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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现场交锋(2)

我们国家现在对隐私的保护是采取间接保护的办法,法律上不直接承认这个权利,但如果侵犯他人的隐私,侵害名誉的,就叫做侵害名誉权;如果侵犯他人的尊严,那就是侵犯人格尊严。像刚才这个案件,小保姆万叶在自己的房间里发现探头之后,她的这种羞辱、愤怒、屈辱的感觉大家一目了然,这显然对她的人格尊严是个很大的伤害。

主持人:我们的下一个问题就是,10万块钱精神赔偿的问题。其实,精神损害赔偿是个不好说的话题,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而司法解释在各地执行的时候又有自己的标准和框架,你认为10万块钱的标的,这个提法本身是高了(还是)低了?

王源扩:我们现在还没有充分的事实来判断10万块钱是多还是少,当然这10万块钱完全是精神损害,比如我举个例子,假如说这个案子发生之后,当地人都知道,这个小保姆找对象发生困难,今后找工作也发生困难,老板都觉得她难缠,都不愿找她,对她造成的痛苦很多,我觉得10万块钱完全不算多。如果经过道歉后,她的心理很快就平复了,没有多大的伤害,那么10万块钱是不是多了。我觉得要看案件当中这个律师所证明的,通过她的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她自己精神上承受的痛苦到底有多大。

[案件结果]

经过法院的调解,被告向原告赔偿了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并且向原告赔礼道歉,拆除了家里的摄像头。

主持人:应该说这是一个比较令人满意的结局。当然,最后法院也没有判定他(男主人)到底是不是侵犯她(小保姆)的隐私权,因为是以调解的方式来结的案,但是,毕竟隐私权通过这个案子被提到了我们议论的话题当中。

王源扩:隐私这个话题在当前我们社会当中也确实是一个热门话题,比如说现在各种针孔摄像头的流行,包括像“9.11事件”之后美国加紧立法,加强了对公民间谍活动的一些监督活动,大规模地侵犯公民的隐私,这样美国社会当中也发生一种争论,就是说我们的民主制度和个人的隐私之间、国家安全之间,这三者的关系怎么来协调好,也有一个把握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我们国家现在法律上比较明确的,就是通过保护名誉权的办法来保护隐私,这个是大家公认的;还有另一点,通过保护人格尊严的办法来保护,也就是说,只要你的人格尊严受到伤害了,这同样构成了侵害隐私权;还有最后一点,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讲,要善于保护好自己的隐私。遇到一些情况的时候,要善于知道应该采取哪些措施,比如说,在本案当中,我们大家刚才都没有谈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一定要查清楚,这个男主人,他是不是把小保姆的一些不太好的镜头录下来了,如果录下来了,以后会不会制成光碟,或者会不会自己在家里欣赏,甚至传给朋友欣赏,这个对小保姆的伤害是隐秘的、持久的、长期的、巨大的。隐私的范围也是随着历史的变化、科技的变化而在改变,我们每一个公民保护自己的手段,也要随着我们时代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来提高我们保护隐私权的意识。

主持人:今天的题目其实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科技真的是越来越发达了,但是在面对发达的科技的时候,一定要时时想到,科技是把双刃剑,在它提供给你方便的时候,也可能给你带来麻烦;另外一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应该说我们每个人都有好奇心,这个好奇心就包括了对别人私生活的关注,但是当我们在关注别人的私生活的时候,千万不要给人造成不愉快的感受,因为一旦对方有了不愉快的感受,可能你已经开始在触犯对方的隐私。

节外生枝的理赔案

记者:刘晓蔚 杜庄

张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买了一份l万块钱的家庭财产保险,不料没过多久,家里就发生_r火灾,初步估算差不多损失了三四万。这时,他想到了曾经买过的那份保险,就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可没想到保险公司认为在火灾发生当天,由于张先生没能及时参与施救,导致损失扩大,拒绝按投保时的1万元进行理赔,为此张先生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老张前段时间碰上了一件窝心的事,那天,他们同事聚会,席问,他接到了邻居给他打的电话,说他们家失火了。老张当时多喝了儿杯,竟然没当回事,觉得就算真失火了,反正他家在保险公司投了保,烧光了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

