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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章 现场交锋(12)

[案情再现]

患病丈夫向妻子索要生活费。

陈丽娟和丈夫的婚后生活一直不顺心,这都源于丈夫好吃懒做的生活方式。无论平时陈丽娟如何劝说,都无济于事。

前段时问,丈夫患病在身,脾气变得更加暴

躁。那天,丽娟看到丈夫半夜才回来,知道他又去打麻将了,于是就抱怨起来:“你的身体必须静养,不能熬夜。”没想到,丈夫却不懂妻子的良苦用心,反而认为妻子在教训他,大声斥责道:“我知道,你早就烦我了。可是你嫁给我了,怎么着?

你认命吧你!”

一天,妻子正在睡午觉,丈夫从外面回来拿钱去赌博,妻子不同意,两人发生争执,丈夫将妻子打伤。伤心的妻子离开丈夫回到娘家。妻子走后,丈夫的生活陷入困境,连治病的钱都没有了。他这时才体会到妻子在家的好处,于是低声下气地向妻子索要生活费。

丽娟已经麻木了,她告诉丈夫,结婚这么多年来,自己该操的心早就操过了。她已经想得很清楚了,为了孩子,为了自己,她向丈夫提出了离婚。丈夫认为丽娟在他生病的时候提出离婚太绝情了,自己坚决不同意。

然而,丽娟想到婚后这么多年来,丈夫动辄对自己拳打脚踢,自己实在无法忍受,故以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观众参与]

丈夫的行为算家庭暴力吗?妻子能和患病的丈夫离婚吗?

观众1:算家庭暴力。因为他本身就没有理由,本身就有错,他不但不承认自己错而且还对妻子大打出手、动武,你说这不是家庭暴力吗?

观众2:他这种情况呢,我看属于那种推推搡搡的样子,我觉得不应该算是暴力。

观众3:应该算家庭暴力,但他一点生活来源都没有了,如果他的妻子要抛弃他的话,他就更容易学坏。要是离婚的话,可以每个月给他一点钱,因为毕竟夫妻多年了。

观众4:如果知错能改的话,我想还是给他一次机会吧!毕竟他是一个病人。

观众5:这个男的并没有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他可以打麻将通宵都不回来,他可以去打人,我觉得他应该可以干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只不过他不去找而已。夫妻离婚以后应该还有一个共同分割的财产,他还不至于一贫如洗,对吧?我觉得应该是可以离的。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孙艺茹 被告方——安徽律师杨伟)能否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律师:我们坚持认为应该解除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李忠对陈丽娟动辄就进行打骂,最后甚至发展到为了赌博把陈丽娟的头给打伤了,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李忠对陈丽娟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其次李忠在生病以后不是积极地去面对生活,而是消极地沉迷于赌博之中,虽然经过陈丽娟多次苦口婆心的劝说,但是他仍然不思悔改,我们认为李忠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判决他们离婚。

被告律师:我认为原告所列举的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本案的被告李忠是在身患重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才形成今天这样的结局的,而这样的行为恰恰是他在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为了发泄自己的心理或者舒缓自己紧张的心理而采取的一种不太正常的手段。但是他远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所认定的因为暴力行为而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并且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地步。所以原告以暴力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原告律师:李忠的行为究竟属不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呢?所谓家庭暴力行为,就是行为人以殴打等方式导致其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认为李忠的行为完全符合司法解释当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即使是患病的人、下岗的人也要履行相应的家庭义务和社会义务。

被告律师:在婚姻关系当中产生身体上的接触会给对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造成一些身体和感情上的伤害,并不是只要发生了暴力、只要发生了冲突就必然会得出离婚的结论,所以我们认为不能机械地或者简单地去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

原告律师:李忠得了病、下了岗固然值得同情,而且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出现一些心理缺陷也是正常的,但是心理缺陷他可以矫正。如果因为心理缺陷而导致行为缺陷又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果,行为人就必须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律师:本案的细节所描述的应该是一个家庭纠纷,是因为大家对生活的方式、对生活的态度产生了不同而引起了争执,这和法律所规定的家庭暴力之间是有明确的区别的,不要把一般的家庭纠纷上升为家庭暴力。在李忠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存有不当并明确表示改正的前提下,陈丽娟难道不应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吗?

