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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征(1)

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推广,各种网络犯罪活动也频频发生。其中一个显著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多以掌握网络技术和知识的青少年为主。青少年网络犯罪具有高智能化、隐蔽性强、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和破坏性强的特征,并呈现日益规模化趋势。我国的网络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最大的不过二十三岁,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青少年网络犯罪是网络犯罪中的一部分,与其他网络犯罪案件相比,在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中呈现出犯罪嫌疑人团伙化、低龄化、作案手段越来越凶残等独特的特点。

一、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青少年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主义关系。

但是应当看到网络是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例如Inter-net网,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

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

2.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但从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犯罪嫌疑人大多是十六七岁的青少年,受害人也是年龄相当的年轻人。而且从已有的网络犯罪案件来看,进行网络犯罪的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满十六岁的青少年。例如,美国于前不久破获一起入侵美国防空系统的网络犯罪,犯罪人就是一名不到十六岁的英国少年。

3.客观方面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或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一方面,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另一方面,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4.犯罪主观方面青少年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或好奇,或无聊,或想证明自己,或想发泄心里的不满,冲动地进行一些破坏性的操作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青少年网络犯罪,其主要原因是他们正处于成长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形成。他们对外界事物分析能力差,冲动性强,性格可塑性大,办事往往不计后果。这个阶段的青少年,容易受外界事物的感染,好奇心强,爱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如不正确引导,往往沉迷于网络之中,或者引发网络犯罪。

二、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独特特点1.犯罪主体低龄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但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相当大。网络犯罪主体的年轻化与使用电子计算机者特别是上网者年轻人占较大的比例及年轻人对网络的情有独钟和特有的心态有很大的关系。据国内外已发现的网络犯罪案件统计,当今网络犯罪年龄在18至40岁之间的占80%,平均年龄只有23岁。统计资料显示,我国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分布于社会各行业和各种年龄段。犯罪主体的平均年龄在25~35岁之间,其中,18岁至26岁的占到了51%。一些青少年为了上网,不惜逃学、离家出走,有的甚者为了获得一点上网费,不惜抢劫、杀人。北京“蓝极速”网吧的大火至今令人记忆犹新,两个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就不满14周岁。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青少年在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的充实着他们的计算机技术知识,随着青少年网络技术知识的增多,一些青少年犯罪嫌疑人已经不再满足于攻占网页、窃取密码之类的小打小闹,他们拥有丰富的计算机知识,熟悉特定行业计算机系统的特点,犯罪目标逐渐转向军事、金融等关系国家政治、军事和经济安全的要害单位或部门网站。有相当一部分青少年网络犯罪分子在作案前都通过周密的预谋和精心的策划,通过网络直接或间接的向计算机指令来篡改伪造他人信息、信用卡等实施盗窃、破坏、诈骗等行为。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在网络上,空间被拉近,时间被压缩。鼠标轻轻一点,即可对万里之外的目标发起攻击。这对执法部门确定嫌疑人、调查取证增加了难度。特别是一些跨国界计算机犯罪,由于缺少相关国际法和条约,国家间难以协调,认定犯罪尤为困难,且犯罪界限模糊。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犯罪场所的广阔性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作案手段。利用网络远程控制技术不但可以实施盗窃、诈骗、金融诈骗、贪污、侵占等传统型犯罪行为,而且还可以利用网络从事间谍、破坏、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在互联网空间内,除了类似强奸罪这样必须以他人的人身作为侵害对象的传统型犯罪外,其他犯罪基本上均可以通过计算机加以实施,甚至于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将现实的杀人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计算机处理数据的快速性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导致了网络罪犯可以在虚拟空间中轻而易举的实施跨国犯罪。行为人只需拥有一台可以联网的终端计算机,只要有足够的网络技术就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到任何一个网络站点实施犯罪活动。由于这种跨国界、跨地区作案隐蔽性强、不易被发现,危害也就更大。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使其具有隐蔽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网络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由于计算机程序的运行对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转并无任何影响,而网络犯罪的直接目标又是无形的电子信息,对信息载体不造成丝毫损伤;而如果不运用被更改的数据与程序,或者危害后果未产生之前,则难以察觉出犯罪。同时,网络犯罪不受时空限制,出现犯罪实施地同后果产生地远距分离的案情;而且不同国家、地区的有关法律亦不同,以致调查取证非常的困难。

6.犯罪成本低,作案工具简单,且传播迅速网络犯罪作案工具简单,只需一部终端机、上网卡和一部电话就可进行,作案者只要轻轻按几下键盘,就可以使被害对象遭受巨大损失。网络犯罪主要依托高技术与高智能,物质投入极少,便可实施跨国跨时空作案;而租用服务器,即可开设网络赌场、淫秽网站等,钱款交易也均可在网上进行;犯罪主体隐匿其真实身份,还可转换服务器,因而极其隐蔽,犯罪成本低。

7.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青少年网络犯罪突发性强,传播速度快,后果惊人。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因此青少年网络犯罪中,突发性犯罪的案件比较多。可能在几分钟之内,某一假消息就会传遍全球,引起主要股市指数强烈波动或影响到社会稳定。网络上一句谎言就会毁掉一个公司的事件恐怕将不再是天方夜谭。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2002年10月12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

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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