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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历代刑法

宫刑

亦称腐刑、下蚕室、阴刑,即破坏男女罪人生殖器官和生殖功能的酷刑,男为去势,女为幽闭。宫刑作为一种仅次于死刑的残酷刑罚,在夏商以后一直到南北朝时期一直长期存在,直到隋朝才正式废除,不再作为常用刑罚使用。

大辟

大辟是死刑的总称。夏商以后,作为极刑的死刑方法很多,如枭首、车裂、弃市、腰斩、戮、醢、脯等等,均极为残酷。

笞刑

分5等,由笞10至笞50,每等加笞10;

杖刑

分5等,由杖60至杖100,每等加杖10;

徒刑

分5等,由徒1年至徒3年,每等加徒0.5年;

流刑

即流放,分3等,由2000里至3000里,每等加500里;

死刑

分斩、绞2等。

刺配

是一种集墨刑、流刑、徒刑等数刑于一身的刑罚,即在罪人额头或面部刺字,杖击并发配边远地区服劳役,重于流刑。刺配之刑为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设,宋朝监行,辽、金、元、明、清皆沿用。

枭首

即将犯罪人斩杀处死以后悬首示众。在秦汉及三国两晋南北朝诸代刑律中都把枭首作为正式的死刑刑名,隋文帝时废除,但自宋特别是明清以后又在一些条例中恢复此刑。在清代,枭首多适用于“强盗”犯罪。

戮尸

清朝时适用于“谋反”、“谋大逆”、“谋叛”以及“强盗”等重案罪人在执行死刑前监毙或死亡者,因为此类案犯罪大恶极,不能因其死亡而逃脱极刑,故仍屠戮其尸。其中谋大逆之案不仅戮尸,还要坐刂首扬灰,以儆示他人。

凌迟

中国古代各种残酷的刑罚中,最惨无人道的莫过于凌迟。凌迟,原来写作陵迟,本意指山丘的缓延的斜坡。荀子说:“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也。”意思是指,三尺高的陡坎,车子便拉不上去,但百仞高的大山因为有平缓的斜坡,车子可以一直拉到山顶。后世将陵迟用作刑罚的名称,仅取它的缓慢之义,即是说以很慢的速度把人处死。而要体现这种“慢”的意图,就是一刀一刀地割人身上的肉,直到差不多把肉割尽,才剖腹断首,使犯人毕命。所以,凌迟也叫脔割、剐、寸磔等,俗语所谓“千刀万剐”,就是指的凌迟。

这种把活人零刀割死的做法早就有了。南朝宋后废帝刘昱曾亲手将人脔割。北齐文宣帝高洋也常常用脔割的手段来杀人。唐中期安史之乱时,颜呆卿抗击安禄山兵败被俘,与袁履谦等同时被零割。但将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人们大都认为始于五代。陆游说:“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陵迟一条。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但在五代时。已有人意识到凌迟之刑过于残酷,主张废弃不用,如后晋开运三年(946),窦俨奏称死刑宜只保留斩、绞二种,而“以短刀脔割人肌肤者”,应当禁止。后晋出帝石重贵准奏,不再使用凌迟之刑。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仍然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没有凌迟。宋真宗赵恒时,内官杨守珍巡察陕西,督捕盗贼,擒获贼首数人,他请示朝廷,拟将他们凌迟处死,用以惩戒凶恶的人。真宗下诏,命令将俘虏转送有司衙门,依法论处,不准准备被执行凌迟的犯人使用凌迟。到了神宗熙宁、元丰年间,才正式将凌迟列为死刑之一。《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如熙宁八年(1075),沂州百姓朱唐告越州余姚县主簿李逢谋反,李逢在被捕后受审时,供词中又牵连了秀州团练使世居和医官刘育等,朝廷诏令有司审理此案,结果,李逢、刘育和河中府观察推官徐革都被凌迟处死。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这样的规定一直延续到明清。

凌迟在宋代通称为剐,景德年间,御史台曾审问杀人贼犯,定案之后,知杂王随请“脔剐之”。“剐”字原作“呙”,即“骨”字去了“月”(肉),其形状像人的头颅骨。《说文解字》解释说,其义为“剔人肉,置其骨”,这正是零刀割人的意思。“剐”又作“明朱国桢《涌幢小品》卷十八”字义字起“一节云:贞元中,宣武兵变,执城将之。”并注解说,另,即“剐”字也。可见,“剐”的含义旱已明瞭,只是到7宋代它成了凌迟的代名词而更加为人所熟知而已。这种情形,也常见于小说中的描写。《水浒传》第二十七回写教唆潘金莲害死武大郎的王婆被东平府尹陈文昭判为拟合凌迟处死,之后写道: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供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摧,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由于宋代使用凌迟之刑较为常见,所以民间在对仇人进行报复雪恨时,也仿照作为官刑的凌迟把人脔割至死。如《水浒传》第四十一回中李逵割黄文炳的一段描写:(李逵)说:“今日你要快死,老爷却要你慢死!”便把尖刀先从腿上割起,拣好的就当面炭火上炙来下酒,割一块,炙一块。无片时,割了黄文炳,李逵方才把刀割开胸膛,取出心肝,把来与众头领做醒酒汤。

从上面所引《水浒传》中的两段文字,可以看出宋代凌迟在执行时的大概情形,这和《宋史·刑法志》中所说的“凌迟者,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的做法是基本一致的。

元代法律规定的死刑有斩首而无绞刑,对那些恶逆大罪又规定可以凌迟处死。元代凌迟执行时的情形与宋代相似,如元杂剧《感天动地窦娥冤》中,窦娥的父亲窦天章复审冤案,宣判说:“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清末凌迟处死犯人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这和《水浒传》中王婆被凌迟的做法一样,都必须钉上木驴。这木驴大概是一个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时候犯人不能乱动,它和古代那种“勾结奸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骑木驴”的刑罚不是一回事。杂剧《窦娥冤》比《水浒传》更明确地指出了应割的刀数。试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惨酷的程度真叫人不寒而栗。

明代法律也明确规定凌迟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载:“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凌迟之刑的设立,反映了封建专制政治的残酷,统治者为了镇压人民的反抗和各种犯上作乱的行为,不惜采用一切毒辣手段。明代各朝中,凡是捕获农民起义的首领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迟之刑将他们处死。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冬,刘天叙等谋反,兵败被擒,为首的七人被磔死。这里的磔即是凌迟。嘉靖二十一年(1542),宫婢杨金英等人谋害世宗朱厚熄未遂,事发被捕,杨金英、杨莲香等十六名宫女不分首谋和胁从,一律凌迟处死,并且坐刂尸枭首。万历七年(1579)五月,礼部侍郎董传策被府中的奴仆杀死,有司将凶手捕获,下狱审理,第二年把他们全都“剐于市”。

实际上,明代的凌迟之刑并不仅仅施用于谋反大逆,有时对罪行情节较轻的犯人也加以凌迟。明初朱元璋亲自编定的《大浩》就记有不少这样的案例。如金吾后卫知事靳谦让妻子击鼓鸣冤,经审讯所诉不实,便判决靳谦犯了诽谤朝廷的罪,将他凌迟处死。崇德县民李付一任本县里甲时,因扰民而被人告发,县官传讯,他不予以理睬,公差王某前去拘捕他,他设计请王某饮酒,当王某喝醉时,李付一将王某绑缚起来,声称王某骗吃骗喝。李付一的行为虽然实属无赖,但还不至于构成死罪,结果他以诬诳罪被凌迟处死。又有北半道御史何哲与都御史詹做有隙,于是何哲联合另外两名御史任辉、齐肃及四川道御史魏卓等共十八人一同捏造事实,陷害詹微、当时明太祖朱元璋正信任詹微,因而授意有司将何哲等人治罪,结果何、任、齐、魏四人被判为凌迟示众。像上面三例这样不该凌迟而被凌迟的案子还有一些,朱元璋用刑峻酷,从这些事实可以看出来。

元代执行凌迟,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够骇人听闻的了,明代执行凌迟时零割的刀数更远远超过前代。明世有两次著名的凌迟处死案例,刀数有明确的记载,一是正德年问的宦官刘瑾,一是崇祯时进士郑鄤。邓之诚《骨董续记》卷二“寸磔”条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刘瑾四千二百刀,郑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铭日记亦言之。”这里记刘瑾被剐刀数可能是误传,实际上刘瑾被剐三千三百五十七刀。这样大的数目,实在惊人。民间妇女骂人时常说“你这个挨千刀的”,看来古代凌迟时将人割千刀以上并非虚词。

先说刘瑾。正德五年(1510),刘瑾以谋反罪被判死刑,圣旨特批,将他“凌迟三日”,然后还要坐刂尸枭首。执行时的情景,当时参与监刑的张文麟有详细的记述:

是日,予同年陕西司主事胡远该监斩……告于尚书刘先生(碌)曰:“我如何当得?”刘回言:“我叫本科帮你。”予因应之。过官寓早饭,即呼本吏随邀该司掌印正郎至西角头,刘瑾已开刀矣。凌迟刀数,例该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头一日例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动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从此出,想应是矣。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瑾尚食粥两碗。反贼乃如此。次日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坐刂尸,免枭首。受害之家,争取其肉以祭死者。坐刂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逆贼之报亦惨矣。

刘瑾把持朝政时,残害忠良,作恶多端,他落得如此下场固然使人解恨,但从他受刑的过程来看,凌迟这种刑罚不能不说它确实惨无人道。

若说刘瑾被凌迟是罪有应得,而郑郧受如此酷刑却使人感到惋惜。郑鄤是常州横林人,天启二年(1622)进士及第,他的文才与声望曾名噪一时。崇祯初年,由于朝廷内部党派之争引起的政治纠纷,郑鄤也被卷了进去,他被人告发说犯有“杖母”和“奸妹”两项大逆不道的罪款,最后由崇祯皇帝朱由检亲自批示,予以凌迟处死。关于郑鄤一案的详细背景与是非曲直,这里不作具体考述,我们只讲他受刑的大致经过。崇祯十二年(1639)八月二十六日黎明,圣旨下达让当日执行,有司官员立即下令传齐有关人役押解犯人前往西市。当时的西市在北京皇城西侧甘石桥下四牌楼(后世简称西四牌楼,即今北京西四),处决死囚常在这里进行。按平常的惯例,斩首在西牌楼下,凌迟在东牌楼下,所以,那天早晨就有一伙人役在东牌楼旁边搭起一座棚子,里面供监斩官等人在此就坐,棚子前面竖起一根上边有分叉的粗木杆。不一会,行刑的刽子手们也提前来到,他们每人带一只小筐,筐里放着铁钩和利刃。刽子手们取出铁钩利刃等,放在砂石上磨得非常锋利。辰、巳时分,监刑官带校尉、人役等押着郑鄤来到刑场。郑鄤停放在南牌楼下,他坐在一只大箩筐里,没有戴头巾也没有穿鞋袜,正在向一名书童絮絮不休地嘱咐家中后事。这时,围观的群众人山人海,把周围的道路、空场堵得水泄不通,附近的房顶上都爬满了人。有位吏役说,西城察院的官长还未到,必须稍停片刻,正说着,那位官长由随从前呼后拥,分开密集的人丛向这边来了。就位之后,他高声宣读皇帝圣旨,由于周围人声嘈杂,他都念些什么,人们听不清楚,只听他最后的一句是:“照律应剐三千六百刀。”刽子手齐声附和,声如雷震,围观的群众莫不心惊胆颤,两腿发抖。只听得三声炮响,之后开始行刑。人群更加骚动起来,爬在房上的人有的站起身,伸长脖子,想看看刽子手怎样剐人。但由于近处的人围得密不透风,稍远一些就看不见行刑的场面。过了好大一会儿,只见那有分叉的粗木杆上垂下一条绳子,有人在木杆后面拉动绳子,绳子的另一端便吊起一件东西,鲜血淋漓,原来是人的肺和肝,一直吊到木杆最高处,这说明犯人的肉已被割尽,开始剖腹取五脏了。又过了一会,木杆上的绳子放下来,卸下肝肺,又吊起一颗人头,这说明郑鄤已被砍下脑袋,悬挂示众。接着,又把郑鄤的躯体也挂了起来,使他的胸贴着木杆,背朝着众人,大家看见他背上的肌肉被割成一条一缕的,却没有割掉,千百条密麻丛集,就像刺猬似的。这时,凌迟之刑宣告结束,有两名校尉手舞红旗,骑着快马向东飞驰,他们是去宫中把剐的刀数向皇帝报告。后来,有刽子手把郑鄤的尸体取下,把他身上的肉一条条地出售。据说,人们买这人肉是作为配制疮疖药的原料。

清代仍有凌迟之刑。统治者对农民起义的首领一旦捕获,总是要凌迟处死。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将领林风翔、李开芳等八人被俘,都押解到北京凌迟示众。捻军首领张洛行、赖文光兵败被俘,也受了凌迟之刑。太平天国的著名领袖翼王石达开在大渡河兵败,向四川总督骆秉章投诚,但没有受到宽大处理,清廷传旨将石达开不必押送北京,在四川就地处决,骆秉章这个镇压农民起义的刽子手竟残忍地对石达开等使用了凌迟之刑。那是同治二年(1863)六月二十五日,骆秉章率领清兵把石达开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石、曾二人分别被面对面缚在两个十字木桩上。执行凌迟时,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受疼不过,惨叫狂呼,石达开斥责他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这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石达开受刑时,被割一百多刀,他从始至终默然无声。石达开的凛然正气和坚强意志使清军官兵感到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说他“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

凌迟之刑一直延续到清末。戊戌变法后,清廷受内外各种矛盾的冲击,不得不顺应潮流对传统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请删除凌迟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将凌迟和枭首、戮尸等法“永远删除,俱改斩决”。从此,凌迟这种非人的酷刑才从法典中消失,被斩首代替了。

车裂

明清小说写到某人惨死时,爱用这样一句套语:管教他“死得不如《五代史》李存孝,《汉书》中彭越。”李存孝是唐末晋王李克用的义子,原名安敬思,因受李存信谗害被迫反叛,李克用把他擒获,带到太原,“车裂于市”。彭越是汉初开国功臣,刘邦采纳吕后意见,以谋反罪把他车裂处死,并灭其宗族。一提及车裂之刑令人谈虎色变,足见这是古代的一种极其残酷的刑罚。

所谓车裂,就是把犯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向不同方向拉,这样把人的身体硬撕裂为五块,所以名为车裂。有时,执行这种刑罚时不用车,而直接用五条牛或马来拉,所以车裂又俗称五牛分尸或五马分尸。

车裂古时称为或车。《周礼·秋官·条狼氏》中云:“誓驭日车。”前人注解说:“车,谓车裂也。”可见,早在周代就已实行车裂之刑。春秋时,诸侯混战,各国君主对那些弑君犯上的乱臣贼子加重处罚时,就采用车裂的办法。公元前694年,齐国“高渠弥”,公元前598年,楚国伐陈,将夏征舒“之栗门”,公元前551年,楚国“观起于四竟”,等等,都是突出的例子。又周敬王时的名臣苌弘含冤而死,《庄子·肱箧》篇和《韩非子·难言》篇都说他被抽肠致死的,也有人说他是被车裂而死的。《淮南子·汜论训》云:“昔者苌弘,周室之执数者也……然而不能自知车裂而死。”据此,苌弘很可能是先被车裂,之后又被抽出肚肠(参见本书《抽肠》)。战国时,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孝公死后,太子即位为秦惠文王,商鞅受到敌对势力的攻击,结果被擒获,车裂于咸阳。此事在《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韩非子·和氏》等史籍中都有记述,《东周列国志》第八十九回“咸阳市五牛分商鞅”更作了详细的描写。当时,也有人是在死后其尸体又被车裂的,如吴起,苏秦及秦国的、赵高等。

