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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涅槃与坚守

满怀着对苏联的崇拜之情,全盘“苏化”迅速进行,包括民法在内的苏联法律体系与学说在中国快速地扎根。曾经学习过旧法的佟柔,在中国人民大学这个学习苏联的急先锋中,也随之快速转变,以马列主义为意识形态指针的苏联法律学说也开始占据他的头脑。在20世纪50年代,专门的法学刊物寥寥无几,《政法研究》可以说是当时最权威的法学刊物。就在这样的情况下,在该刊物1956年的第一期、第三期上,佟柔一人与同事合发了两篇文章。这标志着佟柔向以马列主义为指针的苏式法学理念与模式转变的完成,以马列主义为指针、以苏联为样板、以德国民法为专业架构的民法观从此将决定、跟随他一生。

发表在《政法研究》1956年第1期的文章为《巩固合同纪律,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而斗争》。文章开篇就指出:“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是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重大步骤,是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行动指标。”紧接着,文章引用列宁的话来论证计划经济的重要性:“列宁说‘没有长期的计划,就不能领导经济’。并且指出:社会主义革命的巨大任务就是‘把全部国家经济机构变成一整架大机器,变成为一个使几万万人都遵照一个计划动作的经济机体’。”之所以要这样,是“因为只有各个经济部门间,各个经济机构间在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计划统一指导下,密切联系起来,行动一致,步调一致才能使国民经济迅速地向前发展,国民经济计划才能顺利完成”。当时全社会对计划经济、对苏联模式的深信不疑也同样在佟柔身上体现出来。按照这个逻辑,要快速发展经济,就要搞计划经济,要搞计划经济,就要使全社会变成一整架大机器,各个个体就必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即:快速发展经济→计划经济→宏观上社会变成一整架大机器→微观上个人结合成一个有机体。众所周知,这就是苏联特别是斯大林模式的工业赶超战略,采用强制性的国家权力,将社会硬性捏合成一个整体,集中资源与资本,以达到经济特别是重工业在一个较短时期之内实现快速发展。

很显然,要达到这个目标,必须使个人与整个社会形成紧密的结合关系:“因此应用各种有效的办法建立各经济部门间、各经济组织间的正常联系,就是完成国民经济计划和实现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关键之一。”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呢?

苏联先进经验和我国经济建设实践一致证明,合同是在国民经济计划原则下建立与巩固经济组织间经济上和业务上联系的最好形式。因为各个经济组织的计划任务始终是在独立经营基础上的相互协作来实现的,而合同从其本身特征来说恰好能符合这种要求。各经济组织间,基于计划任务的要求而签订合同,并彻底地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就是完成了各自计划任务的表现。

这样,在计划经济下,合同就成为联系各经济组织以确保计划实现的最好的工具与“形式”。之所以如此,苏联的经验和做法当然是最重要的原因:“必须特别指出来的就是苏联社会主义经济组织间的合同制度在国民经济发展上的巨大作用,在实现国民经济计划与巩固经济核算制的特殊意义。”文章一口气列举了苏联的两个报告与三个决议对合同的重视来加以论证。所以,文章认为:“苏联在合同制度方面的经验,在我国有计划的建设时期里,是完全值得重视和学习的。”

关于合同制度在我国现实下在完成国民经济计划任务与巩固经济核算制方面可以发挥的“更广泛更深刻的作用”,佟柔归纳出了五个“具体作用”:合同是将经济组织在执行国民经济计划的前提下联系起来的工具;合同可以使国民经济计划具体化和精密化;合同能使经济组织保持均衡生产;合同可以自下而上对国民经济计划起监督作用;合同可以帮助经济组织发现潜在生产能力和消灭浪费现象;合同可以在经济组织间建立货币监督。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交易得以完成的一个基本要素,从而使市场得以维持与顺利运转,而在新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合同的这种横向连接功能仍然存在,以使经济保持顺畅,佟柔的上述论证将这一点显露无遗。所不同的是,在市场经济下,合同是私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在宏观的层面上,那只“看不见的手”则通过无数个交易悄悄地发挥作用;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则由国家直接出面,以行政决策直接代替私人意志,合同代表了国家意志,充当贯彻经济计划的工具。为了维持计划的顺利实施,就“要求对合同必须是全部的彻底的履行”,契约自由就没有任何生存的空间,违反合同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违反国家经济计划,还具有意识形态的意义:

