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偶。夫妻双方互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为夫妇,《后汉书·邓训传》李贤注引《东观记》:“其无妻者,为适配偶。”亦作“配耦”。《汉书·孝昭上官皇后传》:“长主内(纳)周阳氏女,令配帝耦。”
(2)结发。源于苏武诗“结发为夫妇,恩爱两不疑”。“结发”本指年轻束发之时,后据此诗“为夫妻”语,作结婚解;也指妻子。俗称元配为结发。也有人说:“结发夫妻”一词源于古婚礼中的“合髻”。
(3)结缡。亦作“结褵”。原指古代女子出嫁时,母亲把悦(佩中)结在女儿身上,后来用为结婚的代称。《诗·豳风·东山》:“亲结其缡。”《后汉书·马援传》:“施衿结褵,申父母之戒。”
(4)结丝萝。《古诗十九首》:“与君为新婚,兔丝附女萝。”兔丝和女萝都是蔓生植物,纠结一起,不易分开。后因用“丝萝”比喻婚姻。《西厢记》:“便待要结丝萝。”
(5)结朱陈。“朱陈”原是一个古代村名。白居易《朱陈村》诗:“徐州古丰县,有村曰朱陈……一村唯两姓,世世为婚姻。”苏轼《陈季常所蓄朱陈村婚娶图》诗:“何年顾陆回丹后,画作朱陈嫁娶图。”后遂用为联姻的代称。《红楼梦》第九十九回:“仰蒙雅爱,许结朱陈。”
(6)秦晋之好。春秋战国时期,征战频繁,人民多死于非命。有些诸侯国为了缓和矛盾,也曾通过联姻来建立和发展邦交。当时秦国和晋国就世代互相婚嫁结为姻亲。因此,后人称两姓联姻为“秦晋之好”。《三国演义》第七十六回:“吴侯欲与君侯结秦晋之好。”
历史上的婚姻形式
婚姻的形式,简言之就是嫁娶的方法。我国历史上存在过多种婚姻形式。
(1)掠夺婚。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俗名叫抢婚。
(2)买卖婚。完全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把婚姻纯粹看成财物交易关系。
(3)交换婚。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姊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是对等交换的议婚。
(4)服役婚。男子于婚前或婚后,须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这其实是买卖婚的变形,不过以劳务代替财货而已。
(5)聘娶婚。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义,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约。其实,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选婚与罚婚。挑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赐给宗室子弟为选婚。对于帝室选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断配给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婚配,此为罚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7)赠婚与赐婚。依父母或有权人的意志将其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别人为妻,叫做赠婚。帝王将搜刮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虏的女子赐与子弟或臣下,叫做赐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8)收继与续嫁。收继,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己妻,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续嫁,指姊亡,妹续嫁于姊夫。
(9)招赘婚。男到女家落户。赘婿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养老女婿”,一辈子在女家;一种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养媳嫁。大多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女儿作养女,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孕,指腹相约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男家儿子尚为孩童,因缺少劳动力,娶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为媳。
(13)荒婚。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际女子嫁到男家冲喜。
(14)招夫婚。丈夫死后或生前无力养家,再招一夫共同生活。俗称“拉帮套”、“搭伙”。
(15)典妻婚。将妻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典约期满,以价赎回。
(16)雇妻婚。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
