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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我闯的祸谁来负责(6)

父母的虐待断送了我的人生

案例回放:

川川七岁的时候母亲病逝了,他父亲第二年又结了婚,给川川找了一位继母。继母来到川川家后,川川的苦日子就开始了。继母带过来一个小弟弟,家里有什么好吃好穿的,都给了这位小弟弟,从来没有川川的份儿。有时候川川和小弟弟打架,本来小孩之间发生争执是很正常的事,可继母冲着小川川就是一通斥骂,父亲见继母发火了,马上就不分青红皂白地把川川打一顿。继母还常吩咐年龄幼小的川川干一些较重的体力活,如果干不完就别想吃饭。因此,苦命的川川自从继母进门后,挨骂、挨打、挨饿就成了常有的事。

川川12岁那年夏天,父亲和继母到外地走亲戚要住一段日子,把川川和弟弟留在家里。临走时,继母给了弟弟200块钱的零花钱,而给川川的却只有20块,过了几天,把钱花完的川川找弟弟要点钱,弟弟不给,于是二人又打起架来,平时憋了一肚子气的川川趁这个时候把弟弟揍了一顿,出了一口气。没想到父亲和继母回来后,听到弟弟的告状,二人顿时火冒三丈,把川川捆起来狠狠打了一顿。

第二天天还没亮,满身伤痕的川川带着怨恨离家出走了,他再也不愿呆在这个令人痛苦万分的家庭里了。川川出走的结果是和一帮同病相怜的孩子混在一起,在一个城市里流浪,常干些小偷小摸的事。过了几年,终于因为参加抢劫而被逮捕判刑。

律师说法:

本例中的川川可以说是被父母的虐待推上犯罪道路的。很多调查表明,有不少未成年人是因为不堪父母虐待而离家出走。而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生存能力,其结果不是被坏人给害了成为受害者,就是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成为害人者。那么,我们未成年人朋友面对父母的虐待是否只能逆来顺受、受不了就走呢?不是的,我们未成年人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被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遗弃、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部门和组织都应当接受,根据情况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现在,未成年人朋友知道有这么多机关团体可以保护我们未成年人不受虐待、遗弃。另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规定,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还可能受到治安处罚和刑罚处罚呢。

当然,我们未成年人拿起法律武器与虐待、遗弃我们的父母作斗争,最终目的并不是想让父母受到严厉的惩罚,而是让父母在法律面前幡然醒悟,以关心、爱护代替遗弃、虐待,使我们未成年人有一个幸福温馨的家。

不堪重负杀亲生母

案例回放:

小文,十七岁,戴着一副近视眼镜,显得文质彬彬。但是谁能想到,就是这样一个看上去还有些害羞的男孩,却一手导演了一出弑母的惨剧。一时间,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和震荡,人们的心情也蒙上了一层难以抹去的阴影。大家议论纷纷,话题涉及家庭、婚姻、教育、社会及法律……

这起家庭悲剧发生在去年6月。那天,在一所中学就读的小文早早地起了床。他收拾好书包后,将早已准备好的三包“毒鼠强”悄悄放入母亲每天早上必喝的牛奶中,并细心地搅匀。做完这一切后,他回头用怨恨的目光望了望熟睡的母亲,轻轻关上门,心情复杂地朝学校走去。

下午放学后,他先到文具店买了几个信封,然后匆匆地回到家。一切如他所料,母亲早已气绝身亡,静静地躺在地上。见到这一切,他面不改色心不跳,掏出早就为母亲写好的几封“遗书”装进信封,将其放在茶几上,伪造出母亲自杀的现场。随后他拨通了报警电话。

民警经过细致侦查,认定“遗书”系小文伪造。这样,小文自以为精心设计的弑母案,很快就告破了。经讯问,小文供认了用鼠药毒杀母亲的犯罪事实,然而,他随后供述的犯罪原因却让每一个人的心情都很沉重。

小文从小学到高中学习都很勤奋,成绩也还不差,可离妈妈的要求却有不小的距离。从他上初中起,妈妈就提出,每次考试必须在班里排在前五名,一旦达不到要求,打骂体罚样样不少。在这个家里,分数不仅是小文的命根,也是妈妈的命根。在妈妈的高压政策下,原本属于小文的许多乐趣都被无情地剥夺了。

小文爱交朋友,可妈妈管得很死,经常翻看他的抽屉,还拆看他的信件。有时同学打电话找小文,妈妈总是要先问你是谁,找他什么事,问得清清楚楚了才会带着疑惑的目光把话筒交给小文。

