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问责制密切相关。问责的前提是责任的确定,其实就是一个评估过程;而绩效评估没有相应制度化的责任追究环节,就会失去惩戒作用而降低影响力。因此,责任政府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建立客观、公正的绩效评估制度;而绩效评估制度的发展离不开问责制度的确立。因此,问责制和绩效评估建设都是我国政府改革的重要内容,应该重视评估对问责制建设的积极意义,在优化和完善绩效评估的同时推进政府问责制建设。从国外的实践来看,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对传统责任模式的改革和发展,以及蓬勃兴起的公民参与运动引致的政府问责方式的创新,使问责制建设呈现新的特点。运用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推动责任政府建设是值得借鉴的新发展,其中要特别重视绩效评估与问责之间的互动。
第一节政府绩效评估:从责任控制视角的考察
绩效评估是20世纪早期政府部门引进的管理工具,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不断走向完善,90年代后在西方各国达到鼎盛。评价政府业绩不是绩效评估的最终目的,借以促使政府更好地履责、提高治理水平才是评估的使命。评估的过程不仅要运用各种方法科学、客观地评判政府的功过,而且包含着内化到了指标体系和评估方式之中的价值理念,引导和影响着政府管理。绩效评估具有价值理性和工具理性的双重性,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这个意义上,西方国家绩效评估的发展不仅仅是个技术更新、方法创新的过程,同时也反映了西方公共行政价值理念的发展和管理范式的变迁,以及对政府责任诉求的变化。
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西方各国纷纷拉开被称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改革帷幕,绩效管理作为一种评价和改进政府业绩的管理工具重新获得重视和流行,并使评估的侧重点从经济、效率、追求投入产出比转移到对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益的关注,形成了“以结果为本”的基本导向,其实质在于通过官僚制批判重建公共责任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期盼,以增进对政府的信任与信心。由此,传统复杂而模糊的政治责任机制转变为由公共管理者直接对公众负责的责任机制。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绩效评估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被技术主义所支配的管理工具或改革策略,所聚焦的是绩效评估本身的科学化、精确化与专业化,强调评估指标的科学设计、评估程序的合理性、测量的精确性以及误差的处理、专业化的评估报告等等。
在这场席卷欧美的改革政府运动中,地方分权与公共服务市场化构成了绩效评估重要的制度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地方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职能,如教育、医疗、住房、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等,北欧国家公共部门支出的60%发生在地方层次,以至于准确地说,西方的“福利国家”变成了“福利市镇”。地方政府职能的扩张内在地需要治理体系的变革,英国的社区治理、北欧国家的“自由市镇实验”、法国和日本地方分权法的颁布与实施都体现了加强地方政府决策自主性、改革地方治理体系的方向与努力。地方自治的增强,一方面有利于从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过度规制中解放,结合地方实际为当地居民提供适宜的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自主地配置资源,那么这将意味着公共服务地方性差异增大,有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公共服务标准的宣称。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以及退款政策是帮助地方政府拓展公共服务新领域和改进现行服务质量的政策工具,但因制度设计的缺陷与信息的不对称又容易导致公共支出的膨胀与扭曲。因此,在放松规制的背景下,绩效评估成了一种重要的控制与管理工具,以便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的项目进展、资源配置与公共服务,进而在统一的政治权力架构内维护与保障普遍的公民权利。
公共服务市场化是绩效评估的又一重要制度背景。公共服务市场化打破了传统行政公共服务供应的垄断地位,在多中心的治理体系内,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与政府一起成为相互竞争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结果与绩效是确定优胜者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估则成为衡量结果与绩效的政策工具。另一方面,正如“新公共管理”批判者所认为的,市场化的治理系统容易导致公共责任的缺失与公共服务道德的沦丧。而作为一种重要的监督机制,以顾客与结果为导向的绩效评估通过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能够确定公共服务的公共性、合意性与绩效成果,有助于规避因市场化所引起的契约风险,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的多样化需求。
