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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12月22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国家安全部部长贾春旺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作如下说明: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从此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举世瞩目。小平同志今年初视察南方重要谈话中又提出,要加快改革开放步伐,抓住当前有利时机,集中力量把经济建设搞上去。党的十四大对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主要任务作了明确的部署。全党和全国人民正在努力贯彻落实小平同志谈话和十四大的精神,国民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的新时期,形势很好。国家安定、社会稳定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保证。因此,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成为我国顺利进行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一个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未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尤其是在进一步加快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这方面的斗争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突出情况和复杂问题,过去的某些做法和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的法律。

(一)制定《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政治渗透、颠覆分裂、情报窃密、勾联策反、行动破坏活动的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化。国内极少数敌视社会主义的分子,也极力寻求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支持;还有一些人出于个人私利,出卖国家利益,给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敌对势力以可乘之机。这种复杂情况,要求对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何予以制裁,需要作出新的明确规定。这样才能既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保护公民及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正当活动和中外正常交往,为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具体贯彻宪法规定的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的需要。在我国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和中外交往日益增多的情况下,有些单位、有些干部、群众国家安全意识淡薄了,警惕性有所松懈,有的甚至是非不分,一些有损于国家安全、妨碍国家安全工作进行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宪法规定,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这一规定需要制定专门法律作出具体规定,才能贯彻落实。

(三)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加强和保障国家安全机关顺利开展工作的需要。国家安全工作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协助和配合,构成综合防线。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有时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支持,使国家安全受到损害,急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职责、义务,以保证国家安全工作顺利进行。

(四)制定《国家安全法》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各项工作,各个环节都要作到有法可依。国家安全工作更需要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世界大多数国家都十分重视加强国家安全方面的立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我们要吸收借鉴外国有益的经验,健全我国国家安全法制。

总之,制定《国家安全法》,有利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推动国家安全工作更有效地服从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提供安全保障,在隐蔽战线上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职能的作用。

1983年国家安全部成立后,即组织力量着手研究国家安全工作的立法问题。1987年成立起草小组,在大量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修改的基础上,并吸收借鉴了外国有益的经验,草案经过反复修改,于1990年4月将征求意见稿发送中央有关部委征求意见。普遍认为制定这样一部法律很有必要,并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先后曾多次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的领导汇报了起草情况,得到了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在此期间,还征求了法律界一些专家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先后经过15次比较大的修改,于1990年12月将这个法律的送审稿正式上报国务院。之后,国务院法制局将该法草案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军队以及民主党派,广泛征求意见,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的意见,又经过了反复修改和各方面的协调。草案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集中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了长期积累的经验,同时也吸收借鉴了外国一些好的做法。于1992年12月8日提交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

草案规定,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这是我国多年来国家安全工作的基本经验,也是我国国家安全工作的主要特色。在对外开放的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情况更复杂,涉及的方面更广泛,在加强专门机关的工作的同时,更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建立起群众性的防线,只有切实做到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才能形成铜墙铁壁,有效地防范和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贯彻这一原则,又需要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紧密配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

二、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在广义上,还包括外部军事入侵、国内敌对分子和敌对势力制造动乱、叛乱等。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制定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解决。因此,草案规定本法的适用范围限于:(1)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2)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或者受其指使、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草案对上述两类主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草案重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安全机关可以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同时,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人员常常采用各种秘密方法包括使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犯罪活动的特点,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世界各国在国家安全工作中,无例外地都采用技术侦察措施。我国国家安全机关在采用技术侦察措施时历来实行严格的控制,而且要履行严格的审查批准手续,以防止使用不当。

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并参考、借鉴外国的一些做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可以行使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在紧急需要时调用或者优先租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个人的交通、通信工具等职权。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赋予这些职权,既是国家安全工作的特殊需要,也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必要保证。世界各国大都如此。

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由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斗争十分尖锐、复杂,有时甚至是很激烈的,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大胆地履行职责。

为了防止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草案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保护公民和境外人员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并对国家安全机关的渎职行为规定了处罚。这样,法律既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权力和依法执行职务时受法律保护,同时规定了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要的法律制约和监督。

四、关于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为了切实落实国家安全工作实行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草案根据宪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应尽的义务作了具体规定。作出这些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世界许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更是责无旁贷。同时,草案又具体规定了,公民维护国家安全、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受法律保护,并有权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

五、关于法律责任

1.草案原则规定,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同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开展斗争的特殊需要,草案作了政策性规定,也可以说是刑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3.根据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的需要,结合国家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草案补充了刑法规定的包庇罪和妨害公务罪的适用范围。将那些置国家安全于不顾,支持、纵容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包庇罪或者妨害公务罪论处,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要求。

4.有些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为了使刑罚的范围适度,不把这些行为定为犯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是符合实际的。同时,又有必要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否则就不能惩前毖后,制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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