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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扰乱公共秩序罪(4)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即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属于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制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却仍加以伪造。过失不构成犯罪,如有承印公章资质者并不知道他人所持介绍信等文件为假的情况下,按其要求制作了某公司印章,因其缺乏伪造的故意而不构成犯罪。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声誉及其对印章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也侵犯了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公司是指按《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公司等。企业既包括合伙企业,也包括联营企业等。事业单位是指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包括学校、医院、特定研究机构等。人民团体就是指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如共青团、妇联、各种协会等。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所谓印章,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其主体身份的公章、专章。印章通常作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标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本罪仅限于伪造印章,而不包括伪造公文、证件。"伪造"就是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名义,非法制作其印章的行为。

2、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如何定罪处罚?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具体罪名可根据所伪造单位的印章来定,如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等。《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贩卖伪造的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明是否构成本罪?

虽然《刑法》第280条第2款仅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行为构成本罪,但为了打击社会上制作、贩卖假文凭猖獗现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如果行为人在贩卖时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则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典型案例】

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

2011年5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双会桥东南角处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向文某(男,25岁,湖北省人)贩卖伪造的印章,后被当场查获,并从其家中起获"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坝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通州区潞河医院专用章"、"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专用章"各1枚,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专家评析】

本案中,王某某在贩卖伪造的印章后被抓获,在其家中查获了大量伪造的印章,其伪造印章的行为为何构成数罪而非一罪呢?

原因在于王某某所伪造的印章分别属于不同类型的,既有国家机关的印章,也有事业单位的印章。具体来说,其所伪造的"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专用章"、"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坝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系国家机关的印章,而其伪造的"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通州区潞河医院专用章"、"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通州区妇幼保健院专用章"则属于事业单位印章。正是由于犯罪对象上的不同,其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也不同,所以应根据不同的刑法规定分别定罪量刑,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处理原则决定其执行刑法。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7月5日)

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是指违反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法规,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就是证明自然人属于我国公民的合法证件。《居民身份证法》还规定,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居民身份证也属于国家机关证件的一种,因此,本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之间属于特殊罪名与一般罪名的关系。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现代社会,人口的流动性非常强,为证明居住在我国境内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我国制定了《居民身份证法》,建立了居民身份管理制度。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制造、使用、监督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伪造",就是无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居民身份证,所谓虚假身份证仅指该身份证的载体是非法制作的,此虚假身份证上所载明的信息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虚假的;"变造",就是通过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变更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上相关信息,如姓名、年龄、住址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

2、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如何定罪处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不论结果如何,原则上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定罪应根据行为人实际实施的具体行为确定,如行为人仅实施了变造行为,则定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刑法》第280条第3款对不同情节的伪造、变造行为设定了不同的处罚:(1)情节不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制作信息不实的身份证是否构成本罪?

《居民身份证法》第8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制作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公安部1986年11月28日发布的《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第3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需要设立证件制作中心或制证点,并报公安部备案。《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因此,有居民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如果制造信息不实的居民身份证,由于在其职权的范围内,经过合法手续制作居民身份证,虽然内容虚假与真实情况不符,但仍不失为真身份证,故不属于伪造、变造。

但是,有身份证制作权的人,如果超越自己的职务范围,违反有关程序制作居民身份证则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例如,不经主管领导批准打开机器,制造没有合法手续的记载虚假内容的身份证等。此类越权行为主观恶性更甚,社会危害性更严重,故更应严惩。

【典型案例】

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被告人张某与前夫离婚后,迁出原住址后一直无常住地址。张某不慎遗失居民身份证,因其户口未落实,无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遂于2002年5月底,以其本人的照片和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暂住地地址,出资让他人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一张。张某使用该伪造的身份证申领了中国银行长城国际卡和上海银行的信用卡,并如实填写了本人的信息及联系电话,张某多次持所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但均按期还款。2004年3月18日,张某在本市长寿路831号中国银行上海市普陀支行使用上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取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违反了《居民身份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无证据表明张某主观上有为实施犯罪或从事违法行为而伪造居民身份证的故意,且张某是在持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正常的银行卡业务而案发,故张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犯罪,故判决宣告张某无罪。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不当,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中,对于张某伪造自己的身份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和法院认识存在分歧,对此需要深入分析。

首先,从客观要件分析,张某出资让他人伪造身份证的行为,是符合刑法关于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客观要件。其次,从主观要件看,张某也明知居民身份证应由公安机关制作,却仍希望并出资促成让人伪造自己的居民身份证,亦存在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主观故意。但从已查明的事实分析,虽然张某伪造了居民身份证,但其并无利用此实施其他违法或犯罪的主观恶意。此外,张某之所以伪造自己的身份证,也是由于其无常住地址导致其无法按合法程序补办的客观原因使然。综合分析,张某并无明显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本身亦未造成较为显著的社会危害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必须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定构成犯罪。故法院根据刑法的总则,综合认定了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是恰当的。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04年1月1日)

第十八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宣讲要点】

1、什么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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