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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对话当事人(11)

范愉:本案的这个房产确实比较复杂,就是因为这个房子在老人生前,即1999年就已经办了一个赠与的协议,而且经过了公证,这个赠与协议没有完成最后的房屋过户手续。这就出现了令人感到非常困惑的一个问题,如果按《民法通则》的解释,被告一方已经实际占有了这个房子,而且这个赠与是一种诺成的契约,它的特点是,只要我把要交付的东西实际交付到你手中了,那么这个契约就算履行完毕了,实际上对方已经享有了对它的所有权。房产又是一个特殊的所有权,它的转移就比较复杂。所以按照《合同法》的赠与合同,凡是需要登记的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手续。杨先生和他的长子之间,在他的生前又没有完成这样的过户手续,所以就遗留下非常大的法律漏洞,那我们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会出现冲突。《民法通则》是一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它应该是属于整个民法中的一个提纲挈领的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合同法》实际上也是属于民法范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法通则》还属于上位法。所以我个人认为,从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是更合情理、更合法的。

主持人:现在葛余年还能够要到欠款吗?

范愉:从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这个财产不是遗产的话,也就是说老人没有任何遗产,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放弃了这种继承权,也就不承担老人原来的债务。另外,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讲,我觉得这个数额并不是特别大,而且作为他们子女来讲,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没有父债子还的义务,但是从情理和公平的角度来讲,可以考虑从他们自己的收入和他们实际获得的利益中给葛先生一定的补偿。

主持人:实际上,我们知道,在民间,亲戚朋友之间互相借点钱是很正常的事情。你觉得我们在日常的借贷当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范 愉:当然从道义上来讲,民间借贷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数额相对较大、对对方的经济又不是很了解的情况下,最好找一个担保人或者担保物,就是抵押物,这样比较稳妥一点。

主持人:非常感谢范教授的解答。那么这个案子法院究竟是怎么判的,我们来看一下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2003年3月3日,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杨昌厚已于1999年11月将其所有的滁州市银花新村7栋402室的房屋赠给其长子杨国平,且杨国平自1994年开始就居住使用该房屋。并于2002年8月19日办理了过户手续,杨昌厚与杨国平之间的房屋赠与关系成立,该房屋不应属于杨昌厚的遗产。故原告葛余年要求被告杨国平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葛余年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其实生活当中,因为方方面面的原因,我们每个人可能都会遇到一些找别人借钱或是借钱给别人的事情。帮个忙,救个急本来是件好事,但是如果因为借钱之前没有了解清楚对方的还款能力、经济状况,就盲目借贷,最后像葛余年一样,拿着欠条却要不回自己的钱,可能就追悔莫及了。

[记者手记]

难断的债务纠纷

这个案子是原告葛余年给我们栏目打电话才得知的。他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被告找了关系,因为被告杨国平是一名交警,用葛余年的话说就是,“都是司法系统的,找人容易”。

去滁州采访之前,我和双方都联系了。尤其是被告方杨国平,我最担心的就是他不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出乎我的意料,杨国平在电话里愉快地答应接受我们的采访。于是我们一行赶到了滁州,先采访了葛余年。葛余年的家庭很困难。夫妻两个人都下岗了,没有什么收入,一个女儿刚刚上大学,日子过得很艰辛,13000块钱对他们来说的确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可没想到借出去会出现这个结果,说着说着葛余年就哭了。情况到底是什么样的呢,采访完葛余年后,我拨通了杨国平的电话联系采访,出人意料的是,杨国平谢绝了我们的采访,他说这个案子对他的压力很大,他认为在法律上自己是有理的,但也认为自己在情理上是有些站不住脚的,因为传统的思想观念就应该是父债子还,他怕接受采访后别人指责他。

我们害怕的就是这种当事人临时逃避的情况,没有办法,我又给杨国平拨打了两次电话,我告诉他只要法律上是正确的,那就没有人能说什么,我们做这期节目就是要告诉更多的老百姓,有些传统的观念是不符合法律的,可以说就是不对的。在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电话沟通后,杨国平终于答应见我们一面,地点是在他的家里,但是他还是不同意接受采访。抱着一丝希望,我们到了杨国平的家,令我们惊讶的是,警惕的杨国平还带着墨镜,他在防止我们的偷拍。我用了两个小时的时间再次和他说明了我们的来意,他终于表示接受我们的采访,但是他还是不露面,由他的妻子出面接受我们的采访。

