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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6)

二、出入境边防检查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是出境入境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

1.护照证件检查。出境入境人员,必须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有效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入境。

2.行李物品检查。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3.交通运输工具的检查、监护和管理。对出境入境的飞机、船舶、列车、汽车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实施检查、监护和管理。必要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但是应当通知海关。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依照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等。海关有权检查出境入境运输工具,查验出境入境货物、物品,这就涉及与上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的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对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在必要时进行,同时应当通知海关,以做好两个执法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

三、口岸限定区域管理

口岸限定区域,是指根据出入境边防检查、监护、管理等工作的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出入境口岸划定的一定区域,是边防检查机关实施出入境管理的主要场所。现行的《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边防检查站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出口岸限定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接受边防检查执勤人员的查验,未经许可,不得进出。与口岸业务无关的人员、车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应事先得到边防检查站的批准。在口岸限定区域内停留、作业或工作的人员、车辆,应自觉服从边防检查值勤人员的管理。

关于口岸限定区域的范围,公安部1999年制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设施建设标准》初步作了规定。在空港口岸,根据封闭条件状况和机场管理法规规定,口岸限定区域一般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到各登机口,各登机口至入境检查现场。如航班停靠远机位,则对旅客从远机位机坪至航站楼到达之间运送过程实施全程监管。就陆路口岸来说,边境陆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至口岸边境分界线之间,以及口岸边界分界线至入境检查现场。内地陆路口岸,主要是铁路口岸,其限定区域包括出境检查候检区至出境列车车门;入境列车车门至入境检查现场之间的区域以及出境入境列车停靠的场地。就海港口岸来说,客运类型的海港口岸限定区域范围与空港、内地陆路口岸类似。货运类型的海港口岸,如港区封闭条件较好的,港区围墙以内原则上视为口岸限定区域;对港区封闭条件较差的,以码头前沿为标线,向码头内侧没定一定宽度范围(一般为50米至100米)作为口岸限定区域。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边防检查机关在执法时,要注意与同在口岸的其他执法部门,如海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等的沟通配合,做到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分工负责,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

【本条主旨】

本法是关于在出入境管理中留存出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以及依法采取对等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

近些年来,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安全,防范恐怖活动,各国普遍在出境入境或者移民管理中加强有关出境入境证件的防伪、出境入境管制等措施。在出境入境证件的防伪方面,传统证件的防伪技术已难以满足安全需求,各国开始抓紧研发利用指纹、虹膜等具有唯一性的人体生物信息来识别使用者身份的证件防伪技术。采集、存储出境入境人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在进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时进行比对,可以有效甄别出境入境人员身份,有助于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将大幅度提高我国签发的出境入境证件的防伪性能,符合我国参与国际反恐与合作的需要,对加强出境入境管理、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际民航组织公约》(我国于1974年批准承认该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其机读护照、签证和其他官方旅行证件中纳入生物鉴别数据。根据这一规定,我国2006年颁布的护照法规定,护照的防伪性能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为我国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在具备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签发存有生物信息的电子护照预留了法律空间。

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对入境的外国人来说,主要是签发签证和办理居留证件时采集其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对本国公民来说,主要是在申请护照时留存指纹信息,以便为其签发存有生物信息的电子护照。电子护照(E-Passport)是将持照人的生物特征(包括面像、指纹、签字等生物信息)存入非接触式智能芯片,并植入护照中,通过专用阅读器读取芯片中的资料,以便进行人证对照。由于每个人的生物特征具有唯一性,以及一定时期内不变的稳定性,电子护照不易被伪造和假冒。实行电子护照有利于精确辨认持照人身份,有效提高护照的防伪效能。目前,国际民航组织(ICAO)已推出电子护照的国际标准。全球已有59个国家(地区)陆续签发存有人体生物信息的电子护照。

采集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涉及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基本权利,需要法律明确授权,所以本法对此作出专门规定,明确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之所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主要是考虑到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是出入境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相关规定的制定程序方面,应当更加严格,须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外交部才可以根据具体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国家的外交战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作出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政府对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出境入境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等措施。如有的国家对我国公民申请签证要求留存指纹信息,作为对等措施,我国可以对该国公民在申请我国签证时,同样要求留存指纹信息。实施对等措施,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也是为国际法所承认的。

【适用要点】

应当指出的是,公安部门和外交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获取的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要予以妥善保管,只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使用,不得非法泄露,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法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出境入境管理中贯彻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公民走出国门,赴境外从事旅游、学习、经商、探亲等活动的人数不断增加。2010年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总量约3.29亿人次,其中内地居民1.14亿人次,香港居民往来内地1.59亿人次,澳门居民往来内地0.46亿人次,台湾地区0.10亿人次。与此同时,来华外国人数量持续较快增长,2011年外国人入境出境总量达到5412万人次,其中入境2711万人。自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速度递增。截至2011年底,在华常住外国人(居住半年以上)总数近60万人,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留学生、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及家属、亲属团聚人员等。其中,在华就业的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面对这一新的形势,做好出境入境管理工作需要确立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

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公安部门、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工作中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做到:在管理上,公正执法,有效防止非法出境入境和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行为的发生;在服务上,便民高效,为合法出境入境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公民出境入境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完善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制度,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等来华提供便利,可以吸引更多的外国人来华旅游、学习、经商,吸引我国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来华服务,这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引智引资战略的实施。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来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

本法在其他章节的规定中,为了体现本条所规定的在出境入境管理中加强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精神,也明确规定了有关内容,主要有:

第一,在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方面,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以保障快速通关,使中国公民在出境入境时享受快捷方便的服务。此外,为解决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等事务时,因没有居民身份证,无法提供身份证明而无法办理的问题,规定这些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第二,在签证管理方面,为更好地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规定“人才引进”一类,以给那些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出入境方面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指定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中国政府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另外,规定持有效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入境。

第三,在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方面,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同时,确立了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俗称“绿卡”制度),规定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可以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可以凭永久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这一制度的实施,为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投资者和亲属团聚人员提供了在华居留便利。

在近些年的管理实践中,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和机构也积极采取措施,为出境入境人员和在华居留的外国人提供便捷服务。如在深圳和珠海的口岸,为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提供持规定的出境入境证件自助通关服务,大大方便了需要多次出境入境的人员。此外,在外国人较为集中的城市开通110报警服务台外语接警服务,有的还在外国人较为集中的社区设置了警务联络室,为在华外国人提供便捷、高效的警务服务等。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九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公安部、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公民出境入境证件的规定。

【本条释义】

一、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主管机关颁发给本国公民出入本国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与国籍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去留学、探亲、旅游、工作等,护照成为许多人不可缺少的重要证件。我国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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