过了几天,老张去了保险公司联系理赔的事。结果却被告知,保险公司已经经过现场勘查和评估,只能赔付4000元。老张表示对于保险公司的这一决定无法理解,因为当初他所投的保费是1万元,而他家里的财产有三四万,4000元他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

公司经理解释说,现场损失确实有三四万,但是由于张先生只为其中的1万元财产进行了保险,因此最多只可能赔付1万块钱。而且发生火灾的当天有人通知了张先生,但他并没有积极施救。

老张认为自己那天喝多了,喝醉酒缺乏控制和识别的能力。但经理表示喝酒不代表就可以免除其救助的义务。而且,关于这一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保险公司核定的时候,也只能根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赔付4000元钱。

儿天后,张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他1万元的经济损失。

[观众参与]

保险公司需不需要赔钱?赔多少?

观众1:我认为这个钱应该赔他,因为他当时确实喝多了,在他已经不明事理的情况下,他应该没有这个责任,因为他没有能力去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说保险公司应该替他承担这部分责任。

观众2:喝多了并不能作为一种推卸责任的理由,我觉得保险公司赔他4000元钱,而且是专门针对他投保的1万块钱所赔偿的,保险公司还是很有道理的。

观众3:我觉得首先这个火他救不救都没关系,人才是最重要的;另外一个救火的目的是为了减少损失,那我们现在做一个设想,如果这个人除了买了1万块钱财产保险,他还有10万块钱的人身保险,你保险公司会鼓励这10万块钱去抢救那11万块钱吗?我想这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觉得保险公司应该把这1万块钱都赔给他。因为人毕竟是最重要的。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黄荣楠 被告方——安徽律师刘建华)喝醉酒之后有没有义务去施救?

原告律师:虽然《保险法》第4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但是该条能否在本案中作为不予理赔的法律依据呢?第4l条说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必要尽力实施救助,但如果不积极实施救助的话,是否能够构成对保险公司的免责呢?这是否是一条免责条款呢?本案中保险公司的经理告诉老张说:我只能赔你一小部分,也就是说1万元当中的4000元,请问这4000元的界定有没有科学依据呢?

被告律师:原告人的解释,我认为是片面的。第一,作为保险公司已经尽了他应尽的义务。我们从短片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在得到这个事故发生的消息以后,积极进行了现场的勘验,并在短时间内做出了理赔的初步决定。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我们的这些行为必须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范围内来进行,要按照尊重、自愿和诚实的原则实施。

这是《保险法》第41条做出的明确规定。第二,保险公司并没有进行免责,免责的本身实际是原告人的一种误解,只是保险公司认为作为原告人的本身具有施救义务,这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为他没有及时地执行施救的义务,所以在他原有保额之内对他自己过错造成的损失进行扣除,我认为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是合理的。

原告律师:被告律师刚才也告诉我们,如果在火灾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实施积极救助行为,保险公司只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进行免责,对此我同意;但是扩大的损失部分又有多少呢?

1万元的保额里面难道只有4000元,那6000元都要老张来承担,你的科学依据到底在哪里?我不想为老张的酒醉进行开脱,毕竟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他的酒醉并不能免除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当中的老张昏昏欲睡、口齿不清,纵然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实际的救火能力到底能有多少?也许有人说老张如果自己不能去救火的话可以打个报警电话。大家请想一想,让一个酒醉的人口齿不清地给1 19打个电话,救火队接了这个电话会认为,这是个真的电话还是个假的电话呢?反而会耽误了救火的时间,这样一个要求是否有点苛刻呢?或者再退一步说,让老张本人去救火,这么一个酒醉的人拿了一脸盆水去救火,一个人能够避免多大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强制要求每一个被保险人都要在酒醉的情况下也必须实施救火行为,这是否有点苛刻呢?是否于情、于理、于法都符合呢?看来是未必,所以请大家在本案中实际地考虑一下老张的实际救火能力到底有多少,才能够认定根据《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老张是否尽到了必要的责任。