在了解了整个事件的详细情况后,我才知道,这的确是一个颇具争议的案子。因为在法律上,双方的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那该怎么办呢?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了范愉教授。范教授说这个案子在法律上判谁赢都是可以的,但是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平的,一般来说这种案子最好的解决方法是调解。那么,这个案子双方调解过吗?事实上法院调解过多次,被告杨国平愿意拿出6500元补偿葛余年的损失,但是都被葛余年拒绝了,为什么呢?他始终认为自己是对的。

但是等到法院判决下来,他好像意识到了什么,又表示愿意调解,但是被告杨国平现在又不愿意了。包括在节目现场,我们也试图给双方再调解一次,但是没有成功。

这个节目播出后应该说影响是很大的,很多的观众都为葛余年鸣不平。葛余年也接受不了这个现实,节目播出后他老打电话向我倾诉,一谈就是十几分钟。在写这篇稿子前不久他又给我来过电话。有时候我觉得挺接受不了的,但想想又挺理解他的。我相信谁遇到他一样的情况都接受不了。那怎么办呢?我想,只能从这件事上接受一个教训,以后在借钱给别人或者找别人借钱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履行必要的手续,把自己承担的风险减到最低的限度吧!

这或许是我们惟一所能做到的。

26. 这笔遗产该谁继承?

记者:唐友明

一位一生生活简朴的老人突然去世,老人既没有儿女,也没有直系亲属,他离去后却因为他的一大笔遗产被发现一切变得不平静起来。也就是这笔遗产引起了一场横跨安徽、河北两省,涉及9个家庭的遗产官司。9个家庭参与纷争,到底谁将继承遗产?

本期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俊海教授当事人:李文志 原告的代理人丁宜江律师

案发地点:安徽省芜湖市

主持人:任良韵

[案情回放]

身后遗产让9家庭对簿公堂。

2002年元月4日,芜湖市第八中学退休教师李瑛在该市老年教师公寓去世。这位生前在美术方面颇有才华的老教师终身未婚,直到去世他的档案中惟一能查到的亲人只有他在河北乐亭县老家的哥哥李玉玖。

老人去世后,芜湖八中向李玉玖拍发了一封电报。但是李玉玖已经去世,他也是无儿无女。

电报最后落到了他的堂侄李文志一家,李家闻讯后立即赶赴芜湖配合学校料理后事。

老人留下了一大笔财产:除了11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外,还有数张署名郑板桥的字画。李文志向校方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他说李瑛生前与他家来往密切,尤其是在1999年后,老人在他的宅基地上建了两间房并且每年和他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据李文志说李瑛与他签订了一份协议,表示在他死后,财产归李文志所有。但是,这份协议中的关键字句已残缺不全,而当时签协议时的证人也已回忆不清了。于老人没有留下任何遗嘱,芜湖八中领导将老人的遗产暂时存放在银行的保管柜中代为保管。不久,李瑛的姐夫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也得知了死讯并赴芜湖。王家认为,李瑛生前经常在王家居住,王家曾给予老人很多生活上的照顾,也提出了继承遗产的要求。

这显然与李文志一家形成了严重的分歧。就在王、李两家相持不下的同时,李瑛老人的另外3个堂侄李文仁、李文义、李文元兄弟也提出了分割遗产的要求。他们的理由是1997至1999年李瑛退休回家没有住处,托他们找房、租房,房租都是李文仁付的,1999年住了一个多月搬走了。

由于3方在遗产的归属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2002年12月,王文焕及其4个子女最终向芜湖市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全部遗产归他们所有。法院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将芜湖八中列为本案被告,而李文志及李文仁3兄弟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这场诉讼。

[当事人访谈]

原告:第三人的协议真实性值得怀疑。

第三人:我的协议是经过公证的!

主持人:这11万总还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更何况还有一些没经过鉴定的名家字画。李老先生,李瑛老师毕前有没有和你们说过他有这财产?