[专家点评]

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允许离婚。

王源扩:首先,李忠的这种行为,我认为应该属于家庭暴力。再者,我们从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角度来看,我们为什么要保护这样一个婚姻呢?首先是因为这个婚姻能够给婚姻当事人带来幸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立法、司法来保护这种婚姻,这才是合乎道德的,才是合乎当事人最大利益的。当它已经失去了作为婚姻的意义的时候,那我们法律为什么还要保护它呢?当婚姻关系已经破裂,不能履行它功能的时候,我们对困难一方当事人的救助应该让社会来承担。我们《婚姻法》上也有规定,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在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的时候,一方要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助;第二就是男方他没有证明他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他还可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来供养自己;第三个就是现在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他应该通过社会保障渠道、通过民政救助的渠道来解决自己今后的生活问题。

主持人:那么让我们来看看在现实生活当中这个案子最终有一个什么样的判决结果。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鉴于男方暂时因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在分割家庭共同财产时对其给予适当照顾。

主持人:家庭问题说是小问题,也是小问题,说是大事,也是天大的事,因为每一个家庭就是社会的无数的细胞之一,如果让这个社会的整体能够活跃地运转,我们必须要保证每一个细胞都能够健康成长。在家庭生活当中,夫妻双方一定要在很大程度上照顾到对方的情绪,感受到对方的存在,这样的婚姻关系才是实实在在的,并且可以长久维持。

丈夫的生育权

记者:虞国芳

生活当中我们经常会看到夫妻之间闹纠纷、闹矛盾,有的时候甚至会闹到法庭上。原因很简单,无非就是因为财产或者是孩子的抚养问题。我们今天要讲的这个故事呢,夫妻之间也是闹矛盾,闹到了法庭上。丈夫告了妻子,告的原因却很奇怪,丈夫说妻子侵犯了他的生育权。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妻赌气流产,夫上法院怒讨生育权。

丈夫王明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在得知妻子张倩已经怀孕后欣喜万分。为了改善家庭环境、让孩子出世后能过上幸福的生活,他离开妻子到县城里的一家工厂里打工赚钱。,王明出去打工后,很少回家。张倩从王明的一个同事口中得知王明与同厂的一个女工混在一起。张倩将信将疑,在自己赶到王明住处并亲眼目睹了这一切后,她又气又急。一气之下,她自己偷偷去医院做了流产,将孩子打掉了。

得知妻子不经过自己同意就把孩子打掉了,盼子心切的王明愤怒不已。他认为妻子不经过自己的同意就把孩子打掉是不对的,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心灵创伤。在和妻子大吵过几次后,王明又以自己的生育权被侵犯为由将妻子张倩告上法庭,要求妻子张倩赔偿自己因此而造成的精神损失2万元人民币。

[观众参与]

鲁莽妻子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观众1:应该说被侵犯了。因为这个孩子也是属于男方的,不应该是单方面属于女方的。

观众2:侵犯了。你也不跟我商量一下,就把小孩弄没有了,那他心里觉得精神上受损失了。

观众3:是不是侵犯了生育权我不清楚,但是女方的这种做法确实给男方造成了伤害。夫妻之间嘛,吵架归吵架,你不能一气之下就把孩子打掉啊。这样当然给男方造成损害了。

当然,男方也有错,他在外面鬼混,但那是另外一回事了。

观众4:我觉得女方没有侵犯男方的生育权,因为你男方有错嘛,你不在外胡搞,女方就不会这样做,她这只是一种保护自己的手段,就像她自己说的,日子都过不成了,还要孩子干吗?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吴文清 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原告方律师:妻子侵犯丈夫的生育权!

