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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现场交锋(7)

一来他违反了财产所有人的意愿,其次他使用了暴力,这两个他都符合了,属于抢劫。

观众2:我认为是抢夺,抢劫和抢夺有一个本质的区别,抢劫应该是在一个强硬的势力下去抢夺,而不是在商量的余地下,但是现在情况是不给就抢,是抢夺而不是抢劫。

观众3:我觉得人的生命权和健康与财产权相比,财产应该处于次要的地位,刚才他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受他人侵犯,所以他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权,应该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如果是我,我也会这么做。

观众4:他在把摩托车抢过来的时候,已经起到了避险的作用,就应该去报案或者是采取一种其他的方式,把这个摩托车以尽快的速度还到车主手上。另外他回到家里面也可以报警。可直到他发现了一摞钱,也没有立即采取措施,这应是一种犯罪。

观众5:我认为不是犯罪,当他抢夺车的时候,他并不知道后备箱里有钱;第二天早晨起来的时候,警察一问他就把钱交出来了,他没有侵占的故意,没有非法占有的敌意。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王嵘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控方律师:有侵占他人财产故意,阿昌犯抢夺罪。

辩方律师:此举确是危急时发生,属于紧急避险。

原告律师:我认为王保昌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当我们追究他法律责任的时候,首先看他主观上有没有将他人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这个占有指的是控制,指的是把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第二个他当时的心态是什么?他非常清晰这是别人的车。而且车有后箱,后箱里面可能有东西。刚才主持人也讲到一个很好的例子,平时我们在讨论抢夺罪的时候,有的歹徒乘人不备,逮了一个包就走了,这种行为构成抢夺罪。

在衡量其后果的时候,我们并不去考虑他夺这个包的时候知不知道里面有没有贵重的东西,也许这里面只有几十块钱,但也许里面有价值连城的首饰;那么,就看他抢夺的行为发生了没有,发生了,那么连带的所有的财物都被视为抢夺的对象。从这个角度出发,我觉得不管从主观的故意上看,还是从客观的行为特征上看,他都具备了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这么一个主观的故意。第二个就是他用了一定的暴力的行为,突发性的一个动作去抢夺他人的财产,所以构成抢夺罪。

被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我认为被告人阿昌不构成抢夺罪,他的行为是一个紧急避险行为。什么是紧急避险行为?就是面对危险发生的时候,为了保全一个比较大的合法利益,而去破坏或是牺牲掉一个比较小的利益。我们把这叫做紧急避险。联系到这个案件当事人当晚我们所看到的情况,阿昌在拼命地逃,脸上有血,说明他刚刚被人追赶或者追杀,如果这个时候他不赶快逃离现场,可能会遭到更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可能丢掉生命;在这个情况下,慌不择路、山穷水尽的阿昌,看到一个女子骑摩托车来了,把这个女子拦下,把这个摩托车抢夺,然后逃走保全他的性命。我觉得从紧急避险的角度来说,这个并无不当,同时他的主观故意是为了逃命,并不是为了想主观占有这个摩托车或者箱内的财物,因为没有这样的主观故意,他的抢夺的行为构不上。我们来比较这两种利益,避免阿昌被杀或者被砍,保全他人身健康的利益,显然大于摩托车或者钱,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我们认为被告人阿昌无罪。

原告律师:是不是构成紧急避险,我觉得需要把紧急避险法律概念作一个正确的理解和把握。一个行为本来是违法的,因为构成紧急避险,所以不违法,所以他就不算是违法犯罪。这个紧急避险当中确实需要牺牲小利益,去保全大的利益;但是,第一,这种利益是财产利益,不应该拿别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作为保全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利益的手段。第二,紧急避险需要牺牲局部利益。比如说一条船在海上遇到风浪,为了使这条船在大风浪中保全下来,船长做一个决定:把货物抛到海里去。这是紧急避险;但是,绝对不是说这船长把这货卸下来,放到另一条小舢板上开回家归他自己,所以紧急避险不应该以占有利益为表现特征,他应该是牺牲利益。那么,我们看王保昌,他到底是得到了利益还是牺牲了某种利益?我觉得把它界定为紧急避险,在法律上至少有两个大的难点:其一,我们知道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是无价的,同时也是等价的。大家可以看到,实际上王保昌是把一个弱小的女子放到了歹徒面前,那么那位女子的利益谁来维护?另外一个就是我们大家都关注,怎么来判断王保昌的行为动机,他到底有没有动机想非法占有那个摩托车包括车上的钱,看他整个的行为,去分析他对这个财产的主观态度,王保昌本质上是一个见利忘义、为了利己不惜损人的人,对不对?他为了保全自己不给人追杀,他不惜把别人的东西拿走,不惜把别人放到危险当中。这样的一个人,他是不是会主动去寻找车主,会把车、钱返还?我们看到警察上门的时候他自己已经包扎好了,说明他把车停稳之后,没有马上入睡。他在惊魂未定之中至少把自己的事料理了,但是别人的事他没管。