春秋战国期间,车裂之刑使用得相当普遍,有些仁智之士已经认识到这种刑罚过于残酷,主张废除车裂。周赧王时,齐王决定在本国实行车裂之刑,群臣纷纷进谏劝阻,齐王都不肯听从。子高(孔子的后人,名孔穿)来见齐王说:“车裂是无道之君的刑罚,而您却实行它,这都是您下属臣僚们的过错啊!”齐王问为什么,子高说:“如今天下纷争,英雄豪杰都想选择一个有德的君主前去投靠他,打算干一番大事业。您如果滥用酷刑,就会失去声望,英雄豪杰们就不敢来了,本国的人民也将要背叛您了,这样下去,国家肯定会灭亡的。您的臣僚们面对这种关系国家前途的大事,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怕违背了您的意旨,招来龙逢被断首、比干被剖心那样的惨祸,这只是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主上成为桀纣那样的昏暴之君。所以我说他们的过错太大了。”齐王听取了子高的意见,取消了使用车裂之刑的决定。

遗憾的是,子高的正确主张和齐王的从善如流的清明政治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秦以后各代,车裂的做法仍然存在。

秦末农民大起义时,陈胜的部将宋留率兵攻占南阳,听说陈胜已死,不敢再向武关方向进军,而向东撤退到新蔡,投降了秦军。秦将派人把宋留送到咸阳,宋留这个农民军的叛徒并未能保全性命,被处以车裂之刑。汉末农民起义时,马元义在京师谋划起义,响应张角,并且联络中常侍封谓、徐奉等为内应,定于二月五日动手,因叛徒唐周出卖,马元义被捕,车裂于洛阳。可见,封建统治者对农民起义这样的作乱者是深恶痛绝的,凡是擒获农民军的首领或骨干分子,不论他屈膝投降或宁折不弯,都要用凌迟或车裂这样的最残酷的刑罚把他处死。

三国时吴国末年,孙皓也使用过车裂之刑,当时民间传言,孙皓死后,齐王孙奋和上虞侯孙奉两人中当有一人继承帝位。孙奋母亲的坟墓在豫章(今江西南昌)。豫章太守张俊怀疑这样的传言事出有因,就主动给孙奋的母亲扫墓,为自己预作打算。孙皓听说了这件事,就命令逮捕张俊,将他车裂处死,并灭其三族。

十六国时,统治者多半秉性凶暴,爱用酷刑,当然也包括车裂在内。今天可以看到的记载。车裂常用于惩治那些乱伦丧理、忤逆不孝之徒。前凉姑臧(在今甘肃武威)有个叫白兴的人把自己的女儿作妾,其妻妒忌,自兴大怒,就把妻当作婢女,伺候女儿。郡县把此事上奏,凉王张骏大惊道:“这真是自古没有听说过的怪事!”于是下令将白兴在姑闹市区车裂示众。前秦建元三年(367),有司奏报说,某人偷窃了他母亲的钱财而逃走在外,被官府抓获,打算把他流放到边远地区。太后(苻坚的母亲荀氏)听说此事,气愤地说:“罪款三千条,没有比不孝更大的了。应该把这不孝之子在市朝处死,为什么却要把他流放刘远方去呢?难道中国之外能有无父无母的地区吗?”于是苻坚下令将不孝子车裂处死。同年,池阳(今陕西泾阳西北)有个百姓听信了他的妻子的挑唆,打算害死自己的母亲,就让母亲坐上车子,说是去看望亲戚,一直拉到南山中。母亲问他:“儿呀,去亲戚家怎么走到这里来了呢?”儿子怒斥她说:“老丫头,不许多嘴!”就让母亲下了车,领她到溪谷之间。这个不孝子离家的时候,妻子悄悄嘱咐他,一定要他把母亲身上穿的内衣带回来,因此他在杀母之前必须脱下母亲的内衣。但是,他不好意思亲自动手,就背朝着母亲,厉声命令母亲自己脱衣。母亲哭着说:“我生你养你,想不到今天落个这样的下场。你既然听信媳妇的话,把我杀死就算了,不要再逼索这件衣裳罢。”儿子又怒斥她不许多嘴,更严厉地命令她快脱。母亲悲愤之极,呼喊道:“天神,山神,你们都看见了吧!”话音未落,只见儿子手中的刀,忽然向着他自己的头顶砍下,身体栽倒在岩穴中。母亲见儿子已死,乘车返回,到家时天已经黑了。媳妇以为是丈夫回来了呢,迎上去问道:“我要的那件衣服拿回来了吗?”母亲大声呼唤邻居,人们抓住那位恶妇送到官府。官府把此事奏报朝廷,苻坚下令把恶妇车裂,以示严惩。这是见于史籍记载的受车裂之刑的惟一的一位女性。此外,南燕慕容超即位时,左仆射封嵩派黄门令牟裳对太后说,慕容超不是太后亲生,应该按照旧规,立慕容钟为帝。慕容超逮捕封嵩,要把他斩首,封嵩请求允许他回家和母亲告别,慕容超说:“你这样的人还知道有母亲,那么为什么要离间别人的母子关系呢?”于是又下令把封嵩的斩首改为车裂。西秦时,乞伏公府弑杀叔父乞伏乾归,乞伏乾归的长子乞伏炽磐讨伐公府,把他擒获,之后将乞伏公府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车裂处死。北魏道武帝时,范阳卢溥聚众叛乱,道武帝拓跋王圭擒获卢溥和他的儿子卢焕,都处以车裂之刑。

北齐时死刑分为四等,最重的要用车裂,北周时死刑分为五等,第五种为车裂。这都是朝廷明文规定的法律。隋朝建国后,高祖杨坚于开皇元年(581)颁定新刑律,废除前代的鞭扑、枭首、车裂等酷刑。过了不久,隋炀帝杨广又把各种酷刑都恢复起来。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炀帝把他斩首,并诛灭九族,参与谋反的人当中罪恶大的,有的被车裂,有的被枭首,有的被截断手足又用乱箭射死,有的被处死之后又让文武百官脔割死者身上的肉而食之,残酷手段无所不用。炀帝不仅荒淫而且暴虐,这导致了他后来的灭亡。

唐代废弃隋代苛政,也不再使用车裂。直到唐末,才偶而又见。那是唐昭宣帝天礻右二年(905)十二月,朝廷将守司空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柳灿贬为登州刺史,将太常卿张廷范贬为莱州可户,第二天,又下令将柳灿斩首,将张廷范车裂于都市。五代时的车裂之刑仅见李存孝一例。五代以后,只有辽代曾规定“淫乱不轨者,五车杀之”。如保宁十年(978)九月,平王隆先子陈哥谋害其父,被车裂处死。其他各代正式规定的残酷的死刑虽然仍有凌迟、剥皮等,但车裂基本上见不到了。

斩首

斩首是古代执行死刑的手段之一。先秦时的死刑有车裂、斩、杀等名目,但那时的斩不是斩首,而是斩腰。执行时,囚犯的身体伏在“椹质”上,刽子手用巨斧砍断其腰(参见本书《腰斩》)。所以,“斩”字用“车”作部首,是取和车裂同样将人处死的意思,偏旁为“斤”,即斧斤的斤,指行刑时用斧不用刀。秦以前也有把人割头处死的做法,那叫“杀”。秦以后,逐渐把“斩”引伸为广义的杀,杀头的刑罚便叫做斩首。

秦汉时的死刑有斩、枭首和弃市,其实都是斩首。区别是,枭首是指斩首后把人头悬挂在高竿上示众,弃市是指将囚犯在闹市处死;执行其他死刑(如绞、车裂等)后再把头割下来悬挂示众也叫枭首,在闹市执行其他死刑也叫弃市(如三国时曹魏的死刑中弃市为绞刑)。汉和三国时使用得较多的是斩首,如诸葛亮挥泪斩马谡就是斩首。后魏时死刑叫做“大辟”(这是沿用先秦时的名词),包括腰斩、殊死和弃市三种,其中的殊死就是斩首。从隋代起直到明清,都正式把斩首列为五刑(笞、杖、徒、流、死)中的死刑之一,处罚的程度在凌迟和绞刑之间。斩首作为一种官方正式执行的刑罚,在清亡后才被枪毙所代替。古代被判为斩首的犯人,除了重要罪犯(如钦定要犯)或在非常时期(如战争中)应立即处决之外,一般经有司备案审理并报请朝廷批准判为斩罪的犯人都要在狱中关押,到一定的时候才能处决。执行死刑的时间,从古至清都定在秋后。《左传》中就有“赏以冬夏,刑以秋冬”的说法。原因是,秋季草木凋零,呈现一派肃杀之气,此时行刑,正是顺应天道肃杀之威,所以《礼记·月令》篇说:“孟秋之月,命有司,修法治,缮囹圄,具桎梏……戮有罪,严断刑,天地始肃,不可以赢。”历史上,除了秦时一年四季都可以执行死刑之外,其他各代处决犯人都在入秋以后,这就是古时常说的“秋决”。行刑的具体月份,各代的规定稍有差别。西汉时规定在十月以后至腊月之间,一到立春就决不能再执行死刑。明代规定执行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若有在立春以后至秋分以前决死刑者,杖八十。唐代也曾规定,若不是在秋分至立春之间决死刑者,要判一年徒刑。

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也有一定的限制。如唐代规定,在大祭祀日、致齐日、朔日、望日、上弦日、下弦日、断屠日月、二十四节气、假日以及下雨未晴的日子,都不得执行死刑。明代规定的有禁刑日子,即每月的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日,加上二十四节气日、雨未霁、天未晴及大祭享日和闰月的全月。这样除来除去,一年中能执行死刑的日子是屈指可数的。

在可以行刑的日子,行刑的具体时辰也有规定。若白天行刑必须等到午时,若夜间行刑必须等到天明,这在各代已是通例。古代史籍记载及小说戏曲中的描写都是这样。如清初朱素臣的传奇《未央天》写书生米新图被屈打成招,判成死罪,定下来的行刑日子是十一月十七日,时辰是寅时三刻,这是符合明代刑法规定的,因此监斩官必须等到天亮才能行刑。由于米新图冤情重大感动了上天,这天夜里天一直不亮,直到打过九更,朝廷派来复查此案的官员赶到,救了米新图的性命。京剧《九更天》就是根据这个传奇改编的,剧中情节反映了古代关于行刑时间的规定。

斩首的地点和执行其他死刑一样,一般都在市朝。从春秋时起大都如此。凡将王公大臣或名士大夫斩首,就在朝门外,如北宋时在汴京(今开封)五朝门,明清时在北京午门;凡将普通死囚斩首,就在街市进行,这即是《礼记·王制》篇所说的“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的意思。对某一城市来说,行刑的地点有时是固定的,有时是不固定的。清代北京斩人,常在菜市口。又据传说,清代苏州斩人常在五鼓天亮时,在平时较繁华的街道上执行。市民们得知要在这街上杀人,都事先出钱贿赂刽子手,如果谁家不出钱或出钱较少,刽子手就有意在他家店铺前面行刑,这家人就会觉得十分晦气。

斩首

执行斩首时必须有监斩官,这也是自春秋时就有的成规。《周礼·大司寇》所说的“莅戮”,就是后世所说的监斩。《左传·桓公四年》所记“卫人使右宰丑莅杀州吁于濮,石石昔使其宰孺羊肩莅杀石厚于陈”,这右宰丑和孺羊肩充当的就是监斩官的角色。监斩官可以由原审理此案的官员担任,也可以由朝廷或上司委派的别的官员担任。监斩官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把囚犯从监中提出来,带往刑场,监押的方式也有一定之规。如南北朝陈时规定,死囚将被处决,押送时要乘露车(车上不施用遮蔽,如同现在所谓的敞篷车),戴三械(即项械、手械、足械);加壶手,到达刑场后去掉手械及壶手,时辰一到即行刑。古时还规定,犯人的姓名和主要罪行要书写在手械上,让人们一目了然,周朝时就有这规矩,叫“明梏”,后世一直沿用。明清是时把一块写有犯人姓名及罪行的木牌插在犯人背后,俗称“亡命牌”,这和“明梏”的意义相同。

把犯人押到刑场后,按规定要给犯人吃一顿酒饭,这时不准将犯人塞口堵耳,不准遮蒙犯人面目,要允许犯人的家属和他诀别。监斩官要亲自观察犯人和亲属会见的情形,判断这犯人的真假,由此“验明正身”,否则容易出现差错。南宋绍兴十八年(1148)曾发生两起几乎把人错斩的事情。抚州狱中,犯人陈四应该斩首,陈四闲应该释放,泉州狱中,陈翁进应该斩首,陈进哥应该受杖,结果这两地都因为犯人的姓名只有一字之差而看错了,分别把陈四闲和陈进哥绑赴刑场斩首,临刑之前亲属与死者诀别时发现弄错了,监斩官才急忙加以纠正。著名传统剧本《三女抢板》(又名《生死牌》)有这样的情节:衡阳知县黄伯贤为搭救被诬陷而将被斩首的朋友之女王玉环,让自己的亲生女儿黄秀兰冒名替死,临刑时王玉环的父亲王志坚赶到刑场与女儿诀别,发现不是玉环,感到惊奇。监斩的贺总兵看出破绽,又要把黄伯贤逮捕,欲加杀害。这件事说明,在处决死刑犯人时也会产生人为地更换犯人的现象。为了杜绝此类事件,所以后世在执行死刑之前将罪犯“验明正身”这一道程序决不可缺少。

有的犯人因为不肯屈服或者冤枉,临刑前要高声叫骂。为了不让他叫出声,就给他的嘴里塞一个木丸。这个办法是唐代武则天发明的。垂拱年间,太子通事舍人郝象贤因得罪武则天,将被处斩,临刑大骂,就用木丸塞其口,然后行刑。后来法司杀人时都这样做。唐代以后,一般死刑犯人不再用木丸。

斩首时,通常情况下是由刽子手把囚犯反绑在木柱上,囚犯双腿跪地,头自然向前伸出,刽子手挥刀从囚犯颈后向前下方猛砍。但在非正常情况下,也会附加其他残酷手段。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祸时,宰相王涯等数人被宦官仇士良逮捕,将被处斩。临刑时,刽子手把他们的头发解开,反系在木桩上,又把他们的手和脚分别绑在木桩上,用铁钉钉牢,然后开刀。著名诗人卢仝本来没有参与反对仇士良的政治活动,因逮捕王涯时,他正在王涯家中,于是同时被捕,同时赴难。卢仝是秃顶,没有头发可往柱子上绑,刽子手就用一颗尖钉把他的后脑勺钉在木柱上。卢仝有个儿子,起名为“添丁”,本意是为国家增添一名男丁,韩愈曾作诗祝贺他说:“去岁生儿名添丁,意令与国充耘耕。”后人说,卢仝如此惨死,使“添丁”二字成了谶语,死时竟然在头上添了一颗铁钉。

明初,朱元璋将人斩首时还曾采用过一种十分奇特的方法,就是在地上挖个土坑,把囚犯埋在里面,只露出一颗脑袋,刽子手用利斧削去。当时出现过一阵平民百姓出家当和尚的热潮,朱元璋痛恶这种现象,就命令抓来许多和尚处死。有一次同时挖十五个土坑,一字排列,埋十五个和尚,一帮刽子手各执大斧依次削去那些露出地面的人头,这叫做“铲头会”。当时有位高僧在被埋的十五人之列,他的头被削去后,又立即从脖颈处长出一颗头来,再削去,再长出,一连长出五次。朱元璋害怕了,就释放了这些和尚,并且下令废止“铲头会”。这“铲头会”一事属实,高僧的法术纯系传说,人们附会这个故事,以表现对朱元璋的残酷行为的不满。

斩首的行刑者——刽子手,都是心狠手黑之辈,他们不但要有杀人的胆量,而且要经过一定的技术训练。人的脖颈虽然较细,但因为其中有颈椎骨,所以不用力气就不能一下子砍断。有的犯人孔武有力或身怀绝技,要砍掉他的头并不是那么容易的,这时刽子手要采用其他附加手段。