被告律师:在这里要指出的是,老张的行为已经不是到了连一个电话也不能打的地步,而且更重要的不是在于他是否打了电话,能够说得很清楚或者很完善地处理这种情况,作为保险公司也没有这样苛刻要求。我不能要求一个酒醉的人像一个正常的人一样,去实施其他的救助行为,但这个他是应该做的。既然在脑子里记得曾参加了保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那么怎么记不住遇到火警打119呢?

原告律师:大家看了刚才的案例投保额是1万元,但大家记住刚才那个保险公司经理明确地告诉老张,你实际造成的损失是三四万元,也就是说实际损失三四万元这样一个评估结果保险公司是明知的,但最终由于老张是买了1万元的保额,根据正常逻辑推论他应该最多赔偿他1万元,这个保额是足额的赔偿。为什么最终的赔偿反而变成了4000元呢?刚才被告律师在陈述过程当中有意或者无意地暗示了一点,也就是说老张似乎在整个的救助过程中,酒醉是老张的一个过错,老张当时说过一句话,着火了找保险公司去,是否会被认定老张当时的头脑很清醒?我觉得恰恰相反,这句话反而证明了老张的头脑不清醒,为什么?他知道他家里的财产有三四万元,但是投保只有1万元,如果说一把大火把家中都烧光的话,他1万元的赔偿和3万元的损失,孰轻孰重呢?我认为当时正是因为酒精让老张大脑产生了极大的刺激,所以他糊涂了,他以为他买的保额会赔偿他整个的损失;而他没有想到他只买了1万元,家中的损失却有三四万元,所以并不能以老张这句话来推断老张可能有骗保或者保险欺诈的故意,从而对保险公司进行免责;进一步而言我认为火灾是天灾人祸,往往出于个人的意料之外,而个人的救助能力总是有限的,所以才会想到去买保险以分担不可预知的风险,但如果买了保险比不买保险责任更大、任务更重,不仅要担心是否会发生火灾,还要担心是否付了保费会打水漂。这样的保险谁会去买,这样的傻事又有谁会去做呢?

被告律师:保险、投保与被投保人是一种合同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在法律规定约束下的双方已知的一种表示,必须有一个公平自愿的原则,有一个社会公德的原则在制约着大家。合同一旦签订,那么大家就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一是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二是在合同约定的框架之下,来进行你自己的民事活动。老张的家被烧值得同情,但是社会同情与依法进行理赔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他因为喝酒没能完全履行这种义务,那理所当然地要在他的保险金中予以扣除,所以说于理、于法、干情保险公司只做适当限度的赔偿是正确的。

[专家点评]

醉酒并不能免责。

叶林:由于醉酒这种行为本身是由你主动的行为而导致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你就应该对自己饮酒以后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一个免责的理由。当老张得知自己的家里发生火灾的时候他没有做任何事,这是个事实。既然这个事实已经发生了,就只能说老张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去实施这种救助的义务,所以在这一点来讲,从《保险法》第41条规定上来讲,老张应该说没有尽到保险合同和《保险法》当中所规定的投保人应尽的义务。由于他没有尽到义务或者即使实施了某种义务,也仍然无助于损失减少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适当地减少对老张的赔付款,我觉得是对的。

主持人:那么真实生活当中,这个案例出现了一个怎么样的判决结果?我们来看一下大屏幕。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发生火灾时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险方对由此扩大的损失可以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需要支付张先生赔偿金6000元钱。

主持人:我们今天看到的这个案子,给所有的朋友提了一个醒。就是当我们面对保险单的时候面对的可能是一个严格的法律程序,每个人都要分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提示我们所有的保险员,应该尽可能多地把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知识告诉大家,这样才会在未来避免各种各样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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