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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交通事故责任(1)

1、将报废车辆卖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辆所有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在二手车买卖中,经常有人贪图便宜购买报废车辆,或者某些车主隐瞒车辆要报废的情况,将报废车辆恶意卖给他人,以至造成交通事故,在第一种情况中,原车辆所有人和购买人不但要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可视为两者共同侵权,受害者可以向任何一方要求全部赔偿。在第二种情况中,报废车辆的买受人可以申请买卖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报废车辆的原所有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因车辆自身问题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废车辆的买受者可不承担责任,责任由原车辆所有人承担。在二手车买卖当中,买受人一定要将要购买的机动车核实清楚,以防被骗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典型案例】

2012年1月,山东省某市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一辆解放牌卡车卖给一下岗职工刘某,由于担心交通管理局不给过户,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刘某将其用于个体运输业务。2013年6月,刘某拉了一车煤炭在国道行使,突然刹车失灵,将前面一正常行使的出租车尾箱撞瘪,致使出租车驾驶员孙某胸部撞在方向盘上受重创。孙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花去医疗费13000多元。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刘某赔偿孙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种损失,共计3万元。后因刘某缺乏赔偿能力,赔偿协议一直未履行。2013年10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及肇事车辆所有人某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35000元。

【专家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从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我国是严格限制即将报废车辆的运营的,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也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本案中,某运输公司将应当报废的车辆加以转让,客观上造成了机动车运行的风险和交通运输的安全隐患,构成了对社会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权的威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选煤厂应当与驾驶员共同承担带责任,在机动车驾驶员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将该解放牌卡车强制收缴并强制报废,没收某运输公司的卖车所得,并处卖车款额相等的罚款,对购买该车的刘某处罚款逼供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习卖时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宣讲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只有在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才产生所有权转移的后果,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二手车买卖中,由于过户需要缴纳一笔过户费用,因此很多人选择了不办理过户的方式,这是我国所禁止的。自2001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出台以来,没有办理过户的原车主对因车辆交通事故致使他人损害的情况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一定程度上使买车不过户的现象增加。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虽然在赔偿责任方面原车主丢了负担,但是仍然会产生很多关于车辆所有权的民事纠纷,而且不过户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将要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不要贪图一时小利,而给自己带来更大的麻烦,买卖车一定要过户。

【典型案例】

张某于2012年买了一辆时代轻卡跑运输,后生意不景气,2013年将车转手卖给了同村的王某,王某开了半年后又卖给了高某,在这几次车辆买卖中,由于不想交纳过户费,他们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3年10月27日,高某在某一旅游景点入口处不小心将游客李先生撞成重伤,后交管部门查出该车仍在张某的户下。后因赔偿问题没有协商成功,高某见受害者李先生伤势严重,花费巨大,就逃往外地而不归。无奈之下,李先生将张某和高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专家评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机动车报废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可见,机动车买卖是要式法律行为,过户手续是机动车交易的生效要件。因为,机动车作为一种有相当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对其交易行为必须加以严格的限制,才能更好地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明确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因此原车主对未过户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意味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交通事故,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宣讲要点】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机动车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或者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立即给予答复,同时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受害人就能从及时从保险公司那获得保险赔偿金,对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损失的,受害人要及时同交通事故肇事者达成赔偿协议,协议达不成的可以申请公安部门予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来说,公安部门的调解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为避免调解后交通肇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受害者应当及早向法院提起诉讼。早起诉既可以防止证据丢失,也能早日拿到赔偿款。对于受害者受伤比较严重的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受害人可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该基金会将对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先行垫付,救助基金可以垫付受伤人员自接受抢救之时起3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超过4日,并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典型案例】

某日,任某驾驶大货车在某区与当地居民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共花去医药费3000余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双方负责任。张某要求任某承担赔偿责任,任某总是推托不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又不对此事故进行调解。为此,张某直接向事故发生地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专家评析】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协商、调解、起诉四种。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这一规定,调解由法定变成了自愿,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置程序。在当事人同时使用诉讼和调解这种途径解决损害赔偿争议的,采取民事诉讼优先的原则,即诉讼不受调解的影响,但调解受诉讼的影响。这是因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判决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并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如果出现法院调解书或判决书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同时并存的情况,需要按照人民法院的决定执行。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就没有任何意义,变成了重复劳动。具体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未予受理的,当事人仍可以选择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是否有权扣留肇事车辆?

【宣讲要点】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一般在事故发生后由交管部门予以暂扣,以便查清肇事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受害人及其家属也没有私自扣留肇事车辆的权利,其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理赔,在肇事车辆在交警部门扣押的期间发现肇事车主没有其他财产可以赔偿或者有主观上不愿意进行赔偿的时候应当及时提起诉讼,并对车辆申请财产保全。在申请对肇事车辆进行保全的时候,受害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便人民法院及时做出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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