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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8)

1985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条规定了五种不准出境的情形,第九条规定了三种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的情形,1995年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又规定了八种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的情形。在《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一些不予批准出境申请的情形。

综上来看,目前我国有关不准公民出境的规定较为分散,不尽一致,缺乏统一规定,因此,本法对公民不准出境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和整合,作出了统一规定。主要有五种情形:1.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持有效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和前往国签证等出境入境证件是公民出境的基本要求,依法接受边防检查是公民出境的法定义务,对于未持有效出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公民,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不准出境。2.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确保国内的刑罚能够执行完毕,或确保刑事调查的顺利进行。刑罚执行完毕、刑事案件了结、犯罪嫌疑解除的,即可出境。3.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

这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因当事人的出境妨碍民事案件的审理和调查,影响正常的诉讼秩序,如果主管部门收到法院不准出境的决定,则应当拒绝该公民出境。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4.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这一项规定是对妨害国(边)境管理或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性措施,限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只有过了不准出境的规定年限,才可以再次出境。5.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需要,一般各国都会规定在这类情形下,对公民的出境自由进行限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这是一项兜底规定,除了上述情形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也不予批准出境。

【适用要点】

由于不准出境与阻止出境是公民出境管理中具有衔接关系的两个环节,互为因果,紧密相连,因此,本法所指的不准出境包含了阻止出境的含义,不再对两个概念加以区分。当公民具有以上不准出境的情形时,主管机关有权阻止其出境,或对其证件予以扣留或收回。

第十三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本条所称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是指华侨。“定居国外”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十八个月。有的人员虽然在国外居留时间较长,但并非定居,就不属于本条所称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我国驻国外机构工作人员、留学生、访问学者、各种临时出国人员、劳务输出人员等。“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本条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回国定居是华侨的一项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公约,都规定了个人返回自己国家的权利。华侨长期居住在外国,在居住国有固定的居住地,取得了居住国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生活基础在国外。虽然华侨不是国内居民,但仍然是中国公民,所以回国定居是华侨的一项基本权利。

第二,拟回国定居的华侨需向相关部门提出回国定居申请。本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了申请人、申请程序和主管部门。在境外申请还是境内申请,由本人回国内申请还是委托国内亲属申请,由申请人确定,选择自己认为最方便的方式。

这一规定,改变了1985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内申请机关。在立法过程中,经协商,关于归国华侨定居的管理,统一由侨务部门负责,因此本法规定如果当事人选择向国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侨务部门对华侨提出的回国定居申请,按照国家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核发回国定居证明。申请人持此证明到拟定居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适用要点】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如果是一般回国居住、工作、经商,不要求落户,也没有放弃其在原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的,不属于本条所指的“回国定居”。

第十四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从事有关活动身份证明的规定。

【本条释义】

我国护照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对于华侨持有中国护照是否可以在国内证明其身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存在空白,实践中出现很多问题。1994年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出境定居的,在离境前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户口被注销后,其身份证也相应被收缴。由于没有身份证,华侨在国内办理购房、证券交易、贷款等业务时存在诸多不便。如国内部分商业银行规定,公民办理购房按揭贷款必须出示身份证,不可以使用中国护照。此外,由于只持有中国护照,华侨在国内只能购买基金,不能购买股票。没有身份证,华侨在国内也不能办理手机业务等,遇到不少困难,所以侨务部门以及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呼吁通过立法解决这一问题。本条的规定,即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虽然护照法规定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但这一规定并没有排除护照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起到证明公民在国内身份的作用,如公民可以持护照乘坐飞机等。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或在原账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可以是中国护照。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制定本法时,针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等事务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的护照证明其身份。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签证

第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国人入境办理签证的规定。

【本条释义】

签证是国家之间人员相互交流的产物,国家为了本国的安全和利益,在边境设置关卡查控过往人员的做法自古就有。中国签证是签证机关发给外国公民,供其入、出或过境中国的许可证明。我国的外国人签证制度在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以及在促进对外交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在新中国建立之后,在建立护照制度的同时就建立起相应的签证制度,颁发了签证法规,同许多国家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了简化或者互免签证的协议。1964年,国务院颁布外国人入境出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当时我国对外交往和人员交流不频繁,入境、居留的外国人数量都很少,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该条例对外国人签证时间、入出境口岸、来华目的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带有很深的时代烙印,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对外交流的日益扩大,入境出境外国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亟须对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进行调整。1985年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中国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

中国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或普通签证。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驻外签证机关,主要是指各驻外使领馆、处、署。签证机关依据有关法律,并根据外国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并参照护照种类,决定发给何种签证。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但是在本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外国人入境可以不办理签证、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或者办理其他入境手续。

【适用要点】

外国人入境办理签证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一是申请口岸签证。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旅行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入境旅游的,可以向有关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团体旅游签证。二是免办签证。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外国人可以免办签证的情形。三是临时入境手续。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外国人需要临时入境的,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申请办理临时入境手续。四是持永久居留证件。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本人的护照和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

第十六条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对因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外交、公务签证;对因身份特殊需要给予礼遇的外国人,签发礼遇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签证种类的规定。

【本条释义】

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四种,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所持护照种类以及来华事由,发放相应的签证。

一、关于外交、公务和礼遇签证

外交签证主要签发给因外交事由入境、过境和来华常驻人员,如应邀来访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因公来华的外国政府高级官员,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外交官,联合国驻华机构中符合签发外交签证的人员等。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上述人员随行的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签发外交签证。根据入境出境情况,外交签证可分为外交常驻签证、外交入境签证、外交过境签证。持外交签证在入出境时可享受一定的外交礼遇。

公务签证主要签发给因公务事由入境、过境和来华常驻人员,如外国驻华使馆中持公务护照的行政技术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联合国或者其他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中符合签发公务签证条件的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持公务护照因执行临时公务来华的外国政府官员等。根据出入境情况,公务签证可分为公务常驻签证、公务入境签证、公务过境签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务护照和公务签证并不是一一对应的,不是说公务签证只能签发给持有公务护照的人员。对国外高级代表团中的持有普通护照的正式成员,凭官方照会,也可以视情况签发公务签证。

礼遇签证签发给因身份特殊需给予一定礼遇的外国人,主要包括前政要、重要外宾、在野党领袖和知名人士等。对因私来华的持外交护照的外交官也可以签发礼遇签证。持礼遇签证在入境出境时可享受一定的外交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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