清初有个名叫阿里玛的武将,因功提升至京中任职,进城后横行不法,作恶多端,顺治皇帝想除掉他,就派遣一个勇力仅次于他的武官巴图鲁占把他逮捕,押赴菜市口斩首。囚车走到宣武门,阿里玛说:“死就死罢了,但我是满族人,不能让汉人看见我受刑,就在这城门里边把我杀了吧!”同时,他用脚勾住城门瓮洞,囚车竟不能行进。巴图鲁占同意了他的要求,下令在城门里边行刑。在用刑时,阿里玛的脖颈就像铁铸似的,刀砍不动。阿里玛告诉巴图鲁占说,先用刀割断脖筋,然后再砍。巴图鲁占让刽子手这么做了,才把阿里玛杀死。

明朝时,有个叫陆晖的苏州人犯罪当斩,临刑时,刽子手挥刀砍去,却未能损伤他的皮肉,刀反而砍折了,这样连续砍折了三把刀,他的脖颈上只有三个刀印。监斩官大惊,问他是怎么回事,陆晖说:“我在入狱后就让家里人造了一尊观音像,虔诚祈求保佑。现在你们杀不死我,这是观音菩萨的慈力吧!”。监斩官把这个情况呈报,有司奏明朝廷,赫免了陆晖的死罪。这个陆晖,可能具有硬气功一类的绝技,达到了俗话说的“刀枪不入”,他说的观音菩萨保佑的话不过是假托之词。

由于刽子手行刑需要勇力,所以若同时斩杀许多死囚,一个刽子手是不能胜任的。遇到这种情况,需要选派许多刽子手同时行刑,或者先由一名刽子手行刑,杀数人后,再由别的刽子手替换他。手段极高强的刽子手一次能连杀多少人,未见到这项“最高纪录”,不敢妄言,但据常理推断,恐怕也是有一定限度的。若一人连续而不间断地杀人,在杀到一定数量之后,不仅杀人者体力不支,而且所用的刀也不能再用了,或者刀口砍缺,或者刀身变形(据说人血的热度可使刀身弯曲)。因此,考察刽子手的“业务能力”,就得看他能够连续杀人的数目。清代咸丰年间,有一次官军在福建沿海地区捕获海盗五十余人,押赴福州市北郊刑场斩首。这些海盗多是有些功力的,刽子手行刑时,对一名囚犯连砍数刀还不能砍下头来。于是就另想办法,找来一条木匠用的大锯,两个人对拉,锯断囚犯的脖子,囚犯号叫,惨不忍闻。这天,有个卖菜的农家少年,挑着个菜担也来看杀人,见到锯头的情形,大骂刽子手是没有人性的笨蛋。刽子手冲着他说:“你小子有能耐,来试一试。”少年放下菜担,接过一把刀,连砍三十四颗脑袋,手起刀落,干净利索,而且神色不变。监斩的清军武官非常惊异,当即表示接收这位少年入伍当兵,让他专门负责处决囚犯。那时候的规矩,刽子手杀一名囚犯,应该得到一千钱的报酬,少年一下子得钱三万四千,挑着菜担子回家去了。少年向父亲夸耀自己的事迹,其父大怒,把他的钱扔到地上,又用木杖把他痛打一顿,坚决反对儿子干这种作孽的差事。少年无奈,哭诉于武官请求退伍。他的父亲的坚决反对的态度,表现了一般民众对刽子手职业的憎恶与鄙弃。

刽子手将犯人斩首时,犯人体内的血液会突然从断了的动脉血管喷射出来,喷射的高度简直令人难以置信。关汉卿的著名悲剧《窦娥冤》写窦娥在被斩首前发下三桩誓愿,其中的一桩是,她让刽子手在斩台高处悬挂丈二白练,如果自己是冤枉的,在头被砍掉后,“不要半星热血红尘洒,都只在八尺旗枪索练悬”。结果,窦娥的誓愿实现了,她的一腔热血没有落地,全部溅在那幅白练上。这当然是关汉卿文学创作的浪漫手法,意在突出窦娥的冤情和悲愤,但这样的描写是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的。古代传说,汉代东海郡有个孝顺媳妇,名叫周青,身罹奇冤,被太守枉杀。周青临刑前让人竖起十丈竹竿,悬挂五条白幡,发誓说:“我若确实有罪,死后血往下流,若是冤枉的,血要向上喷。”结果在行刑时,周青的血呈青黄色,顺着竹竿向上喷,达到最高竿头,又向下落到白幡上。关汉卿笔下的窦娥,显然是以东海孝妇周青为模特儿塑造出来的。

这样的事例不仅一个周青。南朝梁天监十五年(516),荆州市斩人,斩首后血向上喷射,有一丈多高,然后散作雨滴状,细细落下。人们觉得异常,这一年果然荆州出现特大旱灾。晋元帝司马睿在位时,令史淳于伯押运粮草误了期限,按律当斩。行刑时,淳于伯的鲜血顺着柱子向上喷溅,斩首达到两丈三尺那么高。此类现象若用今天的科学观点来看待,不难理解。人体内心脏的运动产生一股巨大压力,血液靠这压力由动脉输送到全身。人被斩首,血液自然要喷射而出,文学作品的描写和古籍的记述据客观事实作了较大夸张,因而显得格外离奇。

有人还说,如果把斩去头的尸体扔到水中,他会直立不倒,水从脖腔处向里灌,体内的血要向外喷涌,互相激荡,发出奇怪的声响,非常可怕。

人被斩首时,从脖腔中喷出的血液并不全是红色的。前面说到东海孝妇周青的血是青黄色的,固然是一奇,但也有人的血是白色的。明朝初年,松江人钱鹤皋起兵反明,为张士诚复仇,兵败被擒,明太祖朱元璋下令把他斩首,砍头后白血喷涌如注。朱元璋大惊,认为他是厉鬼,于是下令让全国百姓祭祀他。也有的人斩首后无血。十六国时,安定人侯子光(或作刘光)年方二十岁,相貌英俊,自称是佛太子,从大秦国来,应当在小秦国称王。他改姓名为李子杨,不久自称大皇帝,定年号为龙兴。镇西将军石广将他捕获,斩首后他的颈上没有血流出,十余天后他的面色仍然和活人一样。南宋末年,著名将领李庭芝兵败被元兵俘虏,斩首后也没有出血。以上两例如果情况属实,不知这是什么道理。

各地官府监斩囚犯,其程序总的来说是比较简单的,若是皇帝亲自监斩犯人,那仪式可就大不一样了。这种情况,主要是皇帝亲自主持接受凯旋归来的功臣献纳战俘的典礼。明代曾举行多次,气氛森严,场面宏大,有关书籍的记载也比较详尽。

单说万历二十七年己亥(1599)四月二十四日那次献倭寇俘虏的大礼吧。那天上午辰时,阳光灿烂,万历皇帝朱翊钧高坐在午门城楼上,太监、侍女、校尉、宦官、皇亲国戚、文武大臣排列有序。大司寇萧岳峰将战俘带到午门前聚集,自己在城楼下的御道正中跪下,兵部的两名侍郎跪在他的两侧靠后一些,侍郎的头齐及他的臂肘,三人成为一个“品”字形。萧岳峰高声致词,首先报告自己和二侍郎的官职姓名,然后宣读战俘名单,并宣布或磔或斩的处理意见,最后说:“合赴市曹行刑,请旨。”致词完毕,俯首听命。万历皇帝听完,说:“拿去!”声音低弱,大臣们站得稍远一点的都听不见,但在皇帝发令之后,身边有近侍二人重复一声:“拿去!”接着由勋臣贵戚四人同声接着重复一声:拿去广接着是八人,再后是十六人,又三十二人,这样逐级扩音,声响越来越大,到最后是站在城楼下的武士三百六十人齐声大呼:拿去!声音简直如雷吼一般。之后,官兵押着带铁镣、穿囚衣的战俘出西安门,萧岳峰亲自押阵,前往西市。沿途看热闹的市民填街塞巷,车马只好缓缓而行,二十里的路程,傍晚才到达。将囚犯斩首完毕,已是天色昏黑的时候了。

被斩首的犯人在临刑时一般都难免表现出对死亡的畏惧。有的吓得面无人色,有的瘫软得抬不起头来,有的拉屎拉尿,满身污秽。但是,也有一些不平常的人具有某种坚定的政治信念、豁达的人生态度或傲岸不俗的性格特征,因此他们临刑慷慨从容,神态自若,其生命在最后一刻犹能迸出明亮的火花,甚至让刽子手也感到胆寒。嵇康临刑时索琴奏一曲《广陵散》,成为千古佳话。三国时,魏国夏侯玄参与曹爽之谋,被司马懿斩首,临刑面色不变,举动自若。南朝时,庾弘远仕齐为江州长史,贤明有声望,被刺史陈显达处斩之前,他向人要来帽子戴好,说:“子路临死结缨,我不能不戴帽子就去死。”南宋文天祥在大都(今北京)柴市英勇就义,临刑时从容对吏卒说:“吾事毕矣。”然后南向再拜而死。他的表现成为后世忠义之士效法的榜样。明末黄道周在清兵攻破南京后被俘,拒绝投降,开始绝食数日不死,后来清朝决定把他斩首。他临刑立而不跪,刽子手见他身材高大,风骨凛凛,举刀时两手发抖,一刀砍下,黄道周仍然昂首不屈。刽子手吓坏了,连忙跪在他面前说:“请先生坐下。”这时黄道周已挨了一刀,颈部鲜血淋漓,他还能点点头说:“可以。”于是坐在凳子上,刽子手第二刀才把他杀死。

清代著名文学家金圣叹康熙时因哭庙案牵连,被叛死刑。临斩前他要酒畅饮,神色自若,一边饮酒一边说:“割头,痛事也;饮酒,快事也。割头而先饮酒,痛快痛快。”他的儿子到刑场与父亲诀别,哭得泪人似的,金圣叹说:“别哭了,我给你出个对子你来对,上联是:莲子心中苦。”儿子正在痛哭,哽咽未定,哪有心思对对联?他好大一会儿没有回答。金圣叹说:“傻孩子,哪里值得这么悲伤呢?我替你对吧,下联可接‘梨儿腹内酸’。”这联是对得极其工稳的,上联的“莲”与“怜”谐音,意思是见儿子悲痛感到可怜;下联的“梨”与“离”同音,指他的将要骨肉分离的孩儿。金圣叹在死前如此从容不惊,竟然还有巧妙的文思,真不容易。所以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记述这段故事后,称赞他“志气早定,故临难不迷”。据说,金圣叹在受刑前还对刽子手说:“我有一封家书,请转交给家里的人。”刽子手在行刑后不敢隐瞒,把信送给了监斩官,那官儿疑心信中写有反对朝廷的言语,拆开查阅,只见信上写着:“字付大儿看:盐菜与黄豆同吃,大有胡桃滋味。此法一传,我无遗憾矣。”那官儿讨了一场没趣,自嘲地说:“金先生临死还这样捉弄人。”

腰斩

小说、戏曲描写的包公故事中,包公把罪人处死用的是虎头铜铡,施行时罪人被平放于张开的铡口下面,从腰间铡为两段。如包公下陈州铡了四国舅、在开封府铡了驸马陈世美、后来又铡了亲侄儿包勉等等。这些故事当然只是根据传说编撰的,事实无考,但这种铡人的做法却是自古就有的,即古代死刑的处死方式之一——腰斩。

周代的死刑有车裂、斩和杀三种。其中的“斩”就是腰斩,而“杀”就是杀头,即后世所谓的斩首(参见本书《斩首》)。“斩”字用“车”作部首,是指它的本义与车裂相同,都是使人的肢体分裂;偏旁为“斤”,就是斧头,指行刑时用斧或钺。《周礼·秋官·掌戮》篇的注解说:“斩以斧钺,若今要(腰的通假字,下同)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这已经把斩和杀的区别说得很清楚了。

春秋、战国时的史籍中,写到将人处死,多是指腰斩。《庄子·月去箧》篇云:“昔者龙逢斩,比干剖。”这里的“斩”即“腰斩”。《韩非子·说疑篇》列举了关龙逢、比干和春秋时随国的季梁、陈国的泄冶、楚国的申胥、吴国的伍子胥等六人都是因为直言进谏而得罪了国君,或被杀,或自杀,“要领不属,手足异处”。又鲁定公十年(前500),鲁与齐两国之君在夹谷会盟时,倡优和侏儒上前演戏,孔子认为不合礼节,向齐国提出抗议,齐君不得不让有司依法惩治优人等,使他们“手足异处”。上两例所说的“手足异处”,显然是指腰斩。

最初,腰斩使用的刑具称为铁质。铁即是大斧;质或写作锁,或称椹质、银顿等,即是用斧砍人时下面垫的木砧。《公羊传·昭公二十五年》有“君不忍加之以铁”一句,前人注解说:“铁,要斩之罪。”《战国策·秦策》中记范雎说:“今臣之胸不足以当椹质,要(腰)不足以待斧钺。”此语之意是谓瘦削的胸不值得放在砧板上,纤细的腰经不往斧钺一砍,所指的处死方式,分明是腰斩。又《汉书·项籍传》的“孰与身伏斧质”一句后颜师古注解说:“质谓也。古者斩人,加于上而斫之也。”从这句话的意思可以看出,腰斩在行刑时,人伏在砧板上,刽子手举斧砍断其腰,这斧与质是分离的两件东西。后来,这一套刑具发展为用轴连在一起,铁演变为铡刀,质则演变为铡床。所以,汉代许慎的《说文解字》就将“铁”释为“垄斫刀也”,即铡草的刀。《汉书·戾太子传》中的“不顾斧钺之诛”一句后也注解说:“铁所以斫人,如今垄刃也。”王友更明确指出:“铁,今谓之铡;铡床,古谓之椹质,又谓之稿砧。”铁质演变为铡,这大概是汉代的事。

秦汉之间刘邦、项羽争霸,韩信开始离楚归汉时,还不出名,有一次因犯军法当受“斩”刑,一同被处死的十三人先斩过之后,轮到韩信,《史记·淮阴侯列传》写道:“信乃仰视,适见滕公,曰:‘上不欲就天子乎?何为斩壮士!’”细观文意,韩信一定是躺在砧板上了,他才能有“仰视”这个动作,可见当时的“斩”是指腰斩。汉代还有两人与韩信有相似的遭遇。一个是张苍,他曾因罪当斩,而且已经“解衣伏质”,王陵在旁边看见他身材长大,皮肉白嫩,认为是一个罕见的美男子,就在刘邦面前讲情,没有斩他。另一个是王,他在任被阳县令时将被绣衣御史暴胜之处斩,“讠斤已解衣伏质”,仍然“仰言”一番,暴胜之听他言语豪壮,也赦免了他。从张苍、王讠斤的情形来看,那时的腰斩在行刑时,犯人必须脱光上身衣服,使腰部裸露出来。

从春秋时起,腰斩的刑罚常被使用。商鞅变法时,曾明文规定对百姓实行连坐,一家犯罪,邻家不告发者,要处以腰斩。当时究竟有多少人被腰斩而死,难以统计,据说商鞅在渭河边处决囚犯,死者的鲜血把渭水都染红了。秦末,赵高诬陷李斯谋反,李斯于是在二世二年(前208)被腰斩于咸阳。汉代法律规定,大逆无道者腰斩。许多被判定为谋反或犯上等罪者,都要腰斩处死。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乐通侯栾大因诬罔罪被腰斩。征和二年(前91),司直田仁因失纵罪被腰斩。征和三年(前90)六月,郭穰告丞相刘屈夫人用巫术诅咒皇上及打算立昌邑王为帝等情节,有司劾奏说刘屈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降旨将刘屈腰斩于东市。汉昭帝始元五年(前82),成方遂(一说张延年)被卫太子诬告,也受了腰斩之刑。

