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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消费维权(4)

何山:王海当时主要是靠新闻界的支持,很多地方购假索赔就成功了。但是也遇到了一些人家不赔的现象。后来王海在北京打假成功以后,就南下广州,结果遇到了不赔,到了福建还遇到不赔,他就给我打电话,说何老师不赔怎么办?这就需要做一个判例,通过这么一个判例来推动这个事情。我就到街上一溜达,离我工作地方不远,就有这么一个画店。一看,哎呀!有些画一看就知道是假画。当时我买的徐悲鸿的独马那幅画,我只能说价钱上它不是真迹,800块钱买个真的徐悲鸿的画,徐悲鸿的奔马、独马,多好哇!

所以在诉状中就说怀疑有假。如果说人家是个真迹,那我愿意承担败诉的一切后果。

整个地来讲,就是想推动《消法》的贯彻实施,让《消法》的49条在中国的神州大地深深地扎根,成为打假治假的有力的法律武器,让广大的消费者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和不法的商贩做斗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相关链接]

何山疑假买假向法院提起双倍赔偿诉讼,不仅是对消费者打假的支持,也使何山成为第一个疑假买假走上法庭并通过法院判决获得双倍赔偿的人。

主持人:我知道何教授一直是《消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坚定支持者,当时在写入这条的时候,有没有预料过后来会出现打假致富这一说?

何山:在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想把民间“缺一赔十”这么一个俗语上升为法律,动员消费者来打假。最后大家看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就是双倍赔偿这条,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这条制定以后呢,王海当时就受到非议,说我赚钱了。这应从几个方面说。你赚钱了,人家还有很多风险呢。他买真的了怎么办?买砸了怎么办?再有一点,谁赔?是制假售假者赔。你想他坑了多少消费者啊!有多几个王海在,当地的假货就少多了。这又管用,他还防不胜防。如果说我们得到一些收益,那也是应该鼓励的,制订这条就有这种鼓励的含义。

主持人:但是实际上这么多年过去了,我们并没有看到想象当中的消费者踊跃地去打假、踊跃地去索赔的现象。为什么会这样呢?

[嘉宾介绍]

丁世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消费指导部主任,从事消费维权工作20余年。

丁世和:我想没有形成这种一浪高过一浪的买假索赔的态势,应该说最根本的一个原因,就是阻力太大。这种阻力,主要是来自经营者。很多商家、经营者说你不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不是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人,所以你不适用《消法》第49条,所以不能给你加倍赔偿。由于这一条,所以法官在审判的时候,如果他主观上也是这么认为的话,就可能出现不支持的结果。其实不应该以目的性来判断,以目的性来判断很难。知假买假这样的人,他也未必敢说我完全就是知假买假,很多东西需要用科学技术的方法去鉴定。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就对消费者买假索赔的情况支持或者说支持的力度还不够。

而且据我们了解,有的买假索赔的消费者居然还被关押起来了,说是敲诈勒索。

主持人:我想更多的消费者,对于《消法》的了解,不可能那么细致深入。到底什么样的情形才算欺诈?

哪些情形我们可以索取双倍赔偿?

何山:实际上从字面上讲很简单的,欺诈就是骗人。

什么叫欺?欺,欺骗;诈,诈骗。所以欺诈就是俩骗子,俩骗子在一起就是骗人。所以《消法》中的欺诈就是讲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过程中,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资料链接]

1996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对欺诈行为做出界定,经营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均视为欺诈: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2.采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等商品而慌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最低价”、“甩卖价”、“优惠价”销售商品;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标准、样品等销售商品;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9.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做虚假宣传;

10.邮购销售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11.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维权难点]

“维权赔本”与赔偿额度。

[背景案例]

2001年5月,杭州的17位消费者与浙江中江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杭州中江大厦的《认购协议书》,当时约定的认购价格为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17位消费者为此支付了5万元到10万元不等的认购金。2003年底,中江大厦动工,这时,杭州的楼价已猛涨近一倍,到今年该楼正式开盘时,该大厦的价格已上升到每平方米近12000元。考虑到情势的变更和成本的增加,中江公司向上述17位认购户提出不再履行当初的认购协议,认购户要么以开盘价8.9折的价格购买房屋,要么由中江公司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认购金并补偿银行利息。这一做法引起了部分消费者的不满,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部分消费者将中江公司告上法庭。,主持人:在这个案子当中,虽然我们不能一开始就说这个商家心存欺诈,但是不管怎么说,最后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损失。是不是在这种状况下,针对这样一些特殊商品,双倍赔偿已经不能满足需要了,也许需要三倍、四倍,甚至更多?

