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会计准则目标中信息内容问题分析
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第11条中不仅明确了会计信息的使用人,也明确了对会计信息内容的要求,即“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显而易见,准则是想将政府、其他有关各方、企业内部经理人员三方利益予以融合,但这种“一符合、二满足”的要求在理论上存在问题,从而也引发了学者的质疑(薛云奎,1999)。
1.同一财务信息是否可以同时满足上述三方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如果可以,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即三方不存在任何形式上的利益冲突,但这一点是否可能?如果各方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不尽一致,会计信息又应该如何提供?
2.是否每个企业都存在这样的三方当事人,并且三方所拥有利益的权重对比也是一样?或许有人会说,至少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这三方确实会同时存在,并且国家是最主要的投资者,银行作为贷款人紧随其后。但这这种说法依然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体现的是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角色,而国有企业体现的则是“国家”这个“虚拟产权主体”的所有者角色,不能将两种角色混为一谈。即使是国有企业,作为经济行为主体,也没有义务将“政府利益”放在首位;而对于不存在国家股份的企业,更没有道理要求其把政府利益作为首要目标。
3.对于内部管理的需要
众所周知,会计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分别服务于外部与内部的利益相关者。会计准则出台的目的便是降低管理层与“外部”各方的信息不对称、抑制其盈余操纵情形,因此在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目标中设定“管理会计”所要求的“满足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从逻辑上是讲不通的。混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差别,会引发严重后果。改革开放之初的中国引进了很多西方管理会计方法,“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成为社会共识。一些企业以维护企业自主权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由,拒不执行财务和会计制度,造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
因此,笔者认为,“一满足,二符合”的这种规定如果作为《会计法》的条文则属正常,毕竟《会计法》规范的是所有会计主体(而并非限于企业)的所有会计行为(而并非限于财务会计),但出现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则是不恰当的。
四、我国会计准则目标中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问题分析
从本质意义上说,会计信息质量是在需求方(外部利益相关者)与供给方(内部利益相关者,即管理当局)经过多次博弈、从而实现某种利益均衡的过程中形成的,这个过程也是会计信息需求质量与供给质量双向逼近的过程(蒋尧明、罗新华,2003)。固然,会计信息具有一定程度的公共产品特征因而供给缺乏主动性,但是需求作为一种制衡力量,对于信息质量的形成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绵延不绝甚至愈演愈烈的造假事件在提醒我们,我国各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低下也存在着相应责任,因为他们本身也没有对真实会计信息的强烈需求。
(一)政府
从理论上讲,政府的角色应该是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不应参与市场运行。但是在我国,政府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发起者和主导者,在会计信息管理中有着多重角色和重大影响,因此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
1.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存在着多重身份,而这些相互冲突的角色影响了其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
政府作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者,需要统一的、符合核算要求的信息,因此它是会计信息的最大使用者;作为国企的所有者,政府代行所有者职能,又成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者;依据相关法规,政府是会计信息的监管者;因为政府审计在审计市场中具有领导作用而民间审计与政府审计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府又成为信息可靠性的保证者。
政府的多重角色往往使得其在会计信息中难免顾此失彼。首先,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者的身份是虚置的,没有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能有效代行所有者职能,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的代表,缺乏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的动力机制和利益机制。其次,经济职能与行政权力重叠,很可能导致政府行为脱离市场依托、政策法规出现模糊性且彼此缺乏配套性和持久性。
2.地方政府
张维迎(1996)研究结果表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存在争利博弈。在对待企业虚假信息问题上,这种分析依然适用。争取让本地更多的公司上市,也是各级政府所高度关注的。各级政府致力于发展经济本来与会计信息虚假没有必然联系,但是上世纪80、90年代国有企业大面积亏损的事实使二者产生了关联。一个亏损企业若想通过虚假信息成功上市,没有地方政府的默许、支持甚至直接参与,是无法通过重重关卡的。红光实业的案例可以提供一个极好的证据(刘峰,2001)。
(二)证券监管部门
祁光华(2004)认为,证监会具有双重角色,即显性角色(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角色)和隐性角色(明文规定之外的角色)。这种双重角色使得证监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是矛盾的。在显性角色方面,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的“监护人”,当然希望生产者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的,以免因虚假信息引发资本市场危机,因为资本市场危机不仅给经济带来巨大危害,更是证监会工作失误的表现。但在隐性角色方面,证监会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又必须贯彻中央政策。比如,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证监会需要配合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进行国企现代企业制度改造;90年代后期,由于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本已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证监会又要借助证券系统为其解困;2000年之后帮助国家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又成为证监会的新的隐性职能。在这样的情形下,证监会对甚嚣尘上的“包装上市”等行为只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种做法无疑会形成对上市公司弄虚作假、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默许甚至纵容。