汉代以后,只有北魏承袭汉制,法律明文规定有腰斩的条款。神年间,崔浩定律令,就写明:“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其他朝代虽然法律条文不再规定有腰斩,但实际上仍然偶尔采用腰斩的刑罚。唐文宗大和九年(835)甘露之变时,宦官仇士良指挥神策军逮捕李训、王涯等人,把他们腰斩于子城西南隅独柳树下,并且让百官都到场观看,之后枭首于兴安门外示众。五代时,后汉史弘肇为大将,高祖刘死后,他受顾命辅佐隐帝刘承,当时有一天,太白星在白昼可以看见,人们惊异不安,史弘肇便下令,民众凡有仰观太白星者,就腰斩于市。仇士良专权时对与他为敌的朝臣非常仇恨,用法外的残酷手段进行报复,史弘肇在特殊情况下用严刑来安定人心,这都不奇怪,但在宋代的太平盛世,朝廷惩治某些有罪的官员,也常常破例使用腰斩。宋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正月,殿直官霍琼借征兵之机劫掠民财,被人揭发,腰斩处死。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将作监张靖、武进士郝士宣等都被腰斩。南宋初高宗时,宋齐愈因谋立异姓、危害宗庙社稷等罪,腰斩于都市。

辽代也有腰斩之刑。应历十五年(965)二月,穆宗耶律王景因获鸭而产生的一时的高兴,下诏废除腰斩之刑,但实际上未真正废除。圣宗耶律隆绪时,近侍刘哥、乌古斯叛逃,遇赦后又被人告发,结果都腰斩处死。

明初,朱元璋大兴文字狱,对不肯与他合作的知识分子施暴示威,也在法令之外使用腰斩之刑。著名诗人高启在入明后对朝政有所不满,在擢升为户部右侍郎时辞官不就,回到原籍吴淞江畔的青丘隐居,以教书为生。有一次,他作了一首《宫女图》诗:“女奴扶醉踏苍苔,明月西园侍宴回。小犬隔墙空吠影,夜深宫禁有谁来?”诗中对宫廷生活寓有讽刺之意,朱元璋见到此诗非常生气,有心惩治他,一时未找到借口。后来,高启受苏州知府魏观知遇,把全家迁至郡城居住。魏观在府衙大兴土木,有一天高启为他作上梁文,文中对朝政又进行讥讽。朱元璋得到密探报告,于是就下令把高启逮捕,腰斩于南京。

清代未见腰斩之刑,但这种酷刑并未绝迹。在现在革命史上,反动地主武装对共产党人进行报复,就又拾起古代统治者曾使用过的腰斩之刑。如著名革命英雄刘胡兰就是被还乡团用铡刀铡死的,因不属于古代的范围,这里就不详谈了。

剥皮

剥皮,这两个字一听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残酷程度并不亚于凌迟。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死刑处死方式之列,但在历史上确实被多次使用过,并见诸史籍记载。

汉景帝时,广川王刘去就曾经“生割剥人”,但他是怎么个剥法已难查考。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曾剥人脸上的皮。吴亡之后,孙皓降晋,有一天,晋武帝司马炎和侍中王济下棋,孙皓在旁边观战,王济问孙皓:“听说你在吴国时剥人面、刖人足,有这回事吗?”孙皓回答说:“作为人臣而失礼于君主,他就应当受这种刑罚。”这时,王济的腿正在棋泉下面伸着,两只脚伸到晋武帝坐的一边去了,他听了孙皓的话,立即把腿缩回来。这件事说明,孙皓对自己曾使用过剥人面皮的刑罚毫不掩饰,也可以看出,像王济这样有地位的人,听到剥皮之刑也会不由得产生畏惧之感。十六国时期,前秦苻生曾经把一些死囚剥去面皮,让他们唱歌跳舞,借以观赏取乐。北齐统治者高氏也惯会剥人面皮。譬景从北齐南逃回梁时,高澄命令逮捕侯景的妻和儿子,先剥下他们的面皮,然后用大铁镬盛油把他们煎死。幼主,高恒继承了他的祖父辈和父辈的残暴,经常剥人面皮,亲眼观看被剥者的痛苦之状来取乐。

根据现在可见的史料,六朝时的剥皮之刑多是剥人面皮,后来便进而剥去人全身的皮了。元朝初年,世祖忽必烈诛杀了阿合马,籍没了他的家。阿合马有个爱妾名叫引柱,武士们搜查时从她的衣柜中搜出两张熟好的人皮,每张皮上都连着两只完整的耳朵。问她存放这人皮有什么用,引柱说,这是诅咒时用的,把它放在神座上,发咒语时人皮就会出现应声。世祖下令把引柱和画师陈某及阿合马的另外两名亲信曹震圭、王台判共四人,剥皮示众。

明朝时,剥皮之刑用得最多、最狠。从明初的太祖皇帝朱元璋,到明末农民起义领袖张献忠,不少人都用过剥皮之刑。朱元璋开国之初,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而用法峻苛,“剥皮揎草”是他的一项发明。据叶子奇《草木子》记载,朱元璋对各地官员责治甚严,若有官员贪污暴虐,准许百姓赴京诉冤。官员贪污的数额在六十两白银以上的,就要处以死刑,杀头后还要枭首示众,并且剥下他的皮,皮里填上草,把这“人皮草袋”置于衙门里官座旁边,让后任官员触目惊心,起警戒作用。府州县衙附近,都要设立一座厅堂,祭祀土地神,若需要对某人实行剥皮就在这里执行,因此这座厅堂便叫做“皮场庙”。洪武年间,宫中的太监犯了死罪应当处死者,一般都不用斩首,而是凌迟或者剥皮。朱元璋的宫禁甚严,太监如果有娶妻者,也要处以剥皮之刑。明初开国功臣蓝玉被处死之后也剥了皮,朱元璋还下令把他的皮传示各省。因为蓝玉的女儿是蜀王妃,蜀王朱椿就把蓝玉的皮保存下来。明末张献忠占领成都时,他看见端礼门楼上供看一尊人像,穿着公侯的华服,皮肤和手脚都是人的肉身,一打听,才知道这就是蓝玉。

朱元璋剥皮的手段传给了他的子孙。他的第四个儿子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赶走了侄子建文皇帝,占了南京,对忠于建文帝的朝臣进行了残酷镇压,景清和胡闰都是被剥了皮的。景清刺杀朱棣未遂,被捕后骂不绝口,朱棣命令剥下他的皮,“草椟之,械系长安门”。胡闰是被缢杀的,然后用灰蠡水侵脱他的皮,剥下来,揎上草,悬挂在武功坊示众。明武宗正德七年(1512),赵(即赵疯子)谋反,兵败被俘,同时起事的陈翰、贾勉儿、庞文宣、郭汉、宋禄、孙玉、朱仓、孙隆、张富、李隆、孙虎等共三十七人也先后被俘,一齐带到京师午门,武宗朱厚照下令把他们全部处死,并将为首的六人剥皮。当时法司官员启奏说对剥皮之刑曾有祖训让禁止,正德皇帝不听,又下令把剥下来的六人的皮制作成马鞍镫,他有时出行,就骑坐这备有人皮鞍的马。

嘉靖年间,著名抗倭将领汤克宽率兵平定海寇,将海寇首领王艮俘获处死,把他的皮剥下来蒙作鼓面,叫“人皮鼓”。这鼓放在北固山佛院内,后世不少人都见过它。它的声音不如牛皮鼓响亮,据说,因为人皮比牛皮纹理厚而没有牛皮结实,所以它的声音不如牛皮鼓。

明初永乐时,韩观任两广提督,杀人成性,曾剥人皮作成坐褥,这人皮剥得非常完整,耳目口鼻俱全,把它铺在坐椅上,人脸正好在椅背上,头发披散在椅后,韩观升帐就坐着这人皮褥,以示威严。

天启年间,魏忠贤擅政时也常用剥皮的手段。当时,“民间偶语,或触忠贤,辄被擒戮,甚至剥皮割舌,所杀不可胜数。”而且,魏忠贤剥皮的方法非常奇特,有一天,某旅店里有五个人在一起饮酒,其中一个人说魏忠贤作恶多端,不久肯定会倒台。另外四人有的沉默不语,有的感到害怕,有的劝他说话要慎重,不然会招来灾祸。那人大声说:“魏忠贤虽然专横,他总不能把我剥皮,我怕什么!”当天夜里,众人都在熟睡,忽然门被推开,闯进来几个人,举着火把照了照每人的面孔,把那位说大话的逮走了。不一会,又把一同饮酒的另外四个人也逮了去,带到一处衙门,先捕的那人一丝不挂躺在那里,手和脚都钉在门板上,堂上高坐着一位衣装鲜丽的显官,正是魏忠贤。魏忠贤对四个人说:“这位说我不能剥他的皮,今天不妨试一试。”就命令手下人取来熔化的沥青浇在那人身上,过一会沥青冷却凝固,用锤子敲打,只见沥青和人皮一齐脱掉,形成一幅完整的人的皮壳。那四个人吓得半死,魏忠贤对他们每人赏给五百两银子压惊,把他们放走了。

明末张献忠将人剥皮的事例很多。他的所作所为,实际上是对明朝统治者的虐政实行农民式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复。他大概是因为亲眼看到了蓝玉被剥的人皮,所以他也对明朝的官员予以剥皮,他不仅使用了明朝皇帝曾经使用过的剥皮手段,而且还有不少独出心裁的花样。张献忠入蜀后动不动就拿人剥皮,而且大都是活剥。剥皮时,先从被剥者的后脖颈开刀,顺脊背往下到肛门割一道缝,然后把皮肤向两侧撕裂,背部和两臂之间撕离开肉的皮肤连在一起,左右张开,就象两只蝙蝠翅膀似的。这样被剥的人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断气。如果被剥的人当场致命,行刑的人就要被处死。当时成都府彭县有个叫龚完敬的,本是崇祯十年(1637)进士,崇祯十六年(1643)因死了父亲回原籍守孝,张献忠占领成都后他暂时表示降顺,被授予官职,但他心里不愿背叛明朝。张献忠想杀他,把他的仆人抓来问龚完敬每天在家中干什么。其中一个叫龚应登的仆人说,完敬每天五更时起床焚香祷告,不知祷告些什么,每天退朝回来只是叹气,不说一句话,过节时给祖宗烧纸后,记帐单上只写乙酉字样,不书大顺年号,等等。张献忠听到“不书大顺年号”这一句,勃然大怒,喝令刀斧手把龚完敬拿下,推出朝门,活活剥皮,并把剥下的人皮揎上草,晓谕四方。龚完敬的弟弟完淳、完熙及家属婢仆共一百余口同日处死。

张献忠的部下孙可望后来投降了南明,被永历帝朱由榔封为秦王。他也是个惯剥人皮的能手。永历六年(即顺治九年,1652),孙可望杀了陈邦传,并剥下他的皮传示各地。御史李如月向永历帝弹劾他“擅杀勋将,无人臣礼”,永历帝不敢得罪孙可望,就打了李如月四十大板。孙可望的亲信张应科知道了,就向孙可望报告,孙可望大怒,立即命令张应科把李如月抓来剥皮。张应科遵命逮捕李如月,绑在朝门外,又准备了一筐石灰,一捆稻草,放在他面前。李如月问这是干什么用的,一个人告诉他:“这是揎你的草。”李如月叱骂道:“瞎眼的奴才!这草棵棵都是文章、节节都是忠肠。”不一会,张应科站在右边角门台阶上,传达孙可望的旨意,喝令李如月跪下,李如月又骂道:“我是朝廷命官,岂能跪听反贼的命令?”于是步行到中门,向永历帝居住的内宫行跪拜礼。张应科命令把李如月扒掉衣服,按倒在地上,用刀割开脊背的皮肤,直到臀部,李如月大叫道:“死得快活,浑身清凉。”又呼喊着孙可望的名字痛骂。剥皮剥到四肢时,把他的手和脚都砍断,再把他翻过来剥前胸的皮,这时李如月只能发出细微的声音了,仍能听得出是在骂人,直到最后砍断脖子时,李如月才死去。张应科又指使从人把李如月的皮用石灰渍干,用线缝好,中间塞满草,送到北城门通衢阁上悬挂起来。

从这里描述的剥皮的经过,可见孙可望的残忍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李如月的死尽管是为腐败无能的南明王朝效忠,但仍不失为壮烈。鲁迅在引述这段故事之后,评论说,张献忠的剥皮法是“流贼”式的,孙可望虽说也是流贼出身,但他既然是南明王朝的秦王,后来又降清被封为义王,因而他的剥皮法其实是官式的,这和当初永乐皇帝剥景清的皮的方法完全相同。又说:“大明一朝,以剥皮始,以剥皮终,可谓始终不变;至今在绍兴戏文里和乡下人的嘴上,还偶然可以听到‘剥皮揎草’的话,那皇泽之长也就可想而知了。”

清朝没有剥皮之刑,在清代正史、野史及笔记中尚未见到这方面的记载。但是,剥皮这种酷刑并不能说已彻底绝迹。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时,曾对反抗他们的中国人实行剥皮,某电影所描写的剥皮情节,原来是取材于《高密县志》记载的真实的事件。

箭射

弓箭是古代战争中常用的武器。如果在非战争时用箭射的方法把人处死,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残忍的酷刑。

唐代宝历年间,唐敬宗李湛曾特制一种纸箭,箭头也是用纸制作,里面裹着少许麝香或龙涎香的粉末。宫中闲暇无事的时候,李湛就把宫嫔们叫到一块,他站在一定的距离之外用纸箭射她们,被射中的宫女或妃嫔,身上就沾上了香末,遍体散发出浓烈的香味,却不会感到疼痛。当时宫中把这种纸箭叫做“风流箭”,宫嫔们都希望纸箭能射中自己,由此可以进一步得到君王的宠幸。她们之中流传着这样的顺口溜:“风流箭,中的人人愿。”李湛常用这种办法在宫中寻欢作乐。

所谓风流箭,只是一种娱乐方式,不能算作刑罚。但是,这种做法本身却反映了统治者征服他人的心态。有些暴君用真正的弓箭射人,亲眼看着被射者饮镞身亡或鲜血迸溅,来获得兽性的满足,也是这种心态的反映。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南朝宋元徽年间,后废帝刘昱凶残无道。后来成为齐高帝的萧道成当时仕宋为中领军,刘昱早想除掉他。某年夏天,天气炎热,萧道成坦胸露腹,躺在府中树阴下睡午觉,刘昱不经侍卫通报,径自来到院内。他见萧道成睡得正熟,就用笔在萧道成的肚子上画出箭靶。这时萧道成被弄醒了,刘昱就让他站在厅中,自己站到稍远些的地方,引弓搭箭,瞄着他肚子的靶准备发射。萧道成在这紧急关头神色不变,施礼说:“老臣无罪。”刘昱的侍从中有个名叫王天恩的进谏说:“萧领军的肚子大,作为箭靶是最好不过了,但是,陛下一箭就能把他射死,以后还怎么射呢?不如改用雹箭来射他。”雹箭是一种不带铁箭头的演习所用的箭支,不会伤人,王天恩用这番话巧妙地为萧道成解难。刘昱果然采纳了他的主意,叫人取来雹箭,搭在弦上,一箭射去,正射着萧道成的肚脐眼。刘昱非常高兴,他把弓仍到一边,大笑道:“你们看我的箭法怎么样?”众人谁敢扫他的兴?只得随声附和。后来,刘昱又叫人用木头刻成萧道成的模样,在木人的肚皮上画出箭靶,他叫侍从们都用箭来射。刘昱的所作所为正是为了满足一种虐待欲和报复欲,但是他始终没有能把萧道成置于死地,而他自己却在十五岁时就因施虐过分被身边的侍从们杀死了。

