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15340700000044

第44章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43)

法律责任

本章共16条,占本法全部条文(112条)的14.28%,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特定后果。法律责任是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的程度不同,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3种。

行政责任又称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处分。是指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二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包括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又称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或者合同约定,或者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民事责任主要在于救济当事人的权利,赔偿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失。第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第三,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2种。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本章没有对民事责任的问题作出规定。

刑事责任又称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违反国家刑事法律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的后果。这种惩罚性的后果由司法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确定。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为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第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法律责任,由国家机关来追究。第三,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如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

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主要对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作了规定,并在第一百一十条中原则规定了刑事责任,即“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主旨】本条是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予以处罚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共两款,分别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和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关于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本条第一款对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关于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就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将依法受到法律的追究。

2、关于本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构成,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根据2009年2月20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①有固定的经营场所;②有必要的营业设施;③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④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上述规定,旅行社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须经许可、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3、关于本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违法行为的处罚,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实施处罚的机关。对本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机关,为“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旅行社,除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因此,对于没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于已经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但没有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2)关于处罚的具体内容。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首先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第一,没收违法所得。所谓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形式。没收违法所得,是一种财产罚,即对行为人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获取的非法收益予以收缴。

第二,处以罚款。所谓罚款,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某些财产的一种处罚形式。罚款也是一种财产罚,即对行为人的财产权予以一定程度的剥夺。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构成本违法行为的,除了“没收违法所得”外,还要“并处”罚款。至于罚款的数额,按照以下两种情况予以确定:①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下的,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对责任人员的处罚。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构成本违法行为的,还要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具体处罚内容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种既对单位予以处罚又对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的制度,简称为“两罚制”,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个人,从而对违法行为形成一种震慑力量,促使人人养成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行为习惯。

二、关于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构成及处罚

本条第二款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1、关于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特定主体,即“旅行社”。也就是说,只有旅行社,才有可能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其他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会成为本违法行为的主体。

2、关于本违法行为的构成。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本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五种具体情形:

第一,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已经依法成立,即已经“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旅行社,如果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方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按照国务院《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就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二,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至于许可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已经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如果需要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就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属于违法经营,即构成本违法行为。

第三,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谓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将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收取一定费用的方式,转让给他人使用。法律明确禁止出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旅行社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四,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本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谓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将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借给他人使用。法律明确禁止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旅行社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出借”给他人使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第五,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本法第三十条中明确规定,旅行社不得“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所谓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是指旅行社采取出租、出借以外的其他形式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提供给他人使用。按照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的下列行为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①除招徕旅游者和符合该实施细则规定的接待旅游者的情形外,准许或者默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②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挂靠的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法律明确禁止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因此,旅行社将自己依法取得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即构成违法行为。

3、关于本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本违法行为的,即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首先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即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还要给予以下的处罚:

第一,责令停业整顿。所谓责令停业整顿,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责成实施违法行为的旅行社停止经营活动,整顿其内部经营管理制度、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者剥夺其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形式。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边境旅游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外,还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在停业整顿期间,旅行社不得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所谓吊销旅游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依法注销实施违法行为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从而剥夺其继续经营旅行社业务能力的一种处罚形式。吊销经营许可证,是一种能力罚,即剥夺违法行为的经营能力、经营资格。按照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吊销营业执照。”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即违法行为达到了相当的严重程度。至于哪些情况属于“情节严重”,即“情节严重”的具体条件,需要有关方面在制定本法的配套性法规、规章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第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罚款。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的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虽然两者的罚款数额相同,但两者的处罚对象有所不同。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旅行社中负责相关业务的管理人员,如副总经理、部门经理等人员。

同类推荐
  •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被误读的信托:信托法原论

    本书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了英美国家的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法律、社会及文化环境下应该有的生命力。本书不仅从理论上探讨信托法的原理,更从实务角度分析了信托的运作以及可能产生的纠纷及其解决办法,既介绍了英美国家的案例,也分析了我国现有的有关信托纠纷的案例,尤其提供了信托文件的文本,并详细分析其重要条款,给信托司法介入提供了便利。本书另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生活中的实例分析了民事信托在我国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其可能实施的广阔空间,鲜明地提出和反复论证了民事信托就是商事信托的基础、商事信托的原则大都是从民事信托原则发展起来的观点。
  • 法律自助100招

