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主要结论
(一)本文思路
本文构建了一个会计准则作为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框架,并以此为标准对我国会计准则在过去20年中对投资者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评价。
论文思路是:为何需要会计准则来保护投资者(第二章)→会计准则通过怎样的内在机制来保护投资者(第三章)→我国的会计准则在上述机制中表现如何(第四章)→就某一特定准则(债务重组准则)的投资者保护情况进行个案分析(第五章)。
(二)本文主要结论
1.证券市场发展的核心是投资者的信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建立并维持这种信心的前提。投资者保护的标准机制有市场机制、法律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上述三种机制都无法充分发挥作用,于是便需要其他机制来代替和补充行使投资者保护职能。会计准则之所以能成为这样的一个重要替代机制,其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所规范并决定其质量的会计信息本身具备定价功能与治理功能。我国作为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经济体,在证券市场建立以来的20多年中,中小投资者权益一再受到严重损害,这不仅打击了投资者信心,也影响了证券市场本身的健康发展。在三种标准机制均不成熟的情况下,会计准则成为一种迫切需要的替代机制。
2.会计准则通过多种机制来实现投资者的保护
本文力图构建一个体系较为完整、结构较为严谨、逻辑较为顺畅、层次较为分明的框架,期望通过如下五个方面来相对全面、客观、深入地分析会计准则对投资者实施保护的内在机理。
(1)会计准则伦理。准则制定机构的伦理立场决定了准则将会更多地保护哪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准则要以公正作为根本的评价标准,公平地保护所有投资者而不能有所偏私。在公正的衡量标准方面,帕累托最优标准和交易费用标准虽然有多种优点但无法实现,于是功利主义标准成为准则制定的次优选择,但该标准也包含了导致制度不公平的潜在因素。在准则公正的实现方面,由于结果公平难以做到,程序公正便成为合理选择。准则制定程序的公正主要通过制定权的合理配置与制定程序的允当两方面来体现。
(2)会计准则目标。会计准则伦理要通过会计目标来体现。会计目标有三种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受托责任观、决策有用观、投资者保护观。这三种观点虽然在逻辑起点、相关主张和着重点方面不尽相同,但终极目的都是保护投资者,并且三者存在着相通之处。
(3)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信息质量是会计目标的具体化。本文选取了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这三个重要的质量特征,分析它们在投资者保护中的机理。相关性直接与投资者的决策相关,可靠性是投资者对会计信息最基本的要求,稳健性通过定价机制和公司治理机制体现其对投资者的保护。相关性与可靠性都只能是相对的,任何苛求都会引发新的不公平进而有损于中小投资者利益。相关性与可靠性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矛盾,但相互依存是主流,稳健性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相关性与可靠性的矛盾。
(4)会计信息披露。充分、及时、公正的会计信息披露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会计信息可以传递股票的内在价值、遏制管理层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降低上市公司的资本成本,从而维护股东利益。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会计信息披露实行监管便成为必需。
(5)会计准则制定导向。会计准则制定导向对投资者的保护因各国司法效率不同而存在差异:在司法效率高的国家,原则导向可以更好地保护投资者;而在司法保护缺失国家,更适宜采用规则导向法。原则导向与规则导向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更非泾渭分明,经济的发展与各方的博弈将使得会计准则必然走向规则导向。
3.我国会计准则在过去的20年中取得了重大成就,也在学科能力范围内尽其所能地体现了投资者保护替代机制的作用。当然,回顾历史,我们也深感准则建设之路的艰辛。
(1)会计准则伦理。我国在通过程序公正走向结果公正的过程中依然存在需要改进的空间,比如准则制定权的配置以及允当程序的执行。
(2)会计准则目标。我国对会计目标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导致会计准则目标一度出现不当。更重要的是,我国特殊的证券市场制度安排扭曲了各利益集团对真实可靠信息的需求,使得会计目标难以合理确定,影响了其保护投资者功能的发挥。
(3)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相关性、可靠性、稳健性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在我国得到了部分实现。落实保护投资者职能,除了准则条文本身的严谨与科学,更需要良好的执行和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合与支持。
(4)会计信息披露。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与理想状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准则本身存在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国外实证支持的“信息披露可以降低资本成本”的结论在国内还没有得到广泛认可。
(5)会计准则制定导向。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基本上仍是原则导向的。随着经济发展,同时考虑到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我国准则制定更适宜向规则导向模式逐步过渡,通过增加可操作性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4.作为个案分析,本文考察了我国三个版本的《债务重组准则》对债权人的保护情况。从分析结果来看,由于初始制度安排的制约,该准则更多地关注了作为上市公司的债务人的利益,而对债权人利益考虑严重不足,伤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本文的局限
本文的局限性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投资者法律体系包括诸多法律,本文为了在有限篇幅内突出重点,只是较多地提及了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而很少提到税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本文高度认可上述这些法律的重要性,对它们的忽略有可能使本文结论的全面性受到一定影响。
2.各类投资者的利益点并不相同,保护方式和力度也应体现出差异。因此,对投资者可以、并且应该做更细的划分。本文在投资者中只是提到了控股股东或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对于债权人也只是笼统提及,这样使得本文的针对性还不够强。
3.会计准则与证券市场紧密相连。自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来,中国股市的历次跌宕起伏都有着广阔的国际、国内的政治、经济背景,会计准则只是其中诸多影响因素之一。会计准则经济后果的存在也要求研究者在一个更广的时空背景去看待准则的制定,将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笔者限于学识,对于时代背景的了解不够全面,也会明显影响本文的深度。
所有这些,都将在日后的研究中进行弥补或探索。
三、写在最后
会计准则在我国已经走过了整整20个年头。1992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企业会计准则问世;2012年,按照财政部的路线图计划,我国会计准则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同步修订。
20年,一个值得庆贺的长度,一个需要总结的节点。当投资者保护已经成为从理论界到实业界、从政府到普通民众的共识与行动,作为会计人,我们有责任、也有必要回顾会计准则在我国投资者保护漫漫长途中所走过的道路,反思会计准则在投资者保护中曾经的担忧与呐喊、犹疑与坚定、无奈与努力、挫折与收获。
作为会计人,我们深知这个学科本身的局限性:它是反应性的,它离不开所处的环境与时代,经济发展中的所有波折与辉煌都会在它身上留下深深的印记。因此,对中国会计改革进程的任何苛责都是不客观、甚至是不负责任的。我国投资者保护状况不容乐观,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的确负有一定责任,但它绝非本质的原因。相反,是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于会计的理解和尊重还不够,“如果当时对会计的意义看得远一些、深一些,所受的漠视少一些,我们也许可以避免那么多的错误和失败”(陈毓圭,2009)。
20岁的会计准则,已经成长为一个健硕的青年,红日初升,其道大光。它从坎坷中起步,在曲折中前行。我们愿意相信,基于投资者保护理念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基于2006年会计准则制定与执行的丰富经验,基于对国际趋同得失的综合考虑,基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对会计准则的拷问,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制定的、继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保持趋同的会计准则在投资者保护的路上将会走得更加坚实、稳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