历史上用箭射人的暴君酷吏又何止一个刘昱?唐初,唐太宗的第五个儿子李横行不法,他的长史权万纪经常直言进谏,李特别忌恨他,贞观十七年(643),权万纪奉诏入京,李派亲信燕弘亮追到途中,用箭把他射死。武则天时,和亲使者杨齐庄和另外一名官员段王质被匈奴拘禁,段王质约杨齐庄一同逃走,杨齐庄害怕事情不成而遭祸,段王质便一人先逃了回来,受到武则天的奖赏。不久,杨齐庄也回到京师,武则天怀疑他通敌,传旨让王懿宗审理此案。王懿宗素以酷暴著称,他主张将杨齐庄处死,并得到武则天的准许。于是,王懿宗把杨齐庄带到洛阳天津桥南,截断手足,高吊起来,命令段王质用箭射他。段王质三发三中,接着又有段瑾取箭射他,也射中他的身体。王懿宗又命令诸司百官都一齐用箭射他。一刹时,杨齐庄的身体中了数十箭,像只刺猥似的,但他的嘴唇仍在微微翕动,好象还有一口气。王懿宗又命把杨齐庄放下来,用刀刺入胸膛,再向下剖开肚子,取出心脏,杨齐庄才死去。明初洪武年间,叶伯巨上书言事,触怒了朱元璋,朱元璋竟然要亲手用弓箭射死他。明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下旨开拓西内皇城,大兴土木,刑部主事郭循极力进谏,宣宗不听,命令武士把郭循用毡包裹起来,抬到宫中,亲自审问。郭循不肯屈服,慷慨申辩,宣宗大怒,就取来弓箭射中郭循的头部,血流满面,之后又把他下锦衣卫狱,直到宣宗死后才释放。

在有的朝代,射杀也曾被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汉元帝初元年间,王尊任美阳(今陕西武功西南)县令,该县有个妇女控告她的义子不孝,说这位义子要以她为妻,若不顺从就予以毒打。王尊审理此案,派吏役调查属实,将那义子逮捕,吊在树上,王尊亲自监刑,让五百名骑士张弓搭箭,把他射死,官吏和百姓们看到这种情景,无不惊骇。辽代刑法规定,有一种处死方式名曰“射鬼箭”,就是乱箭把人射死。辽太祖耶律阿保机七年(913)六月,养子涅里思参与叛乱,太祖下令用鬼箭把他射杀。天赞二年(923),太祖讨平叛贼奚胡损,将他擒获,也以射鬼箭处死。天显十二年(937),辽太宗耶律德光在云州北将唐大同军节度判官吴峦射了鬼箭。乾亨二年(980),辽景宗耶律贤驾幸南京(今北京市),将擒获的敌方俘虏也射了鬼箭。另外,辽圣宗耶律隆绪统和四年(986)五月,辽国俘获了一批宋朝的官吏与百姓;同年十二月,俘虏一批宋朝士兵;统和二十二年(1004)闰九月,辽主亲自南征,俘获了数名宋朝间谍;兴宗耶律宗真重熙十三年(1004)俘获党项族的斥侯,等等,统统以射鬼箭处死。还有,辽穆宗应历七年(957)四月,女巫肖古进献益寿延年的药方,并说煎药时必须用男人的胆汁作配剂,穆宗耶律王景按方服药,几年间为取胆汁杀死许多人。后来,穆宗发觉这是骗人的把戏,就命令逮捕女巫,把她乱箭射死。辽代统治者是游牧出身的少数民族,擅长骑射,因而爱用箭射的方法将人处死,这不奇怪,但在汉民族统治的朝代,乱箭射人的做法依然被采用,如各代在军队出征时取出一名死囚犯来“射鬼箭”,作为祭旗的仪式,显然是受到了游牧民族的影响。

和用箭将人射杀的做法相似的,还有用弹子弹人的手段。春秋时,晋灵公夷皋奢侈而暴虐,他聚敛民财建造百尺高台,雕墙绘梁,极其华丽,他常站在高台之上用弹子击打台下过往行人,看见人们惊慌走避则以为快乐。三国时,魏国的齐王曹芳也喜欢用弹子打人,他看见朝臣令狐景不顺眼,就用弹子打他的头部和眼睛,令狐景竟然任他击打,不肯躲避。清商丞庞熙直言进谏,曹芳又用弹子打庞熙。晋安帝司马德宗在位时,琅琊内史孙无终为人贪横,姬妾中有人违拂他的意旨,他就取弹子弹她们的脸。十六国时,后赵石虎喜游猎,善击弹,左右手都能发射,发则必中,他常用弹子随意打人,军中将士们都非常怕他。北齐时,南阳王高绰任定州刺史时,也曾仿效当年的晋灵公,建筑高楼,在楼上用弹子打人。唐初,高祖李渊的第二十二个儿子滕王李元婴更是无赖,他任金州刺史时,每逢农忙季节就带领侍从到乡间游玩,一路上看见行人就取出随身所带的弹子击打,行人纷纷躲避,李元婴则纵情大笑。这些用弹子弹人的事例,纯粹是某些虐待狂的残忍意识的肆意发泄,完全不受法制、法规的约束,同前面所述随意用箭射人的事例一样,只有封建专制时代的统治者才能如此为所欲为。

沉渊

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在位时(前446—前396)时,邺地(今河北省临漳县一带)的三老、廷掾勾结女巫,聚敛百姓钱财,假言说是为河伯娶亲,每年挑选民家女子沉入漳河。西门豹任邺令以后,识破了女巫们的阴谋,将计就计,把女巫和三老投入河中。这个脍炙人口的“西门豹乔送河伯妇”的故事,说明了这样的事实,战国时已经有把人沉入河中的做法。三老、廷掾和女巫耍弄欺骗手段,借机渔利,竟使无辜少女惨遭毒手。西门豹运用智慧和权力,以毒攻毒,为当地百姓除了大害。

把沉河作为惩罚人的酷刑,春秋时早已采用,晋国的赵简子曾把鸾缴沉入河中。赵简子对别人说:“我爱好声色,鸾缴立即给我送来歌女舞姬;我爱好宫室,鸾缴很快为我建好亭台楼阁。但是,我喜爱有才能的仁人志士,鸾缴却没有为我选中一个人。他的所作所为是助长我的过错而损害我的善行,要这样的人有什么用呢?”赵简子的做法,意在惩治谄佞之徒,鸾缴被沉河也算是罪有应得。鲁成公十一年(前580),晋国的谷阝向鲁国的声伯求婚,声伯强行夺取施氏的妻子嫁给谷阝。施妻和柳氏生了两个儿子,后来谷阝氏病死,晋国人把施妻送还鲁国,仍归施氏,施氏就把谷谷阝氏的两个儿子沉到河里淹死。如果将上述两例加以比较,可以说,施氏的做法,处理的是本家族的私事,沉河属于私刑,而赵简子的做法则带有官刑的性质。

沉河不论作为官刑或私刑,后世都曾被使用过。北魏时曾规定,凡是利用巫蛊之术害人的,要让他背着一只黑色的公羊、拖着一条狗,一齐沉到深渊中。这是朝廷明文颁布的刑法,当是官刑。沉渊就是沉河,这负羊拖犬的做法,像是一种迷信的仪式,也可能是仿效历史上的西门豹,对那些害人的巫蛊者的惩罚手段也带上一些巫蛊的色彩。

唐代末年,李福镇守南梁州时,该地区有不少在朝做官者的庄园和田产。这些做官者的子弟在这里居住,结伙为非作歹,不受官府管束,当地百姓颇受其害。李福到任后,让人制造一批大竹笼,然后把作恶最严重的几个官宦子弟叫来,询问他们的家族世系和在朝做官的父兄或姻亲的姓名,他们都一一作了回答。李福说:“你们这些年轻人,倚仗着官宦家庭的门第和权势,在乡间做出许多伤天害理的事情,不是给在外做官的尊长脸上抹黑吗?今天我要对你们严加惩处,你们的尊长知道了,一定会赞赏我的做法。”于是,李福下令把这几名首恶分子装到大竹笼里,沉入汉江,并向民众宣布说:“这伙人横行霸道,残害黎民,不曾受过约束,我让他们死后也永远处在牢笼之中。”从此,其他官宦子弟再也不敢胡作非为了。

李福创造的沉竹笼的方法在南方不少地区被民间继承下来,成为一种处治奸宄的通用的手段。有些地区的家族统治比较严苛,家族内部若有人背叛或危害家族利益,或者做出伤风败俗的事,本族的族长可以决定将他“沉竹笼”。有的地区是直接在人的身体上绑上石头,沉入江中。这是族规范围内的最重要的惩罚。直到现代,某些偏远山区还保留着这种古老的规矩。解放后,虽然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仍然偶尔发生此类事件。

明代,在官方规定的刑法之外,也采用过那种原始而野蛮的沉河的刑罚。洪武年间,有个名叫陈养浩的佥事,作的诗中写了“城南有嫠妇,夜夜哭征夫”二句,朱元璋知道了,认为是怨恨朝廷,下令将他遣送到湖广,投到河中淹死。正德年间的名臣王守仁上疏言事,得罪刘瑾,谪贬贵州龙场驿丞,还未前往,暂居在杭州胜果寺,有一天来了两名军校,说是“奉圣旨赐你淹死,不可迟缓”,立即把他带走,捆缚起来,从江边投入水中。当然,这一次并没有把王守仁淹死,这件事也不见于《明史》中王守仁本传,详细情形尚待考,但在正德年间刘瑾派遣特务把人暗地里投河处死,不是不可能的。到了明末,张献忠占领武昌,生擒楚王朱华奎,也把他装到竹笼里,沉入长江。

以上所述都是把活人沉河的事例,这当然都是相当残酷的。在古代,更多的做法是把人杀之后,将尸体投入河中。春秋时,吴国伍子胥被太宰喜否谗害,自刎而死,吴王夫差把他的尸体装入一个皮袋子里,投到江中。也有人说,当时吴国亡后,越人把西施也用皮袋子装着,扔到江里,让它随波飘流。唐李商隐《景阳井》诗云“肠断吴王宫外水,浊泥独得葬西施”,皮日休《馆娃宫怀古诗》云“不知水葬今何处,溪月弯弯欲效颦”,都是咏的这件事。另外,春秋时,楚国的司马子期死后,尸体也被抛入江中。这种投尸于江河的做法后世也常见。十六国时,西秦乞伏暮末的弟弟轲殊罗与叔父什寅谋杀暮末,暮末得到消息,捕获其同党尽皆处死,赦免了弟弟,将叔父什寅剖腹,挖出肚肠,然后抛尸河中。北齐时,齐文宣帝高洋在某年冬天杀济阴王晖业,派人凿开冰层,把他的尸体沉到水里。唐末天二年(905)六月,朱元忠在白马驿把朝臣裴枢、独孤损、崔远等三十余人在一个晚上尽行杀戮,把他们的尸体都投入河中。当时投靠朱全忠的李振原来曾多次赴试,没有考中,因此特别忌恨那些进士出身的朝臣,他对朱全忠说:“裴枢这伙人平常以清流自居,应该把他们都扔到黄河里,让他们成为浊流。”于是,朱全忠采纳了他的建议。金国正隆六年(1161)八月,金主完颜亮弑皇太后徒单氏于宁德宫,又命令将她的尸体焚烧,把她的骨头抛到河里。

投尸于河虽然不能算作刑罚,但它和将活人沉河的刑罚一样,都是人类的报复心理和残忍意识的发泄,这同春秋时西门豹将坏人沉河的行为相比,其性质完全不同了。

绞缢

今天,人们对绞刑是比较熟悉的。在世界近代史上,不少革命者被反动派推上了绞架,英勇就义。这种绞刑并不是近代的产物,它在中国古代具有悠久的历史。

《左传·哀公二年》有“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的话,杜预注解说:“绞,所以缢人物。”即是说,绞的本义指一件东西,当是绳或带等索类物品,可以把人缢死。在这之前,人们早已把自缢作为一种自杀的方式,如晋献公时,太子申生受骊姬迫害,于公元前656年十二月自缢于新城(今曲沃)。把缢死作为惩治人的刑罚,今世学者一般认为它始于《左传·哀公二年》的那条记载。

但是,从春秋、战国经秦、汉直到魏、晋,都还没有把绞刑列入朝廷颁布的正式法律条文。春秋时除自缢的情形外,也有将他人绞杀的事例,如公元前541年,楚公子围借问病之机,将楚王郏敖“缢而弑之”,又如《战国策·秦策》中记甘罗的话“应侯欲伐赵,武安君难之,去咸阳七里,绞而杀之”,这都是讲的将人处死的手段,不是法律规定的死刑方式。秦、汉时的死刑有车裂、斩首、腰斩等,并没有绞缢。晋时,周岂页等人提议恢复肉刑,有“截头绞颈,尚不能禁”之语,但绞缢没有形成正式的法规,今天也见不到晋代执行绞缢的具体事例。晋泰始年间,谷阝诜回答晋武帝司马炎的对策中说:“有亡命而被购悬者矣,有缚束而绞戮者矣。”枭首这也不能作为晋代已有绞刑的例证。因为谷阝诜所说的是已曾使用过的死刑手段,而不是已成文的法律。

将绞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神四年(431),太武帝拓跋焘让崔浩改定律令,规定死刑有斩、绞、腰斩、车裂和沉渊等。北周、北齐承袭北魏刑律,都把绞作为死刑之一。北周规定死刑有五种:一罄,二绞,三斩,四枭,五裂。“罄”又作“磬”,也是绞刑的一种,执行的办法是用绞索套住人的脖子将人悬挂起来,就像古时的乐器磬那样悬挂着似的。“磬”作为刑罚的一种早在周代已有,《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说:“悬缢杀之曰磬。”后世的绞缢大概只是用绳索把人勒死,并不一定要悬挂,北周明确地把磬与绞分为二种,说明它们在执行时还是有区别的。当时对犯什么罪应当处以绞刑有具体的规定,如建德五年(576)春正月诏令,私自铸钱者要绞缢处死。北齐规定死刑分车裂、枭首、斩、绞共四等,其中绞刑最轻。

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此后各代相沿,绞刑遂为正式的官刑。和斩首相比,绞刑是人们公认的轻一等的死刑。因为斩首使人身首异处,腰斩使人手足异处,车裂、肢解、凌迟等更使人身体破碎,而绞缢能使人保持完整的尸体;同时,施用绞刑时,由于绞索勒紧人的颈部动脉,犯人能在相当短暂的时间内死亡,因而痛苦程度较凌迟、斩首为轻。所以,绞刑的设置较为符合人道,近现代世界不少国家执行死刑单用绞,道理即在于此。

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于是,当时被判死刑的人,先行杖,有的杖一百,有的杖六十,这样将人活活打死。重杖处死时犯人受痛苦时间长,而且身体血肉模糊,形状凄惨,因此这比绞缢而死史残酷,过了不久,重杖处死代替绞刑的做法即被废除。

宋代,绞刑和斩首并用,该绞该斩都须经严格的审判。有的官员判定绞刑的人数比判定斩首的人数还要多。神宗元丰年间,河中人刘勃自南京军巡官代还,他自言在任期内判定绞刑共二百六十人,而判定斩刑仅六十人。宋代和唐代一样,还规定被判为绞或斩的犯人可以交纳铜来赎罪,交纳的数量为一百二十斤,宋代除交铜之外,还要另加决杖一顿。虽然如此,当时仍有不少的犯人因交不出这些铜而被绞死。

辽代,绞缢仍然是死刑的一种。天祚帝耶律延禧保大四年(1124)五月,金兵攻克燕都,宰辅左企弓、曹勇义和枢密使虞仲文、参知政事康公弼等降金,燕都百姓流离失所,前去依附平州留守张毂。张毂采纳翰林学士李石的计策,派部将张谦率领五百余骑兵把左企弓等人召集到滦河西岸,历数他们降敌的罪行,然后把他们全部绞死。金代的死刑仍然为斩、绞二种,也可以交纳铜来赎免,但交纳的数量为二百四十斤。

