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车船税相关规定,企业办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准确核算、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企业内部行驶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税;如果不能准确划分或划分不清的,要照章纳税。纳税人应充分利用车船税的税收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例7-14】甲企业今年需要购置载货汽车10辆(载重4吨),其中4辆打算公司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另外购置10辆汽车用于载人,其中5辆用于该企业的自办学校和医院使用。已知当地政府规定载货汽车每净吨位车船税税额为50元,载人汽车每辆300元。该企业对于购置的车辆可以进行明确划分,当然也可以不准确划分。从节税的角度,甲企业该如何选择?
解两个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甲企业不对车辆进行明确划分。该方案下,企业应纳车船税计算如下:
应纳车船税=10×4×50+10×300=5.000元
方案二:甲企业对车辆进行明确划分。该方案下,企业应纳车船税计算如下:
应纳车船税=6×4×50+5×300=2.700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000-2.700=2.300元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七节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概述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来源,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以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特定目的税,具有两个明显特点:税款专款专用,属于附加税。
(一)纳税义务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设置了三档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在确定适用税率时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对待: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3)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设立的企业,按照市区规定税率计税纳税。
(4)纳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应根据工矿区所属行政区划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
(三)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补税和罚款。“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也要同时减免征收。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自2005年1月1日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范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五)征收管理
纳税人缴纳“三税”的地点,就是该纳税人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地点。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筹划
(一)对于企业选址的纳税筹划
由于不同的地区,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在不影响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选择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低的区域设立企业,这样不仅可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还能降低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从而可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例7-15】甲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选址时有两个地方可以选择,一是设在县城,二是设在市区。假设无论选择哪种方案,都不会影响其经济效益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当期流转税合计为1.00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设在县城。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5%=50万元
方案二:设在市区。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000×7%=7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70-50=20万元
由此可见,应当选择方案二。
(二)选择委托加工方式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受托方按其所在地适用的税率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因而纳税人在进行委托时,可以选择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比自己低的地区的受托单位来进行委托,以便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例7-16】甲公司2009年11月拟委托加工一批家具,由受托加工单位代收代缴消费税800万元。现有两个受托单位可以选择:一是设在市区的乙公司,二是设在县城的丙公司。从节税的角度出发,甲公司该如何选择?
解对两套方案进行分析
方案一:选择设在市区的乙公司作为受托方。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0×7%=56万元
方案二:选择设在县城的丙公司作为受托方。该方案下,纳税情况计算如下: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00×5%=4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56-40=1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甲公司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万元。因此,从节税的角度,应当选择方案二。
第八节.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概述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具有如下特点:在房地产转让环节征收;以房地产转让实现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面比较广;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现超率累进税率。
(一)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另外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驻华机构及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公民。
(二)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四)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
1.应税收入的确定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利益。从形式上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2.扣除项目的确定
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三类: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地价款和取得使用权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情况一: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情况二: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视同税金扣除(三税一费)。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三项: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增值额的确定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六)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征土地增值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税。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免税。
(5)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免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筹划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即增值率未超过20%)时,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增加带来的效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多纳税款的出现。也就是说,在普通住宅增值率略高于20%时,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加大扣除项目金额的方式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
【例7-17】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批商品房,计划销售价格总额为2.50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万元。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销售价格总额2.500万元;方案二:销售价格总额降为2.390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解方案一:销售价格总额2.500万元。
增值额=2.500-2.000=500万元
增值率=500÷2.000=25%
由于增值率为25%,超过20%,所以不能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经查表,适用30%的税率,则
应纳土地增值税=500×30%=150万元
方案二:销售价格总额降为2.390万元。
增值额=2.390-2.000=390万元
增值率=390÷2.000=19.5%
缴纳土地增值税=0万元
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税=150万元
因此,应当选择方案二。一方面,虽然减少了销售收入110(2.500-2.390)万元,但由于少缴了土地增值税150万元,因此总体上仍然减少支出40(150-110)万元;另一方面,通过降低销售价格,会扩大销售,实在是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