被告方律师:是丈夫自身有过错。

原告律师:本案妻子没有经过丈夫的同意就打掉了孩子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请大家注意,立法者用的是公民而不是说妇女享有生育权,这既包括妻子享有生育权,也包括丈夫享有生育权。根据常理都知道,男性要实现他的生育权必须得到女性的帮助。那么法律在赋予男性生育权的时候,必然对女性的生育权要做出一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一个家庭里面,当决定生一个小孩的时候,就不能单纯地由他的妻子来决定。在本案当中妻子没有经过丈夫同意就去堕胎,对丈夫的经济和精神都是有损害的,作为妻子应该对丈夫做出赔偿。

被告律师:我认为原告对这个法条做了曲解或者做了不正确的理解,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国家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当中规定,妇女有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有合法生育子女的权利,但是也有自主决定不生的权利,所以我需要强调女性有生育自由。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告瞒着妻子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这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我们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面对这样一个丈夫,如果孩子降生在这样一个家庭环境当中,有这样一个不负责任的父亲,对孩子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所以综合这样一些因素,我们认为在本案当中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的生育权。

原告律师:其实被告堕胎并没有一个合理、合法的理由。在本案当中妻子认为自己的丈夫跟别的女人好上了,但是短片当中的事实并没有确凿、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丈夫是否跟别的女人有不正当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妻子,也就是被告仅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就把小孩堕胎打掉,这就是对丈夫的一种不尊重,具体落实到法律上,就是侵害了她丈夫的生育权。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有这么一个条文,夫妻在家庭地位中是平等的,那么既然是平等的,作为生小孩这么一个大事就不能由妻子一个人来决定,是生还是不生。所以本案当中妻子的行为确实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被告律师:实际上被告本来就具有生育自由,现在首先是原告做了对不起被告的事情,那么我想被告在行使这种自由权利的时候,她就更加没有阻碍;第二个方面呢,我想很多人也提到了,就是我很难理解在整个事情当中原告到底有什么损失?我觉得倒是被告因为在怀孕和堕胎的过程中遭受了物质、精神、身体的多重伤害,而这种伤害是怎么造成的?首先是由原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她无奈堕胎而造成的!所以今天在法庭上不该是原告来告被告,而是被告应该去告原告!不管从哪个角度,被告都不应该承担生育权意义上的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妻子的过错造成了丈夫的精神损害。

叶林:应该说我们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当中确实有一个规定,就是公民享有生育权,当然这个权利本身因为只是一个抽象的说法,所以理论上大家有很多种不同的理解。有人说,它就跟《宪法》里所规定的说一个人有迁徙的自由那样的一个权利是一样的,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不分男女、不分种族、不分性别,你都有这样的一个权利。

当然我们老百姓可能更多地从生活的意义上看,比如说从一个孩子出生这个自然规律的角度去看生育,可能很多人会当然地理解为女性才有生育权而男性没有,所以我们实际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它:一个就是狭义上的,即从女性拥有生育权的角度来看;那么还有一个广义的概念,也就是我们现行的法律当中的规定,就是说男、女都有生育的权利。

主持人:从这个角度理解,刚才我们各位回答得都对,大家是从两个角度来说的。一个角度是说夫妻之间一定要结合在一起,才可以生孩子,这是我们国家的政策;另外一个就是说男的不能生,事实上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说。既然从理论上来讲、从广义上来讲,每个人都有生育权,男性也有,那么在今天的这个具体的个案里面,妻子算不算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叶林:我觉得在家庭关系当中孩子出生、老人的赡养,可能是最重要的事了,那么对于如此重大的事情,竟然可以在一气之下,不去协商,不去告知,不去讨论而擅自做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女方的行为破坏了本来可以更好的夫妻关系。可以说对于一直希望自己当爸爸的男方来说,可能就造成了非常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未必是因为侵犯了生育权而使他的精神损害得以产生,而是因为你采取了一种严重的过错行为而使对方的利益和精神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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