李文志:没有。后来我们到芜湖学校清理这些东西(遗物)才发现。根本没想到他有这么多字画,有这么多钱。知道以后,我认为我这里有协议,房子盖我那儿了,我平时也照顾他吃住,这些东西应该归我。

主持人:丁律师,您是代理王秀英那边,他们知道李瑛老师有这么一笔财产,有什么反应?

丁宜江:他们认为,ll万对于一个家庭是个不小的数目。尤其是他们看到郑板桥的字画,认为这是价值连城的东西。他们认为在李瑛生前的时候,经常来往。因此一下来了王秀英他们一家,包括李姓一家,9家,大概20多人。本来想通过协调来解决,但是双方各持己见,没有协调成,最终走上了诉讼的道路。

主持人:但是这三方其实都不是李瑛老师的直系亲属。

丁宜江:对,都不是他的法定继承人。但是李瑛老师从小失去母亲以后,他姐夫王文焕资助上学,也就是王秀英的父亲给李瑛老师很多资助,这都有公证证明。我们认为这形成了经济上的扶助关系,应该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财产。

李文志:我知道我是堂侄。但是因为我老叔对我感情重,他到我那盖房,到我那吃住,感情比较好。他还给我写了一个协议。

主持人:这是拿到法庭上的协议的复印件,但这段是残缺的。内容只看到了“房权和使用权属李”,后面就没有了。

李文志:原件有残缺,因为我鉴定以后装兜里这儿跑那儿跑的,装得(协议)都“缺胳膊断腿”的了。可是鉴定的那个是完整的。

主持人:这是一份完整的协议,这里有句话,“房权和使用权属李文志所有,含我家全部家产”。

但是已经不能提供这份协议的原件。

丁宜江:我们认为李文志含全部家产这几个字,是后来添上去的。司法部鉴定所鉴定的时候就说,拿来的时候,你这个材料就是残缺的。我们在双方质证的时候,对它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

李文志:他们说我这个协议是假的,让我很生气。不管哪个鉴定的,可这个是鉴定的了,鉴定了就是真的了。

主持人:这个官司打的时间也挺长了吧?

李文志:挺长的。我也没曾想打这个官司。要打也没资金,钱也花尽了。

丁宜江:实际上他们来去的路费,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加起来也好几万块钱。

李文志:我说老哥(王文焕),咱们坐一块看看咋分,不要因为这个打官司,可是他们一定说要独吞。我为钱,也为赌气。因为李瑛找我写了协议,我感觉这个(财产)非得是我的,我得争它。

丁宜江:这个案件就像剥苞米一样,一层一层剥开。一开始,王秀英,我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她举的证据完全有可能分得李瑛先生适当的财产。但是通过一审开庭的时候,李老先生他们拿出李瑛先生给他们村庄里头的一封告状信,信中发表了他自己对王家的一种看法。这样显然你们(王家)没有继承权,法院驳回了。在驳回的基础上,我们还是尽量说服他们能否调解。但是就像刚才李老先生说的,他为了争这口气,又提起了上诉。

在上诉当中王家又拿出了新的证据。拿出了一个什么证据呢?证明说在李老先生给他们盖房以后,李瑛给他哥哥写了一封信。信中说所有的人你不能相信,他们都在骗你的钱。李瑛他既否定了这一面,又否定了那一面。

[观众参与]

适当分割?上缴国库?

观众1:发现了钱,大家都来争。如果李瑛老师有债务怎么办?是不是大家都踊跃来分债务呢?从这个分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像李文志先生在李瑛死后做了一些事情,包括骨灰安葬等,他适当地分配多一点。王秀英也应该分一些,因为他也赡养了。总的来说,是老人在生前没有做好这种思想的准备,所以留下来这些后遗症。

观众2:我觉得中国人讲究生养死葬,李老先生最起码做到了把李瑛的骨灰拿回老家安葬。我觉得在他地基上盖的房子应该归他。但是短片当中说了,李瑛老师是每个月有工资的,而且他是住在学校的教师公寓。这个生养,我觉得他们好像都没有做到。不能把他们曾经对他的援助,或者是亲戚之间的照顾,就归为赡养。所以我觉得他的财产,应该还是大部分归国库,然后适当地考虑他们曾经对李瑛老先生的帮助,适当地给他们一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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