    法律自助100招

    《法律自助100招》是您日常生活必备的一本法律常识图书,全书包括婚姻与家庭法律常识、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房屋买卖与租赁法律常识、征地补偿与房屋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与损害赔偿、著作权法律常识共六大部分,每一部分的内容都是与您息息相关的、日常生活中都极有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它将为您答惑解疑,让你远离法律纠纷的烦恼。
  •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与劳动争议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该套法律单行本经过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权威审定,法条内容准确无误,文本格式规范合理,多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好评。
  •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在我国,公安与警察两词经常混用,且都有两层含义:一是表示公安(警察)机关;二是表示公安(警察)人员。但二者实际上是有所区别的。
热门推荐
  • 我主浮沉

    我主浮沉

    山村少年,孤苦无依,遭人嫌弃,更是被无知山民当做供奉献给为祸一方的山妖,但却意外在山洞之中,获得前人遗物,从此走上踏天之途!
  • 末日寄生体

    末日寄生体

    21岁的年纪,最张扬最轻率最莽撞的年纪。在末日阴影的笼罩中,在生和死的度量上,在人性泯灭的边际,有这么一个年轻人出现了。或许,他不够成熟,或许,他太过骄傲......但是,一场一场的战役,寄生战,细菌站,国战!他一次又一次把人们拉出绝望的边缘,这是一种名为曙光的力量!
  • 蝶雨

    蝶雨

    她,原是z市首富离家的大小姐,继母娘家陷害,导致破产。她,原是大理寺少卿苏历的六女儿,却因从小与太子的婚约而遭人嫉妒。一朝穿越,她已不是她,而她却成了她。女主能神经,能更神经。能不干净,能不安静。会做饭,会烤肉,会煮饭,会用钱。男主能攻,能受。能萌,能猛。能呆.能傻。能高端大气上档次。能低调奢华有内涵。能卖萌嘟嘴剪刀手,能冷艳高贵傲娇脸。能屌丝,能男神。能勾魂,能勾心。能暖,能更暖。结局一对一,小虐怡情。沫沫新文,有不好的地方多多指教
  • 超级机神

    超级机神

    从小就开始流浪的陈雾,偶然间一次机遇,他得到了进入人类基地市的机会。一直以来默默吸收着各种知识,拥有着一张惨白的死人脸和一手精湛的维修技术的陈雾开始在蓝蔚星的南方开启了自己新的人生。野兽般的求生本能,光脑般冷静的头脑,非同常人一般的坚韧,让他在人类社会中慢慢地如鱼得水,每一次的不经意出手,都是那样的惊才绝艳,引人震撼!冷酷与茫然,热血与激情,陈雾用他那令世人惊艳的表现缔造了浩瀚星空中的一段永恒传说!
  • 怎样当经理(领导者修养文库)

    怎样当经理(领导者修养文库)

    这是一部立论新颖、资料翔实的领导人才学专著。书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提出了以“价值论”为导向的人才学理论体系,着重研究和探讨了领导人才的价值结构,制约人才价值积累、输出和实现的内外在因素,领导人才的发展变化规律,人才价值的输出方式,领导群体的结构优化和领导人才的 科学管理,并就改革我国人才管理制度的目标要求和具体设想,提出了可贵的探索性见解。
  • 笑话中的销售学

    笑话中的销售学

    销售的世界并非神秘莫测,销售的学问也不晦涩难懂,本书将销售学与日常生活中的小笑话结合在一起,让销售学褪去枯燥的外衣,使其以自然生动、平易近人的姿态呈现在读者面前,让更多的人了解销售学,并轻松掌握更多的销售学知识。
  • 暗斗1946

    暗斗1946

    抗日战争结束,国共内战全面爆发的同时,全国各地展开了轰轰烈烈的锄奸运动,其中,就有中国共产党派遣的秘密锄奸队。得到任务锄奸的中共地下党员陈汉文秘密潜伏重庆,与军统特务、国民党警察以及杀害自己师父的师叔斗智斗勇,伺机锄奸。故事就从发生在重庆涪北医院停尸房的离奇命案中展开……
  • 树荫下的承诺

    树荫下的承诺

    这是一个学生时期的一个约定,也是一切的起发点;青春无悔很,只怕是一场空想罢了。她,一个初中生,一个无父无母的孤儿——陈霞楠。只因在一次偶然的机遇下或是命运的安排之下遇到了他(先不说他名字了)。从此,她的生活五颜六色,不再平凡了。也因此她的青春不再孤单,拥有了一段只属于她们的回忆!
  •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相濡以沫,不如相忘于江湖

    剑网三同人一卷一个小故事或温馨或感伤或BG或BL杜撰偏多
  • 铁马踏梦

    铁马踏梦

    满目疮痍的繁华下,乱世到来,不过是一瞬之间!英雄,枭雄,狗熊,渐渐也有了高下。人生短短数十载,再回头,只见铁马踏梦!讨论群号:16471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