元代死刑有斩首和凌迟而无绞刑。孙承泽《春明梦余剥说:“元世祖定天下之刑,笞、杖、徒、流、绞五等。”所言元代有织刑,未说明根据,不可信。元末人陶宗仪《辍耕录》卷二“五刑”一节已明确指出“国初立法……死,则有斩,有凌迟,而无绞”,这与《元史·刑法志》相一致,应该是符合实际的。

明、清两代列绞缢为死刑之一,这和唐、宋、辽、金都是一样的。明代对绞刑的判定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如正统八年(1443)大理寺议定,对盗窃犯初犯者在右臂刺字,再犯者在左臂刺字,三犯者要处以绞刑,此议经皇帝批准实行。清代判定绞刑和其他死刑一样,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为死刑,或斩或绞也需要严加区别。如顺治十四年(1657)江南科场案发,刑部审理后判定正主考方犹应斩首,副主考钱开宗应处绞,同考官叶楚槐等应流放尚阳堡,结果经皇帝亲自批复,将方、钱二人俱斩首正法,同考官叶楚槐、周霖等十七人都绞刑处死。圣旨下后,立即执行。

同凌迟、斩首等死刑处死方式相比,绞缢是延续得最长久的刑罚。直到现代,世界上仍有一些国家使用绞刑。如巴基斯坦前总统(1971—1973年)、人民党领袖布托在1979年4月被处以绞刑。又如1989年7月24日伊朗绞死了二十二名毒品走私犯和娼妓,1989年7月31日黎巴嫩绞死美国人质希金斯。

鸩毒

古代,用毒药致死人命是谋害人或惩罚人的重要手段,而常用的毒杀手段是鸩毒。

鸩是一种鸟,比鹰略大,与雕或猫头鹰的大小相似,羽毛紫黑色,长长的脖子,赤色的喙。雄鸟名叫运日,雌鸟名叫阴谐,江南人还把它叫做同力鸟。中国人在很古的时候,就认识到这种鸟有剧毒。据传说,鸩鸟专门吃毒蛇,毒蛇的毒性渗透到鸟体的各个器官,不仅肌肉、内脏有毒,连喙和羽毛都有毒。鸩的屎拉在石头上,石头也会腐烂如泥;鸩的巢下数十步之内寸草不生;鸩鸟饮水的小溪,各种虫类都会被毒死。鸩鸟的毒性来自毒蛇,但又可以以毒攻毒,化解毒蛇的毒性。李时珍的《本草纲目》中说,人如果被毒蛇咬了,就把鸩鸟的角质的喙刮下少许粉末,敷到伤口上,可以立即止毒,很快痊愈。而正常的人误食鸩鸟的肉或内脏,就要送命。如果把鸩鸟的羽毛在酒中浸泡一下,这酒便成为毒酒,就是人们常说的鸩酒,人饮少许这样的酒,就会很快被毒死。

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公元前656年,晋献公的宠妃骊姬企图谋杀太子申生,她把鸩毒下到酒里,把堇菜(一种毒草)放入肉中,让申生食用,申生还没有沾唇,献公先到了,他用这酒洒在地上祭奠祖先,地面上立即鼓起一个大包。申生发现了骊姬的阴谋,十分害怕,就离宫出走,不久自缢而死。申生虽然不是直接死于鸩毒,但从史籍的记载来看,鸩酒的毒性实在令人畏惧。

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事更为常见了。公元前195年,刘邦死,惠帝刘盈即位,吕后担心赵王如意成为帝位的威胁,就把他召到长安,用鸩酒毒死。之后,吕后又想害死齐王刘肥。刘肥是刘邦未发迹时讨的一房侧室生的儿子,吕后早对他视为眼中钉。惠帝二年(前193),刘肥入京朝见,惠帝刘盈热情设宴招待这位兄长;吕后突然来到宴会大厅,看见刘肥坐在上座,刘盈用家庭内部的礼节对待他,勃然大怒,就悄悄吩咐从人准备两杯鸩酒,命令刘肥为自己祝寿,饮那杯酒。刘盈不知吕后的用心,也端起另一杯鸩酒为吕后祝寿。吕后急忙夺下刘盈的杯,把酒倒掉,把酒杯反扣在桌上。刘肥感到奇怪,也不敢饮自己端的这杯酒了,他假装酒醉而离席。后来他得知吕后给他的是鸩酒,非常忧虑,担心自己不能离开长安,早晚有一天会死于吕后之手。吕后屡次用鸩毒谋害非亲生的儿子,其心性狠毒可见一斑。

汉武帝死后,大将军霍光和卫尉王莽(字稚叔,不是篡汉的王莽)同辅政,武帝有遗诏封霍光、金日礴和上官桀三人,没有王莽,王莽的儿子王忽怀疑遗诏是伪造的;霍光非常生气,严词责备王莽,王莽害怕得罪霍光会遭大祸,就鸩杀王忽。汉朝的另一位王莽(字巨君,篡汉后自立为皇帝)也惯用鸩毒,汉平帝元始五年(5),他就产生了篡位的念头,在腊日进献椒酒时把鸩毒下到酒里,毒死平帝,第二年立孺子婴为帝。公孙述占据四川称帝时,听说李业以才德负有声望,想聘用他为博士,李业坚决推辞,不肯从命。公孙述大怒,就派大鸿胪卿尹融带着鸩酒和诏书再去请李业,如果李业愿意奉诏,就封他公侯之位;如果仍然固辞不受,就赐他饮此毒酒。李业从容选择了后者,饮鸩而死。三国时,魏高贵乡公曹髦亲率侍卫讨伐司马昭,被司马昭部将杀死,皇太后(魏明帝曹睿又皇后郭氏)下诏历数曹髦的罪恶,说曹髦曾经贿赂她左右的人,打算趁她服药的机会下鸩毒毒死她。这位郭太后所说的是否属实,姑且不论,但从此事可知,鸩毒一直是宫廷中施行阴谋诡计时常用的手段。

鸩毒之所以经常为人采用,是因为鸩毒的毒性大,从服毒到致死所需时间短,正如东汉霍所言“未入肠胃,已绝咽喉”,中毒致死如此迅速,即使有解药也来不及救命。五代时,南唐烈祖李异对老臣周本不放心,就在一次宴会时将杯中酒下了鸩毒,赐给周本,周本非常警觉,心中怀疑,假装醉而不饮,就另外找一只空杯子,把那杯有毒的酒分作两份,以其中的一杯递给烈祖,请求同饮,并且说:“我用这杯酒祝皇上千秋万岁,陛下若不饮,就不是君臣同心同德的意思了。”烈祖面色骤变,十分尴尬,无话可答,也不敢接酒,在座的臣僚们面面相顾,大惊失色,不知怎么办才好。这时,著名优人申渐高看见僵局,心中明白,就假借跳舞助兴的名义,进入宴会大厅,来到烈祖面前说:“这杯酒让我先饮吧!”说着,就把两半杯酒合在一起干了,把杯子也揣在怀里,匆忙离去。烈祖暗地派亲信带着最好的解药去救申渐高,但未能见效,申渐高脑浆迸裂而死。

由于鸩毒害人非常残酷,所以古代有人早就反对使用鸩毒。战国时,楚国的使者附马共前往巴国,途中看见一个人挑着一担下了鸩毒的酒,问他担这毒酒干什么,那人说是用来鸩杀人的。驸马共请求买下他的毒酒,那人同意出卖,附马共带的钱不够,就把车和马都给了他,买到这些酒之后全部倒到江里。原来驸马共买它是为了销毁这些毒品。这个故事,被作为古代宣扬仁慈的例子广为流传。晋代,朝廷曾下令禁止鸩毒,并且规定鸩鸟不许过江。石崇任南中郎将、荆州刺史时,曾捕获一只鸩鸟雏,交给后军将军王恺养护,司隶校尉傅祗告发了这件事,朝廷下诏宽宥了石崇,命令把那只鸩鸟雏在街市当众烧死。东晋升平二年(358),王饶向朝廷进献鸩鸟,晋穆帝司马聃大怒,下令把王饶鞭打二百,另派殿中御史某把那只鸩鸟烧死在京城里的十字街口。但是,需要说明一点,晋代禁用鸩毒,并不是禁绝一切毒死人的做法,那时常用的毒杀人的方法是饮金屑酒。晋惠帝皇后贾南风就是被赵王司马伦用金屑酒毒死的。

晋代以后,毒杀人的方法越来越多,更为常见的是使用信石(即砒霜)。由于鸩毒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的方法,所以即使用其他毒品谋害人命,也习惯地仍称为鸩或鸩杀。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计啜西门庆,淫妇药鸩武大郎”,说是鸩杀,其实潘金莲使用的是西门庆生药铺里的砒霜。当然,鸩毒这种传统的方法也没有丢弃,直到清代仍然有人使用。如明末著名奸臣阮大铖的女儿阮丽珍本来嫁给了杨龙友的儿子杨作霖,入清后她流落到某亲王府中,这位亲王的福晋(太太)非常妒忌,就用鸩酒把她毒死了。

鸩毒杀人无疑是非常残酷的,但让人中毒而不让人死、故意观看人在中毒时痛苦的惨状,更是丧失人性的暴虐行为。明太祖朱元璋就干过这样的事情。洪武年间,锦衣卫有个名叫王宗的厨师,犯了罪害怕杀头,让家里人向医生王允坚买了一包毒药。朱元璋得知此事,下令逮捕王允坚,让他把自己卖出的这包毒药当场吞下。王允坚手拿毒药,大惊失色,态度犹豫,不敢吞服,武士在旁边催逼,王允坚不得已把毒药吃下去。这时,朱元璋细细问他这毒药是怎么配制的,吃下之后多长时间会死,如果中毒而死还有什么留恋等问题,王允坚一一作了回答。然后朱元璋又问他这毒药有没有办法消解,王允坚说,用凉水、生豆汁、熟豆清掺合在一起让服毒者饮下,可以解毒,若用“粪清插凉水”解毒更快。于是,朱元璋叫人取来凉水半碗,粪清少许,在旁边等待。不一会,王允坚出现中毒症状,眼神四顾,烦躁不安,两手不住地在身上搔来搔去,朱元璋又喋喋不休地问他中毒后的感觉以及多长时间内可解、过了多长时间就不可解等问题,直到看见王允坚痛苦难耐,生命垂危的时候,才叫人给他灌下解毒的粪清与凉水。王允坚受尽折磨,奄奄一息,侥幸没有死,但是到了第二天,朱元璋又下令把王允坚处以斩刑,并枭首示众。朱元璋这种凶残手段在中国历史上实属罕见。20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和德国法西斯用活人进行灭绝人性的毒品试验,受到世界舆论的一致谴责,这种违背人道主义的做法,朱元璋早在几百年前就已经付诸实践。

今天,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各样的化学毒剂(如氰化物等)及其他毒品大量出现,鸩毒已成为历史的概念,鸩鸟这种动物如今似乎也见不到了。

黥面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黥面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因此,本书也把它列为酷刑之一。

黥面是一种很古老的刑罚,尧舜时,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就包括黥面在内。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的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国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后,郑玄注云:“墨,黥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以墨窒疮孔,令变色也。”《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刑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他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人的面部神经是极其敏感的,犯人在被黥面时的疼痛之状可想而知,由于伤口感染,有的犯人也会因黥面而致死。

西周时,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就要被黥面。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春秋战国时,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秦国商鞅变法时用法严酷,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就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儒家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城旦”是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为城旦”成为一项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过黥面之刑的囚徒。汉初被高祖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因此,人们就把他的名字称为黥布。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髡钳为城旦舂”。意思是,男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剔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应当黥面者,改为去做为期四年的舂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乌充任汉朝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画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和作为刑罚的黥面当有所区别。

汉代以后,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痕长一寸五分,宽五分。这种黥痕可以深深印到人的骨头上。唐代贞元年间,段成式的从兄经过一个叫黄坑的地方,他的随从拾取死人的头颅骨,打算用它配药,看见一片骨头上有“逃走奴”三个字的痕迹,色如淡墨。段成式判断这是古时被黥面的人的头骨,而且很可能就是晋代逃亡过的奴婢的遗骨。

南朝宋泰始四年(468),宋明帝刘或颁行黥刑和刖刑的条律,规定对犯有劫窃官仗、伤害吏人等罪者,要依旧制论斩;若遇赦令,改为在犯人两颊黥上“劫”字,同时割断两脚筋,发配边远军州;若是五人以下结伙以暴力夺取他人财物者,也同样处罚。梁天监元年(502),梁武帝萧衍又颁定黯面之刑。黑詹面的施行方法,大概不是用刀刻,而是用针刺。如果犯有抢劫罪应当斩首而遇赦者,要黯面为“劫”字。这种刑罚实行的时间不长,天监十四年(515)即予以废除。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凡是盗窃罪,要刺在耳朵后面;徒罪和流罪要刺在面颊上或额角,所刺的字排列成一个方块;若为杖罪,所刺的字排列为圆形。凡是犯有重罪必须发配远恶军州的牢城营者,都要黥面,当时称为刺配。如《水浒传》中写林冲被刺配沧州牢城,武松被刺配孟州牢城;陆谦指使董超薛霸在半路上结果林冲性命,特意嘱咐他们揭取林冲脸上刺字的那块面皮来回话;武松被黥面是刺在额角上的,后来他扮成行者,把头发垂下来可以遮盖着被刺的字。小说中的这些描写,可以作为我们今天理解北宋时期黥刺刑罚的例证。北宋名臣狄青年轻时也曾被刺配,后来贵显,仍保留着刺的印记,不愿除掉它。直到南宋时,刺配的做法都是很常见的。

辽代刑法也有黥刺,和北宋的施行方法相同,也是用针刺,但刺的位置不完全一样。重熙二年(1033),辽兴宗耶律宗真规定,对判为徒刑的犯人,要刺在颈部。奴婢私自逃走被抓回,如果他(她)同时盗窃了主人的财物,主人不得黥刺其面,要刺在他(她)的颈或臂上。犯有盗窃罪的,第一次犯刺右臂,第二次犯刺左臂,第三次犯刺脖颈的右侧,第四次犯刺脖颈的左侧,如果第五次再犯,就要处死。辽代其他刑罚非常残酷,惟独黥面之刑比前代要宽大一些。

金代规定犯有盗窃罪且赃物在十贯以上五十贯以下者要处以徒刑,同时刺字于面部,赃物在五十贯以上者要处死。元代仿照宋、金的有关法律,对盗窃罪要予以刺字,并同时施加杖刑,刺的方法和杖的数目有非常详细的条款,另外,对什么情况下免刺、什么情况下已经刺过仍要补刺等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

明代关于黥刑的法律,与宋元大同小异,但使用的范围更狭窄一些。洪武三十年(1397)规定,谋反叛逆者的家属及某些必须刺字的犯人予以刺字,其他各类犯人一律不再用宋代那种刺配的方法。另外,对于盗窃犯,初犯者要在右小臂上刺“窃盗”二字,再犯者刺左小臂,第三次犯者要处以对于白昼抢劫他人财物者,要在右小臂上刺“抢夺”二字,如果再犯抢夺罪者,照例在右小臂上重刺。情节比较轻微的偷摸都勿须刺字。明代的法律中对免刺、补刺的规定也有明确的条文。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顺治十一年(1654),朝廷议准,对于逃亡的奴婢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三岁以下者要免予鞭刺。顺治十三年(1656)又规定,犯盗窃罪者也要刺字。康熙四年(1665)规定,对逃亡的奴婢的刺字不再刺在面部,和盗窃罪一样都刺小臂。第二年又下令说,如果逃亡者改刺小臂,这样逃亡者越来越多,无法稽查,因此仍旧改为刺面。康熙十二年(1673)诏令,凡是七十岁以上、十五岁以下的逃亡者要免予鞭刺,如果是夫带妻逃、或父带女逃、或子带母妹逃者,妇女免予鞭刺,如果是妇女单独逃亡者不能免除。这样的规定,说明清代奴婢的处境悲惨,而且逃亡现象严重,同时说明统治者对逃亡者的镇压也非常严厉。