根据若干事例看,我们某些经济组织在合同的履行上,全然不考虑国民经济计划,不顾整体利益和国家的损失,订约之后任意废止、延期,或者依赖违约罚款而对对方到期能否履行合同漠不关心。这种对待合同的态度,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因为资本主义国家里,合同当事人所感兴趣的,是剩余价值,是高额利润,只要对双方或某一方有利时可以不考虑整体利益,任意延期履行或废止合同。至于以支付金钱的办法来代替合同的履行(即因不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损害赔偿、违约罚款等)对资本家说来也是最合适不过的,当然也是符合资本主义的“契约自由”原则的。

这样,违约行为就被等同于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自私自利,与契约自由也挂上了钩。民法上作为民事主体权利的契约自由在道德上失去了正当性并因此遭到彻底否定,权力代替了权利,集体代替了个人,计划代替了市场。

很显然,佟柔的文章中也充满了那个时代特有的以马列主义的话语对私有制社会特别是资本主义的攻击与否定:

在一切剥削阶级国家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虽因生产关系的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是归根结底,它们的实质和作用基本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用来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并在这个基础上对广大劳动者进行残酷的剥削……那么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则表现为虚伪和阴险。谁都知道,资产阶级的“契约自由”不过是资产阶级用来掩盖对劳动者极其苦难的经济压迫的一种卑鄙手段罢了。

而文章对苏联的赞赏与崇拜之情也是毫不掩饰的:

只有在苏联伟大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后,在苏维埃政权下,才出现了全然不同于一切剥削类型国家的合同制度。生产工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决定苏联合同制度的作用在于巩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同时决定了苏联的合同关系,是摆脱了剥削的人们相互间的合作与互助关系。

如果说这篇文章的重点内容是主要探讨民法的技术性问题,论证合同在计划经济中的重要性的话,那么,佟柔在1956年《政法研究》第3期上发表的名为《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的文章,则完全是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问题,展开马列主义哲学与国家和法权理论的争论了。

苏联虽然仍然采用了德国式的民法模式,但受意识形态与经济体制的影响,将土地、劳动与婚姻家庭法排除出民法,列为单独的部门法。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新的民法观念:民法主要调整财产关系,另外还调整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这种观念和做法当然被中国的立法者与理论界所接受。在1956年到1957年间,《政法研究》上就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性质展开了新中国民法学界的第一次论战。一派认为,“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的法律关系”,而另一派则认为“是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基石和核心”,“争论的基本焦点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是属于社会经济基础的范畴,还是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

在这次争论中,佟柔的观点属于后一种,《关于民法调整的对象——财产关系的几个问题》系针对黄社骥、卓萍在《政法研究》1956年第2期发表的《民法对象中的财产关系问题》一文的观点进行争论探讨。本文在这里所关注的不是两方观点的对错,而是通过该文分析佟柔对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与马列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的理解与运用程度的问题。

首先应该予以注意的是,佟柔所参加争论的基本问题,是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是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还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众所周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与唯物史观的重要概念,佟柔撰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论争,就标志着其在话语体系上已经完全转入了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体系与思考、分析方法中。

从作者所使用的学术资源看,在该文总计21个注释中,直接引用马克思的《资本论》1次,《列宁文选》1次,马列主义国家与法权理论的专著与论文8次(7处为俄文版,1处为中国人民大学所编写的教程),亚历山大洛夫的劳动法专著2次(其中1处为俄文版),《政法译丛》6次(其中3处是苏联的国家与法权理论的文章,1处是有关马克思的内容)。可见,佟柔不仅仅对于马克思的著作,而且对于苏联的法学理论特别是国家与法权理论也已经变得非常熟悉了,在文章的概念、逻辑与价值判断上,均完全采纳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与苏联的国家与法权学说。其中,针对有些人“认为财产关系在被民法调整以前就已经是法律关系”的论点,文章严肃地指出:“这就等于说,法律关系可以不依赖于法律规范,不依赖于政治上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按照这种说法,我们就不能说明这种法律关系是怎样产生的。从这种说法引申下去,就有导向‘天赋人权’学说的危险。”其对意识形态的敏感与立场之鲜明,跃然纸上。

通过观察上述两篇文章,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在意识形态上,佟柔已经迅速地转入马列主义的话语体系,接受了其所秉持的价值观。

