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进行认定吗?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自动构成的,必须经过税务机关的认定。
2008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称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为保证新标准的顺利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
二、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三、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旧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收入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不申请认定,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缺乏刚性。实行强制认定后,许多私营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改变身份为个体工商户,规避强制认定。为防止上述情况发生,同时防范第三方开票,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上,拟将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单位对待,对超过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强制认定。为此,将细则中的“个人”修改为“本细则第8条所称其它个人”。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新修订的实施细则,降低了一般纳税人的门槛,细化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规定,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1.一般纳税人认定,宽进严管,鼓励纳税人进入防伪税控系统,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原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工业企业50万元,商业企业8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其中,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问题】
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1日。
【回复意见】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的规定:
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率为17%。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2009/02/11。
【问题】
2008年度企业收入超过50万元后就必须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复意见】
企业2008年的应税销售额已经超过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原则上应主动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若企业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在2009年可暂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2条的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也就是说,对于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如果未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则无需按照现行规定强制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该企业2009年可暂不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等到2010年再申请认定。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中,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问题】目前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发布日期:2009年02月24日。
【答复意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28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12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四)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有变通处理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即作为一般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在理解纳税人身份时。
1.在2008年11月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认定,采取了比较变通的做法: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前提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即定性标准符合就可以作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因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前提是: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3.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所以,为了避免企业不必要的损失,企业如果销售额分别在50万元和80万元以上的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应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2.关税是按照关税完税价格和适用关税税率所计算的应纳税额。
3.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注意其中消费税的计算需要进行换算,由于消费税的计算有三种形式,所以含消费税的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为: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进口货物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问题】请问进口铜原料可以抵扣税款吗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1日。
我们公司进口了一笔铜加工后用于内销,请问可以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吗?怎么抵扣,谢谢!
【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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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规定: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2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愈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如果贵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并且取得合法的海关完税凭证,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为了减轻小规模个体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新《细则》将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分别比原《细则》规定高出3000元、2200元和120元,但具体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的规定执行。
纳税人的销售额款达到起征点的,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需要就销售额全额缴纳增值税,起征点实际上是一个全额累进税率。
销售额,是指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规定起征点的部门有变化,即增值税起征点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