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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分则(12)

十六、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做些什么?

【宣讲要点】

新《刑事诉讼法》在第182条第2款增设了“庭前会议”制度。庭前会议被设置在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法院正式开庭审理之前,其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庭正式审判的顺利进行,确保庭审质量与司法效率。那么,具体到刑事诉讼的辩护与代理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在庭前会议程序中做些什么?

首先,我们要知道,庭前会议阶段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阶段。法院可以根据各自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召开庭前会议。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适用庭前会议制度: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以及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其次,在庭前会议中,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就管辖权异议、审判人员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的确认、是否申请延期审理、对新证据的调取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控辩双方对证据有异议的,要在法庭审理时重点调查。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简化举证、质证程序。这样,法院就会在正式开庭前,对本案的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有利于法院确定庭审时的重点。控辩双方可以仅仅围绕庭审重点开展辩护,提高庭审质量。

最后,对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庭前会议中调解。也就是说,庭前会议不仅仅关注重大程序问题,对于相关实体权利的处理,法庭也会征询被害人与被告人的意见。但是,庭前会议的重点依旧在于审查程序性事项。同时,庭审会议必须制作笔录。并且,被告人可以不出席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一项新举措具有重大意义,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利用好庭前会议制度,维护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典型案例】

2011年初,某部长刘某因涉嫌严重违纪被中央纪检委调查。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刘某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的案件。人民法院为刘某指派了辩护律师钱某。

在刘某案件中,另案被告人丁某为关键性人物。丁某与刘某是典型的官商勾结。丁某行贿刘某,为其带来经济上的巨大利益。被告人刘某接受贿赂后,通过给予丁某项目支持等一系列方式回馈丁某。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丁某在2003年到2009年期间,用钱财为刘某的仕途开路。同时,丁某也为刘某安排多名女子供其嫖宿。刘某自己也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同时,刘某也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为丁某带来更多经济上的利益。两人互相利用。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刘某为丁某及其亲属带来获利39.76亿元。刘某的滥用职权罪的相关证据也涉猎其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对于两项罪名的指控共出示了400多份证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用了大约3个小时的时间审理完毕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成立,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两罪数罪并罚,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某并未提出上诉。

一些群众对刘某一案的审判程序存在质疑,认为存在程序违法。他们称:“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400多份证据,怎么3个小时就结束了?”法庭对此作出解释:“因为之前在秦城监狱,公诉机关与辩护人曾召开庭前会议,对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所以,开庭审理过程就进行了适当简化。”被告人刘某的辩护律师钱某称:“之前的庭前会议,在法院的支持下,双方就互相交换了意见。本次庭审的质量也非常高,对此十分满意。”

【专家评析】

本案中,由于涉及过多的证据,如果当庭出示会造成庭审放慢庭审节奏。同时,鉴于本案巨大的社会影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使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就相关问题了解情况,交换意见。法院也在其中更全面地了解了案件情况以及控辩双方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本案中,控辩双方在秦城监狱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已经就回避、出庭证人名单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互相交换了意见,并确定了庭审重点。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法庭正式审理的过程,简化质证程序。正是庭前会议的进行,才保证了法庭庭审的效率与质量,使得公诉机关出示的400多份证据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质证完毕。庭前会议的主要功能就在于提高庭审质量,保障司法效率。通过对于庭前重大程序性措施的预先了解以及相关证据的提取核查,人民法院更能明晰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法庭正式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也会掌握住庭审的节奏,就焦点问题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3条第2款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也就是说,被告人也可以不出席庭前会议。本案就属于后一种情形。同时要注意,庭前会议要制作笔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

第一百八十三条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三)社会影响重大的;

(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

第一百八十四条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问题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四)是否提供新的证据;

(五)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

(六)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七)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八)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11月22日)

第四百三十一条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可以对案件管辖、回避、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辩护人提供的无罪证据、非法证据排除、不公开审理、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庭审方案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提出和交换意见,了解辩护人收集的证据等情况。

对辩护人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应当提出。

公诉人通过参加庭前会议,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争议和不同意见,解决有关程序问题,为参加法庭审理做好准备。

第四百三十二条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庭前会议中提出证据系非法取得,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证明。需要调查核实的,在开庭审理前进行。

十七、一审公诉案件是怎样审理的?

【宣讲要点】

当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择日进行审理,但是老百姓若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律学习也许对整个审理过程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不是很了解,也许就对理解案件的审理上有障碍。那么,公诉案件是怎么样进行审理的呢?又有哪些环节呢?我们将按照程序进行的先后顺序对此展开介绍。

法庭审判就是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审理过程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五个环节,并通过以上环节依法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是否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

一、开庭

宣布开庭前,由书记员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当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审判正式开始。首先,由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到场,并宣布案由,查明当事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其次,再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名单。之后,告知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利并询问是否要申请回避,最后告知当事人在法庭审判的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参与,对案件事实进行查明,对涉及的证据进行核实的诉讼过程。法庭调查要对刑诉所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核实,未经过核实或认定无效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所以法庭调查这个环节十分的关键。

第一,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的主要内容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案件的基本事由,案件的事实,起诉根据和理由。第二,被告人、被害人陈述。由被告人和被害人分别对案件的事由、案件事实等内容进行陈述,此时的陈述属于证据的性质,不是辩论的性质。第三,询问、发问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由公诉方对被告人进行询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审判人员也可以对被告人提问以推进事实的查明。第四,证人、鉴定人员作证。《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在以上情况下,证人和鉴定人员在法庭调查环节也要出庭进行作证陈述和鉴定意见。第五,出示实物证据、笔录等言辞证据以及鉴定结论。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出示证据,并对证据来源等作出必要说明,另一方可以对该证据进行意见阐述,双方可以对此进行质证。对证据的质证旨在核实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而未经过该程序的证据不可以作为定罪依据。第六,法庭核实证据。法庭对当事人双方所提出的证据若有疑问,也可以对此进行调查。第七,调取新证据。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新的证据、申请传唤新的证人、重新作出鉴定意见或勘察笔录。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地辩论,比如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程度,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当减轻量刑等等。该环节的具体问题在本书之后有具体论述,在此不再进行细致阐述。

四、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可以进行最后的陈述。这是被告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由法律明文规定被告人享有这项权利足以证明该权利的重要性,无论是在普通程序中还是简易程序中,审判长都不能剥夺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并且只要被告人的陈述没有超出案件的范围,审判长不得随意打断被告人的陈述,限制被告人的发言时间等。

五、评议和宣判

被告人最后陈述之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之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典型案例】

陈某系某人民法院刑庭审判员,在审理李某故意杀人王某的案件中担任审判长。开庭后,陈某为了节约时间并没有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其他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部分证据并没有进过质证,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有理由异议时,鉴定人员张某明显应该出庭作证的,陈某并没有要求其出庭,在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过程中无理由打断被告人的陈述并强行终止,在最后的评议及宣判时,使用了未经过质证的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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