被告律师:我觉得分析阿昌想不想去还这个车和财产,应当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我们看到在那天晚上,他被人追杀惊魂未定,第二天一早还没有完全清醒过来,警察就来了。这个时候控方没有给阿昌被告人这样一个合理的、进行后续行为的时间。比如讲过了十天半个月,公安来了阿昌还是没有把钱还掉,那个时候我们也许可以讲,他主观上确实有占有财物的故意;但是,你(公安)在第二天一清早就来了,他还没来得及做第二反应你就把他抓了,你怎么来认定他有罪呢?其次,我们并不能因为他之后行为有恶意,就推过头来讲他当时抢夺摩托车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举个例子,这就好比所有离婚的夫妻当时都曾经恩爱过,我们不能讲他们因为离婚了就改变了他们曾经恩爱的事实。

另外,我还想提一个很小的观点。刚刚控方一直在讲,把这个女子置于一个非常不安全的境地。我其实很反对这种提法。因为两个歹徒不是无目的地追杀,他是要追杀那个欠债的人,其他人跟他无冤无仇,歹徒其实不需要追杀那个倒地的女子。

在那个境地当中,那个女子也不会处于一个不安全的状况,所以,综合这样一些意见,我还是认为阿昌无罪。 ’

原告律师:关于要不要留时间给王保昌,这个问题带有普遍性。如果刚才周律师的观点是成立的,那就意味着我们的司法机关都应该留大量的时间,给每一种财产犯罪的犯罪分子。这样的做法肯定不是打击犯罪,而是放纵犯罪。我们在法律上衡量一个犯罪分子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的时候,当然是从整体上把握的;但是这里面我们不应该把法律这样理解:我需要留给犯罪分子长的时间。

阿昌面对警察时候的反应,他也仍然是不诚实的。他跟警察说什么?他说这车是我借的,我要去还。借是撒谎,因为借是一个民事行为。有没有这种借法?那叫抢,那叫偷,那是一个违法犯罪的行为。他的这个行为反过来可以帮助我们相信:他有非法占有他财产的故意。

被告律师:我最后一次想说一个观点,就是控方认为不要留给阿昌时间,但是我认为恰当。因为,区分到底是永久的占有还是临时占有,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上有很多异议。我们有一个哲学命题,叫量变质变。只有一定量的累积才会形成一个质的变化。比如说,今天我在地上捡到一个钱包,我打算去寻找失主上交,这需要一个时间,在我最后把这个钱包合法交出去之前,它总是在我的控制之下的,但是你能讲因为我还没有把钱(包)来得及还掉,我有一个占有的行为,所以公安局给我发个逮捕证,然后给我抓起来说我非法侵占吗?这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同时,还有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我们之间在争论一个问题,阿昌到底主观上有没有想把这个车和钱占为己有?我认为双方证据都不充分,都没有完整的、充分的事实,来论证阿昌的想法,那么也就是说我们在没有证据去确定他的主观性的情况之下,怎么办呢?现在一个法制精神在呼唤我们,疑罪从无。如果你搞不清楚,就应该无罪放人。

[专家点评]

紧急避险,当与不当法律规定不明晰。

疑罪从无,指控阿昌的罪名不能成立。

叶林:我们所说的抢劫,一般是指采取暴力的行为,以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这样一种行为。

比如说我动刀子、动枪把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他认定为抢劫;而抢夺通常情况下不是使用暴力,比如说乘人不备然后把你的包拽走了,这叫非使用暴力的一种情况,虽然他也具有一种想把这种财产据为己有的目的,但手段上不是暴力的;那么所谓的紧急避险,实际上是一个特殊情况下的,一种既非抢劫也非抢夺的独立的方式,它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危险,而损害他人利益的一种方式。