(17)虚合婚。为已死亡了的男女举行婚礼。包括两种,一是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指男女死者联姻;一是过门守贞,指定婚后,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也有望门终生守寡的,称“望门婚”。
(18)转房婚。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兄亡嫂转嫁其弟,弟亡弟媳转嫁其兄,姊亡妹续嫁姐夫。
(19)表亲婚。通常称姑表婚与舅表婚,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俗,指兄弟的子女与姊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
(20)姘度婚。非法同居,古称“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是旧社会流行于西藏地区的婚俗,是古代血缘、亚血缘婚的残余变异形式。多为兄弟共妻,结婚时兄为主夫,其余弟为副夫。
(22)阿注婚。此婚俗流行于永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婚姻形式。
(23)试验婚。是正式结婚前行试验同居的婚俗。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
(24)自愿婚。以男女双方性爱为基础的婚姻,“私奔婚”是自愿婚的古俗形式。
“同姓不婚”的风俗
我国古代婚姻生活中有“同姓不婚”的习俗,它大概始于周代,一直延续至民国年间。
周代同姓不婚是周先族实行族外婚时遗留下来的规定。由于周先族属于氏族部落,所以实行外婚制一定要靠姓氏来区别。春秋时代,有人从生理上作解释,同姓婚配会造成不育或后代畸形。《左传》有语:“男女同姓,其生不繁。”
战国以后,以氏为姓,自汉代始,姓氏不分,因此同姓不婚多有不禁。但到了唐代对同姓结婚不仅强调循古制,并有法律限制。宋、金、元代均与唐代相同。《明律例》、《清律例》以后比较开通。明清律分同姓同宗为二,并禁止其通婚,虽表面上合乎旧制,但实际上同姓同宗也可以结婚。清末删律,只禁同宗婚而不禁同姓婚。
这一禁律创自周代。《魏书·高祖纪》记载:“夏殷不嫌一姓之婚,周制始绝同姓之娶。”自周以降,历代相承,不令为礼教所倡导,而且从唐朝开始还被规定进了法律条文。唐代法律规定,同姓相婚的处徒刑二年(《唐律·户婚》)。宋代法律规定与唐相同。元代规定:“同姓不得为婚,截自至元八年正月二十五日为始,以前者准已婚为定,以后者依法断罪,听离之。”(《元典章》)《明律例》与《清律例》也均规定同姓为婚的各杖60并勒令离婚。
那么,周代为何要禁止同姓结婚,其原因何在呢?考察诸家所言,有多种说法。
(1)遗传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在于避免亲近繁殖带来的不利因素。周人已十分清楚同姓相婚会造成后代的畸形和不育,不利人口繁衍和继嗣,所以便作了同姓不婚的规定。《左传·僖公二十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又《左传·昭公元年》载:“侨闻之,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美先尽矣,则相生疾。君子是以亚之。故志曰:‘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违此二者,古之所慎也。男女辨姓,礼之大司也。”《国语·晋语》也说,“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2)宗法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禁止同姓为婚是出于宗法原则考虑,其目的在于维护以男权为中心的宗族利益。在周代盛行自上而下、完整有序的宗法制度,当时社会的基本组织是宗族,同一祖先的后辈们根据与其祖先血缘关系的亲疏,形成严格的尊卑贵贱的等级,并由此享有相应的社会政治地位。因此,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尊卑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统治秩序的基础,为了维护这种秩序,周代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表现在婚姻制度上,即作出了同姓不婚的规定,以避免同姓婚给这种等级秩序带来的混乱。因为同姓为婚,自然不能亲兄弟姐妹结婚,而只能是嫡、长、亲者与庶、幼、疏者之间通婚,但是,通过这一方式结成婚姻之后,“夫与妇齐”,就可能把同姓内部原来的嫡庶、长幼、亲疏,尊卑秩序打乱。相反,实行异姓通婚,则可以把两姓间的嫡庶、长幼、亲疏相对应,而又不损及本姓内的嫡庶、长幼、亲疏秩序。并且异姓通婚结成两姓间的姻缘关系后,两姓间还可以借此友好相处,互相支持、互相依靠。所以《礼记·郊特牲》说:“夫婚礼万世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附远”即指异姓间的依托,“厚别”即指同姓内的区别。
(3)伦理原因说。这一观点实际上是由宗法制度的原则衍释并附之以伦常观念而产生的。它认为同姓不婚的目的在于定名分、别男女、防淫佚。《礼记·大传》认为同姓不婚是最根本的礼法,它可以起到维系人伦的作用。《白虎通·姓名》说:“人所以有姓者何,所以崇恩爱、厚亲亲、远禽兽、别婚姻也。故礼别异类,使生相爱,死相哀,同姓不得相娶,皆为重人伦也。”又《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通典》在谈同姓不婚的原因时也持此议,认为同姓相娶是禽兽行,故当绝。
