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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章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

【典型案例】

孟某偷越边境案

1997年10月,孟某利用其在首都机场装货之便,潜入英航班机的集装箱内,随箱混入英国航空公司班机货舱,随机起飞逃离北京。班机在香港启德机场降落开舱后被香港移民局拘留。后香港多家报纸以大字标题披露该事件,香港电台亦进行了广播。

公诉机关认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匿入英国民航班机的货舱内偷越边境,其行为已构成偷越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专家评析】

本罪的定罪量刑中应注意是,本罪属于结果加重犯,即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若行为人仅单一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但未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也不予定罪处罚。对于情节严重,最高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行为后果、目的、次数等方面进行了界定,并进行了兜底性规定。本案中,因孟某的行为虽然发生在上述司法解释实施之前。对于孟某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判断,关系到孟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孟某在主观上确有偷越边境的故意,且在客观上亦通过采取藏匿在英国航班货舱中成功抵达香港,显然属于偷越边境既遂。从行为后果上看,孟某实施的偷越边境行为导致境外媒体大肆报道,客观上给国家声誉造成了影响,故可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予以定罪处罚。另外,在处理本罪时还应注意本罪既遂形态,须成功偷越边境,方可认为为既遂,若行为人所选择的偷越交通方式,尚未出境即被查获,则应属于犯罪未遂。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第七条 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条 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六十四、破坏界碑、界桩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破坏界碑、界桩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坏界碑、界桩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是在我国与邻国的接壤地区设置的用以区分各自领土疆域界限的标志物。它涉及两国的领土范围问题,一经破坏,不仅会危害我国的领土主权,而且可能会引起国际纠纷,影响边境地区的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所谓界碑、界桩,是指我国政府与邻国按照双边条约规定或者历史形成的管辖范围,在陆地边境接壤地区埋设的指示边境分界及其走向的标志物。界碑、界桩只是外在形式不同,无实质区别。所谓破坏,是指采取物理性破坏的手段,如砸毁、移动、拆除等方式,使界碑、界桩的原定位置发生转移或者丧失作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的界碑、界桩而故意进行破坏。

2、对破坏界碑、界桩罪如何处罚?

对犯破坏界碑、界桩罪的,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本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区别?

破坏界碑、界桩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主要区别为:(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破坏界碑、界桩罪侵犯的国家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行为对象不同。破坏界碑、界桩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侵犯的对象是除罪碑、界桩以外的公私财物。

4、如何界定本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当行为人用盗窃的手段破坏界碑、界桩时,比较容易发生混淆。两者区分的标志是,破坏界碑、界桩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国(边)境上的界碑、界桩,而进行破坏,盗窃罪没有这个限制要求,但有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盗窃的要求。也就说如果行为人明知是国(边)境线上的界碑、界桩而加以盗窃,数额不大的,就可以直接定为破坏界碑、界桩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这种情况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成立想象竞合犯,对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刑法理论应按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264、323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破坏界碑、界桩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盗窃罪的法定刑要高于破坏界碑、界桩罪,所以对盗窃界碑、界桩,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典型案例】

周某破坏界碑案

1997年5月12日,被告人周某给乡里干农活时,用镐将一界碑刨出,准备自己使用。在其将界碑向家里搬运途中,被本村民兵队长发现。民兵队长对周某的行为提出批评,让其立即将界碑按照原有安放位置放回原处,并依照本村的规定,罚款50元。周某对民兵队长给其的处罚十分不满,蓄意报复。在随后的几个月期间,周某用镐先后将某县内的4个界碑毁坏,其中3个界碑上的字迹无法辨认,1997年12月5日,周某用镐挖起一个界碑,准备将界碑推到附近的草丛里时,被巡逻民兵发现,将其扭送到当地的公安机关。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某犯破坏界碑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罪。该院依照《刑法》第323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专家评析】

界碑作为国家边界的确定标志之一,具有重要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意义,破坏界碑的行为不仅触犯国内法,严重的甚至可能会引起国际纠纷。本案中,被告人周某起初并无明显的恶意破坏界碑意识,仅仅想将界碑搬到自己家里用。但在周某的行为被批评后,周某因受到批评和处罚而产生不满,于是萌生了报复的念头,欲故意破坏界碑。在这种主观故意驱使下,被告人周某还实施了多次破坏界碑的行为,至使其中三个界碑上的字迹无法辨清,严重侵害了我国边境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破坏界碑罪的规定。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十五、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是指故意破坏国家设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所谓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国家测绘单位在全国各地进行测绘工作所建设的地上、地下或者水上的各种测量标志物,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各种固定标志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3、对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如何处罚?

对犯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靳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996年11月20日,靳某听人说设置在村附近的测量标志一个就可卖3万元,于是当天夜间,携带钢锤等工具,将设置在当地的一、三等标志各盗1个,使两个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报废,给国家造成直接损失4万余元。1997年11月3日,靳某听说公鸡山一带的三角架下埋着两个铁砣砣,把它搞来,一个能卖1万元。于是,靳某便携带镐头、铁铲等工具,连夜将公鸡山、扁担坡、龙潭岗的三个大地点测量标志破坏,造成直接损失10万余元。1997年12月8日,靳某又到孔白乡,将国家测量标志的铁质标心挖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700余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靳某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靳某为谋私利,无视国家法律,故意破坏6个永久性测量标志,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9000余元,严重侵犯国家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该院根据《刑法》第323条的规定,以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专家评析】

永久性测量标志作为国家测绘的重要基础设施,受到《测绘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通过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盖等方式予以破坏。本案中,被告人靳某为牟取经济利益,产生了破坏并出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犯罪故意。在此犯意的驱使下,靳某多次通过盗窃、毁损等方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近15万元。靳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管理制度,符合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三百二十三条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0日)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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