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九、开设赌场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开设赌场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或者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须以营利为目的。行为人开设赌场或建立赌博网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单纯为消遣、娱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有两种方式:(1)有形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筹码等赌博用具,设定赌博方式,接受赌客投注的;(2)网络赌场,即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本罪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此两种行为,开始正式营业,只要有人进入或加入赌场进行赌博,即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是否获得利润或其本人是否参与赌博,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此外,如果行为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2、对开设赌场罪如何处罚?
《刑法》第303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根据情节不同处刑:(1)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网络虚拟赌场的具体方式包括哪些?什么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开设赌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属于"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如何认定网络赌场的共犯?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1)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5、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均有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1)组织结构上不同。聚众赌博规模一般较小,参与赌博的成员相对固定,赌头大多也参与赌博;开设赌场则往往有一定规模,参赌人员众多,赌场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2)稳定性不同。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同一场所或网站持续开展赌博活动。(3)赌具来源不同。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则由赌场提供。(4)赌博方式不同。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
【典型案例】
赵某开设赌场案
曾在房地产公司工作的赵某,后无业。2009年7月,在一次打牌中认识了"宝马网站"的罗某。罗某劝说赵某参与赌球,告诉发展下家后即可按下家的投注额提成水钱。因赵某无业,在罗某的不断游说下成为了赌博网站"宝马网站"(网址为https://ag.vm168.com)的代理。罗某给赵某设置了一个管理平台,并开设了用户名和密码,参赌者可以通过赵某的用户名开设会员账号,在"宝马网站"上下注赌球。2009年8月至2010年2月间,赵某发展参赌会员,提供赌球账号、密码及赌博额度,从事网络赌球活动,发展4个会员,接受他人投注达760余万,从中获利。后赵某被抓获。
北京市A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依法提起公诉。北京市A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专家评析】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之所以成为赌博网站的代理,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收益,即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上而言,赵某虽未设立物理有形的赌场,但其实施了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实施代理,为赌博会员提供赌球账号、密码及赌博额度,从事网络赌球活动,属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0年8月31日)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303条第2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303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