(4)迷信原因说。这一观点从“异类相生”的迷信观点出发,认为“娶妻避其同姓,畏灾乱也”。《国语·晋语》云:异姓通婚,可以使“男女相及,以生民也”,而同姓相婚,则会“男女不相及,畏默敬也。黩则生怨。怨乱毓灾,毓灾灭姓,故娶妻避其同姓,畏乱灾也”。
(5)政治原因说。这一观点认为,周王朝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他们认为,周人原来只是一个小国,代商而有天下后,苦于兵力单薄,不足以镇压东方各族人民,于是一方面大封同姓,以作为周王室的“藩屏”。另一方面,对异姓之邦则联以婚姻,以此来维系与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礼记集说》:“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今人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一书中也讲到,周人规定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网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即通过联姻达到了统治全国的政治目的。
结婚贴红双喜的习俗
江南人家结婚,都通行贴红双喜。为啥要贴“囍”?传说这与北宋宰相王安石双喜临门的故事有关。
那一年,王安石正二十三岁,值大比之年,他赴京赶考,为了方便,到汴梁(今河南开封)城东舅父家中住宿,刚来到东门,忽然看见马员外家门前熙熙攘攘,挤满了人。他抬头一望,只见门楼上悬挂着一只大彩灯,上书一副上联:“玉帝行兵,风枪雨箭,雷旗闪鼓,天作证。”他摇头吟毕,不禁拍手称好:“好对呀好对!”这时,站着的一位老家人连连向他作揖:“哈哈,这上联已贴了好几个月,至今尚无人对出,相公既说好对,请你略等片刻,让我进去禀报我家员外说道,一定求教。”王安石刚才是赞赏上联出得好,不想老家人要请他对下联,他因明日要去赴考,今日也无时间思考答对,不等老家人出来,便到舅舅家去了。
第二天,王安石在考场,见试题不难,略加思索,一挥而就。主考大人见他年纪轻轻,才华出众,就传他面试,指着厅前的飞龙旗说:“龙王设宴,月烛星灯,山食海酒,地为媒。”命他答对。王安石想起昨天看到的上联,正好作对,便随口答道:“玉帝行兵,风枪雨箭,雷旗闪鼓,天作证。”主考大人见他才思敏捷,对答如流,好不高兴。
王安石考毕,回到舅父家去等待朝廷发榜。谁知刚进舅父家门,只见昨天那老家人早已在那里恭候:“哎哟,相公,昨天我找你好半天,今天才打听到你住在这里,快去快去,我家员外等急啦。”一面说,一面拉着王安石就走。
马家员外一见王安石,急忙施礼让座,取出笔墨纸砚文房四宝,请他写答下联,王安石就将刚才主考大人出的上联,挥笔写上:“龙王设宴,月烛星灯,山食海酒,地为媒。”马员外看他写得龙飞凤舞,下笔如神,十分满意。便吩咐丫环拿给女儿去看。马小姐一看,字体遒劲,对仗工整,含羞应承。马员外大喜,便对王安石说明:“此上联是我独生女为选婿而出,已悬挂半年,至今尚无人应对,现在,为王相公对出,联句成对,姻缘成双。”马员外当即征得王安石舅父同意,就择在三日后吉日良辰,为他们两人完婚。
到了第三天,结婚喜日。忽然,大门外人欢马叫,两个报子高声前来报道:“王大人官星高照,金榜题名,头名状元,明日一早,皇上亲自召见,请赴琼林宴!”
王安石喜上加喜,顿时鼓乐喧天,鞭炮齐鸣,与马小姐拜过天地,进入洞房。新娘笑着对王安石说:“王郎才高学广,一举成名,今晚又逢洞房花烛,真是‘大登科’与‘小登科’,双喜临门。”王安石听后,哈哈笑,便将此事经过叙述了一遍,说:“全仗娘子出得好联,下官何功之有!”说罢,提笔在红纸上写了个斗大的红双喜,贴在门上。又吟诗一首说:
巧对联成红双喜,天媒地证结丝罗;
金榜题名洞房夜,“小登科”遇“大登科”。
从此,结婚贴红双喜,就流传开来,成为喜庆吉祥的标志:不仅中堂上挂个“囍”,大门外贴对“囍”,而且窗花也剪“囍”,棉被、枕头上也要绣上“囍”,以得吉祥如意的彩头。
欧美人的“订婚”风俗
在欧美国家,绝大多数民族的订婚礼俗大同小异。
男女相处一久,就会产生依恋之情,此时就要认真考虑对方是否可以作为结婚对象。相恋的男女应事先把自己的恋情告知各自父母,以便让父母作好准备来接待有可能成为女婿或儿媳的人。然后男女双方应到对方家做客,以便了解情况,并知道如何适应那里的环境。
当男方向女方求婚、女方表示同意时,男方应送一枚适合女方情趣爱好的“订婚戒指”。关于订婚戒指,男方可事先到珠宝店去看看有何样式可供选择,价格是否适中;尔后再把女方带到珠宝店让她挑选。不过,最普遍的做法是男女一起到珠宝店去,共同选择订婚戒指。若男方有家传的戒指,可让女方从中挑选。女方既可选择一枚传统的钻石戒指,也可选择一枚镶有其他宝石的戒指。蓝宝石、红宝石都是钻石的最好替代品。用紫晶和黄玉做成的订婚戒指也很受人喜欢。
男女双方决定结婚后,要立即安排一次与女方父母的会晤。男方应向女方父母表示他们将如何相处;女方父母应弄清男方是否认真,是否真诚对待结婚。如果谈话进行顺利的话,就算应该“正式”订婚了。
由女方的父亲在订婚宴会上正式或公开宣布女儿订婚是西方人采用的一种传统形式(女方的父母也常常登报宣布订婚)。订婚宴会通常由女方举办,邀请双方的亲朋好友参加。订婚宴会一般采用鸡尾酒会或晚宴的形式。女方父亲在晚宴上宣布女儿订婚消息,尔后提议向新人祝酒。客人们纷纷向未来的新娘、新郎表示热烈的祝贺和幸福的祝愿。订婚宴会上很少赠送礼物,一般客人无需赠送订婚礼物,只有亲朋至友才应赠送礼物。女方往往可以从自己的亲属、好友、父母或祖父母的朋友和男方的家里得到一些订婚礼物。在订婚仪式上,女方应佩戴男方赠送的订婚戒指。在美国,订婚戒指戴在左手无名指上。有些国家,人们戴在右手上。婚礼上要把订婚戒指取下来,婚礼后再和结婚戒指戴在一起。订婚戒指只表明一对恋人打算结婚,而非订婚合法性的必需品;但结婚戒指是结婚仪式上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