面不同。假冒专利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专利侵权行为主观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三)假冒专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6条、第220条的规定,犯假冒专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假冒专利罪的共犯论处。

五、侵犯著作权罪

(一)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著作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著作权。所谓著作权,是指公民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管理法规,具有法定侵犯他人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有四种:(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所谓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复印、拓片、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他人的作品重新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所谓发行,是指通过批发、零售、出租等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复制作品向社会传播的行为。(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所谓图书专有出版权,指图书出版者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图书出版专有合同,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区内通过原版、修订版方式以图书形式出版的独占权利。(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对其作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一是以临摹的方法,临摹他人的美术作品,然后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的作品出售。二是在自己的美术作品上,署上他人的姓名,假冒他人作品出售。三是在他人美术作品上,署上名家的姓名,假冒名家的作品出售。构成本罪除须具有以上行为以外,还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个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所谓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的3倍定罪量刑。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所谓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的著作权已经超过了保护期,或者虽然复制了他人作品,但不是为了营利,只是供教学、科研、个人观赏、学习等,则不构成犯罪。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1.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非罪的界限。首先,应当查明复制、出版或制作行为有无合法依据。合法的复印、出版或制作行为包括:(1)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2)虽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详细规定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3)作品超过权利保护期的。其次,应当划清本罪与一般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7种较为严重的著作权侵权行为:(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3)出版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的;(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5)未经录音录像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转播、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其中的(2)、(3)、(5)、(7)项可以构成犯罪,其他三项著作权侵犯行为无论情节轻重,均属民事侵权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同时,应当掌握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数额标准。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四种形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但没有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情节并不严重的,仍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2.本罪与数罪的认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不实行数罪并罚,只定侵犯著作权罪,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以本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7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侵犯著作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45万元以上,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0张(份)以上的;(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著作权的共犯论处。

六、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其主要构成是:犯罪客体是国家对著作权的管理制度及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为侵权复制品,即刑法第217条所明确规定的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如果只是将侵权复制品赠送、出借、出租或只是收买自用但未出售的不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中的出售行为不包括既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又将其侵权复制品予以销售的情况。对于既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的应按侵犯著作权罪从重论处。所谓“数额巨大”,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本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本罪主观主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218条和第220条的规定,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共犯论处。

七、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客户名单、产销策略等。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有三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这里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即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骗取、掠夺、收买等手段;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等非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依照刑法规定明知或者应知是别人通过上述手段而获取的商业秘密,行为人仍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给他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本罪。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出于故意,一般具有获取非法利润,排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经营利益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19条、第220条的规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所谓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是指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共犯论处。

[引例评析]

引例中,被告人吴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引例中被告人吴某、高某假冒的是青岛自行车公司已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名牌注册商标“金鹿”。其次,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告人吴某、高某背着青岛自行车公司,伪造其名牌“金鹿”商标45000多个,并将假商标铆钻在自己经销的3000余辆劣质“千里马”自行车上,以假乱真。冒充出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33000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000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0000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单位犯本罪的以上述标准的3倍定罪量刑。再次,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被告人吴某、高某明知自己购进的自行车并非“金鹿”,而故意印制“金鹿”商标标识,又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青岛自行车公司)的许可,其主观心态为故意。

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高某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思考题]

1.什么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本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2.侵犯著作权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如何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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