综上,政府绩效评估经历了从关注投入到聚焦产出、追求组织效率到政策效益、重规则到强调结果为本的转变,伴随着西方公共行政的发展和政府改革创新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其中,对绩效的内涵和评估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好政府”的定位,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方式不断创新,以实现控制腐败、减少开支、提高管理效率、增进公共服务质量等目标,推进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
第二节绩效评估对政府问责制的贡献及其局限
受新公共管理运动及政府绩效评估制度广泛运用的影响,新时期的政府问责制呈现出战略化、外部化、技术化和结果导向的特点。管理主义取向的责任机制继承和发展传统民主问责,进一步探索了公民直接参与公共事务的途径,发展了社会问责的新机制,并“使得问责重点从行政过程问责转向更为重要的行政结果问责”,诸如目标管理、绩效预算、绩效审计、成本会计学、财政分析和公民调查等新的方法不断开发,为评估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有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工具。由于新时期的问责制更加关注行政系统与外界环境的交互关系,因此,实现责任不仅仅是政府的管理目标,而且还蕴含了实现良好治理、沟通政府与社会的工具价值,问责制建设也从政府的被动应对转化为政府积极的认识和主动的要求。面对行政体系的新变革,绩效评估也以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公民需求导向的评估体系、不断增强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水平,积极探索政府管理的创新,为新时期政府问责制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两者呈现出彼此推进的互动态势。
第一,绩效评估构成政府履行责任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绩效评估是推动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责任的重要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方面,绩效评估指标表明政府责任的内容和范围,传递对公职人员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的要求,并引导他们为之努力,主动承担责任。由于和个人利益的相关性,理性的政府官员会将评估指标作为努力达成的目标。另一方面,绩效评估所带来的奖罚性产生激励与约束力推动责任义务的履行,并强化公务员履行责任、提高业绩的行为。
第二,绩效评估为政府问责制提供了共享平台,推动问责制走向制度化。
问责制是政府责任的制度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的表现形式,问责的效应取决于问责程序设计的科学性、客观性与可操作性。
问责制度的设计以责任失范行为的发现为运行前提,以责任的解释、判断与评估以及责任的追究等作为三个主要运行环节。而绩效评估的程序和问责的程序基本上是相似的,都包含了确立标准、评估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步骤。从这个意义上说,绩效评估的制度化为政府问责的制度化提供了共享平台,绩效评估可以成为问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绩效评估是政府失责行为的发现工具。评估指标是政府责任的坐标体系,评估者通过与评估标准的比较判别政府责任的履行情况,据此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问责程序。而且,绩效评估的多元主体来自社会各阶层,容易获取关于政府作为的广泛而深刻的信息,更全面地监督政府的行为。其次,绩效评估是政府失责行为的评定工具。“责任不仅仅意味着在自己的权限内回答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在大部分场合下,责任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你的回答或你的责任应该能够由监督主体依据一定的标准或预期通过测量来进行评估”。如果没有一个有效的工具来对失责行为的性质、程度做出判断,那么责任追究就失去了客观性和准确性。很大程度上,评估客体即政府行为的效率、效益及效果就是公共责任的基本内涵,评估的基本目的是对公共责任实现程度的衡量。最后,绩效评估的结果运用过程包含责任的追究过程。评估结果的运用是绩效评估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评估目的的关键环节,其中包括依据业绩实行奖惩及人事任免。奖惩的依据就是履行责任程度的表现。
第三,绩效评估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下推进政府问责制的重要突破口。
责任政府只有在民主和法治的框架内才能得以实现,问责制也只有在民主法治的基础上才能发挥正常的功效,工具意义上的绩效评估也蕴含着民主法治等价值前提。在完善的民主制度背景下,权力的委托-代理关系与责任指向都已十分明确,西方的绩效评估实践就无须过多承担扞卫其内含的价值理念的责任,不断增强绩效评估本身的科学性成为公共责任建设的关键环节。
而在民主法治尚未完善的制度环境中,明确绩效评估的价值内涵则是发挥绩效评估积极作用的重要前提。因为,从根本上说,绩效评估并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科学活动”,而是一种渗透着利益、权力、组织、心理、文化等因素,充满了交易、斗争与妥协的“行政活动或政治活动”。在如此复杂的政治博弈中,明辨绩效评估所体现的民主法治内涵及其权力授受关系,警惕倒置目的与手段的唯工具主义倾向,防止绩效评估在实施过程中的价值扭曲,就成为一个意义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在这些根本性问题上的模糊往往会导致绩效评估与责任政府建设之间内在关联的削弱,引起公共责任方面的一系列问题,这在转型期我国地方政府层面表现得尤为明显。2005年,世界银行《政府治理指标:1996-2004》专项分析了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状况,认为我国问责制度总体较差,且在历年的发展中改进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