但是这里面又有一个前提,就是你所说的紧急状况是否存在,所以紧急避险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是合法的;而我们所说的抢夺也好抢劫也好,它骨子里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行为。

叶林:紧急避险,在我们现在的《民法通则》当中只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说,如果出现了紧急情况的话,你为了保护国家的或者是集体的或者是他人的合法财产,而致他人财产利益损害的,你不负民事责任。只有这么一句简单的话。需要我们在个案当中解决的是,哪些叫紧急情况?你采取什么样的一种措施,才叫一种合理的紧急避险?是否避险过度了?紧急情况,我觉得在这个案件当中表现得很清楚,也就是阿昌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了一种我们可称之为紧急的行为。情况、条件已经具备了,再看方式是不是恰当、合理。

在现有的民事法律当中,关于紧急避险到底采取什么样的一个方式才叫当与不当,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解释上就有很多种。我们现在的法律当中并没有说人身权一定怎么样,财产权一定怎么样。我们也没有这样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只是说对人身权更关注,而相对忽视财产权。这种观念在我们一般的理论上是存在的,但在实际当中我们并没有做这样非常清晰的划分。

叶林:《刑法》中有一个概念叫“疑罪从无”,意思是从主观的角度来说你未必无罪,但确实没有证据来证明你犯了罪,或者你犯罪的证据并不充分,就是怀疑你有罪也视为无罪。

阿昌的情况也是,你至多只是怀疑他犯罪,怀疑他想据为己有,法院判决也可能这样,不彻底否定你阿昌无罪,但因证据不足,最终可判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案件结果]

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主持人:这个案例是一个挺难界定又挺敏感的话题。案子带给我们的警示是:危险的时候,采取措施保护自己无可厚非,但我们在采取行动的时候哪些是可以的,哪些又是不可以的?这中间的尺度在哪儿?这就需要我们抉择时要冷静处理。

退货起争端

记者:吴卓

14岁的钱学军在商场购物,意外获得大奖。由于怕父母反对,钱学军背着他们购买了2000元的游戏机,那么他的行为有法律效力吗?商场是否应该退货?

点评嘉宾:安徽大学法学院王源扩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少年买商品,家长要求退货。

14岁的钱学君是一所中学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天资聪颖却又有着这个年龄段孩子特有的爱玩的天性。他一直想拥有一台学习机。可是,当他向母亲提出这个请求时,母亲担心他以买学习机学英语为借口来玩游戏,所以,说什么也不答应他这个要求。

那天,钱学君又向母亲提出想买学习机,母亲

依然没有答应,并要他“别动歪点子”。母亲说完便准备去洗衣服,看到家里的洗衣粉用完了,于是,就让钱学君到附近的超市里去买几袋洗衣粉回来。

钱学君走进超市,在超市营业员的建议下,钱学君买了正在做有奖销售活动的某品牌的洗衣粉,并得到了三张兑奖券。

钱学君随手打开了三张兑奖券,在打开其中的第三张时,发现自己竟意外地中了个一等奖。按照规定,钱学君只要现场登记一下自己的身份证后,就可以领取2000元的奖金了。由于钱学君只有14岁,还没有办理身份证,所以,在征得商家同意后,钱学君回家让母亲带着她的身份证进行了登记,取回了2000元奖金。

这以后,钱学君又和母亲商量着买学习机的事,并提出就用那2000元奖金来买。可是,母亲却说要把钱用在刀刃上,说给他存在银行里,留着以后学君上高中、上大学用。听了母亲的话,钱学君越想越觉得懊恼。那天,他和同班同学李峻在回家的路上说到这件事,李峻给钱学君“出谋划策”,让钱学君把钱“偷”出来,买学习机后暂时放在李峻家里,两个人每天放学后可以一起玩。钱学君觉得这个主意不错,于是打算就这么办。

钱学君回到家中,在母亲放钱的柜子里拿到了那2000元,和李峻一起到商场里买下了自己早就想买的那台价值2000元的学习机。售货员告诉他,本月内如果发现质量有问题,可以退货,否则过了期限就不能退了,但可以保修。

由于钱学君天天以补课为借口很晚才回家,一个多月后,母亲终于从李峻妈妈那里知道了其中的“秘密”。母亲十分生气,要钱学君立刻取回学习机,到商场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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