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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附则(2)

第三,存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经济补偿的问题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在本法施行后,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年限的问题。因此,本条第3款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应用提示】

适用本条时应当特别注意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和补偿年限的计算办法。

第一,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8)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9)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0)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1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2)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14)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15)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16)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解散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第二,本条第3款规定了以上情况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办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已存在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发生终止、解除等情形,如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充分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

(1)《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①依据本法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对于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前后,法律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完全相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依据本法实施前后的法律规定,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不同的,对于本法实施之日起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计算,对于本法实施前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计算。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和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依照本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支付,而依照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正常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以本法实施之日为界,按不同的标准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再比如对于高收入劳动者人群,如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情形,依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对于本法实施后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受到本法第47条规定的最高额限制,而本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则不受此限制。

(2)根据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本法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本法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根据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依据本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本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不包括本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对本法施行日期的规定。

【条文比较】

《劳动法》对此没有规定。

【条文评析】

第一,关于施行日期

所谓施行日期,是指法律的生效时间,即法律从什么时候起正式发生法律效力。施行日期是每一部法律都会涉及、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因此,我国《立法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根据这一规定,施行日期是每一部法律都必须予以明确规定的事项。法律的施行日期,一般是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确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正确理解法律的施行日期,需要了解与施行日期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即法律的公布日期与法律的溯及力。

(1)关于法律的公布日期

《宪法》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立法法》第23条、第4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根据上述规定,法律的公布日期,是指国家主席通过签署主席令的方式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向全社会予以公布的日期。根据我国的立法实践,国家主席通常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律的当天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这里需要进一步注意的是,如何理解法律的公布日期与法律文本在媒体上刊登的日期不一样的问题。《立法法》第5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法律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从立法程序上讲,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并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立法程序应当已经完成。至于法律文本何时在媒体上予以刊登,以及在哪些媒体上刊登,则主要属于具体工作的问题,不影响立法程序的完成。

此外,根据我国多年的立法实践,法律的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既有一致的,又有不同的。法律的修改决定、修正案以及少数比较特殊的法律,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往往是一致的;新制定的法律以及全面修订通过的法律,公布日期与施行日期往往是不同的。

(2)关于法律的溯及力

法律的溯及力问题,也是每一部法律都会涉及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它是指法律生效以后,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根据这一规定,法律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不溯及既往原则,但在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除外。

本法原则上也不溯及既往,但是,本法特别规定的事项,具有溯及力,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本法从公布至施行的准备工作

本法从公布到正式生效,有六个月左右的时间。之所以留出这么一段时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做好本法施行的准备工作。

本法施行前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大力宣传本法,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公民学习和了解本法的规定,理解和掌握本法的立法宗旨、精神实质、基本原则、主要制度以及具体法律要求,为本法的正式施行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全社会都能够切实执行本法,维护本法的尊严。

(2)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在本法通过以前已经制定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机关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以前的规定进行全面的梳理,特别对于与本法相冲突的规定,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除,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3)各级国家机关特别是各级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或者组织,应当根据本法确立的原则和基本制度以及相应授权,及时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配套措施,为切实贯彻实施本法打下扎实的基础。

【应用提示】

结合本法第97条的规定,施行日期与确立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具有重要作用。此外还需注意,《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5月29日表决通过之日到实行之前的期间,尽管对于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没有效力,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新法理解为无效。因为,该期间实际是规范的准备期,在此期间应该为新法的施行扫清障碍营造环境,包括:现行的低位阶的规范清理,加快劳动合同法配套规定的制定,以及在整个社会推广宣传劳动合同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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