第二,在中国现代化的道路上,佟柔认同计划经济,认同斯大林模式的工业化发展道路。

第三,在法律学说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特别是当时的苏联法学理论对其开始产生深刻影响。

第四,相应地,在民法方面,佟柔也接受了苏联的民法思想与模式。

第五,计划经济、集体主义与公有制受到佟柔尊崇,与此相对应的是,西方文明的市场经济、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与私有制遭到否定。

然而,在个人政治境况与内心世界中,佟柔却绝不可能如文章中所展示的那样热烈与洒脱。其四哥的到来使佟家与新生政权紧密地联系起来,但是,虽然其三哥所在的傅作义部队早已经随着北平和平解放而放下武器,事情却远未结束。

新生的政权决心将一切敌人彻底肃清。1950年3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严厉镇压反革命的指示》。1950年6月中共七届三中全会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的镇反斗争形势作了详尽的分析,指出:“全党和全国人民对于反革命分子的阴谋活动,必须提高警惕,要坚决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同年7月23日,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积极领导人民坚决地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与巩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顺利进行生产建设及各项必要的社会改革,成为各级人民政府当前重要任务之一。”同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指出:“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分别加以处理”,要注意做到“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过度宽大现象,中共中央又向各地发出《关于纠正镇压反革命的右倾偏向的指示》,严肃指出:各级党委对右倾偏向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立即采取步骤,坚决加以克服,正确执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根据已掌握的材料,经过审慎地研究,分别加以处理。

在这样的情形下,佟家肯定是坐卧不宁的,因为佟柔三哥曾为国民党军队中的情报官员,担任过电台台长,按照当时的标准,属于反革命分子中的特务人员。根据《惩治反革命条例》第7条,参加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佟柔的三哥正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解放前组织或领导反革命特务或间谍组织,及其他罪恶重大,解放后无立功赎罪表现者”。佟柔的三哥脱离国民党部队后隐瞒了自己的这段经历,经四哥的帮助,进入当时的北京市第五建筑公司工作,担任会计。

在声势浩大、猛烈无情的肃反运动中,佟家对那段往事选择了沉默。但是,佟柔三哥的那段经历与身份终被人检举告发,以历史反革命的罪名获罪入狱。因此事受到打击的不仅仅是佟柔三哥本人,佟柔的四哥和佟柔也受到了冲击。佟柔早年就投身革命的四哥受到冲击的原因是,给反革命分子介绍工作,因此他受到了审查,但他有充足的理由为自己辩护:当时他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对三哥的那段经历并不知情。但佟柔的情况就不同了,因为他和三哥长期在一起生活,对这段事情是知道的。根据当时的政治正确性标准,凡是知道反革命分子的人必须要检举揭发。而佟柔竟然对潜藏的特务隐瞒不报,很显然,这是大是大非的原则问题。因此,在政治上,身在新政权核心地带的佟柔不可避免地被放逐了,这个本就对现实政治缺乏热情的读书人转瞬之间又成为一个核心集团中的边缘人。

庆幸的是,佟柔仅仅是没有主动举报自己的哥哥,除此并没有其他的为革命政权所无法容忍的事情,情节不算严重,当时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也想方设法降低对佟柔的冲击强度,再加上佟柔本人不是党员,只能算是思想落后分子,最后,事情以佟柔写检查的形式结束。这样,本来就不属于政治积极分子的佟柔由于没有按照革命的原则和要求大义灭亲,从此之后在那个极端强调政治正确性的年代就被看作是一个落后分子、与反革命分子划不清界限的人。

不仅如此,受到政治因素困扰的不光是佟柔。1952年,佟柔与其同事常风结婚。常风出生于吉林昌图县一个大地主家庭,昌图县在旧中国是第一产粮大县,常风家族在当地势力极盛。常风虽然后来也接受革命思想,成为革命青年,但因早年曾经在东北国民党设立的大学读书的经历,被怀疑与反动分子有牵连而在政治上一直受到影响,直到晚年入党时还就这个问题专门写材料予以澄清说明。

上述种种原因,使佟柔在政治上失去了发言权,也因此使本来就政治色彩淡薄的他更加远离政治,埋头工作,广泛阅读,潜心思考。虽然受政治运动的影响,无法发表作品,但佟柔仍然坚持广泛地阅读,利用一切可以找到的资料。由于夫人常风是法律系资料室的资料员,这给佟柔的阅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每有新资料到来,佟柔总能最先获得。别的老师借资料时常常需要找佟柔,因为资料全在他那里。

本身就对政治不感兴趣,再加上受到政治冲击,长此以往,就连佟柔自己在政治上也怀疑起自己来。当党支部书记刘素萍教授在佟柔晚年发展其入党时,他迟疑地说:“你看我行吗?”

