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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政府对货币作伪的惩处和防范(4)

早在西汉文帝时,著名政论家贾谊就提出了禁止民间铸钱的具体措施,其中之一就是由政府控制铸币的原材料——铜。文帝前元五年(前175)“除盗铸钱令”,允许私人铸钱,结果导致“奸钱日多”,国家币制更为混乱。对此,贾谊向文帝提出了著名的《谏除盗铸钱令》,分析私铸货币的三大危害,并针对当时“禁铸钱则钱必重,重则其利深”,私铸者必多,而“弃市之罪,又不足以禁”的实际情况,提出“上收铜,勿令布”,认为国家应该在禁止私铸的同时,实行垄断铜源的政策,禁止私人开采铜矿和买卖铜料,不使铜分散在民间,这样,私人得不到铜,违法私铸就可绝迹,伪劣钱币因此消失,官钱也就随之稳定,有利于市场的整肃。同时,铜掌握在国家手中,可以有效地控制货币的铸造量、调节市场,使物价不致大起大落。这种集中铸币和垄断铜源的主张是正确的,但在当时西汉初期中央政府的力量尚不足以完全控制地方的情况下,还难以把铜的开采权完全收归中央统制,所以他的这一建议在当时未被采纳。不过他所提出的禁铜主张对后世的影响很大。汉武帝时随着中央集权的增强,就采取了禁铜措施,设立专门的铸币机构——上林三官,把全国的铜材和各种杂钱运到京师,统一销熔,铸造三官五铢钱。铸钱机构的设立和政府对铜源的控制,断绝了民间盗铸的原材料,暂时控制住了私钱的泛滥。

王莽上台后,实行了一系列货币改制措施,发行了众多大面值货币。为了推行他的货币政策,不仅禁止私人铸钱,甚至“禁民挟铜炭”。百姓家中只要发现有铜和炭,就被指控私铸铜钱,连邻伍一起治罪,全部罚做官奴婢。

东晋孝武帝时,针对岭南地区居住在广州的蛮夷部落,曾发布敕令禁造铜鼓。南朝刘宋孝武帝也曾禁止民间用铜。

唐代尤其是唐中叶以后,曾多次下令禁铜。高宗仪凤中(676-678),濒江之民多私铸钱为业,朝廷乃下令:“巡江官督捕,载铜、锡、铅镴过百斤者没官。”玄宗开元七年(719)规定,私人可以采铜矿,但开采冶炼的铜一律由官府收购。十一年“禁卖铜锡及造铜器者”,再次规定所有开采的铜、锡、铅都只能由政府收购。此后一度解禁。开元二十二年(734),刘秩在反对自由铸钱政策时又提出了禁铜主张,他说:“夫铜不布下,则盗铸者无因而铸,则公钱不破,人不犯死刑,钱又日增,末复利矣,是一举而四美兼也。”不过这一建议当时未被采纳。这以后,代宗大历七年(772)、德宗贞元九年(793)、宪宗元和元年(806)、敬宗宝历元年(825),文宗大和三年(829)都曾实行过禁铜措施。禁铜政策虽时紧时松,但基本上已成为国家常制。

五代时期,后唐、后晋、后周等朝也先后实行过铜禁措施。后晋天福二年(937),“诏禁一切铜器。其铜镜今后官铸造,于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收买,于诸处兴贩”。后周世宗实行铜材国有政策,禁止民间藏铜,显德二年(955)九月敕令:“……今后除朝廷法物、军器、官物及镜,并寺观内钟、磬、钹、相轮、火珠、铃铎外,其余铜器,一切禁断……限敕到五十日内并须毁废送官,其私下所纳到铜,据斤两给付价钱。”并规定熟铜一斤给钱一百五十文,生铜给付一百文,过期隐匿不送铜器者,五斤以下徒三年,达五斤者处死。

入宋,民间铜器制造业不断发展,铜器作坊当然主要制造铜器,但有时也私铸铜钱以牟取厚利。为集中币材以供政府专铸钱之用,也为了从根源上杜绝私铸,宋政府也实行铜禁政策,禁民采铜。宋初规定:“凡山川之出铜者悉禁民采,并以给官铸焉。”宋代铜禁中最重要的内容是禁止民间私造铜器,因为“私人采铜、冶铜、占有铜,都主要通过铸成铜器实现价值、获取利润”。因此规定宫廷寺观法器、军器、铜镜、铜锣等铜器,均由官府制造出售,民间不得自造。凡不宜官造的器物,如铜钟等物,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获准后须在官府派员监督下铸造;至于门上铜钉、铜饰等铜制品则一律禁绝。太宗时多次下禁铜之令:太平兴国二年(977)“始颁铜禁于江南诸州”;雍熙元年(984)复令江南诸州官府所贮杂钱,“每贯及四斤者送阙下,不及者销毁。民间恶钱尚多,复申乾德之禁,稍峻其法。京城居民蓄铜钱者,限两月悉送官”;淳化二年(991)又诏:“私销铸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并同其罪。”真宗以后,私铸之风略息,故而处罚稍轻,原先百姓旧犯铜禁,七斤以上就要处死,咸平四年(1001)改为“满五十斤以上取裁,余从第减”,大大减轻了对违禁者的刑罚。天禧三年(1019),又诏:“犯铜石私酒麴,并免极刑……令所在杖脊黥面,配五百里外牢城。”

