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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26)

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和代理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代理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代理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旅行社依照本法的上述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接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三、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

取得了导游证,导游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受旅行社委派,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途服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未经旅行社委派,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本条释义】

旅游者参加团队旅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投保个人旅游保险。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财产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其中,旅游人身意外保险指在旅游合同期内,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中,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导致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险期限一般是从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开始,到行程结束后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为止。旅游意外保险是一种短期保险,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购买的短期补偿性险种。

旅游人身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人身伤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赔偿,受伤和急性病治疗支出的医药费,以及死亡处理或者遗体遣返所需费用等。

依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险的性质,是个人险种,应由游客自愿选择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可以获得理赔,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是旅客个人,无论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旅客都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旅行社没有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义务。但是,为了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旅行社负有提示旅游者购买个人旅游保险的义务,即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人身意外伤害的,如果属于旅行社的责任,旅游者在获得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之后,依然可以向旅行社依法提起赔偿的要求。因为意外保险是旅客自己自愿投保的,与旅行社的责任无关。当然,可以申请重复赔偿的仅限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一般多是伤残赔偿金。其他损失如各种医疗费用、财产补偿等都是有原始单据的,只能凭一份原始单据进行索赔。

第六十二条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行社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根据本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旅行社在组团和服务时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告知义务,防止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除本法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也对旅行社的告知义务作了规定。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物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一、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

从旅游者向旅行社咨询开始,到旅游合同履行完毕为止,都是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阶段,告知义务的履行贯穿旅游服务的全过程。在订立旅游合同阶段,旅行社应当将旅游目的地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由旅游者决定是否参加旅游;在旅游合同的履行阶段,导游(领队)在服务的每一个环节上都要告知旅游者注意事项,确保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二、告知义务的内容

由于旅游活动通常要跨越一定的区域,甚至是到国外旅游,旅游者将置身于陌生的环境中,因此,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非常广泛,大至旅游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民情风俗,小到气候变化、餐饮特色,特别是旅游目的地和旅游者所在地不同的情况都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清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做到事无巨细,详尽周全。

具体而言,旅行社告知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老年人、青少年以及特殊群体出游的比重逐渐增多。旅游活动需要旅游者有一个良好的身体状况,某些特定的旅游项目更是对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有着特殊的要求。一些身患特定疾病的旅游者是不宜参加某些不符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的,因此,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游者应当明确向旅行社告知自己真实的健康信息。旅游者参加带有危险性质的旅游活动,如漂流、攀岩、蹦极等,旅行社应当明确告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患者以及孕妇、老人、小孩等不宜参加。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比较多,涉及乘车、住宿、游览等各个方面,如旅游者在乘车途中不要与司机交谈和催促司机开快车,违章超速和超车行驶;不要将头、手、脚或行李物品伸出窗外;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随便告诉陌生人;不要让陌生人或自称酒店的维修人员随便进入房间;出入房间要锁好门,睡觉前注意门窗是否关好,保险是否锁上;在旅行地购买食物需注意商品质量,不要购买“三无”商品;发现食物不卫生或者有异味变质的情况,请勿食用;登山或者参与活动中应注意适当休息,避免过度激烈运动;在水上游览或者活动时,要穿戴救生衣;不单独前往深水水域或者危险河道,等等。这于这些安全注意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告知旅游者。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根据有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的赔偿责任:(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己事先对旅游者进行充分说明、提醒、劝戒、警告的;(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是非故意、非过失或者无法预知或者已采取了预防措施的;(3)质量问题发生后,己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此外,如果游客自身对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存在一定过错,或者游客对于在旅途中遭遇的人身伤害存在一定过错,旅行社的相关法律责任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对于这些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旅行社也应当向旅游者详细告知。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旅游者在参加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国家和地方以及旅游目的地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在旅游行程中从事违法活动,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2)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宗教禁忌;(3)举止文明,不在景观、建筑上乱刻乱画,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对于上述旅游者应当注意的事项,旅行社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向旅游者解释说明。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对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告知的事项,旅行社也应当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三、旅行社如何履行告知义务

1.告知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告知的内容必须非常具体,不能流于形式,应当让旅游者听了就能理解明白。现在有些旅行社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非常简单,仅仅告知旅游者注意安全,但没有具体告知旅游者如何注意安全,这样做相当于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2.履行告知义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旅行社在旅游纠纷诉讼中败诉的原因之一,就是在法庭上不能举证证明其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许多旅行社履行告知义务,主要依赖导游(领队)的口头告知,虽然导游(领队)的确已经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但由于告知没有采用书面形式,在法庭上不能出示相关证据,从而导致旅行社的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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