但必须指出的是,虽然佟柔对现实政治缺乏热情,并受到了政治冲击,但并不意味着他不认同共产主义,或者只是如一些人那样迫于压力随大流。事实上,佟柔逐渐接受了共产主义理论,这从其晚年的言行特别是坚持劳动力和土地不是商品、坚决捍卫公有制的观点上得到清楚的证实。

至于具体过程,则无法详细考证,但从对主义问题缺乏热情、政治上属于落后分子到树立起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肯定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激烈的心理过程。从影响因素来看,那个时代的风气和强硬指令深深影响着他。政治上的要求显然也迫使佟柔大量涉猎马列主义经典著作,而这和佟柔酷爱读书的性格是契合的,在长年累月的研读中,佟柔应该被马列主义的理论所吸引和征服,最终树立起了对共产主义的信仰。同时,四哥的传奇经历和巨大成功肯定也为他树立了一个绝好的榜样,使佟柔从心底认为四哥的选择是完全正确的,因此,必须并且应该接受共产主义。另外,从佟柔本人来看,新政权迅速实现了国家统一和安定,摆脱了帝国主义的欺侮,国家建设在短时期内取得巨大进步,给自己提供了稳定的生活环境,这正是饱受战乱和流离之苦的佟柔所渴求的,也对包括佟柔在内的中国人产生了无法抗拒的吸引力。

正是因为这种政治上的不利处境,直接导致佟柔无法参加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新中国两次民法典编纂活动,虽然他一直是民法教研室的骨干。但是,他却一直和同事坚守在创建新中国民法学的岗位上,直至“文化大革命”中一度中断教学和科研。

20世纪50年代初,民法教研室的第二位苏联专家到来以后,就马上要求民法教研室积极开展中国民法的创建工作,因此,在1951年入夏之前,成立了中国民法组,成员有佟柔和赵中孚,佟柔任组长。从此之后,佟柔开始了从理论上探索建构新中国民法的曲折历程。说其曲折,一方面是指佟柔自身对民法性格的思考与重新判断、对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和反思,经历了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另一方面是指其所面临的极端不利的外部社会环境。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教学和科研受到严重影响。意识形态的严苛和政治运动的频繁,不仅导致佟柔缺乏充分的时间来进行学习和思考,还直接限制和规定了他的学术视野和思想范围,毕竟,在那个极端的年代,温顺善良的人们只有默默忍受。“大跃进”开始后,法律系的各门课程都大幅度压缩,当时计划将几十门法律课程合为一门来讲授。在这种形势下,各部门法均受到了严重冲击,而民法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因为在当时“一大二公”的社会思潮之下,根本没有“私”的东西得以“喘息的空间”,民法由于被认为主要是与私人事物联系在一起而遭到轻视和否定,主要是婚姻与继承两个部分“苟延残喘”,迅速沦落到了没有人愿意涉足的地步。众人争先恐后地去搞劳动法、刑法与法理等课程,而法律系1958级的学生竟然连民法课都没有开设,不得不在毕业前极为简单地补课。进入“文化大革命”之后,教学和科研工作更是完全中止。

1969年,中国人民大学停办,教员全体迁到江西余江县的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参加劳动,1972年11月才回到北京。法律系则全体并入北京大学法律系。在北大,外部环境仍然严峻,当时,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已经沦为“四人帮”的据点,中国人民大学教师处于必须接受其“专政”的地位。

虽然环境如此恶劣,但佟柔在可能的情况下,一直和同事坚守在中国民法学的教学和科研岗位上,从事着中国民法学的创建工作。因此,称其为新中国民法学的创始人,也许并不为过。正如江平教授所指出的:“应该公正客观地说,建国47年来,民法和民法学在最困难的法律虚无主义横行的年代中,香火未绝,烟缕未断,佟柔先生是起了主要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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