以杖刑和黥刑替代了死罪。仁宗朝时,见于《嘉祐编敕》中有关铜禁的规定为:

犯铜并石一百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九斤决讫刺配逐处牢城,十斤以上决讫刺配千里外牢城。仍许人陈告。

其因告获合支赏钱者,一两以上一贯,每一斤加二贯,过徒三年,每一斤加五贯,并至五十贯止。若犯铜矿或夹杂者,只据烹炼到实铜科罪,仍委转运司将条约逐季举行。

除发布各项禁铜的诏令以外,为切实垄断铜利,政府在矿区采掘冶炼的过程中,也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如“置立隔眼簿、遍次历”以检查坑户采掘冶炼的情况;又比如每日书填“某日有甲匠姓名几人入坑,及采矿几箩出坑;某日有矿几箩下坊碓磨;某日有碓了矿末几斤,下水淘洗;某日有净矿肉几斤上炉烹炼”等等,即从采矿、碎矿、洗矿、选矿,至上炉冶炼等,都在簿历上登记清楚,以确保铜料在每一个环节上的控制。

由于铜禁的实施,既保证了铸币原材料的供应,降低官铸成本,又使小平和折二铜钱的私铸被基本控制住了。加之当时大量官钱的发行,也使私钱的存在受到了一定的局限。

不过铜是日常所需之物,铜器是重要的生活资料,禁铜会造成人民生活的不便。而且由于实行铜禁,禁止民间私相铸造铜器,导致铜器供需之间存在极大的缺口,这样就使铸造铜器有很高的利润,在利益的驱使下,就有人冒禁销钱私铸铜器。

神宗熙宁时王安石变法期间,随着铜钱铸造数额增多,曾于熙宁七年(1074)一度解除了铜禁。在《熙宁编敕》中,将《嘉祐编敕》的钱禁和铜禁予以删除,允许铜出界,每贯收取五十文税钱,并允许民间买卖铜及铜器,当时规定:“诸不产铜铅锡地分,铜铅锡官自出卖,许通商贩及听以铜铅锡或石铸造器用卖买,仍并免税。”

王安石开放铜禁的政策保留了官方对铜矿开采的垄断,但解除了对铜器铸造和贸易的限制,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私铸的问题,在保证铜和铜钱供给的情况下,对理顺铜市场的秩序有好处。开放民间铸铜器,可以缓解铜器市场的供求矛盾,降低铜器价格,民间可以自由买卖铜,又可解决毁钱铸器的问题,因此这一措施对私铸和私销问题的解决都有益。但是,由于取消了铜禁,使铜钱大量外流,加上民间的销毁,又出现了“钱荒”。因此哲宗即位后,即再度申严铜禁。徽宗时期,又多次下诏严令禁止销钱为器,实行保伍连坐,并立定赏格。

政和六年(1116),诏书中的赏格为:

告获销、磨错、剪凿钱取铜以求利及买之者,杖罪,钱一十贯;徒一年,钱二十贯,每等加一十贯;流二千里,钱七十贯,每等加一十贯。诏于赏格内杖罪添作五十贯,徒一年七十贯,流二千里一百贯,余并申明行下。

南宋时由于铜材难得,故政府的铜禁更严,高宗绍兴五年(1135),权户部侍郎王俣请官卖铜器,以防止私铸,次年,“遂悉敛民间铜器以铸钱,又诏私铸铜器者徒二年”;并同样设立赏罚措施:

“销毁钱宝及私以铜石制造器物买卖兴贩者,一两以上并依服用翡翠法,徒二年,赏钱三百贯,邻保失觉察铸造,并杖一百,赏钱二百贯,许人告,仍令州县每季检举”。绍兴十年,因赏罚皆过重,难以遵守,故恢复旧法,即:

一两杖一百,一斤加一等,令众三日,配本城,十斤配五百里,乡耆巡察人失觉察,杖八十。杖一百罪赏钱五十贯,徒二年钱七贯,每等加十贯,流二千里钱一百贯,每等加十贯,邻保知而不纠者,以犯人减一等。

此外,政府还多次下令搜刮民间铜器,强行收买或强没入官。规模最大的一次是绍兴二十八年(1158),高宗率先“出御府铜器千五百件,送铸钱司”,接着就大敛民间铜器,规定民间所有铜器限一月内输送至官府,限满不送者处以重刑,私铸铜器的工匠则投入钱监服重役。这样搜刮民间铜器共计二百余万斤,政府悉数回炉铸钱。