(三)上市公司管理当局
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申请上市需要满足“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等条件。经营业绩欠佳或亏损的企业,如果想上市募集资金,自然不会披露真实信息。而即使是经营较好的企业,也未必愿意披露真实信息,这是因为,我国股票市场长期处于卖方市场的阶段,任何新股的发行都会比较顺利,而当时我国的新股定价规定是“前三年每股收益的平均值”的15倍。即,如果财务信息中前三年每股收益的平均值“提高”0.1元,新股发行价格就可以提高1.5元。面对这样的诱惑,企业管理当局的抵抗力是有限的。
(四)股东
股东是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更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但是如果出现大股东绝对控股,那么董事会就会按照大股东的意愿进行决策,“大股东已经从外部信息的需求者变成内部信息的生产者”(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作为需求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就会萎缩。中小股东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也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每个小股东在企业中所占的份额都微不足道,出于成本效益考虑他们不会参加股东大会,过高的交易费用和搭便车的心理又使得借助集体力量来维护共同利益的行为成为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无奈而理智的选择便是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而赚取股价波动的差价以及获取短期资本利得。在这种投机性偏好驱使下,他们更关注的是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的内部消息,而不是会计信息真实性。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理性选择导致的结果是:管理当局为所欲为。
(五)银行
股份制改造前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一直是国有企业资金的提供者,维系着国有企业的资金运行。作为最大的债权人,它们理应高度关注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是,国有银行同样拥有国有企业的通病,再加上金融工具单一、利率管理僵化、风险意识淡薄、信用风险控制匮乏等原因,银行无论在发放贷款前还是发放贷款后,都不会真正依靠会计信息来做出决策,对其真实性自然也不会给予更多关注,而会计信息普遍虚假的现实进一步加剧了这种趋势。
(六)会计师事务所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对会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要是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刘峰、林斌,2001)。企业需要的是价格低廉而又符合其心愿的审计服务,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反而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下降,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也就不会真正关心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制度性因素所导致,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各方,对于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要求普遍不高:有的漠不关心,有的甚至需要虚假信息。真实性,这一会计信息的基本属性,受到了不应有的冷落。这样的现状使得我国会计目标的确定与实现困难重重。
本节小结
本节考察了我国会计准则目标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情况。
在2006年之前,我国会计准则目标一直存在比较多的问题:首先,会计信息使用者一度处于缺失状态,并且在明确会计信息使用人的有限几部法律法规中,多数将政府放在首位,这不仅与我国发展资本市场的初衷相违背,也会带来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其次,我国准则中的“一满足、二符合”的信息内容要求在理论上不严密,在实践中不可行。再次,由于会计信息产权的半公共物品性质,其供给会存在不足,质量也难以得到充分保证;而在我国特殊的证券市场股权制度安排之下,从政府到监管部门、从上市公司到中介机构、从股东到债权人,都对会计信息没有形成强烈的质量需求。这样的供需格局造成各方对会计信息质量关注度的严重下降,而信息质量的下降又反过来降低人们对会计信息的信任与依赖,形成恶性循环。我国会计准则目标在信息使用者、信息内容、信息质量三个方面的不足,影响了其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
2006年的会计准则,在上述问题上有了明显改进。首先,在财务报告使用者方面予以明确规定;在财务报告信息内容上,将投资者与债权人的需求放在首位,纠正了以往对政府利益的过度关注;在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再次强调了受托责任观,从而也强调了该观点所倚重的可靠性。但要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要关注更根本性的制度问题。只有这样,会计目标的制定与执行及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才能得到充分保障。
第三节我国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
我国1992年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没有提到“信息质量特征”的字样,但也规定了会计信息应具备的12项“一般原则”,即可靠性、可比性、一致性、及时性、可理解性、权责发生制、配比性、谨慎性、历史成本法、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重要性。在这些原则中,并没有提到相关性,而是将可靠性作为第一重要的质量特征。
随着与国际准则趋同(先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接近,后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步伐的加快,我国会计准则逐步接受了“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理论,从而也采纳了会计信息相关性的观点。我国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提到了8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完整性、谨慎性、及时性。此时,可靠性虽然仍然稳居首位,但是相关性已经超越其他特征,占据了第二的位置,这表明,相关性与可靠性一起,已经成为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最重要的衡量标准,这与我国基本准则首次提出的“受托责任观”兼“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目标保持了高度一致。同时,无论是1992年还是2006年,谨慎性(即稳健性)原则在我国会计准则中从未缺席。
其中第三章第三节已经详细分析了相关性、可靠性和稳健性者三个质量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与其相对应,本节将分析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这三个质量特征在投资者保护机制方面的实现情况。
一、我国会计准则相关性及其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实现
我国是从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正式引入“决策有用观”、从而引入“相关性”质量特征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