纵观各代实行黥刑的历史,古时刀刻法的黥面变为宋、元、明、清的刺字,其残酷的程度应该说是在逐渐减弱。

黥面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同人类的刺面文身的习俗有密切的关系。世界上各民族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大都有刺面文身的历史,具体做法是用刀刻或针刺皮肉,和刑罚的黥面一样,也必然有疼痛的感觉,因而它也具有一定的野蛮性和残酷性。产生刺面文身现象的社会因素和人类的心理因素比较复杂,主要的是由于原始的自我美化意识和图腾崇拜意识的作用。刺面文身者所雕刺的内容主要是人们喜爱的象征美丽、勇敢或吉祥的文字和图像。黥面之刑是将刺面文身的残酷性的一面加以发展,用作惩罚罪人的手段,它给罪人身体留下的是表示耻辱的标记,既给犯罪者造成精神的压力,也对其他人起着警诫和震慑的作用。黥刑和刺面文身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它们都是人类社会早期阶段共同的社会文化心态的反映。

我国早有刺面文身的习俗,南方更为突出《礼记·王制》篇云:“东方曰夷,被发文身。”后疏云:“越俗断发文身,以避蛟龙之害,故刻其肌,以丹青涅之。”这里所述的具体做法和黥面相同,只是残酷的程度有所差别。《庄子·逍遥游》篇也说:“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后世南方有刺面文身者,被称为“绣面老子”,就是残存的越地的遗俗。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刺面文身的现象同黥面之刑一样长期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刺面文身者刺的图案或文字以及刺在身体的什么部位因人而异,有的刺动植物,有的刺山水画,有的刺诗词对联或警语;有的刺在脸面或头颈,有的刺在腰背腿部。进行刺面文身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装饰,有的是为了猎奇,有的则是以所刺的图案作为黑社会组织的标记。

唐代,文身的风气最盛。据《酉阳杂俎》记载,当时京城中的一伙青皮无赖最爱文身。有个名叫张干的,颇有勇力,他在左臂上刺“生不怕京兆尹”、右臂上刺“死不怕阎罗王”两行字,其心理状态由此可以想见。又有个叫王力奴的,请工匠在他的胸部和腹部刺上山水园亭、鸟兽草木,精细清晰,染上不同的颜色,简直就是一幅美妙的图画。又有个窃贼名叫赵武建,身上刺了一百六十处番印或盘鹊,两臂上刺着一首诗:“野鸭滩头宿,朝朝被鹘梢。忽惊飞入水,留命到今朝。”又高陵县人宋元素,身上刺七十一处,左臂上刺的一首诗为:“昔日以前家未贫,若将钱物结交亲。如今失路寻知己,行尽关山无一人。”右臂上刺着一个葫芦,葫芦上长出一颗人头,好像傀儡戏中的郭郎似的,别人问他,他说这是葫芦精。元和年间,李夷简在四川做官,当地市井中有个无赖,名叫赵高,经常因打架斗殴被拘捕。他的背上刻着毗沙门天王像,衙役对他行杖时,看见这天王图像,不敢下手。赵高有恃无恐,更加横行。李夷简得知,下令将赵高抓获,叫衙役用新制造的大棒只管打他,直到把天王图像打净为止。结果打到三十多棍,体无完肤,那天王图像还依稀可辨。可见当初刺得很深,颜色浸入到肌肉腠理之中,所以很难消除。四川还有个叫韦少卿的年轻军官,不爱读书,只喜好文身,他的叔父有一次让他脱掉上衣,见他胸前刺着一棵大树,树梢上聚集着数十只鸟,树下悬挂着一面镜子,镜子的环上系着一条长线,有人牵着线站在旁边。叔父不解其意,问他,韦少卿笑着说:“你没有读过张燕公的诗吗?他的诗中有‘挽镜寒鸦集’一句,这幅画正是这句诗的意境啊!”荆州有个叫葛清的,他从脖子往下,遍体刺着白居易的诗,共刺三十多首,有的诗句还配有诗意图,刻绘非常精细。黔南观察使崔承宠,年轻时身上刺一条大蛇,蛇头在右手上,张着嘴,好像在吞食食指和中指,蛇身从右臂延伸到脖颈,盘绕数圈又到腹部,蛇尾直拖到小腿上。后来他年龄渐长,做了大官,刺的大蛇依然非常清晰。他会见宾客时总是用衣袖笼着右手,不轻易让人看见,到了酒酣耳热的时候,就卷起右臂的衣袖,伸着两个指头装成蛇头的样子,吓唬侍宴的优人说:“蛇咬你!蛇咬你!”优人装出害怕的样子大声叫疼,以此作为笑乐。另外,杨虞卿任京兆尹时,市中有三位王子,很有勇力,他们满身都刺着花绣,后来因不遵法度,行凶作恶,被官府捕获,笞杖至死。

古典小说中也常写到文身刺字等事件。如《水浒传》中的史进身上刺着九条龙,因此绰号为“九纹龙”,这是尽人皆知的例子。又如《说岳全传》中写岳母在岳飞的背上刺“精忠报国”四字,这是激励儿子的警语,和一般的文身具有不同的意义。

古代文身的具体做法,一般来说是一针一针地刺透皮肉,使之出血,然后用颜料涂染。但也有人使用“刺印”,就是把许多针固定在一块印上,针尖向外,排成一种图案。把这印按在人的身体的某一部位,所有的针尖同时刺入皮肉,印起出来后,在一片密密麻麻的针孔上刷以石墨,皮肤上就清晰地显出图像,伤痕愈合后,图像就永远留存。唐代,有人制造这种刺印出售,若需要文身,使用刺印比较方便。

关于刺面,古代妇女常用来作为装饰容貌的手段。有一种美容的方法名叫靥钿,实际上就是刺面。据说这种方法首创于三国时吴国孙和的邓夫人。孙和有一次吃醉了酒,舞弄玉如意,误伤了邓氏的面颊,流血不止。邓氏疼痛难忍,不胜其苦。孙和让太医给她包扎,太医说,必须用白獭的骨髓与白玉、琥珀砸碎而成的粉末和在一起涂在伤处,就可以使皮肉长好,而且不显疤痕。孙和用百金购买到一只白獭,按照太医说的方法配好药膏,但其中琥珀的用量太多了,伤口愈合之后,疤痕却没有消净,在左颊上留下一个红斑,像朱砂痣似的。孙和看见,觉得她的容貌比原来还要妍丽,因而更加爱她。其他姬妾想讨孙和的欢心,也都学邓氏的样子,在颊上刺个圆点涂上丹砂,果然,她们也都受到宠幸。后来,这种方法流传开来,成为闽地的习俗。

古代富贵人家姬妾众多,正妻如果非常妒忌,有时就采用刺面的手段对其他姬妾进行惩罚。唐代中期以前,士大夫的妻子有不少妒忌凶悍之辈,常对婢妾进行印面,叫做月点或钱点,其实就是黥面。有个叫房孺复的士人,其妻崔氏非常妒忌,规定家中的婢女不准浓妆高髻,给每个婢女每月只发给她豆大的一粒胭脂和一钱白粉。有个婢女用自己的零钱另外买了一些化妆品,打扮得稍微漂亮一点,崔氏看见,大怒道:“你真的这么爱打扮吗?那就让我给你好好打扮一次。”于是就用刀刻去这个婢女的眉毛,涂上青色,又用烙铁烧灼她的鼻凹和眼角,把她的面皮烧得焦黑而卷起,然后崔氏又给她在烧伤的地方涂上朱砂。后来,婢女的伤疤脱落,留下的印痕竟然真的像是精心修饰的美妆。崔氏的行为和这位婢女的遭遇,生动地反映了黥面和刺面文身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刺面文身是具有刑罚特征的装饰,而黥面是具有装饰特征的刑罚。

劓刑

战国末时,楚怀王有个非常宠爱的妃子,名叫郑袖,性情淫荡而妒忌。后来,魏王又送给怀王一名美人,怀王立即被她迷住了。郑袖受到冷落,恼恨在心,决定设计陷害。有一天,郑袖对新来的那位美人说:“君王是特别喜爱你的,但不太喜欢你的鼻子。你见君王的时候应当用手把鼻子掩住,这样君王就会长久地宠幸你了。”美人误以为郑袖是好意关心自己,就照她的嘱咐去做。怀王感到奇怪,就问郑袖:“新人见了我常常掩住鼻子,是怎么回事?”郑袖说:“她嫌大王口臭,所以掩鼻。”怀王大怒,下令割掉美人的鼻子。郑袖居心险恶,使美人无辜受祸,后人提及此事,免不了感慨一番。唐代大诗人白居易诗云:“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但见丹诚赤如血,谁知伪言巧似簧?劝君掩鼻君莫掩,使君夫妻为参商。”就是指的这件事。

楚怀王惩治美人的手段,就是古代的劓刑。“劓”字音“意”(yì),它由“鼻”字加“刀”组合起来,含义很明显,就是用刀割鼻。上古时,劓刑常和黥刑并用。《易经》中说:“其人天且劓。”前人疏云:“黥额为天,截鼻为劓。”按照八卦的分属,额为乾,乾又指天,所以黥额的刑罚叫做“天”,鼻为艮,毁艮就是割鼻,即劓刑。

劓刑和黥面、割耳、宫刑、刖足都能使人的身体致残,虽然轻于死刑,但都能给人造成很大的痛苦。所以,《尚书·吕刑》篇把这五种刑罚称为“五虐”。

劓刑在夏、商时已普遍使用。据说,夏时受过劓刑的有上千人。商代盘庚迁都到殷之后,下诏说:“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意思是,对那些不仁不义、桀骜难训、一有机会就干坏事的人,轻者割去鼻子,重者处以死刑,使他们断子绝孙,务必使新都城内不再有这一类人。

周时正式把劓刑定为五刑之一,并且明文颁布“劓罪五百”,当时“凡触易君命,革舆服制度,奸宄盗攘伤人者,其刑劓。”就是说,那些违抗国君的命令、破坏规章制度、奸淫偷盗、破坏治安、打架斗殴、伤人身体者,都要受割鼻之刑。

鼻子长在人的面部的正中,位置显著,割掉鼻子,脸上就留下一个突出的标记,和受过墨刑的人脸上的黥痕一样,都无法掩盖。据记载,古时那些受过劓刑和黥刑的人不便在当地存身,就结伙逃亡到边远地方夷人(少数民族)居住的区域。夷人看见这些没有鼻子、脸上有印记的人感到惊奇,就问他们怎么回事,他们欺骗夷人说,这在中国是一种风俗。夷人仰慕中原文化,都仿效他们,也互相割去鼻子,或在脸上刺上花纹。结果在夷人那里倒真正形成了比较固定的风俗习惯。以至于在唐宋时,某些地区的少数民族还保留着割鼻子的传统,刺面的习俗延缓的时间更长久。

周代,受过劓刑的人常常被派去守关。因为他们被割鼻之后,面貌丑陋,不宜在稠人广众中生活,他们自己也不愿呆在人多的地方,于是甘心接受命运的安排,到偏僻寂静的远处了此残生。当时距京师五百里之外的三关有十二座关门,都是由那些没有鼻子的人把守。

春秋、战国以至汉初,劓刑是一种很普通的刑罚,被割掉鼻子的人说不清有多少。战国时,燕兵进犯齐国,田单率辈坚守即墨,当时齐国力弱,形势危急,田单放出风说:“我最害怕燕军把抓到的齐军俘虏都割掉鼻子。”燕军统帅探知这个消息,不知是计,果然这样做了。城中的齐兵远远望见燕军中的齐军降卒和俘虏都成了没有鼻子的人,既愤怒又害怕,于是斗志倍增,齐心坚守。田单见军士们被激怒,群情振奋,非常高兴,就用火牛阵战胜了燕兵。秦孝公任用商鞅实行变法,量刑苛刻,有一次公子虔违犯禁令,商鞅就将他处以劓刑。秦始皇时,劓刑更是家常便饭。太傅赵高教胡女熟悉狱讼之事,随意把人抓来割鼻子或斩首,作为胡亥的实习。当时真正犯了罪应当处以劓刑的不计其数。有人说,秦灭了六国之后,把俘获的六国的军士和百姓大都予以割鼻,竟然使社会上没有鼻子的人比有鼻子的人还多,甚至人们以没有鼻为正常,有鼻子反倒觉得丑了。这话虽然过分夸大,但它却反映了秦统一全国的战争的残酷的一面。

汉文帝十三年(前167),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将劓刑改为用笞三百来代替(景帝时又改为笞二百)。从此,劓刑作为官方规定的刑罚被取消。但是,后世仍不断有人遵循古制,动辄将人割鼻。南朝梁时,曾一度用劓刑代替较轻的死刑,后来在天监十四年(515)正月,梁武帝萧衍下诏将劓刑再次废除。之后,在一些非汉族统治的朝代或非汉族居住的地区,仍正式使用劓刑。如唐代,吐蕃规定的各种肉刑,其中就有劓刑。金代规定对那些犯了重罪而尚不至于被判处死刑者,要处以劓刑或割耳等刑,使他们留下标记,与一般平民百姓有所区别。蒙古民族入主中原的元代也恢复过劓刑。元顺帝初年,朝廷下诏对强盗要判处死刑,对一般偷盗牛马的人要判处劓刑;对一般偷盗驴骡者,初犯要处以黥刑,再犯处以劓刑;对那些偷盗猪羊者,初犯处以墨刑,再犯黥面,三犯割鼻,割鼻后再犯者要处死。其他朝代,如唐、宋、明、清等,官方规定的刑罚未见再用劓刑。

但在战争期间,割鼻的现象是常有的事。交战的双方抓到对方的俘虏,有时用割鼻、割耳等手段来示威或泄愤,像战国时燕军割齐军的鼻子那样。东汉末年,袁曹官渡之战时,曹操率领一支精锐部队放火烧毁了袁军的粮草,俘获袁绍的将领淳于仲简,将他割掉鼻子。又把一千多名袁军俘虏全部杀死,把他们的鼻子都割下来,派降卒送给袁军。袁军将士见到这一千多只割下来的人鼻子,无不胆寒。曹操亲自连夜审问淳于仲简,仲简从容对答,不肯屈服,曹操见他是个人才,不想杀他,谋士许攸说:“明天早上,淳于一照镜子发现没有了鼻子,他永远都不会忘记这深仇大恨。”曹操这才下令杀掉淳于仲简。唐初武德年间,薛举占据兰州,与唐朝势力相对抗,他本性凶暴,每次作战时,俘虏到对方的士卒都要处死,处死时大都先割掉鼻子,或者截去舌头,或者将人放在大石碓中用大石杵捣死。《三国演义》、《说岳全传》等历史小说中,也可以见到交战时把敌方俘虏割去鼻子放回去报信一类的情节。

明代是各种酷刑大肆虐的时代。在朝廷正式颁发的刑律之外,上至皇帝,下至吏役,使用非法酷刑简直不择手段。燕王朱棣发动“靖难之役”占领南京后,在惩治忠于建文帝的朝臣时用到的五花八门的刑罚,其中就有割鼻。建文朝的兵部尚书铁铉曾率兵在山东抵抗朱棣,阻挡他的南下,朱棣对他恨之入骨,这时抓到铁铉,肆意报复。铁铉宁死不屈,一直大骂朱棣不仁不义,朱棣大怒,命令武士们割下他的鼻子和耳朵放在火上烧熟,塞到他的嘴里让他吃下去,并且问他香不香,铁铉大声回答说:“忠臣的肉,怎么能不香?”大理寺丞刘端和刑部郎中王高一同弃官隐退,被抓获,朱棣问他们练安和方孝孺(靖难之役时被朱棣杀害的朝臣)是什么样的人,回答说都是忠臣,朱棣大怒,下令割去刘端、王高二人的鼻子,朱棣还问他们:“你们没有了鼻子,这副面目还能算人吗?”刘端答道:“我们都有面目到九泉之下去见高祖皇帝(指朱元璋)。”意思是讥刺朱棣如此倒行逆施是无颜去见先皇的。朱棣恼羞成怒,命令将他们处死。朱棣又抓到礼部尚书陈迪和他的儿子陈风山等六人,处斩之前,下令割下风山的鼻子和舌头让陈迪吃。还有一位中书舍人名叫林右,当时已逃回原籍临海,听说方孝孺死难,设灵位哭祭他,因此被逮捕,押到京师,也被朱棣割掉鼻子。