丁世和:去年,针对消法10年,我们搞了一个调查,有66.6%的被调查者,希望扩大赔偿倍数,觉得两倍好像不够,应该惩罚得更大一点。但是现在的问题和情况是什么呢?就是我们加1倍的赔偿,落实还有困难。所以需要时间。

王海:今年在两会期间我提过一个建议,就是建议我们的《消法》当中,设立这种最低赔偿的条款。我们建议设立一个500元的最低赔偿。哪怕你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是1块钱,也要最少赔偿500块钱。如果说单纯地修改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如果消费者买了一根针,你即使赔了我100倍,也不够弥补我维权的损失。

何山:刚才王海讲到赔一根针,赔500块钱。计算不是这么计算如我买假画那场官司的事情。那个官司并不是说就提了一个假画的双倍的问题,还有两笔钱,一个钱就是10块钱的交通费,就是我坐公共汽车到法院去告他去;还有一个律师费。这两笔钱都是这个卖假画的人赔的。

[维权看点]

外力惩戒还是自塑诚信。

2004年4月当地法院依法判决:中江公司双倍返还消费者房屋预购款。但是在2004年6月25日,开发商却突然向外宣布,他们将全面履行当初的承诺,仍按当初约定的5000多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售房。据介绍,该公司此举将带来1000多万元的损失。那么,公司方面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转变呢?中江公司上级公司、上海中凯集团的总裁杨益华说:“从企业经营和法律允许的角度看,中江公司在情势变更后提出的解决方案似乎没有错。但如果从讲诚信的角度,从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角度看,不履行承诺就是失信,失信无疑与中凯公司一直坚持的诚信理念水火不相容。”

主持人:丁先生,我们知道中消协(中国消费者协会)在这个案子判决之后,还专门开了个研讨会。研讨什么呢?你们关注的是什么?

丁世和:我们关注的是它体现的自律。除了国家有关部门,什么行政的、司法的、立法的,包括消费者组织、社团、舆论的等等,还要进一步做工作之外,更主要的是企业自觉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工作中来。自觉,我们强调自觉。国外现在已经进入这个阶段,我们从现在开始就应该积极地去推动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尽快地进入到那个阶段。

如果我们能早一点进入那个阶段的话,我们消费者就少受一点损失,少受一点损害。

《周末断案》两周年特别节目“消费维权十年"13.我们的尊严

记者:虞国芳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兼消费指导部主任丁世和主持人:任良韵

[十年热点]

全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

[背景]

无论是在消费领域还是在其他领域,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屡屡发生。但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精神损害赔偿却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究其原因,那就是我们曾经更为关注“生存需求”,似乎无暇顾及其他。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权益意识及其层次也都大大提高了,人们对“精神损害”的认识开始觉醒,“精神损害赔偿”开始走进了人们的生活,走进了人们的消费。

[背景案例]

1996年3·15晚会电视录像

1995年3月8日,年仅17岁的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王大爷家共12个人,在北京海淀区春海餐厅吃火锅。两家人热热闹闹、其乐融融。然而,就在他们举起酒杯,互相祝福的时候,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饭桌上正在燃烧着的卡式炉突然爆炸起火。顿时,在场的12个人全部被烧伤。其中,贾国宇的伤势最重,手、脸等部位达12度烧伤,其状惨不忍睹。一个原本天真可爱的小女孩,一下子变得面目全非。这个突如其来的意外,几乎击溃了贾国宇和她的全家。据鉴定证明,贾国字面部双手烧伤,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丧失了300A,的劳动能力。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为了给自己讨回一个说法,1995年8月1日,贾国宇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生产石油气的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卡式炉的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以及春海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659551.63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65万元。

[维权亮点]

主审法官:初审此案,难点重重。

[嘉宾介绍]

陈继平,本案主审法官,1997年被评为北京市优秀法官,被全国法院系统记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三次,1999年7月由海淀区人民法院调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主持人:在接到贾国宇这个案子之前,你有没有接触过类似的案子,为一个消费者提出精神赔偿?

陈继平:当时在我们法院来说吧,还是第一次,不是很常见。

主持人:这个案子它特殊在哪?

陈继平:它的特殊性:一个是在《消法》之后,就是商家提供服务,餐饮提供服务方面,造成的一种损害,以及受害者在损害后提出的精神赔偿。这个精神赔偿是不是给?怎么给?计算依据何在?这些都是案件的一些难点。

主持人:对于贾国宇作为消费者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当时法律上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陈继平:在当时人身损害方面的法律是没有这个法律规定的。在《消法》中有一个叫残疾赔偿金。这个残疾赔偿金也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案件结果]

1997年3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判决被告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国字治疗费6247.2元,营养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今后治疗费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共计273257.83元。

[维权焦点]

一个判决,迈出精神损害赔偿的关键一步。

主持人:陈法官,既然当时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你们判被告方去承担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是什么呢?你当时是怎么考虑的?

陈继平:刚才你说的依据,就是精神损失费。从法院的角度看,它有三个特点:一个,它有抚慰的性质;第二就是具有惩罚的性质;最后就是还有一些调整、警示的作用。综合地考虑这些以后,我们再根据当时生活的水平,结合当时的情况,我们觉得10万块钱这个数字,显然不高,但也不是一个很低的数字。在1997年,我觉得这样迈出的第一步,还是应该迈得比较坚实的。

[相关链接]

贾国宇这起案件胜诉之后,给了消费者一个比较明确的信息:消费者在受到精神损害的时候,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个案子当时在社会上是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之后,在全国各地又有很多起消费领域当中的精神赔偿案件出现。

1998年11月初,消费者胡立奇为了考取律师资格,购买了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出版的,由董成美主编的《新编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冲刺标准化模拟试卷精选》一书。在几个月的学习过程中,他发现该书差错大,属不合格图书,认为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精力,于是在1999年3月向法院起诉,状告该书出版社和作者,要求退还书款,并赔偿精力、精神损失共计900元。法院经过细致审理,判决董成美和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共退还胡立奇购书款42元,但是精神损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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