小文爱运动,上高中后每天晚自习前有一段时间,同学们都在操场上玩,可他的妈妈从来不允许他浪费掉这段“宝贵”的时间,不仅不让他参加任何活动,甚至还经常到学校去监视他是在学习呢还是在玩。为了防止儿子偷偷出去玩,妈妈还给他限定了回家的时间。有时稍微晚了几分钟,妈妈就会破口大骂,甚至经常用棍子、皮带打他。

那次小测验,成绩一向稳定的小文名次突然落后了十几名。小文知道大祸临头了,他想瞒着不告诉妈妈,等下次努力考好。没想到开家长会时,老师通报了考试成绩和名次,还点名要求小文的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管教。可想而知,等待小文的会是什么……那顿打让小文后来想起来还不寒而栗。

然而,自认为是爱孩子的妈妈做梦也未料到,随着她对儿子的“关爱”越深,儿子对她的怨恨也越深。那天晚上,妈妈在客厅看电视,边看边教训小文:“如果你考试成绩不好,我不会给你好果子吃,你也没有好日子过!”她的威胁,使深埋在小文心中的怨恨如火山般爆发出来,委屈和愤恨的泪水在小文眼里直打转。他把自己关在小屋里想了很久,终于在第三天早上,一手制造了本文开头所述的那残忍的一幕。

律师说法:

小文为泄恨而毒杀母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小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因此,法院宣判:小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朵生命之花凋谢了。儿子的生命是母亲给予的,而现在母亲的生命却丧失在了她所生所养的儿子手中。这是人生的悲剧,它留给我们的是持久的思索和深刻的教训。

素质教育虽然喊了多年,而现实却不容乐观。许多学校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提出口号:“轰轰烈烈搞素质教育,扎扎实实抓应试教育。”有的学校干脆连表面文章都不做,“埋头苦干,只为升学”,把考试作为了主要的教育目标。“考、考,老师的法宝;分、分,学生的命根”。而事实上,“分数”不仅是学生的命根子,也是学校、教师和家长的命根子,升学率成了许多学生和教师的唯一指标。这样,来自学校与家庭的双重压力使学生不堪重负。

繁重的课业负担,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死记硬背的学习方式,老师家长盯梢监视式的教育管理方法,使学生心力交瘁,身心负担已超过极限。在严峻的考试“关”面前,有的学生可能会如本文中小文这样,为闯“关”而犯罪。

所以,全社会都必须付出努力,转变我们的教育观念、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为学生营造出一种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多减负,少施压,使学生在快乐中成长。但愿类似的惊天悲剧不要重演!

早婚的小雪喝药自杀

案例回放:

在一个小乡村出现了这样一件事,一名17岁的男孩把13岁的少女娶回了家,成亲时,男方还在村里摆了酒席。但不到一年,刚满14岁的小雪因家庭纠纷喝“百草枯”自杀。

小雪的父母都是农民。从上小学一年级开始,小雪的学习成绩就非常好,考试总是年级第一名。老师、同学都非常喜欢她,学校还减免了她所有的学杂费。2008年,13岁的小雪上小学五年级了。因小雪发育较早,亭亭玉立的她仿佛是个大姑娘了。

这年春季的一天,在晚上放学的路上,几个小流氓将小雪拦住,百般调戏,和她同行的同学们都吓跑了。此时,正在田间劳动的一名青年人跑过来,将几个小流氓一顿拳打脚踢打跑了。小雪对救她的青年小伟产生了极大的好感,两人就这样相识了。经过一段时间相处,13岁的小雪便与17岁的小伟恋爱了。

因为恋爱,小雪耽误了学习,受到了父母的劝阻和老师的批评,却仍执迷不悟。后来,小雪干脆不去上学了,只要一有空就和小伟约会。老师和同学来到家里动员小雪去上学,她就是不听。就这样,学习成绩极佳的小雪辍学了。2009年春节期间,小雪不顾父母的反对,竟然强行搬到小伟家和恋人同居了。

万般无奈之下,双方的父母同意了两人的婚事并按农村习俗摆了酒席,小雪和小伟就算结婚了。

没想到,几个月之后,小雪的父亲与小伟的父亲因琐事争吵起来,闹得不可开交,刚满14岁的小雪被闹得不知所措,情急之下,喝了农药,不治身亡。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同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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