最后要顺便提到一种情况,古代有些严格恪守封建礼教的节烈妇女为了表达她的誓不改嫁的决心,就操刀自割其鼻。刘向的《列女传》中记载有好几位这样的典型。其中一位是汉代大梁的寡妇,才貌双全,年轻守寡,当地不少富贵人家的子弟都想娶她,她都坚决拒绝。梁王听说了,也强行下了聘礼,要纳她为妃,寡妇就对着镜子自己割下鼻子,对梁王的使者说:“我本来应该以死明志,但我不忍心使我的年幼的孩子成为无母的孤儿。现在我是残废的人了,该放过我了吧。”使者回报梁王,梁王赞扬她的气节,表彰她的操守,当地的民众都叫她“梁高行”。又有一位,是沛国孙去病的妻子。她是戴元世的女儿,丈夫死后,母亲劝她改嫁,她拿起刀就割鼻子,刀锋不快,割不下来,她把刀放在石头上磨了磨,才把鼻子割掉。地方官对她的行为也给予了表彰。还有梁郡夏文的妻子和吴县孙奇的妻子,都是操刀割鼻,自誓不嫁。这些节妇烈女信守封建三从四德的训诫实在太诚笃了,她们为了保全节操,竟然不惜采用残酷的劓刑来伤害自身。

截舌

相传在西晋永嘉年间,有一位天竺(今印度)的和尚来到中国,他会表演断舌的把戏。表演之前先张开嘴伸出舌头让客人们看,然后用一把刀割断舌头,鲜血流淌,洒到地上,他把半截舌头放在盘子里,传示众人,大家惊叹不止。过了一会,他把舌头含在口中,稍停片刻又张口伸舌让人们看,那舌头长得好好的,和原来完全一样。又据说唐文宗开成年间,赵地(今河北)有个和尚颇有名气,朝廷三次下诏召见他,他都不肯赴京,文宗一怒之下命令把这和尚割下舌头,扔到火里烧成灰烬。和尚就制作了一个金舌头放在口里,每天像往常一样念经不止。于是,人们都称他为金舌和尚。

一般的人没有上述两位和尚的神异的法术,割下舌头不可能再长好,更不可能用金舌代替。舌头被活活截断的惨痛是难以忍受的,可是,在历史上却有不少人受过截舌的酷刑。

汉初时,曾把截舌作为死刑的一种附加手段;当时对谋反、叛逆大罪应当夷三族的重大案犯要用“具五刑”处死(参见本书《凌迟》),其中同时犯有诽谤、辱骂等罪行的犯人在黥面、割鼻、斩脚趾之外,还必须先截断舌头。后来,直到明清仍然使用的凌迟在施行时,对有的犯人也常常要先截舌,这是为了禁止他临刑叫喊或辱骂;有的犯人在截舌的同时还要被打落牙齿。

有时是将人先杀死而后截舌,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来泄愤。汉代郭解负气任侠,有位儒生却鄙弃他。某日在某公府宴会上,一位客人赞美郭解,那儒生听着不耐烦,说:“郭解为人奸邪,常犯公法,怎么能让人说他好呢?”那客人是郭解的好友,见儒生贬低郭解,心中怀恨,不久就暗杀了那位儒生,并且割下了舌头。

汉以后,割舌的刑罚屡见记载。汉末董卓作乱,曾诱降北方反叛者数百人,让武士们在他面前把那些人有的截舌、有的斩手足、有的凿眼、有的用大镬煮死。一时没有死的人就在宴席旁边挣扎、惨叫,满座宾客吓得拿不牢筷子和汤匙,但董卓却能照样大吃大喝,谈笑自若。三国时,魏国诸葛诞举兵讨伐司马氏,杀死忠于司马氏的乐进之子乐琳,有位典农都尉平时常在乐琳面前说诸葛诞的坏话,这时也被抓住,诸葛诞骂道:“你只会凭着三寸长舌拨弄是非,今天我岂能饶你!”于是命令武士用竹签刺透他的舌头拉出来横在口外,然后才把他杀死。十六国时,后赵石季龙的太子石宣杀其弟石韬,石季龙宠爱石韬,于是逮捕石宣为石韬报仇。他命令把石宣幽禁于席库,用铁环穿透石宣的下腭骨,用锁锁上,又在邺城(今河北临漳)北门处堆积起一垛柴草,柴垛的顶上竖起一根高竿,高竿上安装着辘轳,把石宣带到这里之后,石韬的亲信郝稚、刘霸二人拔着石宣的头发,抽出石宣的舌头,牵拉着石宣登上柴垛,又用绳穿着石宣的颔骨,用辘轳把他绞起来,吊在高处,再挖眼剖腹,同时截手断足,最后才放火把柴垛点着,把石宣的尸骨也烧成灰烬。石宣惨死的过程中,截舌只是所受各种酷刑的一项。石串龙对待自己的儿子尚且下这样的狠手,他对其他人使用虐刑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后来,夏国的赫连勃勃也是一个凶残之徒,他坐在城楼上处理公务时,总要把长矛利剑放在身边,看着谁不顺眼就亲手把他当场杀死。群臣中敢笑他者就割裂嘴唇,敢劝谏的就截断其舌,然后推出去斩首。南朝梁时的侯景,性残忍,好杀戮,杀人的时候总是先砍断手和脚,或截舌割鼻,受刑的人往往过了一天多才死去。侯景作乱失败后,他的谋士王玮被擒,押送到江陵,梁元帝萧绎知道他有文才,不想杀他,左右的文士们妒忌王玮的才能,巴不得除掉他,有人就进言说:“王玮为侯景作的檄文很有文采,何不找来看一看?”萧绎一看,那檄文中有两句是:“项羽重瞳,尚有乌江之败;湘东一目,宁为四海所归?”萧绎原被封为湘东王,曾瞎了一只眼睛,这句话正揭到他所忌讳的短处,因而大怒,立即命令武士把王玮的舌头拉出来钉在木柱上,支解而死。北魏酷吏于洛侯处死王陇客时,也曾将他拔舌(参见本书《断手》)。隋代鱼赞也是著名的酷吏,他让部下为他温酒,稍微不合他的意思,就下令割掉他们的舌头。

唐代安史之乱时,常山太守颜呆卿率部抵抗,兵败被俘,不仅拒绝投降,而且慷慨痛骂安禄山。安禄山大怒,把他绑在桥柱上,零割其肉,他仍然骂不绝口,安禄山又命令把他的舌头割下来,问他:“还能骂吗?”颜呆卿满口鲜血,声音含糊不清,好像还在骂贼,又过了一会儿才死去。文天祥《正气歌》中有“为颜常山舌”一句,即指此事,文天祥把他尊为历史上具有浩然正气的典型人物,奉为楷模。

明代大肆泛滥的各种酷刑,少不得有截舌这一项。明初洪武二十二年(1389)三月二十五日,朱元璋下旨说:“在京但有军官军人学唱的,割了舌头。”这条圣旨是否真正实行过,没有见到具体的事例,朱元璋的第四子燕王朱棣却真正实行了。他发动靖难之役占领了南京,篡夺了侄儿建文皇帝的帝位,让方孝孺为他草拟布告天下的诏书,方孝孺不肯写,并大骂燕王不义,朱棣非常愤怒,命令武士钩出方孝孺的舌头,用刀割去,还把他的嘴向两边割开,直裂到耳朵旁边,方孝孺仍然不肯屈服,壮烈捐躯。到了清朝末年时,有人在南京的明朝故宫看到一块大石头,上面被殷红的血浸渍成篆字,据说这是当年方孝孺被钩出舌头的地方,这块石头被人们叫做“钩舌石。”

宣德年间,宣宗朱瞻基曾将两名宫女赐给亲信太监陈芜为夫人。宫中有位姓李的校尉进谏说,阉人和宫女匹配不合旧礼,不能这么做。因为在明初时朱元璋曾经下过禁止太监娶妻的命令,李某的进谏不是没有根据,但宣宗认为李某冒犯了自己的皇帝尊严,十分生气,就下令把他的舌头剪掉。李某受刑后没有死,只是不够再说话,他仍住在宫中,从事一些杂役,人们都戏称他为“李神仙”。

截舌的刑罚不仅出现于剧烈而残酷的政治斗争的场合,而且在封建家庭内部作为私刑偶见使用。由于封建社会允许多妻制的合法存在,因而封建士大夫或豪绅家庭中大都有妻有妾或兼有歌姬侍女等,争风吃醋的风波时常发生。正妻或宠妾对丈夫所爱的其他妾或婢女实行惩罚,有的就使用截舌的虐刑。她们认为,丈夫之所以另有所爱,一定是另外的女子善于翻弄长舌,迷住了丈夫的心窍,因此就割她的舌头来泄愤。如南宋时,蕲春太守某(姓名不详)有妻晁氏,性情极其酷妒,对丈夫的妾十分苛刻,有一位妾因一件小事得罪了她,她就把此妾狠狠捶打一顿,又用铁钳夹出妾的舌头,用剪刀剪断。此妾疼痛不堪,既不能说话,也无法吃饭,过了一个月就死了。基的《感怀诗》云“子胥竭忠谏,抉目为夫差”,就是指的这件事。

战国末年,荆轲刺秦王失败,秦兵攻燕,逐得太子丹,荆轲旧日的朋友各自逃生。其中高渐离改名换姓给人做佣工,他善于“击筑”(弹奏一种名为筑的乐器),秦始皇听说了,召见了他。有人认出这就是荆轲的密友高渐离,秦始皇珍惜他击筑的才能,不愿杀他,就“其目”,让他为自己击筑,目就是用马粪烧烟把眼睛熏瞎,以此防止高渐离借机行刺。这种目的做法虽然不是抉出眼珠,但它和挖眼的刑罚具有同样的目的和性质。

南朝宋时,前废帝刘子业狂悖无道,江夏王刘义恭和尚书令柳元景暗中策划把他除掉,另立新君。不料密谋泄露,永光元年(465)八月,废帝率领羽林军把刘义恭的府第团团围住,把义恭和他的四个儿子同时杀死。之后,又把刘义恭的尸体支解成碎块,肠胃抛散,同时把他的眼睛挖出来,放在蜜里渍存,叫做“鬼目粽”。

古代把人活活挖眼的事例,也是相当多的。东汉末年董卓作乱,对俘虏的敌兵或百姓常施用种种酷刑,其中就有凿眼。三国时吴末帝孙皓也用过凿跟的刑罚。十六国时,大夏的赫连勃勃残忍好杀,群臣中若有人以目光触犯了他,就要立即毁坏他的眼睛。隋代的鱼赞以酷毒著名,炀帝时官至车骑将军,对待部下十分苛刻,他让人为他烤肉,稍不中意,就用叉肉的竹签子刺瞎那人的眼睛。这一类的暴君酷吏历代不断,到清代又有一位督抚某公更是超过前人。他受朝廷之命镇守海疆,每捕获了重要的盗犯,总要先把犯人的眼睛挖出来。挖眼时,他总是亲自动手,而且不用器械,只用手指抠出眼珠,犯人痛得嗷嗷怪叫,他丝毫不为所动。抠完之后,他就撩起衣襟,擦一擦手指上的血,时间长了,他的衣襟被人血染红,好像胭脂的颜色,他也不肯洗一洗。他认为,干抠人眼珠这样的事,下属的人不像他那样有如此狠心,所以他从来不指派他们。他这样做的目的是先让盗犯成为瞎子,即使不处死他们,他们也不能再去行窃了,因此可以免除后患。后来,此公受到有司的弹劾和查究,据说主要是因为用刑太过分,民愤太大,朝廷不得不对他给予了必要的处罚。

明代,官府对特殊的犯人也曾使用过挖眼的酷刑。隆庆年间,华亭县(今属上海市)有个著名的盗窃犯叫名刑敖,他被捕后越狱逃跑未遂,被抓了回来,县令怕他再逃跑,就叫人挖出他的两只眼睛,不久又依法将他斩首,陈列于街市示众。后来,当地妇女骂人时爱说“活刑敖贼犯”,就是指的这个人。

明代的黑社会组织有时也采用挖眼的酷刑来害人。万历年间,浙西有一个“丐帮”,是由乞丐群聚集成的黑帮组织,有事时可以通过暗号很快集合起来,无事时分散在各处,他们的行为残忍,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他们经常劫夺民间的少女,每劫一人就首先把她的眼珠挖掉,这样,少女就无法辨认道路,不会逃跑,而且,没有了眼睛,相貌也变得不易被家长认出来,再者,瞎眼的少女乞讨时,能引起人们的怜悯,可以讨得更多的东西。乞丐的“帮头”逼迫她们白天四处行乞,得到的财物都被丐头据为己有,夜里,乞丐们就对这些少女肆意奸淫。“丐帮”闹得人心惶惶,官府下决心予以惩治,不久,其主要罪犯全部被抓获,余众一哄而散。

中国古代,除汉族之外,西藏历史上也流行挖眼的酷刑。直到1959年西藏平定反革命叛乱、实行民主改革前夕,当地贵族还在用挖眼的酷刑迫害农奴。他们实行挖眼的时候,先给受刑者戴上一顶四十多斤重的石帽子,再用石头砸头顶,使眼珠凸出来,然后用特制的锋利尖刀把眼珠挖去。藏族一位年轻的牧民布德因向人民解放军报告了匪情,结果被叛匪巴格穷增等挖掉了双眼。又一位牧民阿里亚因给地质勘查队带过路,被反动头目拉木确用烧红了的铁钎刺入两眼角,后经解放军医疗队急救,挽救了他的即将失明的左眼,但右眼却全瞎了。西藏农奴主贵族的这些暴行,正是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使用的挖眼酷刑的遗迹。

历史上还有这样的事例,有的女子为了表示爱情的坚贞,竟然不惜自己刺毁眼睛。元代,京师有个名妓樊事真,与参议官周仲宏相爱,周仲宏离开京师返归江南时,事真在齐化门外为他饯行,周嘱咐她分别后要保持操守,不要做出惹人讥笑的事,事真说:“我若负心,一定要刳出一只眼珠向你谢罪。”但过了不久,有个权豪之家的子弟看上了事真,事真的母亲不敢得罪他,迫使女儿顺从。后来,周仲宏回到京师,事真说:“你走后我不是不愿意坚守,实在是为情势所迫不得已啊!既然昔日已经立下誓言,我是不会让那句话落空的。”于是就抽一根金篦的尖齿,刺坏了左眼,血流得满地都是。周仲宏吓得不知所措,就谅解了她,二人欢好如初。这个故事非常感人,当时有人以此为题材,编了一本杂剧,叫做《樊事真金篦刺目》。明代,薛近兖所著的传奇《绣襦记》里有类似的情节,李亚仙为了督促郑元和笃志苦读,以图求得功名,就自己刺去一只眼睛并毁坏了容颜,后来果然如愿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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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凛凛人如在,谁言道已亡?!生我何用?不能欢笑,灭我何用,不减狂骄!神州浩土,广瀚无边,千古以来来,流传着无数长生不老飞升六域的传奇。众生急功近利,修真之路尔虞我诈,为了得到力量不择手段。道何在?!世上本没有道,万物皆是公平。以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便是自己的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