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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章 农村治安纠纷(1)

1、执法人员违法执法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互殴,公安机关单仅对相对人做出行政拘留是否适当?

【宣讲要点】

行政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一种处罚,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因此适用治安行政拘留处罚时,必须坚持责、罚相适应的原则,应考虑相关因素,应做到合法、公正。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处罚决定时不仅要做到程序公正、合法,还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否则很可能做出显失公正的处罚。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典型案例】

某日晚,某工商所接群众举报称,个体户石某在某地贩运饲料,正准备运出。该工商所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李某、金某等,前往石某运输所经的某哨岗处守候检查。当石某驾驶小货车路过该处时,李某等人示意石某等停车接受检查。石某停车后,李某等人上车检查,未见车上载有饲料。李某等人坚持继续检查,向石某出示了检查证,表明身份和意图,要求石某下车配合检查。石某坚持不下车,李某、金某等强拉石某下车检查,与其发生抓扯。金某见不能把石某拉下车,遂用手铐欲铐住石某。石某强烈挣脱未被铐住。后石某与李某等人发生冲突并互殴,双方互受轻微伤,直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派员到现场平息纠纷。次日,公安机关将此事以治安案件立案调查。数日后,公安机关告知石某,其殴打李某、金某,致李某、金某伤害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其做出治安行政拘留7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石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评析】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收费的通知》第1条规定:除公安、交通、林业部门以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也不得在公路上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只有警察(含司法警察)才有权使用警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实施调查、处理,但是无权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拦截车辆进行检查,无权使用警械。本案中,李某、金某在公路上拦截石某的车辆进行检查,且当场未发现石某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行为时,仍强制检查,没有合法依据。在遭到石某合法拒绝时,李某用手铐欲铐住石某,是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为。石某对非法拦车检查、非法使用警械的行为采取不合作态度是合理的,但其与李某等人的互殴行为则是违法的,应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合理,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治安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人实施的治安行政处罚,虽在形式上没有超过法定幅度,但明显地不符合理性、公正、客观、适度的原则,从而在实质上不合法的治安行政处罚。本案中,石某因李某等人违法行政而与之发生争执,进而互殴,互致对方轻微伤,都是违法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但公安机关只处罚石某,且给予最重的一种治安处罚,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应属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派出所违法使用强制措施,当事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宣讲要点】

区分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刑事侦查职能还是行政职能,不仅要从形式上加以判断,而且需要对其行为实质加以分析。如果当事人并没有违法或犯罪嫌疑,公安机关为了达到不正当目的,如插手解决经济纠纷或打击报复等,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不属于实质上的刑事侦查行为,而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王某系某化妆品公司推销员,长期在外推销化妆品。某日上午,王某在某商场联系业务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张某与事主孙某等三人来到商场,经孙某指认,民警让王某在一张空白传票上签字,并用手铐将王某带到派出所,王某未反抗。王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民警讯问王某是否骗了人家钱财,王某否认。其间,民警和联防队员用警棍殴打王某、不允许其小便、不允许其吃饭,并对王某进行侮辱。第二天中午,民警告知王某,传唤结束,将王某放走。当王某走出派出所不到10米处,一民警又拿着传票要王某签字,进行第二次传唤。王某又被带回审讯室。此次传唤民警要求王某回答第一次传唤是否合法,民警是否殴打王某某,手续是否齐全等问题。王某违心作了回答。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派出所不能行使刑事侦查权。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有二:一是行政职能,其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二是刑事侦查职能,其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如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则派出所只能做出警告和罚款五百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其处罚过程中的传唤为行政行为。而刑事职能只能由公安分局以上机关行使,派出所不享有此职权。因此,本案中,派出所不能行使刑事侦查权,其违法使用强制措施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王某可以对此提起行政诉讼。

【专家评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派出所对王某的两次传唤均属违法。第一次传唤时,派出所在无其他旁证的情况下仅凭事主指认就传唤王某,显然证据不足。王某接受传唤,派出所仍使用手铐强制手段也违反了“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的法律规定。派出所对王某的传唤超过八小时,且未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在讯问过程中存在殴打、侮辱等违法行为;第二次传唤则是在刚解除第一次传唤几分钟内采取的,属连续传唤变相拘禁行为,且讯问内容与王某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无关,故这次传唤也是违法的。因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民警殴打、侮辱王某的行为,王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国家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3、留置人员被其它留置人员殴打致死,公安机关是否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6款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盘问人留置期间,应当注意安全、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从而发生被留置人员伤害或死亡的后果,公安机关应当对此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留置人员或其亲属可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

某日凌晨两点左右,李某到某市郊区附近游玩。凌晨4时许,该区治保会在夜晚巡逻时怀疑李某使用假身份证,于是将李某带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李某做了盘问记录后,填好留置表将李留置在留置室,当日凌晨6时30分许,值班民警接到报告称:留置室内的李某昏迷。即送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李某系在肝有轻度硬化、脾肿大的基础上被他人用钝物(如拳头、脚等)打击致脾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立案侦查,证实李某是被同室留置人员黄某、陈某等五人殴打致死。黄某等五人后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李某的父母即向该市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市公安局做出了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李某的父母随即向该市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区公安局赔偿李某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补偿费共计30万元。

【专家评析】

留置人群属高危人群,因此留置室也是高度设防区域。执法人员对被留置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积极严格的保护义务、对留置室秩序的正常负有严密监管的职责。这是有关留置管理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有法定的积极义务而不履行,当然属于行政不作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与受害人死亡的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决定公安机关是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条件之一。本案中,造成受害人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几个留置人员的殴打,但值班民警未切实履行严密监管、积极保护的职责显然是受害人李某死亡的重要条件。因此,本案中被诉的行政不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构成特殊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就其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李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那么,在加害疑犯已被刑事追诉的情况下,对受害方的赔偿应以行政赔偿方式进行,还是以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赔偿方式进行呢?根据法理,被诉的行政机关仍然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因为当法律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时,选择权应当属于权利受损的当事人,而不是有可能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本案中,公安机关不能因为将打死李某的黄某、陈某等逮捕而就此推卸其行政赔偿责任。

【法条指引】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理解、执行关于盘问、检查的规定

依照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执行追捕逃犯、侦查案件、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现场调查等职务活动中,经出示表明自己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证件,即可以对行迹可疑、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检查包括对被盘问人的人身检查和对其携带物品的检查。

经盘问、检查,对符合第九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将被盘问人带至当地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填写《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继续盘问。“该公安机关负责人”是指公安派出所所长一级及其以上的领导人员。

对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根据被盘问人的证件或者本人提供的姓名、地址,立即书面或电话通知其家属或者所在单位,并作出记录。在盘问记录中应当写明被盘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具体时间,盘问记录应当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当被盘问人的违法犯罪嫌疑在二十四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的,应当填写《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审批表》,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将留置时间延长至四十八小时,边远地区来不及书面报批的,可以先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手续。公安机关对于进行继续盘问和延长留置时间,应当留有批准记录。

对被盘问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批准继续盘问的时间和延长留置的请示以及批准时间均应当包括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对不批准继续盘问或者不批准延长留置的人,应当立即释放。释放应当留有记录,记明具体释放时间,并由被盘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不另发给释放证明。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派出所、城市公安局和县(市)公安局可以设留置室。留置室应当具备安全、卫生、采光、通风等基本条件,配备必要的座椅和饮水等用具。在留置期间,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被盘问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对被盘问人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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