高宗以后,铜禁的措施更趋于完备,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更把铜与盐、茶、香、矾一起列为禁榷品,对私人占有原铜和铜矿石的处罚规定为:

诸私有铜及石者(原注:铜矿及夹杂铜并烹炼净铜计数,其盗人许存留物者免,烹炼每两除豁三钱),一两杖八十,一斤加一等,十五斤不刺面配邻州本城。为人造作器物者,与物主同罪,配亦如之,作具没官(原注:自造者准此)。

另外,对地方里长知而不纠者亦有相应的处罚,同时对“诸巡捕官任内亲获私置炉烹炼若买卖不入官”的则有一定的奖赏。

为防止官吏作弊而使应得赏者得不到奖赏,宋廷还多次强调要确保应赏者得赏。崇宁四年(1105)四月,中书省下令:“获私铸钱宝、私造铜器合支赏钱,才候见得情由,即据合支数目立便支给,各于犯人名下理纳入官。”此后又多次颁布类似的命令。

在禁铜的同时,宋政府还实行对铅和锡的禁榷。宋初对铅锡的禁榷仅限于局部产铅锡地区,如太宗至道二年(996),“始禁道、贺州锡,官益其价市之,以给诸路铸钱”。广西贺州(今贺县)与钟山接界的西弯一带有丰富的铅锡矿,它和湖南道州同是宋代重要的产锡州。真宗大中祥符九年(1016)十一月,“禁广南西路白镴”。

这或许与循州产锡、浔州邕州产铅有关。此后铅锡之禁便渐渐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崇宁四年三月,命“诸路并榷白锡”。南宋以后,铅也进入禁榷行列,绍兴五年(1135)三月开始禁铅锡,诏“应产铅锡坑冶,尽行封桩,具数并价申部。令榷货务依盐法措置,印造文引,许客人算请给卖,赍赴指定州军坑场”。在《庆元条法事类》中对与铅锡的禁榷也有较完备的记载:

诸私有铅(夹杂者并黄丹砂子,并烹炼净铅计数)一斤笞五十,二十斤加一等,过杖一百,三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出产地分私烹炼加一等。

诸出产铜、铅、锡界内,耆长失觉察,私置炉烹炼而为他人告捕获,并同保父、保正长知而不纠者,并依界内停藏、货易、透漏榷货法。

诸锡非出产界而官卖者,听商贩及造器用货易,仍并免税。

诸产锡界内民间所用锡器物,听于通商贩处收买,诸当处税务验实,具数给公凭,赍诣所居州县税务覆验,亦听货易。

对铅锡的禁令显然不如铜禁那么严,这与铅锡价廉易得或有一定关系。

铁由于矿产较多,用途广泛,是制造农具和兵器必不可少的材料,而且铁钱的重要性也不如铜钱,因此历代政府对铁的管理与铜锡铅有较大的差异,在大部分时间并不禁止私人开采和贸易,也不采取统购统销的禁榷制。不过在某些时期,一定范围内也榷铁以控制铁源。如五代孟蜀广政中因用度不足而始铸铁钱,即“禁境内铁,凡器用须铁为之者,置场鬻之,以专其利……”宋代前期没有实行对铁的禁榷,只是对铁的应用和贩卖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而已。仁宗时开始大规模行铁钱,由于民“盗铸不已”,三司遂上榷铁之议,但未被采纳。神宗元丰六年(1083)政府采纳京东都转运使吴居厚的建议,对徐州利国、兖州莱芜二铁钱监实行官营,并对邻近地区榷铁,由官造铁器出售给百姓。但这次小范围内的榷铁时间也不长,元祐时即罢榷。此后一段时间史籍未见关于铁禁的记载,直到徽宗大观初,朝廷又应泾源皇城使裴绚之请而“官自卖铁”,对铁料进行控制,不过此时也只是“禁铁冶私相交易”,仍未实行严格的禁榷。政和八年(1118),才开始正式地在全国范围内榷铁,“令诸路仿茶盐法榷鬻,置炉冶收铁,给引召人通市。苗脉微者听民出息承买,以所收中卖于官,私相贸易者禁之……”原铁贸易由官方垄断,但不久就放宽了限制,“次年,广东路请以可监之地如旧法收其净利,苗脉微者召人承买,官不榷取,遂并诸路详度之旨不行”。

针对纸钞作伪的泛滥,宋代政府还加强了负责纸币制作部门的管理工作。当时就有人提出将币纸经营权收归官营,成立专门负责钞纸的部门,如熙宁元年(1068),监官戴蒙“请置抄纸院,以革伪造之弊”。崇宁三年(1104)的交子法中,规定私造交子纸者“罪以徒配”。可见,切断民间币纸的来源,在原纸币制作部门基础上成立专门机构对币纸进行管理,也是政府防止伪造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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